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单位:一、具有大型火灾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二、具有大型人员聚集性场所的单位;三、其他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连续保护”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建设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喷水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消防泵、消防卷闸门等,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火灾报警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等,并建立健全报警制度,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逃生指示标志和疏散通道,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应急照明装置,确保灾情发生时能够正常照明,并设立灾情反馈通道,及时报告灾情。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包括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灭火器使用培训、火灾逃生演练等。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确保有足够的人员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和维护,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火灾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火灾扑救演练、疏散逃生演练等,以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响应能力。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是一种不可预知且难以控制的灾害,对人身财产的威胁极大。

特定单位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例如涉及到易燃易爆品和高温高压设备的企业、大型商场以及住宅区等。

为了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的救援和疏散,国家对这些高危单位制定了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高危单位的定义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易燃易爆品、高温高压设备、大型商场、宾馆酒店、展览会场、文化娱乐场所和重点单位等。

这些单位的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较大且增加了火灾事故的难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在高危单位中,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防设备的配置每个高危单位都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消防设备配置方案。

这包括灭火器、自动报警系统、照明和应急电源等,以及相应的紧急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等。

对于涉及到易燃易爆品和高温高压设备等特殊单位,还要建立消防隔离带、消防水源和专门的防火门等。

2. 消防设备的维护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应该得到重视。

每隔一段时间,专业消防人员应该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单位自身也应该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对破损或失效的消防设备进行及时更换。

3. 火灾应急预案对于高危单位,建立一套火灾应急预案是十分重要的。

这个预案应该包括消防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应急措施、疏散路线、应急联系人等等。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应急训练的时间周期也应该有所规定。

4. 消防培训高危单位的员工需要定期接受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消防演练。

这些培训和演练需要区分员工的职位和工作内容来进行,确保员工能够在发生火灾时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

假装依靠器材来进行控制是不可取的,这些培训和演练是非常必要的。

三、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仅能够提高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还能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前预防和防范灾害。

这些规定的执行程度将直接影响整个单位的安全水平。

管理部门应该定期检查和评估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加强统一监管,推动整体消防安全水平的提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因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原因容易引发火灾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液化气经营、储油库、旅馆饭店、地下商场和大型娱乐场所等。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是指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和消防教育培训等工作,以确保单位内火灾安全风险的防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执行单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灭火器官、疏散通道和防烟设施等。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确保消防水源供应充足稳定,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消防设备的类型和布局要求,设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可用的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并保持通畅。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防烟设施,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

第三章消防车辆和人员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单位规模和消防安全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车辆和人员。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确保消防车辆和人员能够24小时待命,并保持车辆和人员的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升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消防设施、用电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消除。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巡查和排查的结果,并保存相应的阶段性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消防宣传和培训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令第61号、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三火灾荷载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单位.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初按照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报经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级各岗位员工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每季度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四个能力”建设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工作;三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要求;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六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要求配置人员和装备,并落实场地;七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配合开展保险服务工作;八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九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要求,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消防,定期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二与本单位各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三检查本单位各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相关情况;四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并实施责任追究;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六明确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职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三修订完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有关工作措施;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负责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的日常管理;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依法不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配置,且不应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30%.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包括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组成及分工、队伍建设、装备配备、业务训练、教育管理、值班备勤、考核奖惩等制度和队伍建设各项保障措施.专职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包括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火灾扑救和现场保护、配合调查火灾原因等内容.专职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和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工作内容.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标准化管理,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定期对设备及其管线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和检查,确保设备及管线路完好有效.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专职人员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值班制度、火灾接警处置流程、消防设施设备布置图等有关制度和图表,按照消防法、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熟悉火灾接警处置流程,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规范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跟踪记录等档案资料.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应当配置应急救援和防火检查装备.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处应设置消防标识,内容包括设施和器材的名称、使用方法、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要点等,消防标识要清晰、美观、通俗易懂.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并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系统完善单位信息,定期将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变更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年度检测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载体,加强内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宣传.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集中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即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提示公众所在场所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工作,在公共部位设置告示牌和安全疏散指示图,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广播.配有音像视频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播放消防常识视频宣传片,在醒目位置滚动播出消防安全知识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广告视频.第二十二条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志愿消防队队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五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当地消防力量分布、消防基础设施现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高危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员、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条件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后应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预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灭火救援实战演练.第六章消防安全评估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预警动态监管,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表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上拘留.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3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3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综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由于生产、经营、使用等特殊性质或特殊条件,容易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单位责任1. 火灾高危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必须与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消防安全政策法规,并按照要求制定相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相关的培训、考核制度。

3.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其完好可用状态,并定期进行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定期的消防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消防设施与设备1.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消防水源等,保证火灾初期可及时报警和扑灭。

