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9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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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单位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务卡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公共财务的安全和合规性,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单位内所有持有和使用公务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卡申请人、领用人、使用人等。

第二条目标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公务卡的使用符合单位的财务管理政策和相关法规,并确保公务卡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定义1.公务卡:指单位为方便公务支出管理而发行的具有特定额度和用途限制的银行卡。

2.公务卡申请人:指具备经费支配权限的单位内相关人员,可以代表单位向银行申请公务卡。

3.公务卡领用人:指经公务卡申请人批准后,领取公务卡并负责管理和使用的单位人员。

4.公务卡使用人:指经公务卡领用人授权后,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的单位人员。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请和领用第四条申请程序1.公务卡申请人应当按照单位的财务管理政策和程序,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对填写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单位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公务卡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审批结果。

第五条领用程序1.公务卡领用人应当在收到单位的领用通知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公务卡,并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2.公务卡领用人应当如实填写并保管领用登记表格,并确保公务卡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公务卡的合规使用1.公务卡的使用应当符合单位的财务管理政策和相关法规,严禁用于个人开支和违规消费。

2.公务卡使用人应当按照公务需要正确、合规地使用公务卡,并保证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准确记录和备案。

第七条公务卡的限额和限制1.单位应当设定公务卡的使用限额和用途限制,并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和变更。

2.公务卡领用人和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的限额和用途进行使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用途。

第八条公务卡的安全管理1.公务卡领用人和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不得将公务卡交给他人使用或借给他人。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务卡的管理,提高单位公务卡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单位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方式和程序第二条单位公务卡的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章卡片的申请和发放第三条单位申请公务卡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公务卡申请表;(二)单位基本信息;(三)资质证明文件;(四)其他相关申请文件。

第四条卡片审批程序:(一)单位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二)市财政局审核材料;(三)批准部门决定是否发放卡片。

第四章卡片的使用第五条卡片的使用范围、额度和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申请和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条卡片持有人应按照授权范围和期限正确使用卡片,不得超出规定的用途和额度。

第七条卡片持有人应保存好卡片和密码,防止卡片丢失或泄露。

第八条卡片持有人在使用卡片时应填写相关报销手续并及时上交。

第九条卡片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给市财政局。

第五章卡片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卡片管理员应做好卡片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卡片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清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卡片管理制度,规范卡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对违规使用卡片的单位,将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附件:1.单位公务卡申请表;2.卡片使用报销手续表。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行政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编制的财政管理法。

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务卡的使用,提高单位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单位财务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卡片的管理和使用第二条单位公务卡的管理和使用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公务卡管理岗位,负责卡片的发放、回收、审计等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务卡管理制度,明确卡片的使用范围、额度和期限,规范单位员工的卡片使用行为。

2023年最新的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3篇

2023年最新的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3篇

2023年最新的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3篇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篇1一、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三、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四、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

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

未经同意提取的现金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

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计划报批手续。

未获批准的消费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七、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

且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八、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11日前),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报销手续(无票),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

然后由持卡人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九、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

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十、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办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增加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根据州财政局制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本级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职职工持有、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个人牡丹贷记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

公务卡由职工本人持有、保管和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第二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收短信提示费、免担保和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其它收费按照发卡行对外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公务卡的日常管理第三条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根据持卡人所办理的公务消费量不同,确定信用额度:县级领导25000元,科级干部7000元,其他工作人员5000元。

发卡行根据个人的资信情况确定最终信用额度。

第四条公务卡免担保办理,并享受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待遇.第五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第六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人员.第七条财务人员依据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销户及变更信用额度等手续。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八条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单位经费开支的相关规定。

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需征得主管领导、主任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第九条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进行结算(详见附件1:《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培训费、慰问金等);(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大学公务卡的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行为,维护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学教职工个人公务卡申请、使用、管理等相关事宜。

三、公务卡的申请和使用1. 大学教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本人名下申请一张公务卡,公务卡的额度由大学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 公务卡仅限于用于公务支出,个人不能将其用于非公务支出,更不能代他人使用。

教职工每月公务卡使用额度不能超过本人月收入的50%。

3. 公务卡的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必须由持卡人亲自刷卡或者在场固定电话订购,不得代他人使用。

4. 公务卡使用涉及到小额消费情况,持卡人应当自行承担,但超过规定交易额度,需事先向所在单位申请,平时必须保持公务卡账户余额在500元以上。

5. 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每笔消费,必须要求出具正规发票和凭证,并详细填写报销单,报销单上的发票、凭证必须真实合法;(2)消费金额必须与发票、凭证上所列金额相符;(3)消费的商品、服务必须与业务联系紧密,且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4)持卡人必须对所发生的消费进行核对和确认,以确保公务卡的使用情况正确无误。

四、公务卡的管理1. 大学财务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公务卡,核查持卡人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事由是否合理,审批通过后按照申请额度开通公务卡账户,并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管理。

2. 大学领导应当加强对公务卡的监督和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控和审查,对不合法使用公务卡的教职工依规予以处理。

3.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并对公务卡账户管理密码进行保密,如果遗失或者被盗,应当及时向大学财务部门报告,进行挂失处理。

4. 持卡人应当保证报销单填报的真实合法,如有发现虚报、冒报等违规行为,大学财务部门将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五、责任追究1. 因持卡人使用公务卡不当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并依法赔偿损失。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一、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标准财务管理,进步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誉卡。

三、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卡及其密码平安由持卡人个人负责。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四、原那么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展公务消费。

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

未经同意提取的现金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当。

五、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受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置支出。

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展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方案报批手续。

未获批准的消费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七、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誉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

且消费商品与用款方案工程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八、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11日前〕,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别人员代理报销手续〔无票〕,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

然后由持卡人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九、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

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假设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应。

十、持卡人应全面准确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防止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还款,防止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务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公务卡是指用于支付单位公务支出、便民服务和窗口划款等的银行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使用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知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保障单位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单位公务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并设立公务卡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

公务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卡的发放、注销和挂失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公务卡的申请人应当向公务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公务卡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务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使用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用品采购和网上支付等。

第七条公务卡使用人员在使用公务卡时,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务卡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单位公务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公务卡,并妥善保管公务卡相关资料。

第九条公务卡使用人员在使用公务卡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严禁超出规定范围或者超过限额使用公务卡;(二)不得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目的;(三)不得将公务卡借、租、转、抵押、冻结、挂失或者出售给他人;(四)不得将公务卡密码告知他人,不得将密码以易于识别的方式存储;(五)不得擅自更改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或者进行其他影响账户安全的操作;(六)在消费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付款规定,如出现逾期未付、违规消费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七)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公务卡的还款和报销。

第十条公务卡使用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务卡管理办公室报告公务卡的挂失、损毁等情况,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附件: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

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

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

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

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

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

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

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

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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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阳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榆阳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

公务卡由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在公务刷卡消费尚未报销之前,刷卡消费行为仍属个人行为。

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向单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二)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并由财务室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三)公务卡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

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四条公务卡消费使用范围
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转账支出。

包括:办公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等公务性支出。

单位职工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
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

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一)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每月20日前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交到财务室办理公务卡报销相关手续。

(三)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四)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五)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六)出纳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还款手续。

(七)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

第七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
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

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九条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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