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合集下载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解读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解读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释义,从范围而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人员密集所专项整治方案

人员密集所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范围1. 公共娱乐场所:KTV、歌舞厅、酒吧、网吧、影院等;2. 公众聚集场所: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等;3. 医疗机构:医院、诊所、养老院、福利院等;4. 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5. 办公场所:写字楼、商务楼、办公楼等;6.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宗教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等。

四、整治内容1.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是否符合规定等。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组织消防演练等。

3.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4. 用电安全管理:检查电气线路是否老化、破损,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现象。

5.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等现象。

五、整治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2. 明确责任分工。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 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4. 开展全面排查。

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5. 强化执法检查。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

6. 加强应急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整改措施及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整改措施及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整改措施及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在较狭小空间内聚集了大量人员的场所,如商场、车站、学校、医院等。

人员密集场所在发生火灾、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容易造成严重的伤亡,因此对于这类场所,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和要求,以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整改措施:1.加强消阣措施: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立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群众的自救逃生技能。

2.完善安全疏散通道: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明确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标志,保证人员在突发情况下快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区域。

通道和出口要保持畅通无阻。

3.加强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要确保电气设备、照明设备等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等事故。

4.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员工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培养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意识,不违规吸烟、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1.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严格执行落实。

对违规行为和不安全现象要及时处罚和整改。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4.针对不同场所的特点,制定细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5.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相关法规标准,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或疏通安全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加强安全管理,整改措施和要求才能有效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二篇示例: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口聚集、活动频繁的场所,如商场、体育馆、学校等。

由于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人员众多、安全风险高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等突发事件,后果不堪设想。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沐浴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2024年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总结(2篇)

2024年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总结(2篇)

2024年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一、行动背景及目标2024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员密集场所的数量和规模都不断扩大,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我国政府决定启动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整治行动的目标是: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提升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保障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组织架构和工作重点1. 组织架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职责,组织成立了整治行动指挥部,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城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确保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同时,加强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整治行动。

2. 工作重点:(1)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处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2)加强场所安全措施:对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排险、疏散等安全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场所所有人改进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3)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针对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存在的招聘不当、培训不规范等问题,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意识。

三、取得的成绩通过全面落实整治行动的各项措施,取得了如下成绩:1.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取得显著成效,各类违法犯罪案件明显下降,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2.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措施得到大幅度提升,防火、疏散等安全设施得到及时改进,有效减少了事故的发生。

3. 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得到加强,培训和规范化管理取得明显成效,提高了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

4. 社会各界的参与度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了整治行动的开展,形成了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开展整治行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1. 部分地区整治行动推进不均衡,对于某些基础薄弱、资源有限的地方而言,推进整治行动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2024年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总结

2024年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总结

2024年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总结2024年,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问题,我国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提升警惕性和应急能力,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加强安全管理:
1. 加强场所管理:各地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加强安保力量和技术设施的配备,提升场所安全等级。

2. 完善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场所安全制度,加强对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3. 加强安全培训:组织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提升警惕性和应急能力:
1. 加强巡逻防控: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的巡逻防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3. 强化应急演练:组织场所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程序和操作技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
1. 加大安全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加大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宣传的力度,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

2. 组织安全知识讲座:组织专家学者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问题进行讲座,提高公众对安全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3. 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场所的安全运行。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我国有效提升了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水平,减少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建筑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建筑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得定义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与候车室等。

《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就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得门诊楼、病房楼,学校得教学楼、图书馆、食堂与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得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得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得生产加工车间与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得释义,从范围而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就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得门诊楼、病房楼,学校得教学楼、图书馆、食堂与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得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得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得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得生产加工间与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得举例为:人员聚集得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得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得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得教学楼、图书馆与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得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得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得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人员密集得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得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得公共活动场所得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得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得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得教学楼、图书馆与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得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得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人员密集场所整治方案

人员密集场所整治方案

人员密集场所整治方案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一些公共场合,例如商场、火车站、地铁站
等等。

这些场所经常会有大量的人群聚集,容易导致拥挤、噪声、
车辆拥堵等问题,造成不安全因素和卫生问题。

因此对于人员密集
场所,需要有一定的整治措施,以保证公共秩序和人身安全。

一、加强管理
加强场所管理是保证公共秩序的关键。

针对人员密集场所,需
要加强场所的管理措施,培养人们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意识。

(一)制定规章制度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需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例如不允许在楼道、电梯和出入口等地闲逛、吸烟和排放垃圾等,同时,在疫情期
间也需要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如测量体温、佩戴口罩等。

(二)开展巡逻
加强巡逻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对于过于拥挤的地方,应当及时疏导人群,减少安全隐患。

(三)强化安保
加强安保力度,特别是在疫情期间,需要加强安保措施,防止
人员聚集,保证公共卫生和人身安全。

二、优化流程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流程的优化也是非常关键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释义,从范围而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沐浴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条文说明,5.5.19,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条文说明中,5.4.6条,明确说明“菜市场”系人员密集场所。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条文说明中,5.4.8条,提到“宴会厅”为人员密集场所。

二、各专业常用规范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要求1.电气1)《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条文说明第10.3.3条,尽管目前电力设备(如高压配电柜、变压器、低压配电柜等)的自身防火、防爆能力有很大的提高,但考虑到体育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所以主要变配电室应尽量离开观众主要出入口、观众席台下。

在调查中也曾发现,应急用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管出口距观众席休息厅过近,这是十分危险的。

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50099-2011 ,第10.3.3.1条,学校建筑为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走道、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以保证疏散时必要的照度;并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以保证安全地定向疏散。

湖南湘乡市某中学的走道和楼梯间的照度没有达到标准,也未设事故照明。

2009年12月7日晚,晚自习后发生重大踩踏事故,血的教训应引以为戒。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3.2条,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第11.3.4条,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版,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5)《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5.2.8 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然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 ,第7.1.3条,6 演播室、剧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直接进行应急广播,应采取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二次确认方式进行疏散广播。

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8.3.1条,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8)《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第4.0.9条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10.3.1条,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10.3.2条,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10.3.5条,公共建筑、建筑高于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给排水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条文说明12.0.2 娱乐性场所内陈设、装修装饰及悬挂的物品较多,而且多数为木材、塑料、纺织品、皮革等易燃材料制作,点燃时容易酿成火灾;除可燃物品较多外,此类场所内用电设施较多,因此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发生在此类场所的火灾,蔓延速度较快、放热速率的增长较快;现场的合成材料多,使火灾的烟气量及毒性较大;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时极易造成拥挤现象。

2)《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7.1.13 当展览建筑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对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水炮等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7.1.13 对于室内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其灭火系统和装置主要有扩大作用面积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大空间洒水灭火装置、大空间扫描射水灭火装置、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

鉴于部分系统或装置国家尚无相应的工程技术规程,系统选择应符合当地地方规范或消防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

为保证人员安全,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自动消防水炮应具有射水雾化功能。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5.7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GB50016-2014 ,第8.3.5条,类似。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2.4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3.2.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1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2 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3 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