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为对待
向先履 行方 表示 其将 确定地不再履行合 同义务 ,因此先履行
方 只 能 透过 上 述 外 在 情形 做 出 一 定 程 度 的 主 观 推 测 ,从 而成
就了其 维护 自身利益 的“ 自助 ” 举动。一味解除合 同意味着合 同关 系的结束 , 交易的终结 , 就后履行方带有主观色彩 的推测 而言 , 该救济手段 显然过于激烈和武断。 而不安抗辩权一方面 赋予后履行 方中止履行之权 利 , 确保其现有利益 , 静待对方恢
一
、
预 期 违 约 规 则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关 系
一
以表 明一方将不履行义务 ,那 么到底什 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 方将不履行义务呢?这给实践 中的法律适用 造成了很 大的
英美法 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的关系历来是 争议之所在 ,围绕 二者的联系与 区别 ,众说纷 纭。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 , 试图参考众家学说所长 , 于思辩 中 得出 自己的一点心得 ,即默 示预期违 约与不安抗辩权的 同质
LT l ERAR Y GAL E L RY
文 海 艺 苑
学 科
园 地
论《 同法》 合 上的不安抗辩 权 与预期 违约
刘 坤
( 北京市微 明律 师事务 所 , 北京 10 1 ) 0 0 1
摘 要: 不安抗辩权的本质 , 于赋 予当事人对债务人 缺乏履行能力 的合理主观推 测 , 正是 与给 在 而这
首先 , 明确 第 9 应 4条第 2款以及第 1 8条所规定 的“ 0 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 ”足以表 明该方不履行债 务的主观意 图相 当明显 ,乃是 以积极 主动的 姿态表明其将不履行合 同义务 ,而无论其是否具备 客观上履 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其 次 ,还原 不安抗辩 权作为抗辩权之法定类型在大 陆法 体系内的防御性 质。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后履行一方在客 观上 出现财产恶化状况或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合 同义务之能 力的客观情 形 , 而这些状况 或情形 的出现 , 或是 因后履行一方 主观逃 避债 务的意图所导致( 蓄意转移 财产 、 如 抽逃资金 以逃 避债务 )或是非因上 述恶意逃避债务意 图而 由其他 主客观情 , 形( 如发生生产经 营困难 , 商业信用严 重降低 等 ) 而致 形成难
《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 摘 要]合 同法》 《 确立 的预期违约制度不仅 在条文 的体 系、 内容方 面存在缺 陷 , 更严 重的是 与不安抗 辩权 制度相 互重叠 、 相互嫁
接, 导致 了法律规定缺乏基本 的确定性 , 司法调 节标准不一。我们对这一缺 陷的完 善建议 是 : 以默示 预期违 约制度替 代不安 抗辩权 ; 完
首先 ,合 同法》 于预 期违约的规定失之过 疏。对第 《 关 18条 中的“ 0 明确表示” “ 自己的行为表 明” 、以 并没有 作 出 解释性 的界定 。尤 其是 在默示 预期 违约 的情 况下 , 合 同 《 法》 没有象《 联合 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 同公 约》 美 国统一 和《 商法典》 一样 , 给出较 为客观 、 具体 的适 用条 件 , 以方 便判 断 当事人 是否属于“ 自己的行 为表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 ” 以 ,
务 能 力 的原 因 , “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 “ 失 商 业 信 用 ” 如 经 、丧
文将对其进行 分析 , 并提 出完善建 议。
一
、
《 同法》 合 预期违约制度 的立法缺陷
( ) 文 的体 系安 排 不 合 理 一 条
《 同法》 合 确立 的预 期违 约制 度 , 具体 体现 在第 9 4条 第二项 和第 18条①。其 中, 9 0 第 4条第 二项 规定 在第 六 章“ 同的权 利义务终 止” 是“ 同的解 除” 合 中, 合 的一 种 , 与 不可抗力 、 实际根本违约等并列 , 而第 18条是第七 章“ 0 违 约责任” 中的一种违约形 态 。从 逻 辑上说 , 18条应 该 第 0 是预期违约的总 的制度 的规定 , 可是 它与 第 9 4条第 二 项 又是 并列的关系 , 这样 的安排 实在是 比较 混乱 , 在体 系 上 没能真正形成独立完整 的预 期违约制度 。
论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缺陷及重构

20 . ) 0 92(
{Hale Waihona Puke I 缸会 } I论我国 法上 含同 预期违约 与不安 抗辩的 溜&重沟 缺
沈俐 娜
摘 要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 而不安抗辨发端于大陆法系, 我国 合同法》 则同时确立了这两项法律制度 , 本文在
为了解 决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之问的冲突 , 需要重构
我 国的 预 期 违 约制 度 。
《 合同法》 1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 第 0 “ 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承担违 约 责 任 。。 ”
( ) 于 不安 抗 辩 的规 定 二 关
预期 违 约 不 安抗辩 期待 利 益
文献 标识码 : A
分析预 期违 约与 不安抗 辩的缺 陷的基 础 上 , 出 了对 其的 重建构 想。 提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2 . D9 3 6
一
