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统计指标解释

林业统计指标解释
林业统计指标解释

一、总说明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掌握甘肃省林业行业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经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林业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甘肃省林业统计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填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按时完成统计任务。

(一)统计内容

本报表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林业单位基本情况、林地与森林资源情况、林业生产情况、从业人员与报酬情况、林业产业产值、林业基础设施情况。

(二)统计范围

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甘肃省全部林业管理和生产单位。

(三)数据来源

本报表制度数据来源于甘肃省各市(州)林业(农林)局、省林业厅直属单位。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数据来源于各县(市、区)林业局(农林局)。

省林业厅直属单位数据来源于所属的林业局、林业总场、林场等基层单位或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调查获取。

(四)具体要求

1、根据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统计工作,提高林业统计数据质量,各单位应加强和规范统计基础工作,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报送统计数据,做到数出有据。

各单位可采取如下方式收集提供统计数据:(1)根据本单位的行政记录整理并上报;(2)根据本单位日常执行的自身业务统计报表整理并上报;(3)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向基层单位收集数据,审核整理后上报。

2、为满足国家、甘肃省的林业经济社会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数据,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3、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不得遗漏项目,包括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等。

4、执行本报表制度的各单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统计数据并报送加盖公章的纸介质报表。同时,须按规定留存填报内容和填报依据。手工填写的报表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保证字迹清晰。

二、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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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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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业统计指标解释

甘林统A1表林业单位基本信息一览表

1、单位名称: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

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2、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可以说是“单位的身份证号码”)。

1、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其表示形式是8位本体代码,1位校验码和一个连字符构成,如:“00000000—0”。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2、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3、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3、通讯地址:是指单位所在地的实际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道(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4、邮政编码:是指单位所在投递区域邮局的邮政代号。我国采用四级六位编码制,前两位表示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三位代表邮区,第四位代表县(市),最后两位数字是代表从这个城市哪个投递区投递的,即投递区的位置。

5、电话(传真)号码:填报本单位或本部门相对稳定的固定电话(传真)号码。电话号码前必须加区号,如:“09XX—XXXXXXX”。

6、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经营区总面积:指本林业单位所辖面积的总和,可参照最新的二类森林资源调查以及相关林业工程规划数据进行填报,对未纳入二类森林资源调查但已经明确权属的地块可按照土地证、林权证等法定数据填报,未颁发林权证的地块可暂按经营权属填报。

8、国有林地总面积:即林地的权属归国家所有的面积总和,是该辖区内区别于集体林地和个体林地的指标。

9、集体林地总面积:即林地的权属归集体所有的面积总和,是该辖区内区别于国有林地和个体林地的指标,也是实行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指标。

10、应实行林权制度改革的面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相关林业政策,将经过相关部门调研后确定的本辖区内应实行林权制度改革的面积数量。

11、实际完成林权改革的面积:指截止本期末累计完成的林权制度改革面积的数量。

甘林统B1表林地面积与森林资源状况表

12、统计单位:填报本单位(被调查单位)的名称。

13、经营区总面积:指本林业单位所辖面积的总和。与甘林统A1表中“经营区总面积”指标一致,数字相同。

14、林地面积:即林业用地面积,包括郁闭度0.2(含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采伐迹地,经济林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科学实验林地以及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其它土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面积。可参照最新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填报。

15、有林地:有立木林地,连续面积0.067公顷以上,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天然林、人工林地面积或冠幅宽度10米以上的林带,包括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和竹林的用地。

16、天然林:又称自然林,由天然下种或萌生形成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不含人工林伐后萌生形成的森林)。包括自然形成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萌生所形成的森林。其特点是环境适应力强,森林结构分布较稳定,但成长时间较长,按其退化程度可以大致分为原生林、次生林和疏林。

17、人工林:指用人工种植的方法营造和培育而成的森林。是采用人工播种、栽植或扦插等方法和技术措施营造培育而成的森林。

18、灌木林地:由灌木树种构成,以培育灌木为目标的或乔木生长以外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或等于30℅的林地。包括人工灌木林地和天然灌木林地两类。19、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

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数据可以通过查阅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获取。

上述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以及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的范围内,在有灌溉条件、或地下水供应良好、或由于科技进步等因素而能够生长乔木的地方,应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努力发展乔木植被,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

甘肃省纳入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范围县名单:古浪县、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嘉峪关市、金昌区、永昌县、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景泰县、玉门市、酒泉市、敦煌市、金塔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安西县、张掖市、肃南县、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武威市凉州区、民勤县、永靖县、会宁县、定西县、通渭县、榆中县。

甘肃省乔木分布上限:祁连山3200米,秦岭北坡3300米,甘南山地3500米。

20、疏林地:是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公顷、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21、未成林造林地:是指人工造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一是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二是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公顷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公顷以上,且分布均匀。

22、苗圃地:专门培育树木幼株(苗木)的场所(园地),是指固定的林木(包括木本花卉)育苗地,其任务是为造林和绿化提供优质苗木。苗圃地不包括育苗设施占地,临时育苗用地按育苗前的地类统计。苗圃按其生产任务的不同分为:森林苗圃、防护林苗圃、园林苗圃、果树苗圃、经济林苗圃、实验苗圃等。

23、无林地:是宜林地中的一个类别。由于采伐或其它原因所造成的空旷而暂时又没有生长出树林的土地。

24、宜林荒山荒地:指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造林用地的荒山、灌丛、荒滩、荒沟和荒地。

25、宜林沙荒地:指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造林用地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26、采伐迹地:是宜林地中的一个类别,森林经采伐后尚未长起新林或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未超过五年的迹地。

27、火烧迹地:被火烧过的林地。森林被火灾烧毁后尚未长起新林的土地。

28、其他无林地:指除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外的无林

地。按照造林技术标准可分为:已整地和打塘,但尚未造林的预备造林地;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达到成林年限后仍未达到造林及封育目标,或仍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标准的林地;人工造林(植苗、穴播或条播、扦插、分殖营造乔木、竹类和灌木)后,在成林年限之前成活率或保存率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需补植、补播或造林失败的林地;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保留无立木林地;采伐或火烧迹地在规定年限内未进行更新造林,又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标准的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在采伐或火灾后达不到这三类地类标准,并未进行更新造林的林地。

29、其他林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之外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和配套设施以及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但非造林用途的土地。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储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林业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内的设施及辅助用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专为林业生产服务的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但非造林用途的土地。

30、非林地:林地以外的其它土地,包括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其它非林地。

农地:包括尚在耕作的水田、旱地及规划固定用于农业的轮休地。

牧地:包括固定的牧场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用于放牧的固定荒草地。

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未利用地:包括雪山、沼泽、悬岩、沟壑、岩石裸露地(岩石裸露≥60%)且即使有林木(竹)分布也达不到有林地和疏林地标准的土地。虽地表为未利用地,但其上林木、灌木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的,应确定为相应林地地类,而不能确定为未利用地。

其它非林地:包括城乡居民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等。

31、森林蓄积:即森林蓄积量,是指一定森林面积上存在着的林木树干部分的总材积,以立方米为单位。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资源总规模和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也是反映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衡量森林生态环境优劣的重要依据。数据取自林业部门森林资源清查资料。

32、森林覆盖率:亦称森林覆被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有情况或森林资源丰富程度及实现绿化程度的指

标,又是确定森林经营和开发利用方针的重要依据之一。在计算森林覆盖率时,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计算公式为: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或是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数据取自林业部门森林资源清查资料。

甘林统B2表全部林业生产情况

33、当年木材产量:木材(即全部木材,全社会木材)指国有、集体和其它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与林木,以及农村居民个人自留山的林木(不包括薪炭林)经过采伐(包括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方式)造材、集材,最终运至贮木场或指定调拨点,并经检尺、验收符合国家木材标准的木材数量(包括途中拨交和企业自用材)。木材包括原木(指符合国家原木标准的各种规格的木材)和薪材(薪材指在木材产量中不符合原木标准的为薪材。不包括枝丫烧柴)。

