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63页文档资料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在当前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保理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二、业务范围本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包括保理公司、商业银行等。
三、保理业务管理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保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保理交易风险。
2.公平原则:保理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证各方权益。
3.信息披露原则:保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各方披露与保理业务相关的信息。
4.合作共赢原则:保理机构应与各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促进业务发展。
四、业务申请与审批1.申请资格:保理机构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
2.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相关机构提交保理业务申请,包括业务计划、资质证明等文件。
3.审批程序:相关机构应对保理业务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质、信用等进行评估,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五、业务操作与管理1.业务合同:保理机构与委托人应签订明确的业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业务期限等。
2.业务文件:保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文件管理制度,包括存档、备份等措施,保证业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业务资金管理:保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4.业务风险控制:保理机构应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散等措施,提高业务风险控制能力。
5.业务信息披露:保理机构应及时向委托人披露与保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业务进展、风险提示等。
六、法律责任与监管1. 相关机构应依法对保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2. 保理机构及从事保理业务的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存在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总结本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保理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与其他各方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旨在为企业提供融资和应收账款管理解决方案。
为了规范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参与方。
保理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二、业务定义与分类(一)保理业务定义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二)保理业务分类1、按照保理商是否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2、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3、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商数量,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三、业务流程(一)客户申请卖方企业向保理商提出保理业务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发票、发货凭证、应收账款明细等。
(二)尽职调查保理商对卖方企业和买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企业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交易背景真实性等。
(三)额度审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保理商对卖方企业核定保理融资额度,并确定保理业务的相关条件,如融资利率、手续费、期限等。
(四)应收账款转让卖方企业与保理商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五)融资发放在完成相关手续后,保理商按照约定向卖方企业发放融资款项。
(六)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商对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包括建立销售分户账、记录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等。
(七)账款催收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保理商按照约定方式对买方企业进行催收。
(八)还款结算买方企业支付应收账款后,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卖方企业。
四、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卖方企业和买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关注买方企业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以及卖方企业的履约能力和信用记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保理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操作细则。
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可以确保保理业务的安全性、合规性和高效性,促进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概述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保理业务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保理业务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下面将从市场准入、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方面介绍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二、市场准入(一)市场准入资格要求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场准入的资格要求。
具体包括注册资本、业务经验、业务规模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机构才有资格从事保理业务。
(二)市场监管机构保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工作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
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监管规则、监督市场运行、处理违规行为等。
同时,监管机构还要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三、业务操作(一)业务辅助工具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鼓励使用科技手段提高业务操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例如,可以利用电子签章、互联网技术等手段进行电子合同签署和业务信息管理,提高数据处理的速度和准确性。
(二)资金流程管理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对资金流程进行了规范。
具体包括合同签署、资金划转、还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措施。
同时,要求各参与主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流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四、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各参与主体在进行保理业务前对风险进行评估。
这包括客户信用风险、业务操作风险等多个方面。
评估的结果将为业务操作和决策提供依据,帮助降低风险。
(二)风险防控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防控的措施。
包括严格的业务审核、适度的抵押物要求、有效的担保措施等。
同时,要求各参与主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自查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五、监督与处罚为了确保保理业务的合规运营,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与处罚的措施。
保理事务管理办法

保理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风险控制,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本公司受让供应商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并为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一项或多项综合金融服务。
第三条保理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规经营的原则,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客户申请供应商向本公司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发票、发货凭证、应收账款明细等。
第五条尽职调查本公司对供应商和买方进行尽职调查,核实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估供应商和买方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
第六条业务审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确定保理业务的额度、期限、费率等关键条款。
第七条合同签订经审批通过后,本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应收账款转让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本公司,并通知买方。
第九条放款在完成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发放融资款项。
第十条贷后管理本公司对保理业务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控,包括但不限于监控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供应商和买方的经营状况变化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信用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对供应商和买方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管理。
加强对交易背景的审查,防范虚假交易和欺诈风险。
第十二条操作风险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标准和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防范操作失误和内部舞弊风险。
第十三条法律风险管理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确保保理业务的开展符合法律规定。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法律风险,明确相关条款,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市场风险管理关注市场动态和行业变化,及时调整业务策略,防范因市场波动和行业风险给保理业务带来的不利影响。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下载后可编辑复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下载后可编辑复制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保理业务发展,规范保理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法律和行业规范,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如下:(一)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在保理业务中,卖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
(二)买方: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
在保理业务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三)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债权并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四)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
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书面、传真、电子等)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五)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
本办法中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其它经总行认定的债权。
(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我行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七)付款期:指自应收账款形成之日起到商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之间的期限。
如商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期,可参考过往交易记录中的付款期和行业惯例进行确定。
(八)保理融资: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行为。
保理融资有预支价金和保理授信两种方式。
(九)融资宽限期:指在实际业务中,我行在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之外,为了保证保理融资不会意外逾期,给予卖方额外的融资期限。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主文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主文)中国工商银行国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国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