文章编号 :09 522 0)2 8-1 10. 9(0 90- 8 0 0 0
问、 专业手段、 技术知识去获取“ 确切证据” 事实上将剥夺受害人获得 ,
失 或 可 能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其 他 情 形 。 当 事 人没 有 确 切 证 据 中止 履行 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 《 同法》 6 合 第 9条规 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 6 “ 8条的规定中止履 行 的 , 当 及 时 通 知 对方 , 方 提 供 适 当 担保 时 , 当 恢 复履 行 。 止 应 对 应 履 行 后 , 方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恢 复 履 行 能力 并 f未 提 供 适 当担 保 的 , 对 l 中止 履 行 的 ~ 方 可 以解 除合 同 。 ” 二、 合同法上预期违约 与不安抗辩的缺 陷 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 ( ) 期 违 约制 度 的缺 陷 一 预 承担 违 约责 任 。第 二 款 内容 为 “ 事人 一 方 以 自己的 行 为表 明或 客观 ” 当 1条文分散、 . 体系安排不合理 事实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 预期违约分别规定在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和第七章“ 违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任 。 ” 约责任” 《 同法》 9 中。 合 筇 4条足预期违约的概括性规定, 18条是 第 0 ( ) 安抗 辩 的 重 构 二 不 其法律效果。 合同法将二者并列, 散放在不 同章节, 未形成统一、 完整 1删除不安抗辩权巾所规定的合 同解除权 . 的预期违约制度 , 这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求的。 不安抗辩杖作为延缓抗辩权的一种, 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 只 2 对 “ 要 债 务 ” 认 定缺 乏 明确 的 法律 依 据 . 主 的 期限内不行使 , 而不应发生合同解除效果。抗 辩权行使后, 合同关系 《 同法 》 第 9 合 4条 第 二项 规 定虽 然 间 接 地 填补 了第 18 的空 依然存在, 自的权利、 0条 各 义务关系也不因此而消灭, 只是履行期届至的 白 , 明 当事 人 如 不 履 行 合 同 的主 要 债 务 , H 表 H 构成 预 期 违 约 。但 合 同 当事人因此而不负迟延履行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术质不能衍生 出合 法 未 就“ 主要 债 务 ” 的具 体 含 义作 详 尽规 定 , 使得 审 判 实 践在 认 定主 要 同解 除权 。 债 务时缺少标准尺度, 致使对预期违约的认定缺乏明确详细的法律依 2 进 一步 明 确 不安 抗 辩 权 制 度 的 相关 规 定 . 据。 明确 “ 当担 保 ” 义 。 所 谓适 当 , 即 必须 足 够 和 必 要 。 明确 适 含 也 3 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不够完善, . 缺乏可操作性 “ 合理期 限”的含义,合理期 限意I 味着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期限过 《 合同法》 1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简单规定为“ 第 0 在履行 短 , 履行 方 无法 在 此 期 限 内提 供担 保 或 恢 复履 行 能 力 : 期 限 过长 , 后 而 期 限 届 满 前 要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至 于预 期 违 约 者 到底 应 承 担 什 么 先 履 行 方 无 法 时解 除 合 同利 益 受损 会 增 大 。 , 样的责任、 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并无再多解释 。 合同法对默示预期违约 3 适 当 降低 权 利 人 举 证 责任 的标 准 . 的救济过于简单 ,容易造成解除权的滥用 ,造成当事人 间的利益失 如 果权 利 人 只是 行 使 中止 履 行权 , 当 根据 对 方 的客 观 情 况来 判 应 衡 。0 断是否存在显然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的事实。若权利人直接要
浅论预期违约

浅论预期违约【摘要】预期违约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
预期违约的原因包括经济困难、意外事件、恶意行为等。
其影响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信誉受损等后果。
为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加强沟通、明确责任、设立违约金等措施。
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解决、法律诉讼等。
预期违约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风险管理等措施,有助于降低预期违约的发生率,保障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定义、原因、影响、预防措施、处理方法、结论1. 引言1.1 引言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在合同中明知无法履行或者不愿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故意违背约定,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的行为。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预期违约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方对自身能力的估计不足、对市场环境变化的误判、缺乏诚信意识等。
