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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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内容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内容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内容一、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的定义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是企业建立的一套管理规定,用于规范和管理员工的行为,对员工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通过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企业可以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对员工行为进行评价,对不当行为进行处理,以实现企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员工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规范员工的行为和工作态度,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纪律性。

2. 对员工的责任进行追究:对员工的不当行为进行追责,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以奖惩制度激励和处分制度约束员工,加强员工的自律性和团队意识。

3. 对员工的处罚进行规范:对员工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使员工明白哪些行为是违反规定的,以及违规行为的后果是什么,达到警示和惩罚的目的。

二、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的优点1. 促进企业发展: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可以使企业的管理体系更加完善,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企业管理的科学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的发展。

2. 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员工的工作环境更加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投入度。

3. 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可以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责任感,提高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声誉,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担当。

4. 促进员工的团队意识:通过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能够加强团队的凝聚力,提高员工的团队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合作性。

5. 鼓励员工的创新意识: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激发员工的创新意识和进取心,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性。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成长,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和良性运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保障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率,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一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总则为规范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生产设备的完好,建立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和追究的程序和方式。

二、安全生产责任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部门和员工四个方面的责任。

1. 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人,他要确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制定并实施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安全,维护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最高领导责任。

2. 中层管理人员责任中层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管理层,他们要确保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中层管理人员如发现员工违反安全规定,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未能做到及时处理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3. 安全生产部门责任安全生产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他们要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如发现企业员工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未能履行职责的将被追究责任。

4. 员工责任员工是企业的基层工作者,他们是安全生产的直接参与者。

员工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及时提交安全隐患报告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

如员工在工作中发生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1. 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程序要及时启动,确保事故责任能够得到追究。

2. 责任追究程序分为调查核实阶段和责任认定阶段。

3. 调查核实阶段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组成的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4. 责任认定阶段要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建立责任链。

并根据责任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大过、停职、调离岗位等。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1]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1]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企业职能部门的工作行为,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此《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工作责任的界定、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标准,并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职能部门的全体员工,包括职能部门主管、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3. 定义•工作责任:指职能部门成员在工作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追究责任:指对工作责任未到位、造成负面后果的职能部门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管理标准:指职能部门成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规范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流程、工作纪律、工作方法等。

•考核标准:指评估职能部门成员工作绩效和工作成果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

4. 工作责任的界定4.1 职能部门成员应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并按照管理标准和工作流程进行工作。

4.2 职能部门主管应向下明确传达工作任务,并确保职能部门成员理解和接受工作责任。

4.3 职能部门成员应积极主动、主动负责地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不得推卸职责或以其他不当方式逃避工作责任。

5. 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标准5.1 当发生问题或失误时,由职能部门主管负责组织调查并核实相关情况。

5.2 职能部门主管应根据调查结果,判断责任归属,并制定相应的追究责任措施。

5.3 追究责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停职调查、辞退等,具体措施由职能部门主管根据情况决定。

5.4 职能部门主管在决定追究责任措施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原则:根据认定的责任归属,对所有职能部门成员一视同仁,不偏袒。

•适度原则:追究责任措施应与责任程度相匹配,不过度或不足。

•系统原则:追究责任措施应考虑系统性问题和长期工作表现。

6. 管理标准6.1 工作流程:职能部门成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工作,确保工作的有序性和高效性。

6.2 工作纪律:职能部门成员应遵守企业的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考勤制度、各类规章制度。

合规管理制度

合规管理制度

合规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依法治企,有效防控合规经营风险,保障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公司章程、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公司及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公司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

合规管理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将法治思维与合规理念体现于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将法律规则和合规要求覆盖于公司各层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全体员工,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

(二)统一规范原则。

构建上下贯通、高效一致的工作机制、制度体系和合规文化,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合规工作标准化,实现公司合规管理统一部署、同步提升。

(三)分级分工负责原则。

以各法人单位为责任主体,分级负责、分工实施,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合规管理体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合规管理,将合规工作融入各业务条线,实现合规经营。

(四)重点突出原则。

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突出关键节点合规管控,强化“关键少数”和重点岗位人员的合规遵循意识和合规管理能力。

(五)持续改进原则。

公司及各企业应当根据内外部监管环境和法律政策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合规管理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子企业(指各事业部及事业部外各企业)。

第二章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一)批准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二)推动完善公司合规管理体系;(三)研究决定公司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等。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为了加强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电力供应的稳定,制定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为电力企业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和要求,推动电力企业从上至下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二、责任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特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领导责任电力企业的一把手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领导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并对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分工。

2. 部门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同时,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 人员责任各级员工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具体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如果发现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上报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或忽视。

同时,员工还要积极参加安全培训,不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责任要求为了督促电力企业真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本制度提出以下主要责任要求:1. 目标责任电力企业的领导要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将其下达到各级部门和职责。

同时,要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和落实,确保各方的责任得到落实。

2. 预防责任电力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预防机制,通过采取科学的安全控制措施和设备,防范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预防责任包括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修复、培训教育等方面。

