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退出机制-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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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退出机制

股权退出机制

股权退出机制一、股权转让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权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解散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

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3、破产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权退出机制

股权退出机制

股权退出机制
股权退出机制是指投资者在投资一家公司后,如何将其持
有的股权转化为现金或其他流动资产的方法和机制。

股权
退出机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方法:
1. 股权转让:投资者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
资者或公司,并从中获得现金或其他有价物。

2. 公开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或借壳上市等方式,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投资者可以在股
票交易所上出售自己持有的股权。

3. 并购或收购: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股权出售给其他公司,从中实现退出。

这通常是通过并购或收购的方式实现的。

4. 分红:如果公司盈利并决定分红,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
持有的股权比例获得相应的分红。

5. 多元化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将股权退出转移到其他项目或公司,实现资金的再配置和分散风险。

在选择合适的股权退出机制时,投资者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公司的发展阶段、市场环境、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

此外,法律、财务和税务方面的因素也需要考虑,以确保退出过程的合规性和经济利益。

股权投资协议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协议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协议退出机制股权投资协议是一种常用于股权投资交易的合同,用于明确投资者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分配。

在股权投资协议中,退出机制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它规定了投资者在特定情况下如何退出投资并实现投资回报。

本文将介绍股权投资协议退出机制的几种常见方式,并探讨其适用条件和作用。

第一种退出方式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方式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第三方。

在股权转让中,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特定的退出窗口期,或在特定的触发条件下进行。

例如,投资者可以设定在公司上市或被收购时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或者设定在特定业绩目标达成后可以选择退出。

股权转让的好处是它相对灵活,能够满足投资者在不同情况下的退出需求,但也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问题。

第二种退出方式是回购权。

回购权是指被投资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有权以约定价格回购投资者的股权。

回购权可以设定在特定时间点或特定条件下触发,例如公司盈利超过一定金额或一定时间后。

回购权的好处是它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定的退出机制,可以保证投资者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回报,但也需要双方在协议中对回购价格和条件进行清晰约定,以避免纠纷和争议。

第三种退出方式是上市或转让股份。

对于投资者而言,将被投资公司引入资本市场或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也是一种常见的退出方式。

这需要被投资公司满足上市条件或通过其他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实现投资者的退出。

上市或转让股份的好处是它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使投资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将其股份出售,并实现投资回报。

但同样需要注意市场波动和流动性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退出方式,股权投资协议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设计其他退出机制,如股票回购计划、股份转换等。

在选择退出方式时,投资者和被投资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预期目标进行综合考虑,结合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的限制,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总而言之,股权投资协议退出机制是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投资者在特定情况下如何退出投资并获得回报。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退出机制与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退出机制与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退出机制与条件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公司股权交易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法律文书。

在实际股权交易中,退出机制与条件对于投资人和公司来说都是一项关键性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退出机制与条件展开讨论。

一、退出机制的概念与种类退出机制指的是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实现对投资的退出。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退出机制:1.1 清盘退出当公司出现重大不可逆转的困境,例如破产、经营困难等情况,投资者可以选择清盘退出。

清盘退出即公司解散,资产由清算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并根据清盘计划回收投资者的投资额。

1.2 强制转让退出强制转让退出一般适用于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未达到特定条件的情况下。

例如,合同约定投资者在特定时间内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公司业绩未能达到规定指标,公司有权强制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1.3 协商退出协商退出是指投资者与公司共同商讨确定退出事项,并以合理方式按照约定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协商退出多基于双方共识,因此比较灵活。

1.4 IPO退出在一些初创公司的投资中,投资者可能会将目标公司发展为一家成功的上市公司。

当公司成功上市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市场出售股权以实现退出。

二、退出条件的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投资者和公司需要就退出条件进行具体的约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退出条件:2.1 IRR(内部收益率)要求IRR是投资者评估投资回报率的重要指标,通常用于衡量投资风险和收益。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约定投资者的退出条件为达到特定的IRR要求后方可退出。

2.2 公司估值达标投资者可以要求在公司估值达到一定标准后,方可选择退出。

这样可以确保投资者在退出时可以获得满意的回报。

2.3 专有技术或产品的推出对于某些初创公司而言,其价值可能在于特定的技术或产品。

投资者可以通过约定,要求公司在推出特定技术或产品后,方可选择退出。

2.4 其他具体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其他具体的退出条件,例如达到特定销售额、实现市场份额等。

