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1. 前言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凡经国家认可并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应遵循本制度,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包括基层粮食收购站和粮食收购企业。
所有收购、销售的粮食品种均适用。
3. 管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公开审核程序和审核结果,经广大群众监督,确保审核结果公平公正。
•公正平等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申请审核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歧视或限制。
•安全保障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杜绝使用伪劣农资,保障粮食安全和环境安全。
4. 审核管理•申请审核:凡有意向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递交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主要经营范围、资产状况、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粮食收购计划;–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如符合,应向企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将该信息在当地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审核结果:如审核未通过,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详细告知未能通过的原因,并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重新递交申请。
如企业仍无法符合要求,将不予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5. 监管措施•监督检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企业应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指导企业整改,并严格监管是否落实整改措施。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粮食收购政策、损害国家粮食安全的企业,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相应处罚,并可吊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
6. 结语本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希望所有粮食收购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认真落实自己的管理职责,共同维护我国粮食安全。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流程图

颁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 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同 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合格可以当场发证的, 应当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做 出决定的,应当在15个工作 日完成审查,并做出决定; 逾期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人 自动取得收购资格。
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
粮食流通统计流程图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流程图
一、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申办条件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无不良 信息记录; 2、拥有或者租借200万公斤以上的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 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 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4、具有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 设施和计量工具; 二、个体工商户申办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5万元以上的 能力; 2、具有或者租借10万公斤以上的 个工作 日完成
发给申请人年审 合格证明
服务电话: 2122366 监督电话: 6012977
根据省粮食局发布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做好全县的 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粮食企业根据统计制度要求,定期向所在地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报送报表进 行审核、汇总。
承办机构:粮食局监察室 服务电话: 2122366 监督电话: 6012977
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报送报表进行审核、 汇总后,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符合申办条件
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 符合法定形式:1、可以当场 修改的,允许当场修改;2、 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一次 性告知需要修改内容。
粮食局受理材料
审查材料
承办机构:粮食局监察室 服务电话: 2122366 监督电话: 6012977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制作、送达《罚款催缴 通知书》 (填制 《送达回证》 )
每日按 3%加处罚款
报送《采取强制措施 审批表》 ;局领导审批
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 申请书》 ,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件有关材料在 结案后 30 内整理归档
6
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备案
行为人持《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备案
听证结束
1、 调查人、当事人、证人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 2、 听证主持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5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五)
行政处罚—— 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履行 处罚决定
收缴罚款:①当场收缴; ②收到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 到指定银行缴纳
出具规定的罚款收据; 上交国库
(二)当事人需要 延 期或分 期 缴纳
拟定监督检查项目
职能部门上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报批《执法检查审批表》
指定承办部门及人员(2 人以上且持有执法证件)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1、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依据、事项等; 2、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 3、必要时填写《责令整改通知书》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属本部门 管辖的,制作、发送《管辖移送书》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行政处罚) ; 2、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等 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
《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在 15 天内 将检查情况、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资料整理归档
2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二)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适用:粮食经营违法、违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此程序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循以上基本条件,提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
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第七条审核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
在市、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粮食经营者,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分别由市、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5月2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具有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具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并具有合法的资信证明;2.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3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3.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4.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用于检测杂质、水分、温度等指标的仪器设备和计量秤),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并在注册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条件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社会粮食经营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渝办发[2004]316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1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内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条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以及监督检查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五条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粮食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资金在20万元以上。
(二)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个体工商户拥有或租借5万公斤以上粮食仓储设施,并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租借20万公斤以上粮食仓储设施。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江苏编办

附表五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流程图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5个工作日) 2 审查(5个工作日)是否需要听证,陈述和申辩 3 审批(2个工作日) 是否准予许可发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1 申请人申请(申请材料清单) 是否受理(5个工作日)是是 是 是 否 否 4 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盖章)(1个工作日)4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盖章)(1个工作日)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5个工作日)否事项编码:JS000000LS-XK-000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受理部门: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工作日设定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提交材料清单: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3.资信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5.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仪器、设施清单,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同时要填报下列材料:6.《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一式三份);7.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审核标准: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1)法人注册资本须在50万元以上,并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0吨及以上的完好粮食仓库;(3)具备国家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员。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申请方式: 1、直接送达书面申请(本人或委托)
2、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 式提出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送达
《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 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
在办公场所或媒体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给《行政 许可受理通 知书》(当场 发给或补正 后发给)
拟定监督检查项目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在收到申请材料的 5 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受理通 知书》,并告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不需要取得收购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5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补正后 5 日内不作出决定的,从次日起即为受理
确认具备收购 条件,能够当 场作出决定
经实地核查具
备收购条件
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15 日内 作出《粮食收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除采取简易程序外)
出示执法证件(2 名以上执法人员)
制作《调查笔录》等相应的文书
必要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分管负责人批准;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及《物品清单》,送达当
事人(填写《送达回证》);
3、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报批《执法检查审批表》
实施监督检查 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一)
例行监督检查
按有关规定(举报事项:填写《举报登记表》;在 10 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职能部门上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指定承办部门及人员(2 人以上且持有执法证件)
1、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依据、事项等; 2、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3、必要时填写《责令整改通知书》
对调查结果进行 审查,依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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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一、单位名称山西省粮食局
职能权限: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
服务范围: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办公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坞城南路50号
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二层39号窗口
服务电话:0351-*******;*******
二、设定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2.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
三、粮食收购资格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四、提交材料:
1.《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材料,为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新登记企业应提供企业进账单;
5.仓储设施设备证明材料,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质量检验仪器证明材料,原则上按《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如扦样器、容重器、快速水分测定仪、谷物选筛、天平等;计量器具证明材料,拥有与从事收购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工具,如磅秤、地中衡等;
6.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为粮食仓储保管员、粮食检化验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2.资格审核。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和向相关人员询问。
3.审批、办结。
对符合规定条件者作出粮食收购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办结手续。
六、粮食收购资格延续及变更
1.粮食收购许可证延续。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延续,需要提交《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延续)表》。
2.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
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登记事项变更,需要提交《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变更登记申请表》及登记事项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