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发《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劳社规[2009]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4.20【实施日期】2009.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穗劳社规〔2009〕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统一执行我市《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5号)和《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467号)有关规定及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等相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二、各区、县级市要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参与的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开展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
三、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三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
四、困难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享受补贴。
(一)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好申请的次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困难企业上月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到账的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支付岗位补贴,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且最多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为所在统筹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二)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困难企业,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好申请的次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困难企业上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已一次性缴纳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按核定当月的过渡性医保金按月缴标准(含重大疾病补助金),一人一个月折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且最多不超过6个月。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穗劳社通告[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穗劳社通告〔2009〕7号)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不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衔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10月起,参保单位、参保人涉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退费、追欠、补缴、稽核、查处,及相关的行政复议、信访、投诉、咨询等相关业务请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已经参保的单位、参保人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缴纳。
二、为确保该项业务顺利、平稳移交,本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09年9月26日至30日停止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地方税务机关在9月25日至30日停止受理所有缴费申请。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不变。
凡需在10月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或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在9月26日之前办理停保手续的参保人,须在11月15日之前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待遇手续。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在进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电脑系统切换及业务移交过程中,可能会给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暂时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请予谅解和支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设社会保险费银行专户及用征收凭证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设社会保险费银行专户及用征收凭
证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穗地税发[2000]2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1.07
【实施日期】2000.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设社会
保险费银行专户及用征收凭证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23号2000年1月7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人行各市支行、工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中行广东省分行、建行广东省分行、农发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开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交行广州分行、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招商行广州分行、广州发行广州分行、深发行广州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市农联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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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

特此通告。 二○○九年九月九日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2019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明 确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19年党的十七大报 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顺应时代发展和改革 要求,2019年底广东省政府提出要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加快推进基 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随之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 联合发文明确在全省推行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广州市按照上级 工作部署,将于今年10月实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五、全责征收后,每年7月缴费单位应以所属参保人上年度(1月-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 项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月1-15日内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如不申报, 地方税务机关将暂按缴费单位当年6月份应缴数额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缴费 年度内不变(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六、为维护广大参保人权益,确保业务顺利衔接,各缴费单位必须于10月9-25日内申报当月人员参 保情况及应缴数额,可采用网上申报或门前申报方式。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申报。缴费人应及时核对 缴费情况,保证正常享受待遇。
914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话你知”
◆何谓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从目前实际运行效果来看,三种模式各具优势。但就总体情况而 言,借助税务机关熟悉企业情况、服务网络齐全、管理力量强等资源, 有效规范社保费征管,提高征缴效率,是改革发展趋势。据统计, 2019年全国社保费收入为13808亿元,其中税务机关征缴社保费5145亿 元,首次突破5000亿元。全责征收将进一步完善征收模式,落实社保 费随税同征、随税同管、随税同查,有力促进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 化,增强征收的法律刚性和征缴力度。以厦门市为例, 2019年实行社 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之后,社保基金以年均40%的速度快速增长,比全 国年均增速高出1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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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话你知”
◆何谓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 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 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征收”。社保费征收“双主体”并立,致使目前我国社保费征收存在 三种模式:一是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体,负责社保费征收、管 理和发放全过程;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社会保 险费。2019年以来,全国已陆续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 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三是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如我省目前正 在推行的改革。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等 职责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 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 关工作。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参保登记、 记账和待遇核发。
914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话你知”
◆何谓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从目前实际运行效果来看,三种模式各具优势。但就总体情况而 言,借助税务机关熟悉企业情况、服务网络齐全、管理力量强等资源, 有效规范社保费征管,提高征缴效率,是改革发展趋势。据统计, 2019年全国社保费收入为13808亿元,其中税务机关征缴社保费5145亿 元,首次突破5000亿元。全责征收将进一步完善征收模式,落实社保 费随税同征、随税同管、随税同查,有力促进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 化,增强征收的法律刚性和征缴力度。以厦门市为以年均40%的速度快速增长,比全 国年均增速高出15个百分点。
914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话你知”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意义何在?
——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统筹层次 一段时间以来,无法“全国漫游”的社保基金,成了劳动者跨地 区就业之痛,一旦劳动者异地就业,则直接导致其养老保险权益丧失, 近年来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出现退保潮,主要根源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 统筹层次较低,社保基金不能“全国漫游”。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实 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但其他险种,如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普遍仍实行市县级统筹。 为进一步实现更高层次、更广范围的互助同济,推进市场竞争的公 平与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全国人大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 告》中明确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 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200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正式推行养老保险省级 统筹。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推行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改变了以前市级征收后统筹划拨的做法,实现在地税部门社保费征收 环节中根据不同统筹级次直接划缴,将有效促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筹。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劳社函[2009]140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9.27【实施日期】2009.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1405号)市社保基金中心,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广铁(集团)公司: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关于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穗劳社规〔2009〕2号)的附件2《广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及享受相关补贴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关内容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放宽《指引》中困难企业认定的行业限制申请困难企业认定的行业放宽到国家《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中的渔业(A门类中第04大类)、制造业(C门类)、建筑业(E门类)、交通运输和仓储业(F 门类中除第59大类外的其它大类)、批发和零售业(H门类)、住宿和餐饮业(I门类)。
判断困难企业所属行业主要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国家《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进行对照。
二、适当调整《指引》中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一)第1条认定条件“企业2008年盈利,2009年出现暂时性亏损”修改为“企业2008年盈利,2009年上半年月均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与2008年上半年月均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相比下降幅度超过15%(含15%),且2009年上半年出现累计亏损,但仍维持生产经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粤劳社函[2008]178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的规定,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共同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商定有关工作分两步推进,第一步(第一阶段)组织广州等12个市按照中山等8个市的模式进行全责征收,第二步(第二阶段)在2009年再进一步研究完善。
按照以上安排,现制定第一阶段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社会保险费征收做到分工清晰、权责分明、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和各项待遇正常发放,有利于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保障业务管理的规范、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劳社养[2008]1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11.25【实施日期】2008.11.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4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2.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停保申请表3.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事项变更申请表4.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退费申请表5.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下称《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保登记和信息采集(一)参保登记。
符合《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城镇老年居民,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户口簿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本人当页,下同),到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孤寡老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须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六条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
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缴费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6]36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3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使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 0.7%、0.9%、1.1%、1.2%、1.3%、1.4%。
具体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档次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附件1)执行。
执行新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若干规定》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仍按《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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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文 件 号】穗劳社通告[2009]7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9-21
【实施时间】2009-09-21
【时 效 性】有效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不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衔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0月起,参保单位、参保人涉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退费、追欠、补缴、稽核、查处,及相关的行政复议、信访、投诉、咨询等相关业务请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已经参保的单位、参保人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缴纳。
二、为确保该项业务顺利、平稳移交,本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09年9月26日至30日停止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地方税务机关在9月25日至30日停止受理所有缴费申请。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不变。
凡需在10月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或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在9月
26日之前办理停保手续的参保人,须在11月15日之前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待遇手续。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在进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电脑系统切换及业务移交过程中,可能会给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暂时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请予谅解和支持。
详情可拨打市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2和市劳动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或登录市地税局网站()和市劳动保障局网站()查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