木材产量按生产单位统计应包括:

(1)系统内国有企业单位生产的木材;

(2)系统内国营林场、事业单位生产的木材;

(3)系统外企业、事业单位采伐自营林地的木材;

(4)乡(镇)集体企业和单位生产的木材;

(5)村及村以下各级组织和农民个人生产的木材;

木材产量=(1)+(2)+(3)+(4)+(5)

木材产量中不包括:

(1)农民个人采伐自留山上的薪炭林和房前屋后零星树木的木材;

(2)回收基建单位剩余的木材及收购的旧材;

(3)在境外采伐的木材运回国内销售的,境内单位不再统计其产品产量;

(4)生产运输过程中损失和自然消耗的木材。

指标填报当年计划数、实际完成数和实际完成与计划百分比值。

34、当年造林面积:指当年在宜林荒山、荒地、沙丘等土地上,采用人工播种、植苗、飞机播种等方法种植成片乔木林和灌木林,经过检查验收符合《全国造林技术规程》的要求,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造林成活率达到85%及以上的造林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年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造林成活率达到70%及以上的造林面积。造林面积不包括补植面积、治沙种草面积、经济林垦复面积、迹地更新面积和低产林改造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暂以省(自治区)为单位划分,包括: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指标填报当年计划数、实际完成数和实际完成与计划百分比值。

在填报实际造林面积时,应严格按照检查验收后的合格面积填报。包括当年造林在当年检查验收合格的面积和上年度秋冬季造林后来不及在上年度检查验收而在当年检查验收合格面积之和。不包括本年已完成造林作业面积但尚未检查验收的面积(这部分造林待到第二年检查验收合格后统计在第二年度的造林面积中)。在填报造林面积时,如果同一个县或同一块造林地上,造林方式(指人工造林、人工更新、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或工程类别(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退耕、三北和长江等防护林、京津风沙源治理、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造林)相重时,在实施造林作业设计时,必须单独记载,单独统计,不得重复。

35、天保工程造林面积:指列入当年天保工程建设计划,符合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条件的面积。指标填报当年计划数、实际完成数和实际完成与计划百分比值。

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面积:是全国造林面积的一部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资金保证。须有中央资金(包括中央国债资金、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作为保证,同时地方配套一部分资金安排的造林。

(2)列入国家重点林业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并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有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图文齐全的规划设计、施工设计。

(3)有严格的检查验收,验收资料记录齐全,并记入技术档案。

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均系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其造林必须有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图文齐全的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每年国家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六大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36、退耕还林工程造林面积:指列入当年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计划,符合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条件的面积。指标填报当年计划数、实际完成数和实际完成与计划百分比值。

37、三北防护林工程造林面积:指列入当年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计划,符合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条件的面积。指标填报当年计划数、实际完成数和实际完成与计划百分比值。

中央财政补贴造林面积:指列入当年林业造林计划,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完成的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面积。

38、其他造林面积: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以外的按照造林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造林的面积。指标填报当年计划数、实际完成数和实际完成与计划百分比值。

按造林方式分:

39、人工造林面积:通过人为方式在技术上要求根据林木生态适应性和生长发育规律进行科学植树造林活动。包括人工植苗、播种和分植造林面积。

40、飞播造林面积:飞机播种造林面积:在交通不便的大面积宜林荒山、荒地上用飞机撒播林木种子的造林面积。在统计时应以播区内有效面积计算,不包括航播区内的农田、水面、路面等非林业生产用地面积。凡因航播条件不许可而播不到的个别地方,采用人工点撒播造林的面积,也统计在飞机播种造林面积内。飞播造林北方7年、南方5年进行成效调查。南北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南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重庆、四川、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北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41、无林地和疏林地新封面积:即封山(沙)育林(草)面积,指利用林木或灌草天然更新的能力,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地、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地、沙荒地等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划界封禁和人工辅助措施,使其成为森林或灌草植被的面积。包括当年新封和历年封禁至本年尚未解封的面积,这里指当年完成造林面积中,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面积。封山育林不包括为保护未成林造林地而进行的临时性的封山。

按造林种用途分:

42、用材林:以培育和提供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是林业中种类多,数量大,分布普遍,材质好,用途广的主要林种之一。可分为一般用材林和专用用材林两种,前者指培育大径通用材种(主要是锯材)为主的森林;后者指专门培育某一材种的用材林,包括坑木林、纤维造纸林、胶合板材林等。培育用材林总的目标是速生、丰产和优质。

43、经济林:是以生产除木材以外的果品、食用油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也就是指利用树木的果实、种子、树皮、树叶、树汁、树枝、花蕾、嫩芽等等,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包括淀粉、油脂、橡胶、药材、香料、饮料、涂料及果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是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和果木。

44、防护林:是为了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减少污染所经营的天然林和人工林。是以防御自然灾害、维护基础设施、保护生产、改善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群落。

45、薪炭林:是指以生产薪炭材和提供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乔木林和灌木林)。薪炭林是一种见效快的再生能源,没有固定的树种,几乎所有树木均可作燃料。通常多选择耐干旱瘠薄、适应性广、萌芽力强、生长快、再生能力强、耐樵采、燃值高的树种进行营造和培育经营,一般以硬材阔叶为主,大多实行矮林作业。

46、特殊用途林:是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47、有林地造林面积:指在灌木林地和有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改善森林、林木、灌木林的过程。包括三种造林方式:林冠下造林、飞播营林、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新封山(沙)育林。

48、林冠下造林:为了伐前更新,或改善森林结构与功能进而提高其质量,或培育需要在林冠遮荫条件下才能正常生长发育的树种而在已有林分中进行造林的过程。

林冠下造林要根据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中各造林区域造林树种造林密度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推算其面积。林冠下造林栽植密度达到该区域该树种造林适宜初植密度、连片面积达0.067公顷(一亩)以上的,直接计算面积。栽植密度低于该区域该树种造林适宜初植密度、零星分散不便实测的,用当年栽植并在年底实际成活的株数折算面积。如:在一块地上通过林冠下造林栽植2000株并成活后,根据造林技术规程,该区域该树种的适宜造林密度为3000株/公顷,则林冠下造林面积为2000/3000=0.67公顷。

49、飞播营林:通过飞机播种,为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补充适量的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在自然力的作用下促使并加快森林植被正向演替进程,改善和提高森林植被质量的技术措施。

50、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新封: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实施封禁,并采取定向培育的育林措施,即通过保留目的树种幼苗、幼树,适当补植改造,并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提高林分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填报当年封育面积。

51、更新造林面积:指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上通过人工造林重新形成森林的过程,不包括林冠下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另外,采用更替方式改造低效林

的面积也不包含其中,而按“低产低效林改造面积”统计。

52、当年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面积:在当年通过检查验收符合造林技术规程,并达到造林验收标准的造林面积。

53、零星(四旁)、义务植树:零星(四旁)和义务植树之和。四旁植树指四旁(水、村、路、宅)植树如一侧在二行以下,或零星栽种树木和竹子的活动。一般只统计当年栽植并在年底实际成活的株数。如四旁植树一侧在二行以上,连片面积0.067公顷(一亩)以上,应统计在造林面积内。义务植树是一项公益性劳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数量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

