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施工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铁路施工过程中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
2. 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3. 各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 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有权制止和报告。
三、安全生产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5)应急救援预案;(6)安全操作规程。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安全防护措施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噪等措施,降低施工环境对人员健康的危害。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 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及时高效的原则。
3. 对事故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铁路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2. 本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铁路行业规章制度(铁路劳动安全)

四、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人身安全规定 (四)本线封锁时邻线(线间距小于6.5 m)来车下道规定
1.领线最高速度不超过120 km/h (含)时,本 线可不下道。 2.领线最高速度120 km/h到160 km/h(含)之 间时,本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 3.领线最高速度超过160 km/h时,距离不小于 2000 m 。
三、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四、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人身安全规定 (一)距钢轨头部外侧的距离
距钢轨头部外侧的避车距离是下道避车的横 向安全距离 1.最高速度< 120 km/h时,一般应满足2 m。 2.最高速度120 km/h到160 km/h之间时, 不小于2.5 m。 3.最高速度160 km/h到200 km/h之间时, 不小于3.0 m。
二、铁路运输系统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关键点通用控制措施
通用措施规定在铁路既有线从事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落实下列劳动安全 控制措施:
3.行车、特种作业人员,机械 设备、工具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安 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 上岗。
4.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 戴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具,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前行列车因故樱车 司机和运转车长均违窜 后续列车自停故潭 司机误认信号加速运行
一、事故概况
1991年1月31日零时50分,哈尔滨局佳木斯分局绥佳线香兰至木良间 K303处,892次货物列车由于机车差示压力计误动作,使柴油机连续停机, 由于乘务员技术水平低,未能排除故障迫使列车在区间停车。后续4102次单 机,因机车自动停车装置关机运行,违章闯过木良站第二接近红灯信号机进 入有车分区,后又开汽运行,于零时57分与892次列车尾部相撞。造成892 次运转车长死亡;守车报废,货车小破1辆,机车小破1台;单线中断行车5 小时05分;直接经济损失41760元。构成行车重大事故
铁路劳务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铁路劳务工的安全管理,保障铁路施工和运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铁路施工、维护、检修等劳务用工单位及劳务工。
三、安全管理职责1. 劳务用工单位(1)负责劳务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劳务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对劳务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4)加强对劳务工的劳动保护,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 劳务工(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2)遵守铁路施工、维护、检修等安全操作规程。
(3)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
(4)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劳务用工单位应定期对劳务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铁路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2)铁路施工、维护、检修等安全操作规程。
(3)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4)事故案例分析及应急处理措施。
2. 劳务工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1. 劳务用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劳务工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3. 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1. 劳务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2. 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3. 劳务工对自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七、劳动保护1. 劳务用工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务工正确使用。
2. 劳务用工单位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性能良好。
八、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车辆段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车辆段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某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哈铁劳卫【2007】1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段管内所有车间(含劳动服务公司)部门。
第四条安全质量科是段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依据《事规》等有关规定,负责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车间、部门、劳动服务公司接受安全质量科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分工和职责第五条劳动安全工作实行车间(部门)具体负责,安全质量科负责日常管理,段、车间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和维护职工权益职责。
第六条安全质量科设劳动安全专职,车间、科室、劳服公司设兼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第一管理者是劳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八条段劳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建全和完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劳动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3.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大检查和各项攻关活动,落实安全措施,整改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4.按规定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5.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贯彻执行《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6.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事故性质和责任不清、教训和措施不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原则,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基础工作第九条劳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要纳入到段和车间职工教育整体计划中,计划完成情况要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
第十条段、车间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季节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每年进行春秋两次全员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段、车间、班组对“三新”人员(新人、新职、新岗)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1—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哈尔滨铁路局文件哈铁劳卫〔2007〕139号—2—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新体制下哈尔滨铁路局(以下简称“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令)、《生产事故报告—3—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493号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0号令,以下简称《事规》) 和《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铁监管安[2007]12号,以下简称《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路局管内所有单位(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系统所属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控股合资铁路,下同)。
