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败现状的测量与腐败后果的估算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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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腐败问题现状、原因及对策

浅谈我国腐败问题现状、原因及对策

浅谈我国腐败问题现状、原因及对策摘要:腐败是社会公共道德的沦丧及行为规范的衰退和堕落,它破坏了党和政府同劳动人民的关系,影响党和政府形象,腐蚀了人们的意志和社会趋向,具有限大的破坏力。

腐败主要为政治腐败、社会腐败、权力腐败和行业腐败等。

不同层次的腐败具有不同的特点,权力腐败是以权谋私、买官、卖宫、权钱交易、以权代法;行业腐败是以职业优势为非法谋私的手段,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贪占公共财物等;社会腐败是消费行为的扭曲和人际关系的恶化,如黄、赌、毒等。

这都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人们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如果我们社会生活中的腐败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就会积重难返,不仅会影响到我们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而且还会加深社会矛盾的积累, 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久而久之,将逐步蚕食并摧毁人们心中的法律和道德长城,法律和道德长城一旦垮塌,就会在某一特定时期,在特定思潮的引导下突然释放,从而贻害于社会。

因此,我们就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腐败现状原因对策一、中国腐败问题的现状(一)腐败范围越来越广当前腐败现象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一般经济管理部门扩展到党政领导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要害部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受到腐败现象的渗透和侵袭。

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腐败现象也有了明显的增加,甚至纪检、宣传、反贪等部门,也发生了不少买官卖官、贪污贿赂现象。

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无忌惮的谋取私利,或中饱私囊,或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利用职权欺压良善,甚至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充当保护伞。

(二)腐败分子职位越来越高如果把以前揪出来的腐败疯子比作是“小蛀虫”的话,那么现在已经揪出来了“大老虎”,许多省部级以上的高官受到了查处。

据统计,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给类经济案件中,在2003年涉及百万元以上的案件为1780件,其中设计亿元以上的有21件。

中国当前腐败问题解读

中国当前腐败问题解读


主体
• 公职人员
败 行
动机
• 追逐私人利益
为 构
手段
• 凭借自身便利
成 要
方式
• 滥用公共权利

后果
• 侵害公共利益/公民权利
中国转型期腐败的特点
经济类犯罪
以权谋私






公款奢侈性消费


腐化堕落等行为
中国转型期腐败的特点
中国转型期腐败行为的八种分类
划分依据
具体分类
性质和数量
个体腐败
群体腐败
公职人员福利待遇的 货币化
正税养军 正税养政
消除腐败行为产生的机会和条件
制度 创新
•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 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 加快投资体制改革 • 建立市场配置资源制度
收支 两条线
强化公职人员行为的约束机制
廉政法制 建设
反腐倡廉 的责任制 约束体系
权力监督 和制约
探索反腐 新路
反腐历史 改进激励机制 推动制度创新 强化制约机制
3项激励政策 5项改革措施
健全法制 加强监督
不同时期反腐败的重点
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新思路
上世纪90年代:
依靠制度创新 预防和治理腐败
1978年之前
标本兼治、“三管齐下”
新世纪:
上世纪80年代:
“两手抓” 十一届三中全会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排名 国家(地区)数
75
183
78
178
79
180
72
180
72
179
70

浅谈我国腐败现状与反腐对策

浅谈我国腐败现状与反腐对策

浅谈我国腐败现状与反腐对策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腐败问题一直是困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今天,我们将浅谈我国的腐败现状以及反腐对策。

一、我国腐败现状腐败问题在我国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并且呈现出多个层面和多个领域的特点。

首先,政府层面的腐败普遍存在。

政府官员滥用权力、受贿受贿、贪污贪污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还严重破坏了人民的信心。

其次,企业界也存在严重腐败问题。

一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成为了司空见惯的现象。

这导致了资源浪费、失信风险增加等问题。

第三,司法领域的腐败也极为突出。

一些法官和律师为了个人私利而失去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司法公正受到了重大挑战,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大幅下降。

二、我国反腐对策中国政府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腐败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遏制。