在商业社会中,预期违约的发生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甚至法律纠纷。
为了有效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尽量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也是重要的预防手段之一。
对于已经发生的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进行处理。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合同权利是每个合同方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积极预防和处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2. 正文2.1 预期违约的定义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时,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此类情况。
预期违约通常指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初,已经预料到有可能出现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已经有所了解,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决方案。
预期违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违约形式,因为合同双方的预期违约意味着双方都意识到可能会有违约情况发生,并在合同中对违约情况进行了约定。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针对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通过赋予非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力,从而维护交易的自由与安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与交往的频繁,导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其先期行、高效性,给非违约方提供法律救济。
针对我国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建议:立法明确预期违约制度的判断标准;扩大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增加对违约方拒绝履行撤回权的规定。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明示默示;救济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以判例方式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在合同成立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救济非违约方被侵害的权力。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实际违约制度主要区别在于违约时间的不同。
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力。
而实际违约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点,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一特点就将其与实际违约区分开来,守约方当事人可以提前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预期违约制度侵害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无论是违约方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结果都将是合同不能履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预期违约救济手段的可选择性,预期违约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本不考虑对方所做的毁约要求,而单方面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论CISG公约对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改进
论CISG公约对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改进作者:李丽来源:《赢未来》2019年第23期一预期违约的性质关于预期违约的性质,法学界有保护即得说(认为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了保护守约方对合同履行到来对方当事人对待给付的即得)、不可能履行说(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出发,认为在预期违约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当违约方在履行期前后都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守约方的利益)、必然违约说(从预期违约的后果出发,当有证据证明违约方在履行期前后都不会履行合同时设立预期违约维护守约方的利益,防止损害扩大)、保护履行期待说(预期违约的设立是从合同设立的目的来看,因为守约方设立合同所达到的目的在履行期到来前落空而违约方所要承担的责任)、实际违约说(从预期违约的后果来看,预期违约最终会在履行期届满后构成实际违约)。
