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____%。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____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____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是为了确保作业过程中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避免火灾和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常见的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 动火许可制度:动火作业必须事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动火许可,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艺、安全措施等内容。
2. 动火作业人员的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了解动火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措施,并熟悉应急预案和逃生路线。
3. 动火作业地点的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地点必须保持整洁、通风,避免可燃物堆放在周围。
必要时要设置防护措施,如隔离栅栏、防火帘等。
4.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动火设备的运行状况、管道的连接和阀门的关闭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 动火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如灭火器、水源、防火毯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
6. 动火作业期间的监控和巡视: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监控和巡视,确保没有火源泄漏、没有燃气外漏等安全隐患。
7. 动火作业后的清理工作: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清理工作,清除残留的火源和燃料,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8. 事故报告和救援工作:如果发生火灾或事故,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工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公司还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为了确保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保障工人和财产的安全,我公司特制定了以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工作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施工现场的所有动火作业。
二、工作人员要求:1.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2. 所有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耳塞、安全帽、护目镜、防尘口罩等。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不适宜从事动火作业的疾病。
三、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
2. 动火作业前必须通知施工现场周边的相关人员,确保安全范围内无人员滞留。
3.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泄露气体、易燃物质等情况。
4. 动火作业前必须准备好应急灭火器材,并设置消防器材专人负责。
四、动火作业操作要求:1. 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禁止靠近作业区域。
2. 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或范围。
3. 动火作业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的环境,确保燃烧物质能够顺利燃烧,防止烟雾堆积造成窒息等危险。
4. 动火作业必须保持作业区域清洁,防止燃烧物质外溅导致火灾事故。
五、动火作业后的处理: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清理,清除燃烧物质和垃圾。
2.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关闭动火设备,并确保没有隐患。
3.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残留的火源或其他危险。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做好记录。
六、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动火作业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扑灭火源,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救援。
2. 发生动火作业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施工管理人员,协助处理事故。
3. 发生动火作业事故时,必须妥善保护现场,确保不被扩散到其他区域。
七、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公司将根据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顿、解除劳动合同等。
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行为,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活动是指利用明火或者有火焰的设备进入危险区域进行作业活动。
在公司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条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公司全体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条公司将设立专门的动火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检查和整改。
第二章动火作业范围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对易燃、易爆、易熔物质进行作业,如焊接、切割等;2. 对油气管道、燃气设备进行检修和充气;3. 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操作,如清理、灌装等。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经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相应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符合要求的才能开始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且必须佩戴好相关的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八条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保持周围环境干燥整洁;2. 查验动火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确保设备没有损坏;3. 设置灭火器材和其它灭火器具,以备万一。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安全检查,确保所有准备工作都符合规定,才能开始作业。
第四章动火作业中的安全管理第十条在动火作业中,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1. 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2. 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动火现场;3. 禁止在动火作业时使用明火之外的照明工具。
第十一条在动火作业中,动火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第五章动火作业后的处理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彻底的清理工作,保证所有易燃物都已清除干净,动火设备已妥善存放。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任何隐患。
如有隐患,必须立即处理并整改。
安全动火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动火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和监控,制定本安全动火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部门和人员。
二、动火作业准备工作1. 动火前应组织召开安全动火会议,明确动火的目的、范围、安全措施等信息,并确保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及时参加并了解相关事项。
2. 动火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评估作业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 动火前必须申请并获得相关的动火许可证,并在作业现场明示。
三、动火操作要求1. 动火作业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且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2. 动火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鞋等,确保自身安全。
3. 动火前必须清理作业现场并移除可燃物和易燃物,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4. 动火作业应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的工具和设备,并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5. 动火过程中,必须不断监测火势的发展情况,并做好相应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6.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和整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动火安全措施1. 动火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他人远离危险区域。
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3. 动火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产生有害气体和大量烟尘。
4. 动火原料和工具必须按照要求储存和使用,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五、动火应急预案1.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应急处理措施。
2.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合适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并保持与相关部门的通讯畅通。
六、动火作业后续管理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作业记录和数据整理,并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2. 动火作业产生的废弃物和危险物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和处置。
3.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并总结教训,以改善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能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作业、切割作业、明火作业等。
第三条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应切实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且必须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并明确动火的范围、限制条件、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安排专兼职人员进行,且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件。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在的火源、易燃物品和可燃气体等,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设置周边警戒区,且必须进行合理的区域封锁和标识,以防他人误入或接近作业区域。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提前通知所在部门及周边的其他部门,并获得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其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作业人员使用消防器材,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作业区域的通风良好,定期清理作业区域内的易燃垃圾,确保作业区域的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期间,不得烟雾以及使用开火明火的电焊机,严禁使用明火进行损伤物体的破坏。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执行“一人一炉一桶”的原则,严禁多人共用焊炉和焊桶,防止炉、桶漏疏伤人。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执行“先定火位、后装火枪”的操作顺序,严禁在使用火枪前先点燃明火。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期间,操作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且必须戴上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确保企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于企业内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电焊、气焊、火焰切割等。
2. 岗位责任2.1 生产车间主管责任生产车间主管负责下发动火作业的命令,并指派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和安全控制。
同时,生产车间主管应当督导动火作业的进行,防止人为因素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2.2 动火作业工的责任动火作业工应当遵守专业的动火作业标准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火焰扩散,及时发现可能造成火灾的隐患,进行报告并加以妥善处理。