首先,建立了严格的法律制度。

中国通过立法来明确腐败行为的界定,并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腐败行为的人员实施惩处和追责。

其次,中国深化了反腐败国际合作。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活动,与其他国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行为,追回国家资产。

第三,推行了更加透明和规范的行政管理。

中国政府通过加强行政审批的公开透明,建立了更加规范的行政体制,减少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此外,中国还倡导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内强化反腐力度。

建立了反腐败协调小组,并将反腐败纳入全体党员的重要考核内容。

然而,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反腐败的道路仍然任重道远。

由于腐败问题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单靠法规和打击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还需要进行长期的体制改革,加强教育和宣传等方面的工作,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反腐斗争。

三、未来的展望虽然我国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果,但我们要时刻警惕腐败问题的反反弹可能。

只有通过持续的反腐斗争,才能实现长期的社会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同时,我们也要加大对腐败问题的预防力度,建立健全反腐机制,完善监督体系,提高社会各界的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力量。

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

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

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一、腐败犯罪的现状与特点我国当前正处于较大变革运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腐败犯罪现象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权钱交易,行使职务与谋取私利相结合、权力行为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力的物化、商品化已经达到相当程度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是腐败犯罪的最典型特征,也是政治和经济以某种扭曲的方式进行结合的产物。

其实质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

掌握权力的一方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行使权力来谋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即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代价,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私欲。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法制的不健全、社会伦理道德的偏差与失范,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消极腐败现象再度猖獗,权钱交易这一形式被赋予许多新的内涵。

权力物化、商品化,权力资本与金钱资本在目的、手段、影响等方面都有所进化、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日益严重。

以贿赂罪为例,在经济运行中,在某些地方,贿赂与经济行为相结合,甚至成为生产、流通领域得以完成的必要的润滑剂,并从一种单向的行为变为双向的行为。

出卖权力、接受贿赂的掌权者也步入商业化的浪潮,甚至把行使权力作为一种经营活动,以权力为资本,以获取利润为目的。

他们已经不满足于明面上或暗下里被动地接受贿赂,而是通过种种奇妙的暗示或洒酣耳热后的“失言”、“自白”,做“姜太公钓鱼”,寻求合作者,进行合伙经营;而行贿者的眼光也变得“长远”起来,不再追求眼下一时一地的利益,他们通过不断的贿赂与投入,以扩大和形成一条牢固的金钱纽带,换取长远的利益。

(二)腐败犯罪从自然人发展到法人,从经济部门蔓延到执法等部门,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在许多地方已经公开化、广泛化现阶段,一方面人们对腐败现象恨之入骨,深恶痛绝;另一方面,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日益严重。

甚至社会上已形成普遍的贿赂心理,并且凝固成一种心理定势,外化为行动习惯。

首先、金融、商业、建筑、供销、物资、外贸、房地产、证券、期货等经济部门是腐败犯罪的集中多发区。

当今中国社会政治腐败问题的表现和严重的程度

当今中国社会政治腐败问题的表现和严重的程度

关于当今中国社会政治腐败的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的讲话中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

这个要求十分重要,表明了我们党的一贯态度,传递了反腐败必须反特权的重要信息。

特权:人类政治史上的怪胎尽管古往今来腐败表现形式各种各样,但腐败的基本特征却是共同的,那就是依靠公共权力谋取私利。

在当代社会,对公共权力一般都从法律、制度上作出比较明确的限定,为什么却能成为官员谋私的工具呢?这是因为,在有些官员那里,法定之权被演变为法外之权,即特权。

有了特权,就有了腐败的可能性。

特权是人类政治史上一个生命力很强的怪胎。

在专制制度下,统治集团依据其垄断的政治、经济地位,拥有某些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权利,这就是特权。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否定了特权。

但由于旧社会习惯势力和专制思想的影响,在一部分干部中仍然存在特权观念、特权现象。

主要表现形式有,居功自傲,言论和行动不受党纪国法的约束;独断专行,实行家长制;用人唯亲,排斥异己;开后门,拉关系;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以及特殊化等。