2.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合理数量和布局的消火栓、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水源系统,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等,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可靠。

4.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适当数量和类型的防烟排烟设备,以保证火灾发生时烟气排放顺畅。

四、火灾预防与控制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定期对场所内部和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2. 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火灾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

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

3. 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应急处置与救援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在突发火灾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场所和单位,如化工厂、油库、仓储、物流中心、宾馆饭店、医院、大型商场等。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下面将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则1.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按照消防法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2.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主责单位是单位法人或者相关管理人,他们必须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3.火灾高危单位必须成立健全专职化的消防安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4.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消防设施建设1.火灾高危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消防设计标准对建筑物进行消防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疏散通道、灭火装置等,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3.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救援装备,如灭火器、水带、呼吸器等,灭火器材必须处于良好状态,方便使用。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消防工作有人负责。

2.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防控演练,确保员工熟悉消防安全措施和逃生技能,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3.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并记录,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整改,并按时进行复查。

四、员工消防安全培训1.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要求员工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加强火灾预防意识和自救技能,确保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

2.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学习火灾应急预案和逃生疏散计划,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灭火逃生能力。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由于生产、经营、储存等特殊性质、特殊条件或特殊装置,使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以下规定:
1.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部门: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职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工作的组织、责任、措施和要求,并将其落实到位。

3. 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档案。

4. 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负责监督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进行日常巡查和消防培训。

5. 安装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试运行。

6.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7. 加强宣传教育:火灾高危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灭火常识和应急逃生知识。

8.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以上是我国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对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对象是负责该单位全面工作的负责人。

三、管理职责1、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协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3、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5、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状态符合要求。

6、制定消防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并加强消防演练专项学习。

7、落实本单位火灾预防制度。

8、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

9、制定严格的消防勤务制度,保证消防安全值守措施落实到位。

10、加强与专业消防机构的联系和协作,保证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有效地采取救援措施。

四、消防安全规定1、本单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2、禁止在楼道、走廊、防火间、消防通道、电梯内堆放杂物、存置易燃物品或占用消防设施。

3、严禁在办公室、宿舍内使用明火或电炉、电热器等电器加热设备。

4、不得擅自拆除、挪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5、严禁在走廊、阳台等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6、不得吸烟,不得在室内点燃火柴、打火机等火源。

7、巡查和检查时标志和灭火器均应保持完好和清洁。

8、对厨房和食堂等工作场所增加油烟排放管路,保证排气正常。

五、消防安全工作的措施1、加固电线电器及照明设备的维护保养。

2、增加安全门,定期加固窗户等,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3、设立消防维修保养档案,及时跟进并解决设施设备的问题。

4、定期组织救灾演习,培训员工的正确灭火方法和应急处理流程。

5、组织消防巡查,发现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或环境,及时进行纠正。

6、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的防火意识和消防常识。

7、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要定期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8、加强与消防机构的联系和合作,与消防专家进行交流研究,加强消防技能的学习。

六、惩罚机制1、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一旦发现,将依照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惩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令第6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三)火灾荷载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初按照《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报经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级各岗位员工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每季度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四个能力”建设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工作;(三)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要求;(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六)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要求配置人员和装备,并落实场地;(七)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配合开展保险服务工作;(八)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九)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要求,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消防,定期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二)与本单位各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三)检查本单位各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相关情况;(四)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并实施责任追究;(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六)明确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职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三)修订完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有关工作措施;(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负责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的日常管理;(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依法不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配置,且不应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30%。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包括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组成及分工、队伍建设、装备配备、业务训练、教育管理、值班备勤、考核奖惩等制度和队伍建设各项保障措施。

专职(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包括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火灾扑救和现场保护、配合调查火灾原因等内容。

专职(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和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标准化管理,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定期对设备及其管线(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和检查,确保设备及管线(路)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专职人员值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值班制度、火灾接警处置流程、消防设施设备布置图等有关制度和图表,按照《消防法》、《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熟悉火灾接警处置流程,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规范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跟踪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应当配置应急救援和防火检查装备。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处应设置消防标识,内容包括设施和器材的名称、使用方法、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要点等,消防标识要清晰、美观、通俗易懂。

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并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系统完善单位信息,定期将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变更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年度检测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载体,加强内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宣传。

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集中培训。

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即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提示公众所在场所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工作,在公共部位设置告示牌和安全疏散指示图,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广播。

配有音像视频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播放消防常识视频宣传片,在醒目位置滚动播出消防安全知识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广告视频。

第二十二条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

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志愿)消防队队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五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当地消防力量分布、消防基础设施现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火灾高危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员、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条件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后应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预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灭火救援实战演练。

第六章消防安全评估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预警动态监管,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

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表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上拘留。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