股权投资协议中的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协议中的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协议中的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股权投资协议是指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确定了投资者投资股权的金额、投资期限、权益分配和退出机制等相关事项。

在股权投资中,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是双方关注的重点,决定了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的可持续性。

一、投资回报机制投资回报机制是指投资者在投资期限内获得的投资回报方式和金额。

常见的投资回报机制包括股权增值和分红。

1. 股权增值:股权增值是指通过增加公司价值来实现投资回报的方式。

投资者在投资时购买的股权价值随着公司的发展和盈利能力的提升而增值,当投资者选择退出时,可以按照股权增值的比例获得相应的回报。

股权增值机制适用于初创公司或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企业。

2. 分红:分红是指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将公司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股东。

投资者在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分红比例和条件,当公司盈利时,投资者可以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分红回报。

分红机制适用于盈利稳定的成熟企业。

在投资回报机制的约定中,投资者和被投资公司需要充分考虑风险和利益平衡,以实现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二、退出机制退出机制是指投资者在股权投资结束后,从被投资公司中退出并实现投资回报的方式。

常见的退出机制包括上市、并购和股权转让。

1. 上市:对于成长潜力强、市场认可度高的公司,上市是一种常见的退出方式。

当被投资公司完成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出售股权或者套现获得投资回报。

上市退出机制具有较高的风险和时间周期,但潜在的回报也较为丰厚。

2. 并购:并购是指被投资公司被其他企业收购,投资者通过出售股权或者被收购公司支付的现金获得投资回报。

并购退出机制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发展进行选择,但投资者需要注意被收购公司的价值和收购方的信誉。

3.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投资者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投资者。

股权转让可以在投资期限结束后的任意时间进行,但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且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退出机制不仅关乎投资者的回报,还关系到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和治理,因此在约定退出机制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长远发展。

股东投资协议的退出机制

股东投资协议的退出机制

股东投资协议的退出机制股东投资协议是股东之间就共同投资项目的权益、义务和运作机制达成的一种协议。

如在投资期限届满、投资目标达成或其他特定情况下,股东可选择终止该协议并退出投资。

因此,股东投资协议的退出机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规定,确保投资双方的权益和投资运作的顺利进行。

一、退出机制的基本原则股东投资协议的退出机制应基于以下基本原则:1. 自愿性:股东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退出投资,没有强制性要求。

2. 合法合规:退出机制应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依法合规操作。

3. 公平公正:退出机制应公平处理各方股东的权益,避免利益不对等和不合理的损失。

4. 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决定退出投资时,应与其他股东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达成一致。

二、退出机制的具体方式股东投资协议的退出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规定,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方式:1. 股权回购:投资方可以选择以约定价格回购合同中规定的股份,从而实现退出机制。

股权回购需按照约定的优先顺序进行,遵循公平原则。

2. 股份转让:股东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将股份转让给其他合适的投资者或公司,以实现退出机制。

在转让过程中,应按照预先约定的转让价格和股权比例进行。

3. 上市退出:当投资项目达到上市条件时,股东可以选择在股票市场上出售其持有的股份,实现退出机制。

此方式需要事先明确约定上市条件和退出比例。

4. 项目终止:在投资期限届满或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协商决定终止协议并以合理的方式退出投资。

三、退出机制的补偿机制退出机制中应明确补偿机制,在退出过程中保护投资方的利益。

补偿机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退出价值补偿:退出机制触发时,投资方有权获得其投资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退出补偿。

2. 利润分享:在投资项目收益超出预期时,投资方有权分享相应的利润。

3. 其他权益保护:如对退出方提供优先购买权或其他特殊权益,确保退出方在投资退出后能够获得合理的利益。

四、退出机制的实施流程退出机制的实施应遵循以下流程:1. 退出通知:退出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发出正式退出通知,并明确退出时间和方式。

股权投资协议书投资方权益及退出机制约定

股权投资协议书投资方权益及退出机制约定

股权投资协议书投资方权益及退出机制约定一、投资方权益1. 投资金额本协议约定,投资方应向被投资公司出资金额为XXX元(下称“投资金额”),作为其持有的股权的购买价格。

