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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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补缴社保时需要发出补缴通告。

下面给大家带来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供大家参考!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篇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xx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xx〕2861号)要求,从20xx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

所属期为20xx年7月、8月、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补缴差额,现就有关补缴事项明确如下:一、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xx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二、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三、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咨询电话:1236xx(市地税局) 1233x(市社保局)xx市地方税务局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12月12日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篇二为规范企业及职工参保缴费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依法纳入、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参保范围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保缴费确认时间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保缴费确认时间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保
缴费确认时间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5.08
•【字号】穗劳社通告[2002]3号
•【施行日期】2002.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广州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保缴费确认时间的通告
(穗劳社通告[2002]3号)
为了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各环节工作有序衔接,确保参保者能够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特对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每月已缴费的确认时限作规定。

现通告如下:
一、当月已缴费确认时间,以每月18日前(不含18日),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所缴交社会保险费(包括补缴欠费)到达地税部门收费帐户(即以银行收款转讫章的时间)为准。

二、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的银行帐户在每月12日前仍未被地税部门自动扣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在每月15日前,到对应的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并确保缴交款项在18日前(不含当日)到达地税部门收费帐户,才确认为当月已缴费。

三、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在当月18日后(含当日)才到达地税部门收费帐户的,视作次月缴费处理。

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二00二年五月八日。

用人单位社保业务办理指南

用人单位社保业务办理指南

附件1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用人单位适用)2018.03目录前言 (4)1.登记 (5)1.1缴费登记 (5)1.2缴费登记信息变更 (6)1.2.1信息变更 (6)1.2.2参保变更 (7)1.3社保缴费登记注销 (9)1.4用人单位职工缴费登记信息变更 (10)1.4.1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10)1.4.2个人一般信息修改 (11)1.4.3个人参保变更 (13)1.5个人社保号变更 (14)1.6免参保 (15)1.6.1办理免参保 (15)1.6.2撤销免参保 (17)1.7社保非正常户解除 (18)2.1单位缴费核定 (19)2.1.1缴费核定 (19)2.1.2 签订电子缴费协议 (21)2.2增减员业务 (22)2.2.1增员 (22)2.2.2 减员 (23)2.2.2.1 单位职工减员 (23)2.2.2.2 特殊减员 (24)2.3缴费工资变动申报 (25)3.申报 (27)3.1自行申报 (27)3.2作废申报 (28)3.3工伤申报 (29)3.3.1非全日制用工工伤申报 (29)3.3.2建筑业工伤申报 (31)4. 征收 (32)4.1清缴社保费 (32)4.2作废已打印票证 (33)4.3打印社保票证 (34)5. 业务管理 (36)5.1.1 地税全责征收之前的社保欠费数据核销 (36)5.1.2 地税全责征收之后的社保欠费数据核销 (37)5.1.2.1 用人单位职工欠费数据核销 (37)5.1.2.2 错误申报数据核销 (38)6. 退费 (40)6.1办理退费 (40)6.2退费银行账号修改 (42)7.表证单书 (44)GDFJ001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44)GDFJ002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45)GDFJ004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 (46)GDFJ005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47)GDFJ006社保免参保登记申请表 (48)GDFJ007撤销社保免参保登记申请表 (49)GDFJ008解除社保非正常户申请表 (50)GDFJ009特殊减员申请表(职工个人申请减员) (51)GDFJ010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申报表 (52)GDFJ011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53)GDFJ012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55)GDFJ013欠费核销明细申请表 (56)GDFJ014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57)前言为进一步夯实规费征管基础,规范全省社保费征管流程,减轻用人单位办费负担,我局组织编写了全省统一规范的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南,包括缴费登记、核定、申报、征收、业务管理、退费等业务及相关表证单书,明确了每项业务的办理事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引一、业务流程缴费登记: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参保条件需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到市内陆税部门任一登记点(下称:登记岗)办理缴费登记。

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进行缴费登记,登记岗发放《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报到通知书》、《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下称:ETS协议)一式3份及相关指引。

凭ETS协议一式3份到开户银行办理ETS签约手续后,再持ETS 协议一式2份按《报到通知书》指引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下称:办税服务厅)报到。

