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 计划。因报考生源不足确需调整计划的,要按程序由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三)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录取名单由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招生录取
招生录取
(一)录取。高等学校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 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其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 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二)考生在填报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的志愿时,除按省级招办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 还需写出书面申请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须亲笔签名),省级招办应将考 生书面申请扫描进入考生电子档案,以备高等学校录取时参考。
(三)招生来源计划。非西藏生源招生来源计划由有关高等学校编制并报教育部,由教育部负责审核并分送各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不限民族)。
招生学校
招生学校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 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13所。今后如需调整,由 教育部根据西藏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确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 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号)精神,由中国农业大学等13所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学 生,定向为西藏培养人才。为做好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工作,制定本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5.16•【文号】教学厅[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9号)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04]1号)精神,2005年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应在总结2004年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积极完善办法,确实保证质量的原则,努力打造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的“精品工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申请,经研究,2005年安排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专项计划940人,具体方案见附件一。
该项计划在招生单位国家计划中单列;该项计划所需推荐免试名额单列,不得挪用,未使用的名额作废。
二、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进行推荐工作前,将2005年接收该专项计划硕士生的扶贫县及中学名单通知到推荐学校并在推荐工作开始前公布。
三、2005年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的相关政策仍按教师函[2004]1号执行,具体招生办法见《2005年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招生简章》(见附件二)。
四、已被接收录取的该计划硕士研究生列入200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于2006年5月由录取招生单位上报。
五、《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教育部办公厅二○○五年五月十六日附件一:2005年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招生计划┏━━┯━━━━┯━━━━━━━━━━┯━━━━━━┯━━━━━━━━┯━━━━━━┓┃序号│省份│推荐学校│推荐名额│培养学校│招生计划┃┠──┼────┼──────────┼──────┼────────┼──────┨┃ 1│河北│河北大学│20│河北师范大学│40┃┠──┼────┼──────────┼──────┼────────┼──────┨┃││河北师范大学│20││┃┠──┼────┼──────────┼──────┼────────┼──────┨┃ 2│山西│山西大学│60│山西师范大学│60┃┠──┼────┼──────────┼──────┼────────┼──────┨┃ 3│ 内蒙古│内蒙古大学│50│内蒙古师范大学│50┃┠──┼────┼──────────┼──────┼────────┼──────┨┃ 4│吉林│东北师范大学│40│东北师范大学│57┃┃│││││┃┠──┼────┼──────────┼──────┼────────┼──────┨┃││延边大学│17││┃┠──┼────┼──────────┼──────┼────────┼──────┨┃ 5│ 黑龙江│黑龙江大学│6│哈尔滨师范大学│6┃┠──┼────┼──────────┼──────┼────────┼──────┨┃ 6│江西│南昌大学│20│江西师范大学│70┃┠──┼────┼──────────┼──────┼────────┼──────┨┃││江西师范大学│40││┃┠──┼────┼──────────┼──────┼────────┼──────┨┃││江西农业大学│10││┃┠──┼────┼──────────┼──────┼────────┼──────┨┃ 7│河南│河南大学│30│河南大学│30┃┠──┼────┼──────────┼──────┼────────┼──────┨┃││河南师范大学│30│河南师范大学│30┃┠──┼────┼──────────┼──────┼────────┼──────┨┃ 8│湖北│武汉大学│10│华中师范大学│110┃┠──┼────┼──────────┼──────┼────────┼──────┨┃││华中科技大学│10││┃┠──┼────┼──────────┼──────┼────────┼──────┨┃││华中师范大学│50││┃┠──┼────┼──────────┼──────┼────────┼──────┨┃││中国地质大学(武汉)│10││┃┠──┼────┼──────────┼──────┼────────┼──────┨┃││华中农业大学│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0││┃┠──┼────┼──────────┼──────┼────────┼──────┨┃││武汉理工大学│10││┃┠──┼────┼──────────┼──────┼────────┼──────┨┃││湖北大学│40│湖北大学│40┃┠──┼────┼──────────┼──────┼────────┼──────┨┃ 9│湖南│湖南师范大学│50│湖南师范大学│50┃┠──┼────┼──────────┼──────┼────────┼──────┨┃10 │广西│广西师范大学│33│广西师范大学│33┃┠──┼────┼──────────┼──────┼────────┼──────┨┃11 │重庆│西南师范大学│30│西南师范大学│30┃┠──┼────┼──────────┼──────┼────────┼──────┨┃12 │四川│四川师范大学│35│四川师范大学│35┃┠──┼────┼──────────┼──────┼────────┼──────┨┃││西华师范大学│39│西华师范大学│39┃┠──┼────┼──────────┼──────┼────────┼──────┨┃13 │贵州│贵州大学│30│贵州师范大学│30┃┠──┼────┼──────────┼──────┼────────┼──────┨┃14 │云南│云南大学│40│云南师范大学│90┃┠──┼────┼──────────┼──────┼────────┼──────┨┃││云南师范大学│50││┃┠──┼────┼──────────┼──────┼────────┼──────┨┃15 │陕西│西北大学│20│陕西师范大学│90┃┠──┼────┼──────────┼──────┼────────┼──────┨┃││西安交通大学│20││┃┠──┼────┼──────────┼──────┼────────┼──────┨┃││陕西师范大学│50││┃┠──┼────┼──────────┼──────┼────────┼──────┨┃16 │甘肃│兰州大学│10│西北师范大学│50┃┠──┼────┼──────────┼──────┼────────┼──────┨┃││西北师范大学│40││┃┠──┼────┼──────────┼──────┼────────┼──────┨┃合计│││ 940人││ 940人┃┗━━┷━━━━┷━━━━━━━━━━┷━━━━━━┷━━━━━━━━┷━━━━━━┛附件二:2005年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招生简章一、培养目标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的中学培养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高中师资,以此提高农村中学师资学历水平和综合素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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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严治招,加强管理,深化高校招生改革,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使高校招生制度建设继续取得进展,使招生考试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是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