保护履行期待说是我国学界的通说。
二不安抗辩权的性质(一)不安抗辩权属于法定权利,作为实体法的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了限制或免除责任及迟延履行债务等的事由,则尽管一方可以据此在另一方提出请求时进行抗辩,或者说可以以这些事由作为抗辩事由,但这只是提出抗辩,并不是行使抗辩权。
(二)作为抗辩权的一种,正如学者所言抗辩权属于广义形成权之一,乃对抗请求权之权利也,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而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之抗辩,因此只有在一方提出请求以后,另一方才可以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只是给予抗辩权人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而并没有给予抗辩权人某种补救的权利。
这就是说,抗辩权人行使其抗辩权,只能对抗对方的请求,而不能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与抗辩权的性质是相违背的。
因此不安抗辩权需与其他制度结合才能完整的保护先履行人签订合同所达到的预期目的。
三 CISG公约预期违约以及对我国《合同法》上两大制度的完善CISG公约是成功整合两大制度的典范,CISG公约第71、72条是统一国际预期违约制度的重要努力的结果,因此以下来叙述CISG公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作者:孙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本文在评析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而对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交易秩序作者简介:孙洁,福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64-01预期违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发生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般来讲,把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称为“明示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对方当事人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称为“默示预期违约”。
这项制度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交易秩序的安全、减少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抽象,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偏差,所以笔者结合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在《合同法》中与预期违约相关的条款主要有: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就可以构成预期违约,那么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是法官判案的依据,面对这样笼统的规定,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判决案件,这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也为司法腐败的出现提供了温床。
预期违约制度中违约方利益保护问题探析
第 6卷第 2期
20 06年 4月
泰州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
Ju a o azo o t h i ]ntue o r l f i uP ]e ne istt n T h yc a i
Vo . No2 1 6 . Ap .0 6 r 0 2
在实际违约发生时, 非违约力 承捐减轻损失 的义务在各 国都有明确规定。如美 《 一 统一 商法典》 第
275 - 1 条第 2 款规定“ 当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交货时 , 如果买方能够补进替代货物或采取其它方法而他
没有这样做 , 他就无权就 由此所致的间接损失得到赔偿 。《 ”公约》 7 条 、通则》 7 .条也都有对受 第 7 《 第 .8 4 害方减轻损失义务的规定 。我国《 合同法》 l9 第 l 条也做 了类似的规定。 上述规定只针对实际违约时非违约方的,这一义务是否应施加于预期违约制度中的非预期违约方
( 即受害方 ) 对此《 同法》 呢? 合 没有明确 。 受害方是否要承担减轻损失的义务关系到以哪一时间来计算受
作者简介 : 张振 中(9 5 ) , 17 一 男 汀苏 泰州 人, 助教
维普资讯
2 0
泰州职业技术 学院 学报
第2 期
害人的损失 : 一是受害人知悉对方有预期违约行为时 ; 二是受害人接受对方预期违约并解除合 同和采取 其他救济措施时 ; 三是对方实际违约时。显然不同时间存在不 同的损失 , 笔者认为法律从诚实信用原则 发设立预期违约制度 、 授予受害方选择救济方法 的权利 , 同样也应要求其承担减轻损失的义务。 案例 1在 16 年英 罔法 院审理的 Wh e& C r r t v Mc r 0 一案中 , : 92 i t a e Ld . Ge r t . g 被告 同意在 原告 的废 物箱上做广告 , 为期 3 但被告在签订合同后立即拒绝履约 , 年。 构成预期违约。 但原告不接受违约 , 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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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王彪正( 9 3 , 包头人 , 15 一) 男, 经济师, 主要从 事审计监察工作。