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二)销货方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但对购货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
第八条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四)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 融资期限:根据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和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 一般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1个月,最长不得晚于应收账款 还款日后3个月,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 产品定价: 1、有追索权保理可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预扣利息 的利率可选择贴现利率或贷款利率,后收利息的利率按照同期限 档次贷款利率执行;无追索权保理利息在融资发放前扣除,利率 可选择贴现利率或贷款利率。 2、手续费:有追索权保理按发票实有金额的0.1%—1%收取;无 追索权保理按发票实有金额的0.2%—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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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型和隐蔽型保理业务
• 1.概念 • 公开型保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 方的保理业务。 • 隐蔽型保理: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 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 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 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 2.债权转让通知书 • 隐蔽型保理业务需要将我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送达购售商品
购货方
3 调查双方资信及交易情况
销货方 (保理申请人)
销货方开户行 (保理行)
业务办理条件 ——单保理
• 购销双方均须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或 政府部门的零余额账户。
销货方
AA-(含)以上 有追索权保理 A+、A、A不限 A- (含)以上
购货方
BBB+(含)以下
AA-(含)以上
办理隐蔽保理,销货方须在BBB(含)以上 无追索权保理 BBB(含)以上 AA-(含)以上,或符合 条件的政府、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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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方需提交的材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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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
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第 15 页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第 16 页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五)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七条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二)销货方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但对购货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
第八条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四)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五)总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九条办理保理业务一般无须另行提供担保。
但保理行认为有必要的,第 17 页也可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第三章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第十条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
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90%;对购销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100%。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十一条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个月。
保理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二条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1.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2.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第十三条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利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采取以下两种方第 18 页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一)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二)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第十四条保理业务手续费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工银发[2006]137号)在融资发放前一次性收取。
第四章单保理业务条件及操作流程第十五条办理单保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销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货方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较低;具备回购应收账款的能力。
(二)购货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恶意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办理有追索权单保理,须满足以下条件:1.销货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购货方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2.销货方信用等级为A-、A或A+级的,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3.销货方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下的,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A-级(含)以上;4.对购货方不在我行开户,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不受上述关第 19 页于购货方信用等级的限制:(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美元;(2)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持续经营时间不短于三年;(3)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50%以上)须为《财富》杂志最新评出的世界500强企业或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其控股股东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企业注册总额超过1亿美元;5.对以符合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6.办理隐蔽保理,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
(四)办理无追索权单保理,须满足以下条件:1.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
2.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A级(含)以上,或符合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条件;3. 购货方须在我行开立账户;对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购货方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美元;(2)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持续经营时间不短于三年;(3)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50%以上)须为《财富》杂志最新评出的世界500强企业或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其控股股东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企业注册总额超过1亿美元。
第 20 页第十六条对能够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方式的单保理业务,可不受第十五条准入条件的限制。
第十七条销货方向我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保理业务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购销合同;(四)商业发票;(五)对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销货方须提供经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可参照附件或使用经当地有权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确认函);对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其他类型国内保理业务时,应尽可能取得《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销货方开户行受理销货方保理业务申请后,须对销货方和购货方资信及交易情况进行调查与审查,重点分析以下内容:(一)应收账款及购销双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二)购销双方资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三)购销双方的购销关系是否良好稳定,购销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购销双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判断购货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销货方的回购能力;(四)购货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购销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购货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第 21 页单、提货单等单据,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五)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货款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六)对购销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等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七)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判断销货方是否重复融资;(八)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要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并要关注购货方的最终商品销售后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九)对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应对应收账款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以及政府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向购货方核批的年度相关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十)对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应对销货方纳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情况、购销双方以往合作记录和相关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十一)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还应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第十九条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销货方开户行根据授权与销货方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向购货方书面通知有关保理事项及我行指定收款账户;办理隐蔽保理,可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通知购货方。
第 22 页第二十条销货方开户行根据审批结果落实融资发放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应收账款收款专户、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移交有关法律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融资后管理(一)销货方开户行将销货方留存的发票原件交运行管理部门代保管(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原件的除外),并将加盖销货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入信贷业务档案库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