54、森林抚育:分为中幼林抚育和成林抚育,幼林抚育面积,是指为了促进幼林生长,对郁闭度在0.19以下的新造林地(造林后不满3~5年,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或林木平均胸径低于5厘米以下的有林地)或在未成林造林地进行中耕、松土、培土、除草、灌溉、防寒等抚育工作的面积。2009年开始,中央财政在部分省区开展补贴试点,对中幼龄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动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给予补贴。成林抚育是为了合理地调整林木之间的相互关系(组成、密度、分布空间等),提高林分质量,促进林木生长,对郁闭度已达0.2以上(含0.2)的天然林(包括次生林)或人工林(经济林自开始结实起算成林),按照森林抚育作业规程进行生长、透光抚育,间伐、修技、割除藤条灌木、松土等抚育工作的面积。这里统计地方财政、单位自筹资金扶持的中幼龄林抚育、成林抚育面积和中央财政试点补贴中幼龄林抚育面积之和。

55、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试点任务面积:根据对中幼龄林抚育作业面积的解释,为反映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规模,这里仅统计试点单位当年中央财政试点补贴中幼龄林抚育作业面积。

56、森林抚育检查验收面积:指当年通过上级林业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森林抚育作业面积。

其中:试点抚育检查验收面积是指当年通过国家和省级林业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作业面积。

57、低产低效林改造面积:也称低价值人工林(低效防护林)改造面积或林冠下造林面积。指对在树种组成、林相、郁闭度、防护功能等方面不合乎经营要求,林分质量次、生长慢、产量低、无培育前途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进行改造,使其转变为能生产大量优质木材和其它多种林产品,并能发挥多种效益的优良林分的面积。包括清除部分或全部原有乔木和灌木,引进目的树种,重新造林、补播、补植等。

低产林改造面积,应以改造后实际面积计算。如是当年改造,次年造林的面积,其面积应列入第二年统计。

58、抚育改造出材量:是指按照作业设计在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作业中实际采伐或间伐的木材数量。

其中:试点抚育出材量是指在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作业中实际采伐和间伐的木材数量。

59、育苗面积:指为造林和迹地更新培育苗木所实际利用的苗圃面积。包括新育苗面积、留床面积、移植面积三部分,以及用于育苗的临时性灌溉排水设施和苗床间步道

的面积。不包括苗圃休闲地、固定性或永久性灌溉排水设施和道路、建筑物等面积。育苗面积应全部实测。自1990年9月起,国家统计局与原林业部规定,营养杯、营养砖育苗,可折算育苗面积。并规定育苗面积不包括死亡的育苗面积。

60、本年新增育苗面积:指为扩大苗木生产能力,按照种苗基地建设要求,在当年开辟或改(扩)建新的苗木培育基地的面积。

61、新育苗面积:是指本年新播种、插条和移床的面积。

62、留床面积:是指以前年度培育的苗木,在本年内不能出圃尚需继续留床培育的面积。

63、移植面积:是指本年内苗木进行移植的面积。移植是苗期管理措施之一。对培育时间较长的苗木,为了调节营养面积、促进侧根萌发而将苗木移栽的措施。常用于城市绿化、四旁植树、公园建设等的大苗培育及出圃后不合规格的废苗的培植。在培育特大苗木时,为了经济利用土地和不断地调节营养空间,移植可能要进行几次。

64、休闲地面积:属于苗圃地管理用地之一,指为了保持苗圃地的培育能力和土壤改良,对圃地进行休闲(轮歇、轮作)管理的方式。休闲期应在一个农业年度以上,但还要区别于长期闲置而荒废的土地或遗弃了的土地。

65、当年出圃苗木:即当年出圃的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嫁接苗、移植苗以及营养杯苗、营养砖苗的Ⅰ、Ⅱ级合格苗总量。苗木如当年进行移植并出圃,则应计算移植苗的出圃数量,不得重复计算。当年苗木产量包括出圃假植的苗木。

66、当年外销苗木量:指本单位当年对外销售的苗木数量。

甘林统B3表森林管护与自然灾害情况

67、规划管护面积:指由国家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纳入天保工程、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进行看管和保护(巡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68、实际管护面积:指实施单位在实际管理经营中的管护面积。

按管护模式分:

69、专业管护队伍管护面积:《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了两种森林管护方式:对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的远山区的林地实行封山管护,建立精干的专业管护队伍;对交通较为便利,人口稠密,林、农交错的近山区的林地,采取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实行个体承包,用合同方式确定承包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承包者的权益,实行权、责、利挂钩的管护经营责任制。这里主要指前者。

70、承包管护面积:实际管护面积中,签订了承包管护合同的林地面积。包括林农承包管护和林业职工承包管护的面积。

71、联户合作管护面积:主要是针对集体林实行两户以上共同合作联合承包管护的林地面积。

72、家庭生态林场管护:以家庭生态林场经营方式进行管护的面积。

家庭生态林场就是以生态效益为先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以森林资源管护承包为前提,以林下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为发展方向,以企业职工(包括大集体职工)为主要承包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集森林资源管护、开发、利用为一体的新的生产经营模式。

73、其他管护:除上述四种管护模式以外的管护面积。

74、落实管护人员:指实际从事森林管护的人员。

75、森林管护站人数:根据管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在各管护站点从事森林管护的人数。

76、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数:为切实保护辖区现有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火灾的扑救能力,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所组建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数量。

77、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人数: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编制人数。

78、义务森林消防队支数:是针对地域分散,森林扑火力量薄弱的区域,以加强森林火灾扑救能力,由村民(个人)或企业职工组成的义务森林消防队伍。

79、义务森林消防队人数:义务森林消防队伍的人员数量。

80、当年发生森林火灾次数:指辖区内当年发生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次数之和。

2008年11月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四十条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1、森林火灾受灾面积:就是指被火烧过的森林过火面积,凡被火烧过的林地,不论林木是否被烧死或烧伤,即统计为过火面积。

82、森林火灾成灾面积:是指在受害森林面积中,凡单位面积被烧毁或烧死成林株数在30%以上,幼林烧死株数在60%以上者,统计为成灾森林面积。

83、动员扑火人员:为扑救森林火灾所动员使用的人数,包括专业扑救人员和组织的群众扑救人员。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84、出动扑火车辆:为扑救森林火灾而动用的车辆台次,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所出动的防火指挥、扑火人员运输、扑火物质运输、医疗救护、火场调查、新闻报道等车辆。

87、人员伤亡情况:指在森林火灾中人员的伤亡情况,包括火灾现场人员的伤亡(轻伤、重伤、死亡)情况和扑救人员的伤亡(轻伤、重伤、死亡)情况。

88、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是指由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引起的森林火灾,在其烧损的立木资源、林内动物、植物、微生物资源、旅游资源、景观资源、林区生产和生活设施,扑火消耗资源,引起人员伤亡以及破坏森林环境资源,影响社会安定等造成的经

济价值损失总和。

89、森林火灾造成林木蓄积损失:指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对火灾区域进行勘验调查,并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测算出的林木蓄积损失量。

90、森林火灾造成木(竹)材损失:指森林火灾造成的天然林或人工林中一切可用于生产、生活及其它用途的活立木和枯立木的木(竹)材以及火烧区内采伐迹地、山楞、中楞等木(竹)材损失量。

91、森林火灾造成幼林损失:在火烧区域内被烧毁的幼树株数。

92、森林火灾造的直接经济损失:指因森林火灾所造成“受灾体”的毁坏或损耗,引起“受灾体”在经济价值方面的灾前与灾后差异,并可用前后对比的原则,直接用货币量来体现的损失。

具体可分为以下类型的损失:

(1)立木资源损失:指森林火灾造成的天然林或人工林中一切可用于生产、生活及其它用途的活立木和枯立木的木材(竹材)价值损失。

(2)商品木材损失:指火烧区内采伐迹地、山楞、中楞等木(竹)材的损失。

(3)固定资产损失:指由于森林火灾烧毁的固定资产的损失,包括工业用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设施、仪表、车辆、船舶、林区道路、桥、涵、输变电线及防火设施等。

