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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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题库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单选题)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A.当地人民政府B.野生动物保护组织C.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D.国务院正确答案:A:解析:展开解析↓2、(单选题)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的意见。

A.野生动物保护专家B.国家相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C.野生动物保护组织D.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正确答案:D:解析:展开解析↓3、(单选题)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是()。

A.国家动物研究管理部门B.国务院C.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D.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正确答案:C:解析:展开解析↓4、(单选题)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是()。

A.国家动物研究管理部门B.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协会C.国务院D.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正确答案:D:解析:展开解析↓5、(单选题)因科学研究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申请特许猎捕证。

A.野生动物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B.野生动物所在地人民政府C.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D.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部门正确答案:C:解析:展开解析↓6、(单选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

A.国务院B.野生动物保护组织C.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D.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正确答案:D:解析:展开解析↓7、(单选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国家正确答案:A:解析:展开解析↓8、(单选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批准公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正确答案:D:解析:展开解析↓9、(单选题)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受到财产损失的,由()给予补偿。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全警大巡逻,为民保安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大家并不陌生,该法律是1988年制定,历经5次修订,2023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在生态系统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可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面修订,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背景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23年和2023年三次修正,2023年进行了修订。

现行2023版法律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版有以下几点:1、以法律形式落实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等疫情期间发布的各种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和决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施行的2023年2月24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发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定。

2、对刑法新增罪名提供支撑行政法规此次修订行政法,补全了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2023年4月9日起施行《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设的以食用为目的触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对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支撑。

3、新增以食用为目的和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条款,同刑法条款相适配2023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传染病防治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缺乏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检验检疫也仍存在短板。

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概况

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概况

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概况一、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根据国情从实际出发,制定了许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构建包括纵向的层级以及横向的分类,从纵向上来看,我们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包括5个部分:第一,宪法。

《宪法》第9条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作了原则性规定,第26条则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作出了规定。

这些关于自然资源权属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管理提供了立法依据,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指导原则。

第二,法律。

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

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并专设海洋生态保护一章。

该法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同国际法协调与接轨,促进了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健全,对防治海洋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

《渔业法》对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行政法规。

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

其中,《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作了详细规定,为加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第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行政处罚程序》、《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地方政府规章包括:《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

第五,我国参加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条约。

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第四章监督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渔业、畜牧、传染病防治、动物防疫、实验动物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坚持依法保护、禁止滥食、保障安全、全面监管的原则,鼓励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并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邮政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履行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不得违法从事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不得违法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活动。

2020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20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

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

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

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野生动物是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一、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但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

近100年,物种灭绝的速度已超过了自然灭绝速度的100倍,现在每天都有100多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

我国也已经有10多种哺乳类动物灭绝,还有20多种珍稀动物面临灭绝。

这些动物的灭绝给我们带来的损失是永远不可以挽回的。

如果物种不断灭绝,我们人类也无法单独生存下去。

二、食用野生动物极易传染疾病。

野生动物与人类共患的疾病有100多种,如狂犬病、结核、鼠疫、甲肝等。

它们的内脏、血液乃至肌肉中均含有各种病毒、寄生虫,如B 病毒、弓形虫、绦虫、旋毛虫等,有些即使在零下15℃的低温或100℃的高温下也不能被杀死或清除。

稍有不慎,就会得出血热、鹦鹉热、兔热病、脑囊虫、肺吸虫、血吸虫、肠道寄生虫病等。

例如我国主要猴类之一猕猴有10%至60%携带B病毒,而生吃猴脑者感染的可能性更大,一旦染上B病毒,人则必死无疑。

再拿人们吃得最多的蛇来说,它的患病率很高,诸如癌症、肝炎、寄生虫病等几乎什么病都有,在吃蛇的同时这些病就有可能随蛇而来;同时,蛇体毒很多,人喝蛇血和蛇胆酒,它所含有的神经毒会使人四肢麻痹,血液毒能使人出血不止。

而且,随着环境污染加剧,农药的使用,有毒物质通过食物链的富集作用进入野生动物体内,污染物长期积存其中,人食用后极易导致慢性中毒。

另外,一些捕杀动物者经常采用毒药毒杀的办法获取野生动物,其所用毒药常常会残留于被毒杀动物的体内。

再者,在广东地区,由于对饮食力求新鲜,食用生食和半生食,这使得食源性的.寄生虫发病率逐年增加。

据最近的调查,在广东省这种寄生虫病的感染率已达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之完善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之完善

法学迫坛2020年第6期野些动汤保"法律休系之完善□曹兴华(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100029)摘要:野生动物群体有可能引发人类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这一确证足以让我们重新思考人与野生动物之间关系,重新检视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妥适性。

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配套措施、关联立法、地方立法、紧急性立法四个方面检视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其于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配套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应重塑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理念构造,全面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范内容,及时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配套措施,系统修订野生动物保护关联立法,优化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

关键词:野生动物;动物保护;公共卫生;生物安全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20)06-0091-13收稿日期:2020-05-10作者简介:曹兴华{1983—),男,河南洛阳人,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卫生刑法。

根据目前科学研究的证据,尽管新冠病毒宿主或中间宿主有很多可疑指向①,还不能确证新冠状病毒的传播与接触、交易、食用哪一具体野生动物具有确切关系。

但可以确定无疑的是野生动物群体有引发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可能,而这一确证足以让我们重新思考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⑴并重新检视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合理性。

实际上,不仅仅是新冠病毒与野生动物有关,人类的多数传染病都与野生动物有关。

据科学界现有的研究结果,人类约70%以上的新发传染病与野生动物有关。

⑵因此,全面检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问题检视(一)《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配套措施检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配套措施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繁育名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目前科学研究,新冠病毒自然宿主或中间宿主先后指向了蝙蝠、穿山甲、蛇、流浪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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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一项关于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水生野生动的管理及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以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第十条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章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1.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5.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邮,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捕捉证:1.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2.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3.根据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第十五条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

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交通、铁路、民航和邮政企业对没有合法运输证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承运、收寄。

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1.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2.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3.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4.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5.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6.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7.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8.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0元以下。

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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