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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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商业保理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经与保理客户签订保理合同,向保理客户提供国内保理融资支持,收购保理客户销售应收账款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三条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守“知客户、识客户、管客户、保客户”的原则,掌握保理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及经营状况,建立健全的客户评价体系,保障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条国内保理业务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业务审批质量、加强业务监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明确风险处置流程等。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的受理范围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企业主体合法、稳定,经营范围正当、合理,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稳健,业绩良好,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3.销售合同履行情况好,应收账款质量高;4.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风险。

第六条保理客户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保理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3.保理客户的销售合同及相关的原始凭证;4.保理客户的应收账款清单。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的业务流程如下:1.商业银行与保理客户签订商业保理协议;2.商业银行审核保理客户资质后,与保理客户签订保理合同;3.保理客户向其销售的客户发出货物或提供服务,并提出收款要求;4.商业银行审核保理客户的销售合同及应收账款清单,对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予以收购;5.商业银行向保理客户支付保理融资款,并收取相应的保理手续费及利息;6.商业银行对应收账款实行跟踪管理,掌握实时风险动态,及时制定风险对策;7.保理客户按照约定时间向商业银行归还本金、利息及手续费。

第八条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守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禁止违反诚信原则,损害保理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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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定义及分类 (4)第三章客户及产品政策 (7)第四章部门职责 (13)第五章业务受理 (15)第六章保理业务审查、审批 (16)第七章保理业务的实施 (17)第八章应收账款的结算和融资清偿 (21)第九章特定情况处理 (23)第十章贷后管理 (24)第十一章附则 (28)附件: (28)附件1.《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申请书》 (30)附件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31)附件3.《应收账款转让审核表》 (32)附件4.《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33)附件5.《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52)附件6.《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合同》 (65)附件7.《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合同》 (68)附件8.《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核准书》 (70)附件9.《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放款审核表》 (64)附件10.《监管账户转款通知书》 (74)附件11.《国内保理争议通知单》 (75)附件12.《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 (76)附件13.《国内保理(应收账款)台账》 (78)附件14.《争议情况调查表》 (79)附件15.《应收账款提示付款通知书》 (80)附件16.《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函》 (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国际保理通用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国内惯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开展而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二、业务范围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银行为保理客户(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服务,承担信用风险,改善交易双方融资和资金周转状况的业务,包括进口保理和出口保理两种业务。

1. 进口保理银行为进口商提供保理服务,即承担向国外出口商支付货款、提供融资等业务。

2. 出口保理银行为出口商提供保理服务,即承担向国外进口商提供商品的确认、风险管理、融资等服务。

三、业务流程银行保理业务的流程包括客户申请、业务审批、合同签订、操作管理等环节:1. 客户申请客户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业务申请书、基础数据表、企业资质证明等。

2. 业务审批银行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信用状况、交易合同的可行性、资金流向等,审核通过后决定是否给予融资支持。

3. 合同签订银行和客户签订保理合同,确定具体业务的交易方式、利率、期限等业务条件。

4. 操作管理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客户与交易对象开展具体交易,管理资金流向和收付款项,承担信用风险等工作。

四、业务风险银行保理业务存在以下风险:1. 信用风险由于客户违约等原因,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融资款项的风险。

2. 操作风险由于银行内部操作失误或第三方咨询服务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业务处理出现差错或失误的风险。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变化、汇率波动等原因,导致业务风险增加的风险。

4. 法律风险由于国内外法律法规变化、诉讼纠纷等原因,导致业务风险增加的风险。

五、风险管理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业务类型和风险等级分别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

1. 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应制定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并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不同信用等级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2. 操作风险管理银行应制定内部管理流程和标准化操作规程,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和考核,防范操作风险。

3. 市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开展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保理业务发展,规范保理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法律和行业规范,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如下:(一)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在保理业务中,卖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

(二)买方: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

在保理业务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三)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债权并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四)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

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书面、传真、电子等)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五)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

本办法中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其它经总行认定的债权。

(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我行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七)付款期:指自应收账款形成之日起到商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之间的期限。

如商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期,可参考过往交易记录中的付款期和行业惯例进行确定。

(八)保理融资: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行为。

保理融资有预支价金和保理授信两种方式。

(九)融资宽限期:指在实际业务中,我行在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之外,为了保证保理融资不会意外逾期,给予卖方额外的融资期限。

银行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开展,加强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反向保理业务,是指在国内贸易中买方资信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本行作为保理商直接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术语均适用《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主要术语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单笔保理业务操作模式和保理池融资业务操作模式。

第六条国内反向保理业务依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若有超出本办法之外的个案,报总行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七条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是本行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内反向保理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外国内反向保理业务核心买方授信额度以及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的审批。

第九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参与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负责国内反向保理业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国内反向保理业务。

第三章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办理条件第十二条办理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提供服务或其它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的卖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签订商务合同合法主体资格的签约方;(二)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符合本行信贷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有较强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现金流情况良好;(四)三年内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无海关、税务等方面不良记录,信用良好;(五)近一年卖方的履约情况良好;(六)本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它条件。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保理业务发展,规范保理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法律和行业规范,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如下:(一)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在保理业务中,卖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

(二)买方: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

在保理业务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三)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债权并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四)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

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书面、传真、电子等)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五)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

本办法中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其它经总行认定的债权。

(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我行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七)付款期:指自应收账款形成之日起到商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之间的期限。

