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广州房产税征收标准

广州房产税征收标准
广州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根据房屋的产权性质和面积大小来确定。
根据规定,房屋产权性质分为两种:个人产权和单位产权。
对于个人
产权房屋,根据年度计税价格的10%征收;对于单位产权房屋,根据年度计税价格的12%征收。
此外,房屋面积大小也会影响税费的多少。
对于个人产权的住宅,根据面积大小分为三档征收:小于90平方米的住宅征收每平方米1元;90-144平方米的住宅征收每平方米1.3元;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征
收每平方米1.5元。
对于单位产权的住宅,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市的房产税是按照预缴制度进行的,对于新
购房者需要在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并进行年度预缴,以
免产生滞纳金或罚款。
广州市转租房屋应该交哪些税

广州市转租房屋应该交哪些税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依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号)文件明确,根据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
二、如属于广州市区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个人转租房屋的,现行的规定如下:国内居民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65%。
国内居民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5.5%。
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租赁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缴印花税。
三、如属一般内资企业在我市转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税率为5%。
依据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劳务的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转租业务的计税营业额应按上述规定确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同时按该计税营业额开具相应的发票。
除按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外,还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的3%)、堤围防护费(租金收入1.3‰)、印花税(按合同租赁总金额1‰)和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为应税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关于贯彻《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中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修改,详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2002]5号文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穗地税函[2002]15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8.16
【实施日期】2002.08.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补充意见的第二点之(一)”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2〕154号2002年8月16日)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发放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雇员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的征税问题(一)年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队主题活动方案模版一、活动策划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人们对中队主题活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本次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在____年中队主题活动中,创造一个富有创意、有意义、有趣味性的活动,让每个参与者都能深受启发与感动。
通过这样的活动,旨在推动中队的凝聚力、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的提升,同时增强中队成员间的友谊和相互理解。
二、活动主题和口号1. 主题:齐心协力,共创辉煌2. 口号:团结勇敢,勇往直前三、活动时间和地点1. 时间:____年3月15日至20日2. 地点:某军营四、活动规模和参与人员1. 活动规模:中队全体成员(50人)2. 参与人员:中队全体成员,包括官兵、文职人员以及家属五、活动内容1. 主题会议在活动开始前,召开一个主题会议,向参与人员介绍活动的主题、目的和规则。
同时,还可以邀请一些优秀的军人或者领导做主题演讲,激励中队成员的精神状态。
2. 团队拓展训练拓展训练是一种锻炼团队合作能力的有效方式。
可以组织一系列的团队拓展项目,如高空攀岩、蹦极等,以提高中队成员的勇气和团队协作能力。
这样的拓展训练不仅可以增加成员之间的默契,还可以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3. 知识竞赛为了培养中队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团队合作意识,可以组织一场知识竞赛。
参与者可以通过自由组队的方式参与,每个团队选派一名代表进行代表队的竞赛。
这样的活动可以培养中队成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并且激发他们对知识的学习兴趣。
4. 晚会演出为了丰富活动的内容和氛围,可以在活动期间组织一场晚会演出。
可以邀请中队成员和家属进行才艺表演,如歌舞、小品、朗诵等,以展示中队成员的多才多艺,同时也增加了活动的趣味性。
5. 慰问活动活动期间,可以组织一些慰问活动,去探望一些老兵或行动不便的官兵,送去慰问品和关心的问候。
这样的活动可以增加中队成员的人文关怀意识,同时也加深了中队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
6. 总结与颁奖活动结束后,可以组织一次总结会议,回顾本次活动的收获和不足,并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中队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5222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e1.png)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2006年11月29日)局属各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条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广州限购细则 (穗府办〔2011〕3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出台后,我市及时制定和积极实施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意见》(穗府〔2010〕14号)、《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311号)等调控政策措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不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得到有效抑制,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得到持续改善,房价过快增长态势得到初步遏制。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差别化的住房供应和消费政策,综合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调控措施,切实将我市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综合研究确定我市今年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和利用空置直管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专用资金的监管。
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提取比例从目前的10%提高至13%,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溢价部分阶梯累进提取机制。
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激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在部分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和“三旧”改造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保障性住房,优先安置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规定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条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的确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穗地税发(2009)148号

穗地税发[2009]148号: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七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2.5%的征收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09号)附表说明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
三、关于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残疾人员界定问题凡申请减征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必须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标 签】个人出租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营改增营改增营改增,个人出租房屋征管,综合征收率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8号
【发文日期】2016-04-27
【实施时间】2016-04-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
等有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规定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继续执行
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了便于征管,
我市继续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
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
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额,下同)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
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
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9%;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
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3.7%;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
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9%;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
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7%;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以下简称71号文)有关营业税规定,并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市地税局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调整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并依据71号文有关执行期的规定,明确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96号)明确了继续执行71号文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的规定。
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将16号公告继续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5月1日起,为了便于征管,我市继续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并相应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征收率。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