无疑,这种特权的膨胀,必然是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种特权腐败的基本形态现阶段我国社会上存在的四种腐败基本形态,都与特权直接相关。

一是权钱交易。

在时下市场经济环境中,腐败案件一半以上发生在经济领域,权钱交易成为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河北省外贸厅原副厅长兼省机电办主任李友灿,利用执掌全省汽车进口配额的分配权疯狂搂钱,在任职期间,先后受贿高达4723万元,平均月受贿170多万元,日受贿5万多元。

李友灿受贿基本上都要现金,为此他索要一辆轿车专门“运钞票”。

2002年他一次性受贿1640万元,他把钱分放到16个旅行包里,开着自己的“运钞车”整整拉了三趟才拉完。

李友灿行使的全省汽车进口配额分配权本来是公共权力,应该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但在他那里,却变成了谋私的特权。

二是权权交易。

一种是我用权力帮你办这件事,然后你用权力帮我办那件事,互为方便,互得利益。

腐败问题

腐败问题

9.腐败案件涉案人数的变动



1988—1992年为一个腐败周期 1988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数为10356人,法院判刑的腐 败分子人数为9832人 1991年检察机关公诉人数增加到24176人,法院判刑人数增 加到20670人 1992年,公诉人数下降为18536人,出现衰退。 1992—1998年为下一个腐败周期 检察机关公诉人数于1994年达到新高点39802人 经过短暂下降之后迅速反弹,在1997年攀升到顶峰96349人。 法院判刑的腐败案件人数在1996年创出新高65424人随后, 其趋势开始下降。 1998—2002年为新一个腐败周期。 全国法院判刑的腐败案件人数从1998年的15670人起步,逐 年增加到2001年的20120人,此后开始向下减少到2002年的 13839人。
10.涉案县处级以上官员人数的变动
1988—1993年为一个腐败周期 1988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人员194人 1990年跃升为1188人 1992年达到1488人的高峰 1993年回落到1037人。 法院判刑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比较少见,甚至有逐年减少的趋势 1993—1998年为一个腐败周期 1996年达2699人 1997年达2577人 1998年下降为1820人 法院判刑的县处级以上人员也从1993年的低谷迅速攀升,除1996年之外,每年迭 创新高,1998年达491人 可以明显地看出法院判刑人数的变化在时间上滞后于检察院2年之久。 1998—2002年为一个腐败周期 1998年的小幅回落之后,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数目重新上升 2002年创出历史最高3269人 法院判刑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数目则自1998年的高点持续下降到2000年的阶段性低 位405人,其后重拾升势,同样于2002年出现历史最高点819人。

腐败与治理状况的测量_评估_诊断和预警初探

腐败与治理状况的测量_评估_诊断和预警初探

对腐败与治理状况进行比较科学的测量、评估、诊断和预警,有着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很强的现实意义。

它可以督促腐败和不正之风严重的地区或部门加大防治腐败的力度,可以发现控制腐败的政策和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可以发现容易导致腐败的问题和风险,就腐败的预防和惩治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这些对于有效预防和控制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

而设计腐败与治理状况测量、评估、诊断和预警的评价指标体系或评估框架,是开展测量、评估、诊断和预警工作的一项基础性理论研究。

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国际国内学术界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笔者在学习借鉴有关成果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

一、廉洁程度评价体系目前国际社会对腐败程度的测量倾向于采用主观评价法,而国内学术界仍多采用客观评价法。

透明国际和联合国反腐败与治理研究机构、世界银行研究院等机构在采用主观评价法测量腐败程度时,由早期的单纯受访者主观印象的认知评价发展到结合受访者或其家人与官员交往过程中的亲身经历的事实评价进行较为全面的主观评价。

如透明国际的行贿指数就是采用亲身经历的事实评价来进行的,而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则是采用主观印象的认知评价。

这两个指数有相互补充的功效。

国际学术界还综合使用民意调查(Public Opinion Poll )、入户问卷调查、企业经营者问卷调查、公职人员问卷调查、专家调查和公民报告卡等多种调查手段进行调查,调查对象既包括本国居民,也包括外国投资者等,方法更加客观、科学。