被投资公司应在收到投资金额后,根据约定的股权比例将相应的股份划转给投资方。

2. 股权比例投资方支付的投资金额与被投资公司的总股本之比,即为投资方在公司中所持股权的比例。

该比例计算公式为:投资方所持股权比例 =投资金额 / 被投资公司总股本。

3. 优先权为保证投资方的权益,被投资公司同意在进行任何新的股权融资时,优先向投资方提供认购权利,以保证其股权比例不会被稀释。

4. 股东权益投资方作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a. 出席和发表意见权:投资方有权参加股东会议,并对公司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b. 查阅权:投资方有权查阅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文件、记录和账目。

c. 资产分配权:投资方有权按照其所持股权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并参与分红。

d. 信息披露权:被投资公司应定期向投资方提供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信息和财务报告。

二、退出机制1. 股权转让投资方有权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股权,转让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投资公司。

被投资公司同意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处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过户手续等。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按照约定价格进行股权转让。

2. 上市退出被投资公司如在股权投资期限届满后成功上市,投资方有权根据公司上市后的股票市值,自行决定是否向公开市场出售所持股权,以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被投资公司同意在此情况下,积极配合投资方的股权出售事宜。

3. 公司收购若有第三方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收购,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其他购买方等条件相同时,投资方可以以相同条件下的更优惠价格购买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被投资公司同意将有关权利授予投资方,并提前通知投资方有关收购事项。

4. 分红退出根据被投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投资方有权按照其所持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红。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股权投资的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方式,指的是投资者通过购买股权来获取企业的所有权,并从中获取投资回报。

然而,与其他形式的投资相比,股权投资具有独特的特点和退出机制。

本文将从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投资回报1. 股息分红:当企业盈利时,会根据每股的股权比例分配相应的股息给股东。

股东的投资回报将取决于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量。

2. 股权增值:股东在企业成功发展的过程中,其所持股权可能会出现增值的情况。

当企业价值提升时,股东所持股权的市场价值也会随之增加,从而实现投资回报。

3. 股票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市场进行股票交易,出售自己所持有的股权以获取投资回报。

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股东的投资回报。

二、退出机制1. 初创公司股权融资:在初创企业阶段,股权投资者通常通过向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来获取股权。

当企业达到一定阶段或目标时,投资者可以选择退出以获得投资回报。

常见的初创公司退出机制包括:上市、并购或私募股权交易。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一定的投资期限,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到期或其他特定时间点选择退出。

退出机制主要包括:IPO上市、二级市场交易或回购。

3. 股权收购: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退出股权投资。

当有其他潜在买家愿意购买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出售股权以实现退出。

4. 资本回报: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企业分红、股权回购或其他形式的资本回报来退出股权投资。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盈利可供分配给股东,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其回报形式转化为现金,实现退出。

总结: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其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对于投资者至关重要。

投资回报取决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股权增值情况,而退出机制则涉及股东如何实现投资回报。

了解和掌握股权投资的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对于投资者在股权投资领域中作出明智决策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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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

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全身而退进行资本再循环的前提。

它主要有四种方式,包括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理。

目录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我国投资退出机制的不足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我国投资退出机制的不足展开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1]风险投资的本性是追求高回报的,这种回报不可能像传统投资一样主要从投资项目利润中得到,而是依赖于在这种“投入一回收一再投入”的不断循环中实现的自身价值增值。

所以,风险投资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资本的高度周期流动,流动性的存在构筑了资本退出的有效渠道,使资本在不断循环中实现增值,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

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

因此,一个顺畅的退出机制也是扩大风险投资来源的关键,这就从源头上保证了资本循环的良性运作。

可以说,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循环流动的中心环节。

风险投资与一般投资相比风险极高,其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动力在于追求高额回报,而且由于风险投资企业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使风险投资项目和非风险投资项目相比更容易胎死腹中。

一旦风险投资项目失败,不仅获得资本增值的愿望成为泡影,能否收回本金也将成为很大的问题。

风险投资家最不愿看到的就是资金沉淀于项目之中,无法自拔。

因此,投资成功的企业需要退出,投资失败的企业更要有通畅的渠道及时退出,如利用公开上市或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规范的破产清算等,以尽可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水平。

风险投资是一种循环性投资,其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度的资本周期流动,它通过不断进入和退出风险企业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

风险投资产生的意义在于扶持潜力企业成长,那么其自身有限的资产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流动性,才能不断地扶持新企业。