(4)流动资产损失:指森林火灾烧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参加循环周转、不断改变其形态的资产损失,包括原料、材料、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等的经济损失。

(5)林副产品损失:指火烧区内林副产品(如香菇、木耳、中草药等有采集、加工价值的副产品等)的损失。

(6)农牧业产品损失:指火烧区内的农业作物(如粮、棉、油等)和畜牧产品(如牧畜、家禽等)的损失。

(7)火灾扑救费用:指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所带来的附加损失。

(8)人员伤亡损失:受轻、重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死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伤职工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等

(9)居民财产损失:指由于森林火灾造成火烧区居民的财产受到的损失,包括房屋、粮食、衣服、家具等。

93、森林火灾造的间接经济损失:指森林火灾的“受灾体”对其它“受灾体”的影响或“受灾体”不可能马上表现出经济损失而是通过影响本身的内部机制进而造成衍生的经济损失。

具体可分为:

(1)停减产损失:指受灾林区内木材生产、制材、加工、机械和其他部门的工厂及林产品经销、商业等单位遭受森林火灾影响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所减少的产量和营业额收入,包括工资、产值及正常的营业额损失。

(2)灾后处理费用:指森林火灾扑灭后用于处理各种后果的费用,包括社会性

后果处理费和火场处理费。

(3)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指森林火灾对森林生态系统中非林木资源的有机体及其整个生态环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而带来的全部损失,如水土流失,地力降低,森林旅游和狩猎价值的减少,火灾时产生的一些有毒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大量烟雾对交通能见度的妨碍等。

9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从生物与环境的整体观念出发,本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和安全、有效、经济、简易的原则,因地、因时制宜,合理运用农业的、化学的、生物的、物理的方法,以及其它有效的生态学手段,把病虫控制在不足危害的水平,以达到保证人畜健康和增加生产的目的。

生物防治:简单地说生物防治就是以一种生物控制另一种生物。其主要方式有:一是利用天敌昆虫防治害虫。如释放赤眼蜂防治玉米螟,用七星瓢虫和草蛉防治蚜虫等;二是利用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侵染害虫,致使害虫死亡,如生产上大量应用的苏云金杆菌、核多角体病毒;三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产物防治林木病虫,如广泛使用的制剂有多抗霉素,井岗霉素、阿维菌素等。

物理机械防治:物理机械防治是指用物理或机械的方法消除虫(鼠)害的一种防治方法,内容包括:

(1)捕杀:如剪虫瘿、摘砸卵块、铗鼠等。

(2)阻隔:如捆毒绳、上胶环、扎塑料布等阻隔害虫上、下树。

(3)诱杀:包括潜所诱杀、食物诱杀、灯光诱杀、性信息素诱杀和颜色诱杀等几种方法。

(4)高温处理:利用高温杀死害虫或病原菌。例如:用高频电波杀灭害虫、用热水浸种消灭某些种实象甲和病原菌、用火烧落叶防治落叶松落叶病等。

(5)放射性元素处理和其它新技术的应用:主要是应用放射能直接杀死害虫或者降低害虫的繁殖能力,达到防治害虫的目的。例如:利用同位素或射线处理害虫、微波杀虫和紫外线灭菌等。

化学防治:应用有毒的化学物质(总称化学农药)来消灭病虫害的方法。化学防治具有效率高、见效快、受地域和季节的限制小等优点,但化学农药使用不当可能会引起植物药害和人畜中毒,污染环境。

95、发生面积:指辖区内当年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面积。

96、防治作业面积:指当年在防治有害生物实施的作业面积。

97、防治实际面积:指当年防治有害生物实施的面积。

98、当年防治费用:当年用于有害生物防治的费用。

99、洪涝、地震、冰冻等自然灾害损失:指在当年因辖区内发生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情及其它等自然灾害,以及自然灾害诱发的次生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

100、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发生自燃灾害区域内的人员的伤亡(轻伤、重伤、死亡)情况和在抢险救灾中发生人员的伤亡(轻伤、重伤、死亡)情况。

101、房屋损失: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的面积。包括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共用房、居民住房等。

102、道路损失:辖区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生产、生活用道路损失里程,包括营林、

护林防火、森林旅游道路和办公区、生活小区内的道路。

203、桥涵损失:辖区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生产、生活用路段中的桥涵损失。

204、木(竹)材损失:当年各类自然灾害中被损失的木(竹)材数量。

205、经济林损失:当年各类自然灾害中受损的经济林面积。

206、林地面积:当年各类自然灾害中受损的林地面积,不包括经济林地面积。207、苗圃地面积:当年各类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苗圃地面积。

208、种苗损失:当年各类自然灾害中受损的种苗数量。

209、其他设施、设备损失:当年各类自然灾害中受损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河堤、护坡、围墙等设施及其配套设备的价值和交通运输设备、生产加工设备、办公设备、居民生活用设备等的价值之和。

210、自然灾害经济损失合计:指因辖区内当年发生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情及其它等自然灾害,以及自然灾害诱发的次生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价值合计。

211、直接经济损失:指因自然灾害所造成“受灾体”的毁坏或损耗,引起“受灾体”在经济价值方面的灾前与灾后差异,并可用前后对比的原则,直接用货币量来体现的损失。

具体可分为以下类型的损失:

(1)立木资源损失:指自然灾害造成的天然林或人工林中一切可用于生产、生活及其它用途的活立木和枯立木的木材(竹材)价值损失。

(2)商品木材损失:指辖区内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采伐迹地、山楞、中楞等木(竹)材的损失。

(3)固定资产损失:指由于自然灾害损失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工业用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设施、仪表、车辆、船舶、林区道路、桥、涵、输变电线及防火设施等。

(4)流动资产损失:指自然灾害造成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参加循环周转、不断改变其形态的资产损失,包括原料、材料、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等的经济损失。

(5)林副产品损失:指自然灾害带来的林副产品(如香菇、木耳、中草药等有采集、加工价值的副产品等)的损失。

(6)农牧业产品损失:指灾害造成农业作物(如粮、棉、油等)和畜牧产品(如牧畜、家禽等)的损失。

(7)抢险救灾费用:指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所带来的附加损失。

(8)人员伤亡损失:受轻、重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死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伤职工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等

(9)居民财产损失:指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辖区内居民的财产受到的损失,包括房屋、粮食、衣服、家具等。

212、间接经济损失:指自然灾害的“受灾体”对其它“受灾体”的影响或“受灾体”

不可能马上表现出经济损失而是通过影响本身的内部机制进而造成衍生的经济损失。

具体可分为:

(1)停减产损失:指受灾林区内木材生产、制材、加工、机械和其他部门的工厂及林产品经销、商业等单位遭受森林火灾影响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所减少的产量和营业额收入,包括工资、产值及正常的营业额损失。

(2)灾后处理费用:指灾后用于处理各种后果的费用,包括社会性后果处理费和灾区处理费。

(3)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指自然灾害对森林生态系统中非林木资源的有机体及其整个生态环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而带来的全部损失,如水土流失,地力降低,森林旅游和狩猎价值的减少,灾害发生时产生的一些有毒物质对环境的污染等。

甘林统C1表林区人口与经济收入情况

213、年末林区总人口(户数):在辖区内,按年末时点统计的所有人口(户)数量的总和。不包括虽居住在当地,但未取得我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214、林业人口(户数):在辖区内从事林业、林农、林牧等生产活动,以林业收入为主的居民人口(户)数量。

215、林业系统人员年收入:全部林业企业、事业、机关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当年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离退休人员生活费(退休金、养老金、特护费、交通费)、实物折资、提供劳务收入、个体经营收入等。