我国一些学者在设计清廉指数时主要根据反腐败机构查处腐败案件的涉案人数比例、大案要案所占比例和高级官员所占比例等客观数据进行客观评价,这种客观评价的优点是比较真实、可靠,缺点是它更多地反映的是反腐败努力的程度而非腐败程度。

笔者尝试把认知评价、事实评价等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结合起来建立廉洁程度评价体系。

何增科[摘要]对腐败与治理状况进行科学的测量、评估、诊断和预警是反腐败理论研究走向深入的重要步骤,同时对于各部门、各地区的廉政建设和腐败预防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论文摘要摘要:目前我国的腐败犯罪现象呈现上升趋势,腐败犯罪直接造成单位和国家的经济损失、造成国家综合国力的下降和国际竞争力的减退;腐败致使政府机构能力下降;腐败大大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腐败是千万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腐败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本文从腐败犯罪定义和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入手,分析腐败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以及必要性。

在用社会学方法具体分析腐败犯罪的过程中,我们从经济学、社会学以及腐败和改革的路径依赖等几个视角出发试图分析中国当代腐败犯罪的社会根源和客观功能,并尽可能的寻求相关的控制腐败犯罪的对策。

腐败犯罪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法律现象,对腐败犯罪的把握认识和打击政策不能脱离它植根的社会现实状况和本质要求。

否则,我们打击腐败就潜伏着异化为社会前进阻力和压迫力量的危险。

一、腐败犯罪定义及我国腐败犯罪现状(一)国际上対腐败的通行定义是: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牟取私人的利益。

一个更为广泛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意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地个体牟取利益。

腐败犯罪,我们认为,其内涵大体相当于刑法学上的贪污贿赂犯罪(不包括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务、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二)腐败犯罪的主要特征为:1、侵犯的客体是国际公务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以及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信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担任公务职责的人员,违背职务的宗旨,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职权的影响,实施贪污受贿等非法取得财物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利用经营、管理的便利。

其二是利用担任职务产生的交易。

3、腐败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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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腐败现状的测量与腐败后果的估算涉及关键词:中国现状测量估算腐败后果论文中国腐败现状的测量与腐败后果的估算一、腐败现状的测量方法腐败,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科学的重点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腐败问题之所以引人注目,关键就在于它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后果和影响。

要科学地研究腐败的后果,首先必须精确地对腐败发生的现实状况进行测量,并以此为基础合理、科学地估算其影响。

只有将定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结合起来,使之走向精确化,才能具有可操作性,为反腐败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但是,由于腐败活动具有隐秘性,直接测量腐败是相当困难的。

经过不断摸索,目前学术界运用的比较成熟的主要有客观测量法和主观测量法。

所谓客观测量法,是通过统计分析各种被曝光和查处的腐败案件情况来揭示腐败的总体状况,包括腐败行为主体的层级分布和数量分布、腐败案件发案数量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客观测量法是一种间接的方式,有着很大局限性。

因为在现实中被曝光和查处的腐败案件只是实际所发生的腐败的“冰山一角”,只占腐败实际数量的一部分,它只能反映社会反腐败的努力程度,而不能准确说明腐败的实际程度。

在操作中,往往只能根据案件查处率或者腐败黑数(已发生而未被查处的腐败数量)来反向推测实际腐败数量。

即:腐败实际数量=腐败案件查处数量+腐败黑数;或者,腐败实际数量=腐败案件查处数量÷案件查处率。

但人们对案件查处率和腐败黑数的推测只能从主观出发,分歧极大。

所谓主观测量法,是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材料分析等方式了解不同人群对腐败现状的主观评价,以此为基础建立评估腐败状况的指标体系。

这些指标都是基于主观感觉的,其中在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包括:透明国际的腐败感觉指数和行贿指数,世界银行的腐败控制指标,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的非法支付、司法腐败、贿赂和回扣指标,世界经济论坛的贿赂和腐败、透明度指标,等等。

