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水库管理条例

水库管理条例水库管理条例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一项管理水库的规章制度。
该条例旨在保护水源、维护水库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利设施的运行效率,以及预防和减少水库灾害。
以下是对水库管理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水库管理条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该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和管理职责等内容。
其中包括制定条例的背景和目的,以及对于水库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
该章节还明确了该条例适用的水库范围,包括公用水库、工矿企事业单位的水库以及乡镇村落的小型水库等。
第二章水库建设和管理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水库建设和管理的一些原则和要求。
其中包括水库建设前需要进行的规划、设计和评估,要求保证水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长期稳定性。
该章节还强调了水库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以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影响。
第三章水库水资源管理第三章重点关注水库的水资源管理。
该章节明确了水库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水源、供应水源和防洪控涝等,强调了合理利用水资源的重要性。
该章节还规定了水库调度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包括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水位和放水,保证水库水源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水库安全管理第四章是水库管理条例中最重要的一章,主要涉及水库的安全管理。
该章节规定了水库安全评估和监测的要求,包括定期检查和维护水库设施的安全性。
此外,该章节还明确了水库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和事故应急处置等。
第五章水库环境保护第五章主要强调了水库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该章节规定了水库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要求,包括防止水库水质污染、保护水库周边生态环境、禁止非法捕捞和垃圾倾倒等。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水库建设和管理中需要遵守的环保法规和标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六章主要规定了水库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该章节明确了水库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责和权力,并详细列举了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对于涉及水库安全和水资源管理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型⽔库安全管理办法 ⽔库在防洪、灌溉、改善⽣态环境以及⼯业和城乡居民⽣活⽤⽔⽅⾯发挥了较⼤的作⽤,有些已成为库周群众赖以⽣存的必要条件,所以安全管理很重要,下⾯就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关于⼩型⽔库安全⽅⾯的管理办法,供⼤家参考。
⼩型⽔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条为加强⼩型⽔库管理,发挥⼩型⽔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库安全运⾏和⼈民群众⽣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法》、《中华⼈民共和国防洪法》、《⽔库⼤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型⽔库的运⾏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型⽔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以上10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分为⼩(1)型⽔库和⼩(2)型⽔库。
⼩(1)型⽔库是指库容在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2)型⽔库是指库容在10万⽴⽅⽶以上1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型⽔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问题,建⽴健全⼩型⽔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型⽔库重⼤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型⽔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做好⼩型⽔库监督管理相关⼯作。
第五条⼩型⽔库的运⾏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1)型⽔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影响的⼩(2)型⽔库,由县级⼈民政府确定⼀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其他每座⼩(2)型⽔库由乡镇⼈民政府确定⼀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
第六条⼩型⽔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是⼩(1)型⽔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影响的⼩(2)型⽔库的管护主体,乡镇⼈民政府是其他⼩(2)型⽔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型⽔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员,制定并落实⼩型⽔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库调度运⽤⽅案,对⽔库⼤坝进⾏注册登记,并对⽔库安全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

各省政府出台了不同的相应管理办法,所以说法也不一。
(以下是借鉴于安徽省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一) 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xx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xx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xx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xx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xx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一)新建小(1)型水库或者由小(2)型水库扩建为小(1)型水库的,报设区的市xx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县(市、区)xx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了水库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水库管理范围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型水库是指库容1000万立方米至1亿立方米的水库。
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库管理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库按下列分工管理:(一)国家所有的水库由其管辖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管理;(二)集体所有的小(一)型水库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三)集体所有的小(二)型水库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但受益跨村的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第五条水库管理应当确保水库坝首枢纽与渠系工程安全,科学调度蓄水、放水,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合理计收水费。
第六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定期接受岗位培训。
第二章水库安全管理第七条国家所有的水库由管辖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提请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中型水库的坝端外延50米、下游坝脚外延100至300米、溢洪道和其他泄水建筑物两侧各10至2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100至500米为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库的坝端外延30米、下游坝脚外延50至10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至200米为保护范围。
(三)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上100至150米或者至流域分水岭为保护范围。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包括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第3条(安全责任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小型水库所有者(以下简称水库业主)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小型水库业主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业主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经济形式的小型水库业主为水库归属的法人。
第4条(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5条(预防与保护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小型水库的活动时都有依法维护大坝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6条(相关责任主体与责任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水库业主,应按照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小型水库安全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人民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第7条(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县(市)、乡(镇)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落实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水库应急管理等。
第8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水库业主履行职责;受理水库注册登记,对小型水库重要性和风险进行分类,审定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应急预案及降等报废方案;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收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信息,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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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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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政府出台了不同的相应管理办法,所以说法也不一。
(以下是借鉴于安徽省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一) 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四)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五)在小型水库下游行洪、泄洪河道内设障阻水或者垦植;(六)其他有碍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害小型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并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级或者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暂时还未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聘请2至3名和1至2名临时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小型水库运行状况。
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小型水库日常运行、调度、水文观测和库区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应当制定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并附相关图表。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与水库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汛期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预警工作,把灾害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需运行维护费、除险加固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落实到位。
其他小型水库所需经费,由其所有者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
但是,不得影响小型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得将小型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职责采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经营者履行。
第二十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行政安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水库管理人员的;(二)不服从水资源调度的;(三)未按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六)不履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造成重大损失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追究小型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提问人的追问2010-07-20 15:03有没有吉林的?团队的补充2010-07-20 15:26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3年7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行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主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保证重点,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下级管理必须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必须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对水资源和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和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政监察制度,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实施水政监察。
从事水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建设,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水域、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的产权代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参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规划,进行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全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
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取水许可证。
直接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取水的,应先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同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
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非生产经营性活动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取水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不得买卖、出租或转让。
第十三条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依法取得取水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口(点)装置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填报取水统计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进行调整、限制或停止其取水:(一)国家特殊需要;(二)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且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四)地下水超采;(五)不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