林业职工人均纯收入:是指林业职工每人全部收入减去所有的支出、需缴纳的税收所剩余的金额。

216、林业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反映林业居民人均年收入水平,是全部林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年收入与林业总人口的比值。

217、林业职工家庭低收入人数:是指林业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人数。

甘林统C3表从业人员增加与减少表

253、上年末从业人员人数:指截止上年年底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数量。

254、招聘(考)的研究生:指当年本单位根据用人需要通过招考或招聘等方式录用的研究生人数。

255、招聘(考)的大学生:指当年本单位根据用人需要通过招考或招聘等方式录用的大学本科和专科生人数。

256、招聘(考)的中专生:指当年本单位根据用人需要通过招考或招聘等方式录用的中专生人数。

257、招聘(考)的技校生:指当年本单位根据用人需要通过招考或招聘等方式录用的技校生人数。

258、招聘(考)的其他人员:指当年本单位根据用人需要通过招考或招聘等方式录用的其他人力资源。

259、录用的退伍军人:根据新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单位安置就业,包括本单位录用的复员军人和转业军人。

2011年11月修订实施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四类退役士兵是: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的士兵。

260、停薪留职人员复职:指原停薪留职人员停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复职的人员。

261、临时工(计划外用工)转合同制职工: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临时工(计划外用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人员。现在用工实行招聘制,临时工(计划外用工)转合同制职工的现象几乎没有了。

262、由城镇集体单位转入:指由城镇集体单位转入本单位的人员。

263、其他:指通过其他渠道新增的人员。

264、本年调入的职工人数:指本年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成建制调入或兼并的人员。

265、由系统外调入:指林业系统以外调入本单位的人员。

266、退休:指本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休息养老,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267、离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年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268、退职:指职工本人自愿,或职工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方面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进行安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退职生活费,进行休养。这里填报本年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269、停薪留职:指在本年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的人员。270、参军:指本年被招兵入伍离开了生产或工作岗位的人员。

271、转入城镇集体单位:指当年由本单位转入城镇集体单位的职工。

272、除名:指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由用人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职工。

273、开除: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职工。

274、辞退:指按照《公务员法》、《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有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职工,以及因其他原因办理辞退手续的职工。

275、辞职: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与解除劳动关系。276、终止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彼此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277、死亡:这里是指当年因公和非因公死亡的职工人数。

278、其他:指当年调出本单位和上述原因离开本单位的职工人数。

279、本年调出职工人数:指在本年内从本单位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人数。

280、调出本系统的职工:指当年由本单位调出林业系统的职工人数。

28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是上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加本年新增和调入人数减本年减少和调出人数。

282、至年末离退休、退职人员:截止本年末本单位实有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人数。年末离退休、退职人数应与上年末离退休、退职人数加本年离退休、退休人数减本年死亡或转出的离退休、退职人数一致。

283、离休干部:在这里是时点指标,指截止本年末本单位实有离休人员数量。284、退休职工:时点指标,指截止本年末本单位实有退休人员的数量。

285、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职职工:指截止本年末本单位实有的退职职工人数。

甘林统D1表林业系统施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

286、上年末实有房屋面积:截止上年末实有林业用房面积总量。

本调查表中的房屋面积全部是房屋建筑面积。

287、本年新增房屋面积:指本年通过新建和改扩建新增的房屋面积。

288、年末实有房屋面积:指截止本年末本单位房屋实有量。应该与上年末实有房屋面加本年新增房屋面积减本年减少的房屋面积。

289、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如设在车间内的更衣室、浴室等)。凡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应包括在内。

290、库房:指工业、交通运输、商业、供销、外贸、物资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建造或购置的成品库、半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以及冷藏库、粮油库等。

291、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办公所占用的房屋

面积,包括为办公场所服务的门卫室、车库以及与办公用房一体建筑的更衣室、水房、厕所等附属设施的房屋面积。

292、商业、营业用房:是指各类商品销售用的店铺、场馆和车辆加油(加气)站的房屋面积,以及为人们生活服务的浴室、美容美发店、娱乐经营场所、旅馆(宾馆、招待所)和各种日用品修理行业的营业用房。

293、教育用房:指各类学校(包括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等)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室等有关教学用房。不包括学校办公楼、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教学用房。

294、文化、体育用房:指俱乐部、影剧院、文化馆、展览馆、宗教寺院等各种文化体育用房。

295、医疗用房: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面积,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单独的办公用房。

296、科研实验研究用房:指独立的科学实验研究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电子计算中心、地震观测站等。

297、森林消防与森林管护用房:指森林消防队伍专业用房和森林管护站(点)房屋。包括消防队营房、训练(健身)房和消防车库等。

298、森林旅游服务用房:指森林旅游景区的各类房屋,包括旅游展览(陈列)馆、消防安全用房、休息室等。

299、自然保护区业务用房: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房屋面积。不包括保护站(点)的房屋面积。

300、自然保护区保护站(点):各保护站点的房屋面积。

301、公检法业务用房:指林业公检法的办公、办案、审判等专业性业务用房面积。302、住宅:指单位提供居住的房屋,包括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住宅建筑面积中不包括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面积。303、水、电、暖、气等业务用房:指针对水、电、暖、气的生产、供应和维护用房。包括水泵(气泵)房、操作间、维修间、锅炉房、加压站、井站等。

304、其它房屋: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各有关部门的业务用房、人防用地下室,托儿所、职工食堂、学生食堂、独立的厕所等。其中各有关部门的业务用房是指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邮政、电信等部门的营业用房,如火车站、汽车站、候机室、邮电局、电报(电信)大楼等;气象、测绘、计量等综合技术服务部门的业务用房;农牧业中的养殖场、种籽化验楼、畜牧化验楼、外贸部门的商品检验楼等。

305、房屋面积:是房屋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外围的水平截面面积,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有效面积和结构面积。

统计指标及指标解释

统计指标及指标解释 1、主要业务活动: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2、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

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女性从人员:指从业人员中为女性的人员数。 3、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填写相关类型代码。具体分为1:国有控股;2:集体控股;3:私人控股;4:港澳台商控股;5:外商控股;6:其他。本项限企业法人填写,分支机构不填。 (1)国有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

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核算)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总产出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常住单位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价值,既包括新增价值,也包括转移价值。它反映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总规模。总产出按生产者价格计算。 地区生产总值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三次产业三次产业的划分是世界上较为常用的产业结构分类,但各国的划分不尽一致。我国的三产产业划分是: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有货币形式的,也有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出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生产税净额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余额。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生产补贴与生产税相反,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转移支付,因此视为负生产税,包括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算,但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所以暂时还不能采用上述办法。 营业盈余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它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加上生产税补贴,但要扣除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和福利等。 支出法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一种方法,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部分。计算公式为:支出法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

常用统计指标解释――国内贸易统计指标.