实施的重点是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设计实施方案,狠抓落实。
二、狠抓考试安全,确保万无一失。
安全保密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生命线和首要任务。
各地要在巩固2004 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常抓不懈,务求实效;确保所有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等安全措施全部达标;加强对雇人代考或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群体舞弊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的防范和打击,使高考违规率进一步下降。
三、严密组织,高标准完成高考分省命题任务。
有关省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
在机构、人员、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加强对命题教师的遴选和组织管理,完善命题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试题质量和命题安全;深化考试内容改革,发挥命题的积极导向作用,推进素质教育。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结果的通知(教高[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你们申请2005年度增设或调整专业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第五次评议会议的评议意见,并在征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设置医学类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05年度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结果印发给你们。
本次公布高校新设置或调整的2594个本科专业和45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1、2),可自2006年开始招生,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公布的内容为准;不同意设置的317个本科专业和8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3、4),不得安排招生;需评估的7个高等学校医学类本专科专业(见附件5),待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招生;同意撤销的2个专业(见附件6)的在校学生要按原培养方案培养至毕业,并保证教学质量。
望你们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加强新增专业建设,控制好医学类本专科专业的招生规模,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附件:1.2005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2.2005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名单3.2005年度经教育部审批不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4.2005年度经教育部审批不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名单5.需评估的高等学校医学类本专科专业名单6.同意撤销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点整理情况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点整理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3.23•【文号】教高函[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点整理情况的通知(教高函[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我部在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3万余个专业点进行汇总、整理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核议的基础上,形成了200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设置汇总情况。
各地上报专业点的整理情况可直接登陆网站查询,网址:,登陆账号和密码不变。
本次整理后拟增设的涉及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目录》外专业共计191个(详见附件一),除特别说明的专业外,原则上均限制在本地区招生。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核定了2005年准许招生的高职高专教育临床医学类专业点227个、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学校举办教育类专业点554个(详见附件二、三)。
以上专业的名称、代码及招生范围均以本通知核定的内容为准。
2005年是《目录》试行的第一年,希望各地加强统筹与引导,对新设目录外专业的教学工作给与更多的关心与支持,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附件:一、2005年同意核定招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目录外专业名单二、2005年同意核定招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专业点名单三、2005年同意核定招生的全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学校举办教育类专业点名单教育部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一:2005年同意核定招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目录外专业名单注:专业代码加有“K”者为国家控制专业,加有“S”者为在少数高校试点的专业,以上两类专业可全国招生;其他专业限制在本地区招生。
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的规定

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的规定文章作者:贵州招生…文章来源:贵州招生考试中心更新时间:2008-1-8 发布:四川美考网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本规定报考条件,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分为“正常报考”和“限制报考”。
对“正常报考”的考生,可报考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对“限制报考”的考生,在其报考学校时进行限制。
第三条外省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须持户口薄在本县(市、区、特区)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填写《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同时提供本人及父或母户口薄、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和本人高中毕业证(应届生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证明)等相关复印件备案。
正常报考条件第四条本人及其父或母在我省有常住户籍,本人高一至高三在我省连续就读,并有我省高中三年学籍。