第四条哈尔滨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局安监室”)是哈尔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办事处安监室”)是路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局安监室业务指导,依据《事规》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承担辖区内及局安监室指派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分工和职责第五条劳动安全工作实行单位具体负责、业务处(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处,下同)归口管理、安监系统监督检查的劳动安全管理体系。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和维护职工权益职责。
第六条局安监室和办事处安监室均设专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业务处、单位设专(兼)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
铁路劳动安全守则

铁路劳动安全守则铁路运输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货物运输的重要方式。
然而,铁路工作环境复杂,涉及到众多的设备、设施和作业环节,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铁路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制定并严格遵守铁路劳动安全守则至关重要。
一、通用安全守则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铁路职工必须按时到岗,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睡岗。
在工作时间内,要集中精力,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聊天、看报纸等。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鞋、手套、护目镜等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良好。
3、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在进行任何操作前,要仔细检查设备、工具和环境,确保安全可靠。
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了解和掌握常见的安全事故类型、原因和预防措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5、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工作场所要保持整洁、卫生,物料摆放整齐,通道畅通无阻。
及时清理垃圾、杂物和油污,避免滑倒、绊倒等事故的发生。
二、行车作业安全守则1、车站作业安全(1)在车站工作的职工,要严格遵守车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2)在接发列车时,要站在规定的位置,注意列车的运行状态和信号显示,及时避让列车。
(3)在进行调车作业时,要严格按照调车计划和信号指示进行操作,加强瞭望,注意车辆的动态和人员的安全。
2、机车乘务员作业安全(1)机车乘务员在出乘前要充分休息,保证精力充沛。
出乘时要携带齐全相关证件和工具。
(2)在运行中,要严格遵守列车运行图和各项限速规定,加强瞭望,注意线路状况和信号显示。
(3)遇有突发情况,要果断采取措施,确保列车的安全运行。
3、车辆检修作业安全(1)车辆检修人员在作业前,要确认车辆已经停稳,并采取可靠的防溜措施。
哈尔滨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施工组织与管理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Ⅰ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4小时以上的施工;(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6小时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施工天窗: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不应少于180min。
维修天窗应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
维修天窗原则上应安排在昼间,并满足作业轨温条件。
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必须提前确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并制定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的措施。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路劳动安全守则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路劳动安全守则随着铁道交通的不断发展,铁路劳动安全成为确保铁路运营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为了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铁路运输的可持续发展,铁路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安全守则。
本文将介绍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路劳动安全守则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安全基本原则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路劳动安全守则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
以人为本是指将人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预防为主是指在工作中要注重事前预防,通过制定科学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综合治理是指采取多种措施,综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工作环境和设备安全可靠。
依法治理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强化监管和执法,加强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
二、劳动安全责任铁路劳动安全守则明确了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
企业是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保障员工安全。
员工是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防护设备,积极参与培训和演练,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参与劳动安全保障工作。
三、劳动安全管理要求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路劳动安全守则要求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制订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范、紧急救援预案等,明确各项规定和流程,确保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包括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应急处置演练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3. 预防事故风险:企业应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完善事故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4. 强化安全监控和管理:企业应加强对装备设施的监控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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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新体制下哈尔滨铁路局(以下简称“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令)、《生产事故报告—3—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493号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0号令,以下简称《事规》) 和《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铁监管安[2007]12号,以下简称《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路局管内所有单位(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系统所属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控股合资铁路,下同)。
第四条哈尔滨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局安监室”)是哈尔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办事处安监室”)是路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局安监室业务指导,依据《事规》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承担辖区内及局安监室指派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分工和职责第五条劳动安全工作实行单位具体负责、业务处(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处,下同)归口管理、安监系统监督检查的劳动安全管理体系。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和维护职工权益职责。
第六条局安监室和办事处安监室均设专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业务处、单位设专(兼)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单位第一管理者是劳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4—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八条路局综合部门劳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铁路法》、《职业病防治法》、《493号条例》、《条例》、《事规》、《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制度、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2.依法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和问题,有权当场停止作业,并责令整改;3.按照《事规》和《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和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改(扩)建工程施工项目与劳动安全卫生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5.组织审查职业危害治理的项目、方案,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监督各单位劳动卫生设施设备管理;6.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