常用统计指标解释 -(17 --国内贸易统计指标 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指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新闻出版业、邮政业和其他服务业等,售予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之总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一、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单位 : 1. 售予城乡居民的各种生活消费品; 2. 售予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商品; 3. 售予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商品,以及以零售方式售予各类企业的商品。具体包括:用于非生产和社会交往的办公用品,如通讯设备、计算器具和设备、电讯网络设备、文印设备、音像视听器材和设备、纸张、本册、文具及装订文印材料、家具、日用电器、针纺织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奖品、纪念品、礼品等; 供内部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燃料;用于办公设施修缮的各类配件、材料、工具等;用于取暖和防暑降温的设备、燃料、材料及食品等;专用于教学的用品和设备;非营利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对外营业的内部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军队、武警用于其人员生活的衣着品和个人用品;其他各类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二、餐饮业出售的主食、菜肴、烟酒饮料和其他商品。 三、新闻出版业、邮政业售予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书报杂志、音像制品、邮品等。 四、其他服务业出售的食品、烟酒饮料、服装鞋帽、日常生活用品、医药保健用品、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玩具、殡葬用品以及其他消费品。 2. 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销、存总额

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业企业 (单位以本企业 (单位为总体的, 从国内、国外市场购进的商品总量,销售和出口的商品总量、库存商品总量等情况。该指标可以反映商品流转过程中商品的购进、销售、库存之间的比例关系和存在的问题。 3. 商品购进总额 指从本企业 (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 (包括从境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总额。它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从国内、国外市场上购进商品的总量。商品购进总额包括:(1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3从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单位购进的商品; (4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手中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5从国 (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不包括企业(单位为自身经营用和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以及销售退回、商品升溢等。 4. 商品销售总额 指对本企业 (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包括对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总额。它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商品销售总额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 (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出售本企业 (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 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购货退出的商品以及商品损耗和损失等。 5. 批发零售贸易业库存 指报告期末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 (单位已取得所有权的商品。它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 (单位的商品库存情况和对市场商品供应的保证程

乡镇统计报表报主要指标解释

综合年定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年报一套表 (一)农村组织情况和从业人员情况 1、乡村户数: 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2、乡村人口: 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3、乡村劳动力资源数: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以上(16周岁)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乡村劳动力资源数=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数-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 4、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数:指在乡村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总数,即男性年龄在16-59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54岁之间的全部人口数。包括在校学习的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但不包括现役军人、在押犯人、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工资的职工人口。资料来源可从农村人口统计报表中该年龄组内人口减去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职工工资的人口。 5、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指在劳动年龄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有残疾(五种残疾标准,见国家统计局90年9月农村经济基本情况调查方案23页至24页)但能参加劳动的人不包括在内。 6、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数:指男在59岁以上、女在54岁以上而实际经常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数。 7、乡村实有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实际参加各种行业劳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劳动力人数。包括劳动年龄内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和超过劳动年龄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数。 8、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是指直接参加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从业人员以及直接从事采集、捕猎劳动的从业人员。 9、工业从业人员:是指主要从事工业生产、服务、管理的从业人员。工业生产活动包括下列两个方面:(1)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国民生产总值(GNP)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一年)内本国居民在国内或在国外从事物质生产和劳务活动所提供的社会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价值的总和。是按国民原则计算的各经济活动部门增加值的总和。 2、国内生产总值(GDP) 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领土范围内,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一年)内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价值总和。它是按国土原则计算的各经济部门增加值的总和。 3、增加值 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总产出扣除原材料、能源、辅助材料及其他物质消耗(包括外购劳务)之后的价值。 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收入法或成本法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生产法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4、三次产业划分: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上述各业以外的其他产业(包括运输业、通讯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福利、公共行政和国防等)。 5、人口自然增长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该指标与人口增长率的区别是未包含人口迁移因素,人口自然增长率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

实际上,人口自然增长率就是人口出生率减去人口死亡率,当死亡率大于出生率时,人口自然增长为负增长。 6、就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该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它包括:(1)全部职工;(2)私营企业从业人员;(3)个体劳动者;(4)乡镇企业从业人员;(5)农村劳动力。 7、失业人员及失业率 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城镇失业率是城镇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加城镇失业人数之比。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城镇可能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的人数比重,也是分析就业水平的主要指标。 8、下岗职工 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单位未安排任何一种劳动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单位“内退”人员、“轮岗及歇岗”期间的人员,由于单位原因“放长假”人员、“待岗”人员和单位停工、停产下岗、企业裁员下岗的人员。不包括下岗后仍在原单位参加转岗培训的人员。 9、下岗职工生活费 指符合“下岗人员”定义的下岗职工在原单位领取的无论以何种渠道和各种名义发放的基本工资、比例工资、生活费、补助费、救济金、困难职工补贴等现金和实物折款额。 10、下岗再就业职工指符合“下岗人员”定义的下岗职工,在城镇劳动力抽样时点前一周内以各种形式为取得收入而劳动1小时以上的人。这里所说的“劳动”是指为获取工资、实物报酬或经营收入而从事的国家法律所不禁止的、对社会有益的各种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 11、平均工资及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工业企业主要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工业总产值的定义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二)、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

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三)、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1)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2)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常用经济术语和统计指标解释

常用经济术语和统计指标解释 1.国生产总值(GDP) 指一个国家(地区)领土围,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所生产和提供最终使用的产品和劳务的价值。从生产角度说,它是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增加值之和;从分配角度说,是这些部门的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和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之和;从使用角度说,它是最终用于消费、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流动资产以及净出口的产品和劳务。 2.总产出 指一个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生产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的总和,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活动的总成果,即社会总产品。包括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产出。 3.中间投入 指一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费和使用的所有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各种服务的价值。 3.增加值 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后的余额,反映一定时期各部门、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就是本部门、本单位对国生产总值提供的份额。 4.国民生产总值(GNP) 等于国生产总值加上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净额和财

产收入净额(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和红利、利息、地租等财产收入扣除支付给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的余额)之和。 5.世界上通行的三次产业划分是 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产业结构的划分,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它是世界上通行的产业结构分类,但各国的划分不尽一致。 6.中国的三次产业划分是: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气、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由于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多,围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产业可分为两大部门: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服务部门。具体又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学

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1、统计调查对象:除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单位,均需上报各类服务业财务状况统计报表,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12个行业及其他房地产业1个大类。 2、上报网址:http://60.190.71.140:8010(温州市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报表在线填报系统)。 3、上报时间:2007年年报2008年1月25日前上报。2008年定期报表:3月15日前上报1-2月份统计报表,6月15日前上报1-5月份统计报表,9月15日前上报1-8月份统计报表。 4、报表调整说明: 为与2007年新会计制度做好衔接,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服务业行政、事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调整了以下几个指标: (1)“财政拨款”调整为“财政拨入(补助)收入”,2007和2008年数据对应行政单位“收入支出表”中的“拨入经费”,事业单位“收入支出表”中的“财政补助收入”;2006年对应“收入支出表”中的“财政拨款”。 (2)“人员支出”调整为“工资福利支出”,2007和2008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工资福利支出”;2006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人员支出”。 (3)“公用支出”调整为“商品和服务支出”,2007和2008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2006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公用支出”扣除“各种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科目后的数据。 (4)“各种设备、交通工具及图书资料购置费”调整为“各种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费”,对应数据都可以从当年“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相应科目加总得到。该指标由原来“公用支出”的小项调整为“商品和劳务支出”的并列项,对应的平衡关系也作了调整。 5、主要指标审核关系:

(完整版)统计年鉴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统计年鉴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行政区划和自然资源 行政区划--指国家对行政区域的划分。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4)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5)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6)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国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管辖下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气候--指地球与大气之间长期能量交换与质量交换所形成的一种自然环境状态,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气候既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环境要素之一,又是供给人类生活和生产的重要资源。气温、降水、湿度等气象要素的多年平均值是用来描述一个地区气候状况的主要参数,而各种气象要素某年、某月的平均值(或总量)则可以反映出该时期天气气候状况的重要特征。 自然资源--指人类可以直接从自然界获得,并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资源。自然资源一般可以分成可再生资源和非再生资源两大类。可再生资源指在较短时间内可以再生、可以循环利用的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和海洋资源等。非再生资源指在使用后不能再生的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和地热能源。 土地资源--土地指陆地的表层部分,它主要由岩石、岩石的风化物和土壤构成。土地资源按利用类型可以分为农用地、建筑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水面。建筑用地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筑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滩涂、荒漠、戈壁、冰川和石山等。 耕地面积--指经过开垦用以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面积。包括种有作物的土地面积、休闲地、新开荒地和抛荒未满三年的土地面积。 林业用地面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面积,包括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等。 草地面积--指牧区和农区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盖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积。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种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积。 森林资源--指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林木指树木和竹子。森林指以乔木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与共同作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的总体。 活立木总蓄积量--指一定范围内土地上全部树木蓄积的总量,包括森林蓄积、疏林蓄积、散生木蓄积和四旁树蓄积。 森林面积--指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2以上(含0.2)的林地或冠幅宽度10米以上的林带的面积,即有林地面积。森林面积包括天然起源和人工起源的针叶林面积、阔叶林面积、针阔混交林面积和竹林面积,不包括灌木林地面积和疏林地面积。 森林蓄积量--指一定森林面积上存在着的林木树干部分的总材积。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资源总规模和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也是反映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衡量森林生态环境优劣的重要依据。 森林覆盖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覆盖率是反映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和生态平衡状况的重要指标。在计算森林覆盖率时,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计算公式为: 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水资源--水在自然界中以固体、液体和气态三种聚集状态存在,分布于海洋、陆地(包括土壤)以及大气之中,通过水循环形成水资源。水资源包括经人类控制并直接可供灌溉、发电、给水、航运、养殖等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江河、湖泊、井、泉、潮汐、港湾和养殖水域等。水资源是发展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 地表水和地下水--陆地上的水因空间分布不同,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指分别存在于河流、湖泊、沼泽、冰川和冰盖等水体中水分的总称,又称陆地水。地下水指储存在地面以下饱和岩土孔隙、裂隙及溶洞中的水。 内陆水域总面积--指江、河、湖泊、池塘、塘堰、水库等各种流水或蓄水的水面占地面积。 海洋--是海和洋的统称。洋为地球表面上相连接的广大咸水水体的主体部分。海为地球表面相连接的广大咸水水体被陆地、岛礁、半岛包围或分隔的边缘部分。 海水可养殖面积--指利用滩涂、浅海、港湾进行鱼、虾、蟹、贝、藻等海水经济动植物的人工养殖的水面面积。 径流--指陆地上接受降水后扣除损耗外,从地表和地下向流域出口断面汇集的水流。径流可分为地表径流、地下径流和壤中流。地表径流指沿地表向河流、湖泊、沼泽、海洋等汇集的水流;地下径流指沿潜水层或隔水层间的含水层,向河流、湖泊、沼泽、海洋等汇集的地下水水流。 径流量--指在一定时段内通过河流某一过水断面的水量,用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水资源的丰歉程度。计算公式为: 径流量=降水量-蒸发量 矿产资源--矿产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富集于地壳中或出露于地表达到工农业利用要求的有用矿物。矿产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矿产基础储量--基础储量是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它能满足现行采矿和生产所需的指标要求,是控制的、探明的并通过可行性或预可行性研究认为属于经济的、边界经济的部分,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示。 流域--每条河流都有自己的干流和支流,干支流共同组成这条河流的水系。每条河流都有自己的集水区域,这个集水区域就称为该河流的流域。 外流河--指直接或间接流入海洋的河流。供给外流河河水的区域称为外流区域。 内陆河--指在陆地内部干燥地区,河水沿途消失于沙漠或注入内陆湖泊的河流。供给内陆河河水的区域称为内陆区域。

读懂中国经济发展必须掌握的100个常用统计指标解释

读懂中国经济发展必须掌握的 100个常用统计指标解释 1.什么是GDP?如何全面看待GDP? GDP是英文Gross Domestic Product的缩写,就是国内生产总值。省及省以下称地区生产总值或生产总值,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总规模,在诸多经济指标中居于中心地位,是反映经济运行状况最重要的指标,是用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总体情况的晴雨表。 GDP核算的对象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常住单位,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一定场所、从事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并超过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经济单位。如美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开办的工厂所创造的增加值要计入中国的GDP,而中国公司在美国投资开办的工厂所创造的增加值,要计入美国的GDP。 GDP核算的范围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的生产活动。GDP核算的生产范围包括三部分:第一,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如机械设备制造企业生产的机械设备,娱 1

乐服务企业提供的娱乐服务;第二,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如农民自产自用的粮食;第三,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务和付酬家庭雇员提供的家庭服务的自给性生产,如城乡居民自有住房服务。 GDP是世界组织和各国官方普遍认可、广泛采用的重要经济指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感叹GDP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之所以如此,当然是因为GDP自身的科学性和优越性所决定的:GDP涵盖了国民经济活动的各行各业,计算简便,可操作性较强。它采用“增加值”的概念,剔除了传统总量指标——社会总产值的重复计算,从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上分别统计的新增投入及附加价值,理论上说不重复、不遗漏,比较准确、全面地反映了一定时期内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总量,是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各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经济实力比较的重要指标。 当然,GDP的缺点也十分突出。 第一,GDP忽视了社会生产所消耗的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成本,相反,GDP计算中还记入不少与福利无关的费用(如环境污染恶化导致的居民“抵御性支出”)。

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指标解释

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指标解释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表式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说明 远期和掉期业务统计报表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填报单位:时间:单位:万美元 代 码项目 合 计 银 行 自 身 银行代客 小 计 金融 机构 中资 机构 外资 机构 居民 个人 非居 民个 人 01 02 03 04 05 06 100 经常项目 110 货物贸易 120 服务贸易 12X 其中:银行卡 121 运输 122 旅游 123 金融和保险服务124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

许费 125 咨询服务 126 其他服务 130 收益和经常转移 131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132 投资收益 133 其他经常转移 200 资本与金融项目 210 资本账户 220 直接投资 221 其中:投资资本金222 直接投资撤资223 房地产 230 证券投资 231 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232 证券筹资 240 其他投资 241 其中:跨境贷款 242 外债转贷款250 国内外汇贷款 260 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

261 其中:资本金(营运 资金) 262 代债务人结汇 270 其他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远期履约) 填报单位:时间:单位:万美元代 码项目 合 计 银行 自身 银行代客 小 计 金融 机构 中资 机构 外资 机构 居民 个人 非居 民个 人 01 02 03 04 05 06 100 经常项目 110 货物贸易 120 服务贸易 12X 其中:银行卡 121 运输 122 旅游 123 金融和保险服务124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25 咨询服务 126 其他服务 130 收益和经常转移 131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132 投资收益 133 其他经常转移 200 资本与金融项目 210 资本账户 220 直接投资 221 其中:投资资本金222 直接投资撤资223 房地产 230 证券投资 231 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232 证券筹资 240 其他投资 241 其中:跨境贷款 242 外债转贷款250 国内外汇贷款 260 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 261 其中:资本金(营运