从主观感觉的角度对腐败进行定量研究是一个权宜之计,但有时候主观的感觉可能比客观情况更为重要。

例如,对一个国家腐败的感觉程度越高,外国投资者在该国进行投资的可能性就越低,而公众对政府施加的反腐败舆论压力和政治压力也就越大。

因此,对腐败程度的主观感觉可以成为衡量腐败状况的一个重要依据。

一般而言,客观测量法适用于对腐败的现实分布状况与危害的分析,主观测量法适用于对腐败程度的总体评估。

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运用这两种方法,使之互相补充、互相配合。

二、中国腐败现状的客观测量为了相对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中国腐败的现实状况,我们首先采用客观测量法,对官方正式公布的腐败案件进行汇总统计。

在我国,反腐败的官方机构主要有三个:一是政府内设的行政监察机关,与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统称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党政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涉嫌犯罪的,则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国家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

三是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负责审判腐败案件,决定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可以绘制出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相关的腐败变动趋势图,更加直观地进行分析。

1.腐败案件数量与涉案金额的变动在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数量与涉案金额的变动趋势势图中,虽然有些数据缺失,但其基本规律还是比较明显的。

(1)1980—1988年是第一个腐败周期。

1980年1—9月检察机关立案数量只有4400件,1982年1—9月上升为32605件,1996年达到高峰49557件。

大案要案在1982年只有2512件,1986年同样攀升至高峰13888件。

涉案金额则从1984年的0.9亿迅速上升到1986年的8亿元。

此后该走势开始下降,至1988年第一个周期结束。

(2)1988—1992年是第二个腐败周期。

检察机关立案数量和大案要案数量全线上扬,在1989年分别达58926件和13057件,涉案金额在1990年达8.1亿元,形成第二个高潮。

其后,腐败趋势得到遏制,于1992年降至低位。

(3)1992—1998年是第三个腐败周期。

1992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由此起步,上述三个指标逐年上升,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达到历史顶峰145497件、48066件和67.8亿元。

1997年后,三大指标出现迅速下降的态势。

(4)1998—2002年是第四个腐败周期。

1998年后,腐败仍然在滋生蔓延,但其势头受到扼制,波动幅度明显减小。

2.腐败案件涉案人数的变动从全国检察机关和法院查处与腐败有关的犯罪人员的数据可以看出:(1)1988—1992年为一个腐败周期。

其中1988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数为10356人,法院判刑的腐败分子人数为9832人,均处于相对低位。

此后两方面的数据都缓慢上升,1991年检察机关公诉人数增加到24176人,法院判刑人数增加到20670人,达到这一周期中的最高峰。

到1992年,公诉人数下降为18536人,出现衰退。

(2)1992—1998年为一个腐败周期。

从1992年起,腐败涉案人数开始了新一轮的上涨。

检察机关公诉人数于1994年达到新高点39802人,经过短暂下降之后迅速反弹,在1997年攀升到顶峰96349人。

法院判刑的腐败案件人数则在1996年创出新高65424人。

随后,其趋势开始下降。

(3)1998—2002年为一个腐败周期。

全国法院判刑的腐败案件人数从1998年的15670人起步,逐年增加到2001年的20120人,此后开始向下减少到2002年的13839人。

3.涉案县处级以上官员人数的变动根据全国检察机关和法院查处的腐败犯罪分子中县处级以上人员的变动数据,可以更明确地验证前面所提出的趋势:(1)1988—1993年为一个腐败周期。

1988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人员为194人,1990年跃升为1188人,1992年达到1488人的高峰,1993年回落到1037人。

而在此期间,法院判刑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比较少见,甚至有逐年减少的趋势。

(2)1993—1998年为一个腐败周期。

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数目从1993年的1037人迅猛上涨,1996年达2699人,1997年达2577人,1998年下降为1820人。

法院判刑的县处级以上人员也从1993年的低谷迅速攀升,除1996年之外,每年迭创新高,1998年达491人。

在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法院判刑人数的变化在时间上滞后于检察院2年之久。

(3)1998—2002年为一个腐败周期。

经过1998年的小幅回落之后,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数目重新上升,2002年创出历史最高3269人。