第五条本人在高考报名前户籍已迁入我省,其父或母经县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按照组织程序已正式调入我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
第六条本人在高考报名前户籍已迁入我省,其父或母在我省从事高科技、新产品开发工作,并持有贵州省科技厅、经贸委、发改委其中一家确认的高科技、新产品开发的证书原件。
第七条其父或母为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在我省三年以上的暂住证明),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三年,高一至高三在我省连续就读,并有我省高中三年学籍。
第八条本人及其父或母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和本人在我省有高中阶段学籍,但不满三年的,若符合以下第(一)或第(二)款之规定的可以正常报考。
(一)其父或母独资依法在我省进行投资开发、从事经营活动、兴办公益事业的,必须有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内的验资报告、税务机关税收凭证,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资金来源为省外资金(须提供投资所在地银行资信证明),投资时间在二年以上。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5.09•【文号】教财[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措施:一是经国务院批准,连续四年保持学费标准的基本稳定;二是为提高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教育收费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建立起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三是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逐步将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四是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统一使用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五是在不断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治理高等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建立了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措施,组织了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经过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高等学校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仍然存在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之外擅立收费项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同时,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研究和解决。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05.06.14•【文号】教学厅函[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05]12号)近年来,少数高等学校通过个人或中介递送新生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造成丢失、延误或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严重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通知书寄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高等学校、各级邮政部门要对通知书寄递工作予以充分重视。
积极协调、相互配合、认真组织寄递工作,确保通知书安全、准确、快速投递。
二、各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天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单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递有关高等学校。
查找工作。
三、各高等学校要健全通知书寄送管理制度,落实经费,明确责任,完善交接手续。
要根据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通知书,并加盖本校校章,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挂号信寄递,寄递时须使用邮政局监制的信封,收件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要填写清楚、准确。
要积极配合邮政部门做好通知书的寄递工作。
四、各地邮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邮政部门在收寄2005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的通知书邮件时,应在信件封面标注通知书字样,并严格按照规定组织作业,一律投递到收件人本人,严禁积压、捎转或随意退回。
对因收件人姓名有误、地址不详、搬迁等原因造成无法投递的邮件,要协调当地省级招办积极寻找收件人;如确需退回,应由收件人所在当地邮局与有关高等学校商定退回事宜,同时将退回原因等书面报告省邮政局主管部门。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二00九年四月二日参动〔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
为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改革,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军,从源头上提高新兵质量,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范围征集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
征集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年龄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程序办法(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
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在高校组织征兵宣传发动,深入搞好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人生理想,充分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二)深入进行调查摸底。
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本辖区内高等学校对所有男性高校毕业生的专业、数量、参军意愿等情况进行普查,摸清思想动态,掌握征集底数。
搞好兵役登记,为做好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三)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适时到高校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身体初检时对视力、肝功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3.25•【文号】教育部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2005年3月25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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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
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现将《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清华大学等53所普通高等学校可面向全国开展招收艺术特长生试点工作,其他普通高等学校暂不参加试点。
二、招生试点学校要加强对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领导,做到测试要求明确、测试程序严格、测评结果公正。
测试标准的制定既要体现不同类型艺术人才的培养规律,又要考虑招收艺术特长生对学校推进互质教育的引导作用。
要根据考生报考情况,合理确定测试合格比例和优秀率。
三、招生试点学校和招生管理部门要健全并加强招生信息公示制度。