四、几种常见的统计指标与参数

上机实习内容2 几种常见的统计指标与参数 一、描述地理数据集中趋势的指标 1、 平均数(Mean ) (1) 算术平均数(Arithmetic mean ) ① 简单算术平均数(Simple arithmetic mean ) 设有n 个地理数据n x x x x ,,,,321 ,其算数平均数x 可按下式计算: ∑==++++=n i i n x n n x x x x x 1 3211 练习1 求上海市1873-1940年100年内的年平均降水量的简单算术平均数。 /*调用Excel 中的average()函数求样本的简单算数平均数*/ 注意: 样本的简单算术平均数易受极端值的影响,如有以下样本资料: 表1-1 13个样本的属性值 样本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属性值 5 7 5 4 6 7 8 5 4 7 8 6 20 全部资料的简单算术平均数约为7.08,实际上大部分数据(有10个)不超过7,如果去掉第13个属性值20,则剩下的12个数的平均数为6。 ② 加权算术平均数(Weighted arithmetic average ) 设有n 个地理数据n x x x x ,,,,321 ,其权重系数分别为n f f f f ,,,,321 ,其加权算术平均数x 可按下式计算: ∑∑=== ++++++++=n i i n i i i n n n f f x f f f f f x f x f x f x x 1 1321332211 练习2 根据黄土高原西部地区某山区县的人工造林地调查的分组数据求其加权算术平均数。 表1-2 某县人工造林地面积的统计分组数据 (单位:ha ) 分组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组中值 0.5 1.5 2.5 3.5 4.5 5.5 6.5 7.5 8.5 9.5 10.5 频数 25 96 136 214 253 286 260 203 154 85 24 /*运用Excel 中的相对引用功能和求和sum()函数*/ 494.524 962524 *5.1096*5.125*5.0≈++++++= x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对照印发的表格,表内不能填数字的地方,已用“—”注明。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仅参加填写PS1表。 (一)人社统PS1号表 1. 编制数量:指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编制数。 2.从业人员总数: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指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但不含退休返聘人员、借调人员。 3.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指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备的人员。 4.劳务(人事)派遣人员: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本单位通过劳务(人事)派遣方式使用的所有人员。 5.退休人员:指截止本年12月31日,实有退休人员的总人数。 6.系统:事业单位隶属的部门所在的系统。 7.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本表审核要点: 1.行4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行5配备工勤人员的机关单位的填法详见附表举例样式。其余一般事业单位按正常填写。 2.列22行23-26从业人员总数分层次数字要与表3列18行8-11完全一致。 3.列26行23-26退休人员总数分层次数字要与表3列19行8-11完全一致。 4.列21行2、行4、行10、行13、行15-21应为0 5.列22行6=表6列1行21+列19行21-列40行21+列42行21 列22行11=表6列1行2+列19行2-列40行2+列42行2 6.第二行“有参公管理人员的单位”,一般指党校,公益一类,行业为教育 7.行23-26列10-16=行6-12列18-21,两边数字要完全一致。 (二)人社统PS2号表 1.其他等级人员:本类型在册正式人员中尚未评定岗位等级或岗位等级不明确的人员。 2.其他从业人员:除在册正式人员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3.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 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及以下”栏。 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和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 具有学籍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学历均按下一层次学历统计。研究生肄业统计在“大学本科”栏,大学本科肄业统计在“大学专科”栏,大学专科肄业统计在“中专”栏,以此类推。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4.年龄:指统计截止日期时的实足年龄(周岁)。如1955年12月出生的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统计时计算为50周岁;而1956年1月出生的人员,则计算为49周岁。 5.博士: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必须既有学位又有学历) 6.硕士: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既有学位又有学历)

国家统计局最权威统计指标解释

国家统计局最权威的统计指标解释 农业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农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相加即为农业总产值。1957年以前的农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等)。1958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牧业中取消了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办的工业产值;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1980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划归工业。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 粮食产量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其产量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作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油料产量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水产品产量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 猪、牛、羊肉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即胴体重)的重量。 期初(末)畜禽存栏头(只)数指报告期初(末)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农民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大牲畜、猪、羊、家禽等畜禽的存栏数。 耕地面积指可以用来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还包括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面积。不包括属于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或人工草地面积。 农作物播种面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在播种季节基本结束后,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也包括在内。 有效灌溉面积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农用化肥施用量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

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 1、总收入:指统计范围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以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及有关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的农、林、牧、渔、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农民投资、救灾救济等。国家事业单位在农村兴办的属于集体性质的实体,如养鸡场、养猪场等,如果土地所有权仍归乡、村集体所有,当地农民参加生产劳动,其全部收入都应统计在内;如果土地已征用,所有权已转移,则只统计农民参加劳动应分得的那分收入。 总收入中,乡村集体企业收入按各行业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家庭经营中的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按当年收获到手的主副产品计算收入,包括已出售、自食自用和储存的主副产品在内。 总收入应按当年价格核算,也就是按当年经济活动发生时的现行价格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是:各种主产品、副产品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食自用和储存的农副产品,按出售全部该产品(包括出售给国家和在市场上出售的)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由于全国市场价格差别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地区的综合平均价。 2、出售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给国家和其他购买者的当年生产的农、林、牧、渔、工业和其他产品的收入。不包括农民自食自用、赠送亲友部分。该指标用于衡量统计范围内的商品生产情况。 3、乡镇集体企业收入:指乡镇集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及其它企业在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4、村组集体经营收入:指村组集体组织和所属企业在本年度内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 5、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户家庭成员在当年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6、其他经营收入:指除乡镇集体企业、村组集体经营、农民家庭经营三种经营形式以外获得的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 7、农业收入:包括种植业收入和其他农业收入。 8、种植业收入:种植业指利用农作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农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以及果、桑、茶树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大豆、薯类 (包括甘薯、马铃薯等)及其他杂粮作物。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糖料、油料、烟叶、药材、染料、香料等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包括各种蔬菜、菜用瓜、果用瓜、菜用豆、蕃茄等,以及绿肥作物、饲料作物、花卉等,果树包括柑桔、苹果、梨、桃、香蕉等鲜果树,干果树不包括在内。 种植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收获到手的粮食、经济作物、其他作物,以及桑、茶、果(不含蚕茧)等主副产品收入。但生产用的绿肥和青饲料不作为收入,用来沤肥的副产品也不作收入。 出售种植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的粮食、棉花、油料等种植业产品收入。 9、其他农业收入:指农民采集野生植物等获取的收入。如采集野生蘑菇、野生蘑耳、野生药材、野生水果等所获收入。 10、林业收入:林业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林产品以及利用林木的自然特征以发挥防护林作用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干果树(如板栗、核桃)等林木种植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 林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家庭经营当年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收入和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如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紫胶、竹笋、油桐、乌柏子、核桃、板栗、各种林木籽实等收入。桑叶、茶叶、水果、花卉等收入,不应包括在内。 出售林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个人在年度内出售树苗和上述其他林产品收入。不包括出售桑叶、茶叶、水果、野生林产品的收入。 11、牧业收入:牧业指利用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饲养,繁殖以取得畜产品或役用牲畜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饲养业、其他畜牧业。牲畜饲养放牧包括猪、羊、牛、奶牛、马、驴、骡、骆驼等饲养和放牧。家禽饲养包括鸡、鸭、鹅等的养殖。其他畜牧业包括兔、蚕、蜂等小动物饲养等。 牧业收入指当年出售、屠宰的畜禽、其他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包括:①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收入,按出售和屠宰的产品计算。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收入。②活的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的产品(如蛋类、羊毛、兔毛、蜂蜜、蜂蜡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③动物屠宰及死亡后的畜产品(如猪鬃、羊皮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牧区和半牧区农民个人出卖大牲畜收入,应作为牧业收入。农区出售肉用牛的收入作为牧业收入。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畜禽的厩肥不作为收入计算。计算牧业收入时应将农民自产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产品折价收入全部统计在内。狩猎野生动物所获收入也统计在牧业收入中。 12、渔业收入:渔业指养殖及捕捞水生动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海水渔业包括利用海水进行鱼、虾、贝、珍珠、藻类(如海带、海白菜、紫菜)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以及对海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淡水渔业包括内陆水域养殖鱼、虾、蟹、贝类、珍珠等水生动物及对内陆水域水生动物的捕捞。渔业收入是指当年捕捞天然水生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实际收入,包括出售的和自食的部分。 出售渔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年度内捕捞的水产品 (包括人工养殖并捕获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出售所获得的收入。 13、工业收入:工业指采掘自然物质资源和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加工、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矿业和制造业。采矿业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开采和采盐业。制造业包括食品工业、饲料工业、纺织缝纫业、木材加工业、建筑材料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金属冶炼及制造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化学工业、塑料工业等。 工业收入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进行手工加工或简单机械加工制成产品的手工业收入,当年进行各种农产品、副产品加工制成产品的农产品加工收入,如碾米、蔗糖、酿酒、榨油、轧花、煤丝、药材加工等和当年进行各种工业品加工制成产品的收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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