法院判刑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数目则自1998年的高点持续下降到2000年的阶段性低位405人,其后重拾升势,同样于2002年出现历史最高点819人。

三、中国腐败现状的主观测量如前所述,因为腐败具有隐秘性,客观测量法难以完整地反映腐败现状,需要运用主观测量法加以补充。

下面,我们列出中国在几种主要的腐败主观指标中的得分和排名情况。

在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几种腐败主观指标中,中国排名都较低,说明中国属于世界上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

在世界经济论坛1998年公布的贿赂和腐败指数中,中国得分3.53,在59个样本国家中排名第31位,居于中下游。

在国际管理发展学院1999年公布的贿赂和回扣指数中,中国得分2.222,在47个样本国家中排名第37位,明显处于末尾。

在世界银行2000年公布的腐败控制指数中,中国得分-0.289,在151个样本国家中排名第82位,也是中下游。

在透明国际的腐败感觉指数中,中国得分波动较大,从90年代前的5.13、4.73直降到1995年的2.16、1996年的2.43,并分别处于样本国家中的倒数第二位和倒数第五位,说明中国清廉状况迅速恶化。

1997年后,中国得分大致稳定在3左右,在各国中处于中等偏下的位置。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中国腐败现状的描述,客观测量法和主观测量法各有所长,各有侧重,结论也不尽一致。

但在总体上,两者可以互相补充,互相印证,共同说明我国腐败发生的基本特征和规律。

综合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现象的发生与新旧体制转型时期的矛盾和摩擦有着密切关系,可以划分为四个大的阶段:1980—1988年是腐败波动的第一个周期。

我国在1980年左右刚刚实行改革开放,社会物质利益的分化尚未全面展开,腐败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和人员都相对处于低位。

但随着改革和利益分化进程的深入,腐败发生率逐渐上升,大约在1986年达到第一个高峰。

此后,随着社会对腐败关注的增多和廉政建设的加强,这一趋势开始下降,至1988年第一个周期结束。

在第一个周期中,腐败出现了波谷与波峰,整体趋势是逐渐向上,但与此后的腐败周期相比较尚处于低位,腐败并不严重。

1988—1992年是腐败波动的第二个周期。

伴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和中国独特的双轨过渡模式,价格双轨制等大量出现,据测算,当时我国商品、贷款和外汇等的双轨价格的差价占国民收入的40%左右,这给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腐败现象在1989年前后达到第二个高潮。

其后,官方反腐败力度明显加强,腐败趋势得到遏制。

1992—1998年是腐败波动的第三个周期。

进入90年代,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加快,改革触及到敏感的要素市场,但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以及渐进式改革的特殊性,租金规模并未呈大幅度下降。

此时,在金融、证券、产权转让等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腐败形式,涉及的金额远远超过以前的规模。

可以说,这一段是我国腐败最为严重的时期,其最高峰出现在1997年。

同年,中国反腐败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从以前的注重治标(查处大案要案)转向注重标本兼治,强调通过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等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这种新的反腐败思路取得较好效果,到1998年腐败发案数据迅速下降。

1998—2002年,中国腐败波动进入第四个周期。

1998年之后,腐败也有逐渐增长的趋势,但增长速度受到限制。

而且,由于我国已经进入制度化反腐败的轨道,腐败的波动幅度也明显下降。

在这个阶段中,腐败案件和涉案人数的总量比前一阶段有所减少,显示出腐败在总体上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

但是,腐败大案要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县处级以上人数明显增加,远远超过以前的几个时期,这说明腐败大案和高层腐败开始成为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四、中国腐败后果的估算准确估算出腐败所造成的各种后果,是一件既非常重要又非常困难的任务。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尝试性地估算中国腐败引起的经济损失。

1.根据官方公布的腐败案件来计算腐败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要提交工作报告,具体汇报其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腐败犯罪的情况,一般包括案件数量、涉案人数、涉案金额(即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方面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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