51
王彪正 : 合 同法》中预 期违约制度存在 问题 分析 《
形 、 移财产 、 逃 资金 以逃避 债 务 等 四种情 况 作 为 转 抽
任 。但 《 同 法 》中并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这 个 违 约 责 任 合 的承担 方式 , 则 上 讲 , 几 种 方 式 可 以适 用 : 是 原 有 一
( 包括合同主要债务 ) 为默示毁约。我 国《 同 的, 合 法》 创设预期 违约制度 , 效地加大对债权人利益 有
的保护力度 , 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 的救济措施 , 防止 实际违约的发生 , 当发生预期违约时索赔有据 , 同时
收 稿 日期 :O O一0 2L 5—0 8
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成默示预期违 约?看其是否构 成默示 预期 违约 , 以 可
从 当事 人 的行 为判 断 , 同时也 可以根 据客观事 实进行
判断, 而不仅限于依当事人的行为判断。《 合同法14 9 条第 2 项规定“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方面判断默示预
期违 约 , 而没有 规定从 客 观事 实方 面的判 断 , 易导 容 致预期 违约制度 的滥 用 , 并有违鼓 励交易原 则 。针对 这 种情况 , 专家认 为 , 可将经营状 况严重 恶化 、 丧失 商
一
我国《 合同法》 1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第 0
同时在《 同法》 9 条第 2项规定: 在履行期限 合 第 4 “ 届 满之前 , 当事 人 一 方 明确 表 示不 履 行合 同 主要 债 务 , 方 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 合 同” 。这 在 我 国是 一 对 …
种创 新 的制度 , 我 国《 同法 》 对 合 的完善 有 着积 极 的 意义 , 同时也 带 来 了具体 操 作 中的 困难 。预 期 违 但 约制 度是 积极 、 动 的制 度 , 经认定 预期违 约 的构 主 一
更加体现 了“ 诚实信用原则” 及合同的严肃性 , 即使
合 同履行 期未 到 , 毁约 同样要 承担违 约责任 , 有效 更
地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 维护法律秩序 , 尽量减少和 预 防纠纷 的产 生 , 而促 进 市 场经 济 健康 有 序 的发 进
展, 使我 国违 约形 态体 系和 内容更加 丰富和 完善 , 缩
小 了我 国立法 与世 界先 进 国家的差距 。 三 、 国预期 违约 制度 的应用 我
家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 99年 1 月 1日起 O 施行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也在不同程度上 采纳了该项制度 , 完善了我国合同的违约形态体系。 尽管如此 , 由于《 合同法》 对预期违 约条文规定过于 简陋, 理论 界 和实务 界都 莫衷 一是 、 争议 很大 。
王 彪 正
( 头 职业 技术学 院 纪检 监察 审计 处 , 包 内蒙古 包 头 04 3 ) 100
摘 要 : 期违 约是 为解 决合 同生效后 至履 行前 发 生在 合 同履 行 上 的危 险 的 一种 制度 。 阐述预 期 预
违约 制度 的概 念及基 本 内容 , 出我 国《 同法》 于预 期 违 约制 度 规 定 的缺 陷, 指 合 关 并提 出完善预 期
违约 制度 的建 议 。 关键 词 : 期违 约 ; 同法 ; 行 预 合 履
预期违 约制 度 的产些 合 同 的履 行 会 出现 许 某 多难 以预 料 的新 情 况 , 能 会 使 合 同 出现无 法 履 行 可 或者无 法 完全履 行 的 情 况 , 而 给 合 同 的相 对 方 造 从 成不 利 的后 果 , 对 当事 人权 利 造 成 侵 害 。在 这 种 会 状况 下 , 期违 约制 度 自然诞 生 , 逐 步成 为许 多 国 预 并
来之 前承 担违 约责 任 , 也是最 大 的一个特 点 。 这 1 明示预期 违 约 的适 用 . 在 实践 中 , 于明示预期违约 当事人 采取 明确 的 鉴 意思表示 , 于一种 明显 的、 定 的毁 约 , 属 确 比较容 易判
断, 但在实践经济活动中, 比如金融活动中, 明示毁约 就鲜有发生 , 默示毁 约 的情况偏 多。如何 判断是否 构
成 , 权人 就 可 以向法 院起 诉 , 违 约方在履 行期 到 债 让
、
预 期违 约制 度 的概 念
预期 违 约制 度 源 于英 美 法 系 , 是 指在 合 同有 它 效成 立后履 行期 到来 前 , 一方 当事 人肯 定地 、 明确 地 表 示他 将不 履行 合 同或~方 当事人 根据 客观 事实 预
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 同时 , 法律允许另一方 当事人 采取 相应 的补 救措 施 的一种 法律 制度 。 二 、 国的预 期违 约 制度 我 我国现行的《 同法》 18 合 第 0 条规定 : 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 对方 可 以在履 行 期 限届 满 之 前 要 求 其 承 担违 约 责任 。这 是 我 国对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的概 念 做 出 的规 定。根据《 合同法》 18条、4条 的规定 , 第 0 9 在履行 期 限届 满 之前 , 当事 人一 方 以“自己的行 为 ” 明不 表 履行 ( 括 “ 会 ” 行 和 “ 能 ” 行 ) 同 义 务 包 不 履 不 履 合
21 0 0年 6月
包 头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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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1卷
期
《 同法》 合 中预期 违 约 制度 存在 问题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