变更缴费登记:缴费人变更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户籍类型”等缴费登记资料,须到登记岗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1份(变更户籍类型需提供)。

停、续保:办理停保、停保后需续保的,缴费人都须到登记岗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1份。

如需退保的须先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缴费人缴费已满规定年限如不需继续缴纳的,可办理停保。

二、参保险种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住院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

其中,参加住院保险的同时须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须在参加住院保险的前提下才可选择参加。

情况如下表: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采取各种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参保人2010社保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个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确定。

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按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备案备查类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以下同)办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需要备案备查的事项需要备案备查的事项,是指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需要依法办理备案备查手续的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事项。

其中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查类减免税是指既不属于审批类,又不属于备案类的备查类减免税事项。

需报备项目详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列表(第一批)》(附件1)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查类减免税项目列表(第一批)》(附件2)。

其它尚未纳入本公告减免税项目列表的备案备查项目暂时按照原来的报备方式办理。

二、办理程序纳税人享受备案备查减免税,自2013年2月1日起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提交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减免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按照系统提示上传。

(一)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

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网页顶端“登陆网站”菜单,进入后在“市网登陆窗口”输入“纳税人编码”、“密码”和“验证码”后,即进入“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

(二)明确是否同意网上办理减免税报备。

首次进入“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的纳税人需确认是否同意采用网上备案的方式,如同意,需在阅读《网上报备申报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协议书》后,点击“同意”后进入备案登记环节。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费具体事项通告-穗地税发[2000]3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费具体事项通告-穗地税发[2000]3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费具体事项通告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1.18施行日期2000.01.18文号穗地税发[2000]39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费具体事项通告(穗地税发[2000]39号2000年1月18日)省政府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数据征收社会保险费。

现将我局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工作划分1中央、省属单位由越秀区征收分局征收。

2市属单位按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和建行、其他银行)划分为四部分,分别由东山、海珠、荔湾和白云等四个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3区属单位由所在区的征收分局征收。

4自由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属征收分局征收。

二、缴费方式为了方便缴费,决定采用两种缴费方式: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使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从缴费单位的存款帐户口划缴。

2自由职业者或因各种原因暂不能在开户银行帐户划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直接到地税征收分局交费(交现金或转帐支票)。

各征收分局将填发《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征收社会保险费。

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的申报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缴费审核等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因此,采用直接交费方式的缴费单位、个人应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资料后,依期到相应的地税机关交费。

——结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操作手册:优化社保费缴纳流程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操作手册:优化社保费缴纳流程

电子办税服务厅社保费缴纳V2.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23年1月目录1.社保费缴纳...............................................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功能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合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操作界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申报入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社保增减员登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操作环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意事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社保费缴费工资调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操作环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意事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社保费申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操作环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意事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作废申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用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用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公告为了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费用的申报和缴纳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现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社会保险费用的申报流程1. 企业应在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申报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上线申报,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2. 申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地填写,一旦发现有虚假申报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于异常情况或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报的企业,可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流程1. 企业应当在每月的31日前将上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缴款后务必保存好缴款凭证,并随时准备接受社会保险部门的审核。

2. 对于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甚至列入社会信用系统不良记录,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优化措施1. 不定期开展社会保险费用申报和缴纳流程的培训活动,帮助企业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操作流程,提高申报缴纳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 完善电子申报系统,提高办理效率,方便企业及时进行申报和缴纳工作。

3.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保险费用的申报和缴纳工作,提高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调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执行细则将由各地社会保险部门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社会保险部门所有。

社会保险部门日期:xxxx年xx月xx日尊敬的各位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针对社会保险费用申报缴纳流程的调整,我们衷心希望能够得到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用申报缴纳流程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广大裙众,提高办理效率,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在此,我们将进一步对相关内容进行扩展,以便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能更加深入地了解新政策。

一、社会保险费用的申报流程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上线申报的方式,可以有效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也可避免因信息传递不及时而导致的申报延误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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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标 签】社会保险费申报办法,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6-12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本市用人单位应每月按时足额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机关对用人单位不再实行批量批扣社会保险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行申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

二、申报期限和方式。

申报期限为每月1-25日,申报方式为网络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

新开办单位的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再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法律责任。

对未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如有疑问,请咨询12366-2或查询广州地税网站()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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