3. 措施责任电力企业要根据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范围。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4. 救援责任在事故发生时,电力企业要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紧急救援,确保事故损失最小化。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研究不足与展望
尽管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部分员工安全意识仍 需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其执行力度,确保其有效性。
同时,应积极推广责任追究制度,将其应用到其他行业 和领域,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遵守制定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操 作,以确保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
参与安全培训和教育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安全 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
意识和技能水平。
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负责发现和报 告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 决,以确保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
科学管理
电力企业必须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 和技术手段,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CHAPTER 03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确保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并监督执行。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政 策和措施,确保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并监 督其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
电力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其所负责 的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直接责任。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电力企业管理人员在组织生产过程 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 标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预防为主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预防措施,从设 计、制造、安装、运行等环节加强 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CHAPTER 0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电力有限公司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制度(WORD5页)

电力有限公司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制度(WORD5页)

QG/JSLD 06.16-2001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制度1 范围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突出位置,促使各级领导有效地履行其安全职责,对发生的人身和设备事故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确保公司员工在发电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发电设备和财产免遭损失。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组织机构、责任追究的事件性质、内容、程序和责任的落实和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中层及以上的各级管理人员。

2 责任追究的组织机构2.1 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3章所列的不安全事件时,由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组负责对相关行政领导进行安全责任检查和处理。

2.2 领导责任追究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的其他公司领导任组长,安监部、人事部和监察室负责人参加。

特殊情况下,依据事故特点,如需其他人员参加时,由总经理指定。

2.3 根据不安全事件的性质,按照国电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公司《事故分析管理制度》的规定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果向领导责任追究组通报。

2.4 领导责任追究组成员均应与具体的不安全事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否则,有关人员应予以回避。

2.5 领导责任追究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保存有关资料文件,该办公室设在安监部。

3责任追究的事件性质当发生下列不安全事件,领导责任追究组应对有关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a)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b)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c) 直接人员责任的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d)重、特大设备事故;e)在对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中,发现有明显领导责任的事故。

4责任追究的内容4.1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a)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b)规程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c)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d)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2001-08-19 批准2001-08-28 实施e)反事故措施不落实;f)同类事故重复发生;g)违章指挥。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主体:电力企业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法人、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2.责任追究程序: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的严重性,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

该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报告上级部门等环节。

3.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等,具体的追究方式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4.责任追究标准:责任追究的标准是根据电力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是责任人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5.相互配合: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相互配合,如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

通过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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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层及以下工作人员、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职能部门及子企业从事企业内部管理,参与企业人财物、供产销等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以及对企业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经营管理人员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或损害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资产损失是指对企业实际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包括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二)不良影响是指在本单位、公司系统、行业、国内、国际等范围内对企业所造成的消极、负面影响。

(三)损害是指对企业无形资产造成的不利、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包括名誉、信誉、信用、品牌形象等。

第五条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及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严格界定违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及子企业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规行为,严格依纪依规处理。

(三)把握界限,容错纠错。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探索创新,严格依法履职,杜绝以权谋私。

把经营管理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和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主观故意,且未谋取私利的,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坚持依法依纪、分类处理,对于借改革之机踩踏党纪红线、闯入法律禁区的,坚决严肃处理。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违纪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公司及子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及子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及其它内部管理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管控方面。

所管理的子企业(部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对下级的请示,未及时批示、批复,致使发生较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对公司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较大风险;不执行上级的文件要求、制度规定和决议、决定以及指示、批示、批复等指令性要求;按规定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未请示报告或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

(二)决策方面。

在经营决策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未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原则,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或经营决策失误等造成公司及子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或损害等。

(三)购销管理方面。

在招投标、谈判、合同拟定、签订、履行等工作中失职渎职,致使投标失败、合同失效、违约,造成企业损失;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违规开展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存在较大疏漏;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四)资产管理方面。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等存货保管不当,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丢失、被盗;违规廉价出租土地、厂房、设备等。

(五)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投资损失;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项目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合同约定超计划、超进度付款等。

(七)投资并购方面。

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较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或未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八)改组改制方面。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九)资金管理方面。

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十)会计核算方面。

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子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擅自提供重大财务信息等。

(十一)风险管理方面。

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不符;应收账款和存货管控不到位,发生坏账损失和存货减值损失,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影响等。

(十二)质量管理方面。

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将未通过出厂试验的产品提交用户;不按制度、流程、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开展工作;不按标准和程序实施物资进厂、工序、产品检验;将未通过工序检验的产品移交下工序;伪造、隐瞒质量管理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质量事件以及由于发生质量事故,致使投标资格被取消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或损害。

(十三)法律事务、审计方面。

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较大损失;在法律事务工作中发现了重大法律风险,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公司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公司造成损失;违反法律、法规,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

在审计中发现了问题,却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隐瞒,对公司造成损失;对审计问题整改不力或缺乏监管等。

(十四)企业管理方面。

违反工作纪律或工作程序,致使未完成工作任务,情节严重;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不遵循“分级分层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超越权限管理;向管理层反馈信息失准导致判断、决策失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按规定审批程序和流程进行员工招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非法行为,作为不当或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因行贿、受贿行为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在接待活动中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致造成不良影响;故意或过失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情节严重;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或损害等。

(十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损失的认定第七条对公司职能部门及子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损失可按照损失程度和影响程度两方面标准来认定,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一)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损失分为一般损失、较大损失和重大损失。

公司资产损失程度划分见附件3。

涉及违反党纪和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损失的金额及不良影响或损害,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相关经营行为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

第四章责任的认定第八条公司职能部门及子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管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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