2.3 安全员的责任安全员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定动火作业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邻近区域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提示和警示。
并且,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安全员应当督促动火作业工按照标准进行动火,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4 监理员的责任监理员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对动火工具设备等的检查确认,确保动火作业在安全条件下进行。
并且,在动火作业后,应当及时审查安全风险控制、工作现场清理等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加以落实。
3. 安全防范措施3.1 动火区域的设定在企业内进行动火操作前,应当事先确定动火区域。
动火区域应明确划分,并标注警示标志,防止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交叉造成人员的伤亡和物质上的损失。
3.2 动火工具和设备的选择动火作业工需要选择合适的动火工具和设备,确保其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并按照专业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3.3 动火作业时间的限制动火作业的时间应当与作业环境的危险性、周围设施的布置等因素相匹配。
一般而言,动火作业的时间不宜选择在白天繁忙时段以及高温天气等情况下进行。
3.4 动火作业人员防护动火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措施必不可少。
身着防火防护服、防火手套、防毒面具、安全鞋等防护装备,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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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X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避免发生火灾,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各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动火工作中,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集团公司规程制度:《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氢气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发电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逐级备案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章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第七条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应包括: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天然气输送系统、制氢站等氢气系统,以及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有建设工程任务的单位,应结合工程作业特点制定建设期间的基建动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做好与生产交叉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
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条动火等级分为两级,各单位应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一)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
至少包括:1、油区及油库围墙内;油码头引桥岸端以内;输油、燃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管道,以及废油储放区;汽轮机油系统。
2、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围墙内。
3、天然气调压站、处理及输气管道系统、液化气站。
4、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及汽油站内;船舶燃油仓、轮机油仓;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
5、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区域。
6、锅炉制粉系统,指锅炉的粉仓内、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龙、细粉分离器等区域。
7、脱硫系统吸收塔等;(二)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
至少应包括:1、与油系统能可靠断开或加堵板隔离的管道。
2、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3、燃气、氢系统管道及氢冷发电机上、下周围30米范围内。
4、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的动火区域。
5、控制室、调度室、档案室、计算机室、通讯机房及各种电子间。
6、船舶轮机舱。
第三章动火工作票制度第十一条在动火区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十二条动火工作票是检修工作票(主票)的附属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主票)或设备停、复役手续。
第十三条办理动火工作票应在履行检修工作票(主票)手续之后或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办理检修工作票(主票)的要求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一、二级动火区的划分和动火等级,动火工作票分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二种。
参见附录1、2。
第十六条动火工作票的办理权限(一)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具备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具备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的班长或技术员签发,各单位安监人员、消防管理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运行许可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每年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
未经考试合格并书面公布的上述人员不得办理相应等级的动火工作票。
第十八条从事焊接、气割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应具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件,其他动火执行人应具备必要的作业技能。
动火执行人资格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也可由车间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但必须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第二十条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该项工作的动火工作票。
第二十一条外协单位在各单位生产现场实施动火作业时,应由本单位具备资格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并派本单位安监、消防及设备管辖人员现场监督;外协单位动火工作负责人及动火执行人应符合相应条件并经过考试、审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各级审批人员及签发人的责任: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2、审查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3、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4、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运行许可人的责任: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审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三)动火工作负责人的责任:1、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2、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3、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6、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四)消防监护人的责任:1、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的可燃性气体和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五)动火执行人的责任: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转移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员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违反有关规定等违章行为,或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时,均有责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四条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指派的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第二十五条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并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
利用工作票管理系统办理动火工作票时,应正确填写,不能任意修改,动火工作票应具有自动过号功能,并符合相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六条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第二十七条一级动火工作票一式四份,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动火工作负责人、运行许可人、动火执行人各执一份。
所有动火工作票随检修工作票一同保存。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本单位负有动火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安监部或者消防管理部门),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动火过程控制第二十八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一)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二)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三)尽可能把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动火前必须做到“十二不”。
(一)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二)消防监护人和有关的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三)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四)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五)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六)油车、油船停靠的区域不动火。
(七)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八)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九)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十)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煤气装置排煤气、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十一)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十二)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不动火。
第三十条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15分钟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挥发物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第三十一条对动火工作票中的粉尘、可燃气体、氢气的检测规定如下:1、在粉尘浓度大的场所,须在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煤粉尘不大于20克/立方米)。
2、在油区内、油码头引桥端以内、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汽油站内、天然气、液化气站内、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储存或储存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设备等处,须在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原油气含量不大于0.2%)。
3、在氢气系统、制氢站内、氢冷发电机周围30米以内等处,须在测定氢气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氢气含量不大于0.4%)。
第三十二条动火作业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
(一)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不间断监视动火情况。
(二)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及时报警,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扑救。
(四)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动火作业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应加强一、二级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作业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单位安监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