如果缺乏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者投入到风险企业的资金达到预期增值目的后,却难以套现,将会使风险投资者的资产陷入停滞状态,它就无法再去寻找新的投资对象,那么,这种风险投资本身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风险投资所投资的企业往往是比较“新”的企业(包括重组、并购等),或者说是高新技术的新兴产业企业,而市场也缺少对于其本身价值评估的度量标准,因为这类企业的无形资产往往占有很高比重,并且评定企业需要看其未来的成长,所以按照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投资者所获得的资产增值恰恰可以作为一个比较客观的市场依据,如此,市场也将更成熟与规范。

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股份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 ,简称IPO)作为国际投资者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样可以通过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华投资,而且已为一些投资者所采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机制而言可以采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请境外上市和申请国内上市三种途径。

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在国际投资的实践中,投资者通常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国特拉华州和香港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项目公司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投资者设立一家控股公司进行投资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法人制度规避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是为日后该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组做好准备。

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请上市是国际上通行的上市模式,为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和证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

深圳金蝶软件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的风险投资,为了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金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金蝶上市的主体;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 08133) 2001 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时,根据公司披露的资料显示,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通过其子公司美国IDGVC持有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 08133)20%的股份,作为管理层股东,在经过12月的禁售期后,?梢猿鍪燮涑钟械墓竟煞荻顺鲈诮鸬耐蹲省?论文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探析来自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上市而退出对华投资,是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

2.申请境外上市申请境外上市,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重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直接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主要有发行H股、N股、S股和L股等.就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重组后以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申请到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退出在该股份公司的投资,即在股份发行的时候发售一部分现有股份和公司上市后向其他投资者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该等出售或转让须遵守有关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的规定和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3.申请国内上市申请国内发行上市包括发行A股和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⑴B股上市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在国内已经比较多,并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中国证监会及外经贸部先后于2000年[14]、2001年[15]和2002年[16]发出了三份《通知》。

根据这些《通知》中的规定,凡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问题征求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意见,在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B股公司外资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场上流通;外资非发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 股市场上流通。

2001年2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深交所的安排,由大中华有限公司持有的43,357, 248股小天鹅(2418)B股开始上市流通;另外,晨鸣纸业(2488)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6,709, 591股由英国广华(寿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境外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议案,也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

允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实际上也是国家为外资发起人提供了一个理想和畅通的“退出机制”。

(2)A股上市就当前而言,在中国投资的外商以战略性投资者(Strategic In vestors)居多,所以一向寻求在中国的长远发展[18],所以在近几年来,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

中央政府也表示支持致力于在我国境内进行长期业务发展、运作规范、信誉良好、业绩优良的外商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另外,一些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利用国内资本市场实现更好的发展,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促进更多优秀外商企业在我国发展,有利于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结构。

为此,中国证监会与外经贸部于2001年11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上市 A 股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A 股;外企上市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 %。

截至当前,已经有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发行A股,其中荣事达三洋8500万股A股的发行申请日前获中国证监会通过,预期募集资金逾2亿元人民币,成为国内首家获准上市的合资家电企业。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B股公司一样,外商投资企业作为A股公司上市,将同样会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退出机制。

股权转让股东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转让权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在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向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退出原有的投资。

根据进行股权交易的主体不同,通过股权转让的退出机制包括离岸股权交易和国内股权交易两种情况。

1.离岸股权交易如前所述,境外投资者对华投资的时候,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和税负较轻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壳公司(Shell Compa ny)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壳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这种壳公司的设置为该等投资者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组提供了制度方面的方便,如果该等投资者决定退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时,无须出让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和取得中国有关主官部门的批准,而只需将用于对国内投资的境外壳公司或持有的壳公司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

这种股权交易通常称为"离岸股权交易” (Offshore Tran sactio ns)。

在上述的股权交易安排下,发生股权变更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而非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所以只适用境外壳公司所在司法区的法律和接受该司法区的监管部门的管辖。

2.国内股权交易股权转让的第二种方式是投资者通过直接出售所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而退出在中国的投资。

对于股权交易的相对方,可以是其他境外投资者,也可以是国内的投资者。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变更登记程序后即可完成股权转让。

例如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否则转让无效。

我国的外商投资实践中,已有多次外商出让股权的案例,如中国农药行业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原为罗素公司,后来由艾格福公司收购了罗素公司在“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而变更为“艾格福(中国)有限公司”,2002年外方股权又被德国拜耳公司所收购。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外商投资的不断增加,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将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类似的案例将会不断出现。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国家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方面的重组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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