贯彻落实《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7.组织多种形式的劳动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5—8.总结和推广劳动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安全预警装置;9.分析劳动安全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劳动安全攻关活动,兑现奖惩。
第九条路局业务处劳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系统劳动安全实施措施和控制办法,监督检查落实情况;2.开展劳动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劳动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3.结合实际,开展劳动安全攻关活动。
对本系统各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与评估;4.参加本系统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事故的原因和教训,负责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条办事处(安监室)劳动安全职责1.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铁路法》、《职业病防治法》、《493号条例》、《条例》、《事规》、《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有权当场停止作业,并责令整改;2.检查指导辖区内单位开展劳动安全攻关和竞赛活动;3.依据《事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承担辖区内及局安监室指派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6—4.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用品的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单位劳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建全和完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劳动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3.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大检查和各项攻关活动,落实安全措施,整改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4.按规定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5.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贯彻执行《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6.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事故性质和责任不清、教训和措施不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原则,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基础工作第十二条劳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要纳入到路局、单位的职工教育整体计划中,计划完成情况要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
第十三条业务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季节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7—第十四条单位每年要进行两次全员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对“三新”人员(新人、新职、新岗)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路局每年对两级劳动安全监察和业务处、单位的劳动安全专(兼)职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业务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实施细则和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业务处、单位、车间、班组要建立劳动安全管理台帐和基础资料。
月份工作计划总结、季节性人身安全措施、关键控制点、应急救援预案、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记录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和落实路局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害作业点治理、防暑降温、保健食品发放、女工保护等劳动保护文件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
第四章检查和控制第二十条局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室要根据各时期工作重点,对局管内、辖区内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重点作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和控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并跟踪整改情况。
—8—第二十一条业务处要根据专业管理实际,对本系统各单位的机制建设、日常管理、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剖析,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专业管理及现场作业问题。
第二十二条单位、车间要强化现场作业过程控制,加大对惯性“两违”问题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及时反馈上报,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班组要坚持“班前预想、班中检查、班后总结”制度,作业人员作业中要做到“自控、互控、他控”。
第二十四条安监室、业务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定量,认真组织落实,并把检查定量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同时要坚持单位月检查、车间旬检查、班组日检查制度。
第五章伤亡事故管理第二十五条事故类别及适用范围1. 铁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⑴机车车辆冲突;⑵机车车辆脱轨;⑶机车车辆火灾;⑷机车车辆爆炸;⑸机车车辆撞轧挤压(包括上述4种情况以外的机车车辆运行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列车、单机、溜放车辆、轨道车、翻斗车、电瓶车以及其它厂内机动车辆等);⑹铁路起重机械伤害(包括在段内、站内、库内等进行的—9—起重装卸机械运转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救援起重机等各种起重机械、叉车、千斤顶等);⑺铁路作业机械伤害(适用于各种机床、机械、铲运机、装载机、拖拉机、传送带等运转中造成的伤害);⑻铁路设备电击伤害(适用于接触网、电力贯通线以及其他电力设备电击伤,感应电击伤,电灼伤等);⑼铁路登高作业伤害(适用于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伤害,不含电击后坠落);⑽铁路营业线施工伤害(适用于施工中因坍塌、冒顶片帮、物体打击、爆破、透水、淹溺、火灾等造成的伤害);⑾急性工业中毒;⑿铁路压力容器爆炸(适用于站场内、段内、库内等场所及机车车辆上的压力容器爆炸);⒀铁路交通其它伤害(系指上述各类事故以外的其他伤害)。
2.非铁路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⑴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①机动车辆伤害(适用于机动车辆运行中发生碰撞、倾覆、溜逸、挤压等造成的伤害);②机动车辆火灾(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火灾造成的伤害);③机动车辆爆炸(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爆炸造成的伤害);—10—④机动车辆其他伤害(适用于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⑵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分类和适用范围按照《493号条例》规定,参照附件1分类执行。
第二十六条伤害程度和事故等级按附件2 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后,相关单位要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现场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迅速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由公安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生产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规定方式和程序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按照《事规》(安监报3或安监报6-1)所列项目填报。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更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如有违反严肃查处责任人,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调查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较大事故:由路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事处安监室及有关业务、综合、公安、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一般事故:由局安监室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局、—11—办事处安监室及有关业务、综合、公安、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轻伤事故:由辖区内办事处安监室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办事处安监室劳安组及有关业务、综合、公安、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三十条发生有从业人员伤亡的一般以上事故,由局安监室(或委托铁路办事处)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报告。
第三十一条发生从业人员轻伤事故,由办事处安监室负责调查和处理,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发生从业人员伤亡一般和较大事故,由局安监室负责进行调查和处理,办事处安监室和有关部门参加,相关单位配合调查。
第三十二条发生事故后,事故调查成员组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必要时局安监室可指派就近的异地办事处安监室,按照《事规》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和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