招生试点学校要将测试科目、时间、地点,选拔人数,录取办法等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经测试合格的入选考生名单,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二)报送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视为其自行放弃2005年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须在3月底前将各招生试点学校报送的入选考生名单整理汇总后报我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我部将通过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入选考生进行集中公示。
录取结束后,各招生试点学校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三)将本校艺术特长生录取名单报我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四、认真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招生试点学校要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要求的试点学校,将取消其招收艺术特长生的资格。
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
对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舞弊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附 件:1.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办法
2.招生试点学校艺术特长生入选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
3.招生试点学校录取艺术特长生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
教育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五日
附件1: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办法
为活跃高等学校校园文化生活,推进素质教育,保证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对象
符合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具有音乐、舞蹈、戏剧、书画等艺术特长的考生。
二、招生试点学校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华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长安大学等53所普通高等学校2005年可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收艺术特长生试点工作,其他普通高等学校暂不参加试点。
三、招生人数
招生试点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四、艺术特长测试
招生试点学校要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测试标准和测试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校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艺术特长测试科目和办法,测试时间、地点,选拔人数,录取要求等。
各校招生简章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同时向社会公布。
对统一组织艺术特长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招生试点学校应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合格基础上再行测试或确认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
对未统一组织艺术特长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招生试点学校须自行或联合组织测试。
招生试点学校的测试工作应于2月底前结束,并于3月15日前将经测试合格或确认的入选考生名单按《招生试点学校艺术特长生入选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数据库文件)要求报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公示。
各有关省级招办于3月底前将各招生试点学校报送的入选考生名单整理汇总后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教育部将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对入选考生进行集中公示。
五、文化考试
考生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参加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六、录 取
对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艺术特长生入选考生,有关省级招办可根据考生志愿在招生试点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但不低于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对艺术特长测试成绩特别优秀、文化考试成绩低于招生试点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但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报考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招生试点学校应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总数的15%。
未经有关省级招办备案、公示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考生,各有关省级招办不得按艺术特长生有关投档政策投档,招生试点学校亦不得按艺术特长生的有关政策录取。
招生试点学校应于本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之内,按《招生试点学校录取艺术特长生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数据库文件)要求,将本校艺术特长生录取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招生试点学校艺术特长生入选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
文件名:RX+招生试点学校代码.DBF
编号 信息项名称 类型 宽度 信息项含义 信息项说明
1 XM C 24 考生姓名 字间不空,左对齐,缺字用半角??表示
2 XBDM C l 性别代码 1男,2女
3 SFZH C 18 身份证号 左对齐
4 BYXXMC C 20 毕业学校名称 具有艺术特长考生高中毕业学校名称
5 SSDM C 2 考生所在
省市代码
采用国标
6 SSMC C 16 考生所在
省市名称
采用国标
7 CSXM C 20 测试项目名称
8 YXCSJL C 6 学校测试结论 学校艺术特长测试成绩
9 YXDM C 5 招生试点学校代码采用部标
10 YXMC C 30 招生试点学校名称采用部标
说明:1.招生试点学校在3月15目前按此数据库结构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入选本校的艺术特长生资格名单。
2.各有关省级招办在3月底前将各招生试点学校报送的入选考生名单整理汇总后按此数据库结构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电子信箱:yangms@)。
招生试点学校录取艺术特长生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 文件名:招生试点学校代码.DBF
编号 信息项名称 类型宽度 信息项含义 信息项说明
l KSH C 14 考生号
2 XM C 24 考生姓名 字间不空,左对齐,缺字用半角??表示
3 XBDM C 1 性别代码 1男,2女
4 SFZH C 18 身份证号 左对齐
5 BYXX
MC
C 20 毕业学校名称 具有艺术特长考生高中毕业学校名称
6 SSDM C 2 考生所在
省市代码
采用国标
7 SSMC C 16 考生所在
省市名称
采用国标
8 CSXM C 20 测试项目名称
9 YXCSJ
L
C 6 学校测试结论 学校艺术特长测试成绩
10 YXDM C 5 招生试点学校代码采用部标
11 YXMC C 30 招生试点学校名称采用部标
12 GKCJ N 3 高考成绩 考生高考成绩总分
13 DDFS N 3 调档分数线 招生试点学校在考生所在省调档分数线
14 KZFS N 3 控制分数线 招生试点学校在考生所在省批次控制线
说明:招生试点学校在本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之内按此数据库结构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报送本校艺术特长生录取名单(电子信箱:yang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