如商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期,可参考过往交易记录中的付款期和行业惯例进行确定。

(八)保理融资: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行为。

保理融资有预支价金和保理授信两种方式。

(九)融资宽限期:指在实际业务中,我行在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之外,为了保证保理融资不会意外逾期,给予卖方额外的融资期限。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以卖方(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和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

(一)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逾期情况等分类、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应收账款的账期,主动或应卖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收、法律手段等,督促买方履行商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三)坏账担保,是指由我行或与我行合作的保理机构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服务;(四)保理融资,是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

保理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预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进口或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等。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设施或出租资产等其他原因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益、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等。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属于应收账款债权的范畴。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热以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建设设施等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其他经我行认定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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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第四章保理条件第五章额度管理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第十章争议及处理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第十二章费用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管理第十五章附则附录:国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贸易的境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围开展国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办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但卖方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银行有权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三)卖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国保理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卖方有关的业务。

卖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办理卖方保理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分支机构。

在本办法中,一般是指有国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城市分行。

(四)买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买方有关的业务。

在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中,买方保理业务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一并办理。

买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在无追索权行双保理业务中,根据卖方保理经办行的申请,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卖方保理经办行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分支机构。

在本办法中,一般是指有国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城市分行。

(五)信用风险,是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即因买方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足额付款。

本办法所称恶意拖欠,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未足额付款也未提出争议的情形。

(六)商业发票:是指卖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期付款的书面通知。

在本办法中,卖方所出具的商业发票,应与其交易习惯中的任何其它形式的发票保持一致。

(七)争议,是指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方因对卖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或发票,或买方因对卖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或出现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权利主的情形。

(八)应收账款管理,是指银行根据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卖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九)信用风险担保,也称坏账担保,是指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根据卖方的申请,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如果在该额度银行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到期而买方因信用风险不能足额付款,由银行向卖方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行为。

(十)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而对特定买方的资信进行评估后为其核定的银行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

(十一)保理预付款,指根据卖方申请,银行依保理合同约定,对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按照一定比例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按支付保理预付款时银行是否先计收利息,可分为应收账款预付(后收息)和应收账款贴现(先收息)。

(十二)保理预付款比例,是指银行同意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十三)保理预付款核定额,是指每笔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乘以保理预付款比例所得之积,是卖方在该笔合格应收账款项下可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额上限。

(十四)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在保理合同有效期,银行可以向卖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余额的最高限额。

在该额度有效期的任一时点,卖方申请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卖方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十五)保理预付款可支用总额,是指所有合格应收账款项下的(保理预付款核定额-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与(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相比后的较小值。

(十六)合格应收账款,是指银行审查同意的、依照保理合同约定可以在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和)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应收账款。

(十七)不合格应收账款,是指银行不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仅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应收账款。

(十八)应收账款回购,也称反转让,是指当发生了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卖方所负有的、以回购价款无条件向银行购回其已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的义务。

在卖方向银行履行完毕回购义务后,银行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回给卖方。

(十九)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商业发票上所确定的付款日,或经银行同意更改后的付款日期。

(二十)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乙方对公营业日;(二十一)日:指自然日。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第五条中国建设银行开办下列国保理业务:(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卖方无条件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回购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按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否预先通知买方,可分为有追索公开保理、有追索隐蔽保理。

按照银行提供的服务容,又可分为:1.服务保理:仅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有追索权保理;2.综合保理: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预付款服务的有追索权保理。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如果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支付到期应收账款,由中国建设银行在其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承担全额付款责任的保理业务。

按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否预先通知买方,可分为无追索公开保理、无追索隐蔽保理。

按照银行提供的服务容,又可分为:1.到期保理: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无追索权保理;2.封闭保理: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无追索权保理;3.全保理: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无追索权保理。

此外,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依据信用风险担保服务是由卖方保理经办行单独提供,还是由买方保理经办行提供,又可划分为单保理和行双保理。

1.若信用风险担保服务是由卖方保理经办行单独提供,则为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2.若信用风险担保服务是由买方保理经办行提供,则为无追索权行双保理业务。

(三)信用保险保理业务: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由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向卖方提供买方信用保险的应收账款,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约定如果买方到期因信用风险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赔款,银行将相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卖方索赔请求或者拒赔,则由卖方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

(四)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由卖方之外的法人或自然人(第三方)对买方付款向银行作连带责任担保,三方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第三方向中国建设银行履行担保义务;如果发生争议或第三方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则由卖方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

信用保险保理业务和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否预先通知买方,由卖方与中国建设银行协商决定。

第四章保理条件第六条国保理业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在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中国建设银行建立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三)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信用保险保理业务和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卖方)经中国建设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经中国建设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a 级;如果买方的信用等级为AAA级,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A级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如果卖方未在中国建设银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但已列入国保理业务绿色通道(详见本办法附录:《国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则可不受上述信用等级限制;(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五)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六)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七)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八)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商务合同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如果买方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商务合同或叙作保理的授权。

(二)原则上在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有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

(三)对买方信用等级的要求:1.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买方经中国建设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具体如下:(1)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A级,原则上对买方信用等级不作限制性要求;(2)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级,原则上要求买方的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3)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原则上要求买方的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4)如果卖方为小企业评级aaa级,原则上要求买方的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5)如果卖方为小企业评级aa级,原则上要求买方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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