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药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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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一、用药管理1.渔药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2.用药前应了解药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副作用等。

3.用药时应根据病情和药品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和剂量。

4.渔药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用药限制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如氯霉素、氟喹诺酮类等。

2.限制使用抗寄生虫类渔药,如硫酸铜等。

3.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水生动物。

4.对于进口药品的使用,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三、用药规定1.对于绿色食品渔药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渔药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不得对水生动物产生负面影响。

3.用药后应及时观察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对于残留超标的渔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产品安全。

四、用药操作1.用药时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2.应根据水生动物的生长阶段、季节、天气等因素合理安排用药量和给药时间。

3.在给药时应注意观察水生动物的反应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4.给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用药工具和废弃药品,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

五、用药监督1.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渔药使用档案,记录药品使用情况。

2.相关部门应对绿色食品渔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药安全。

3.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用药记录1.每次使用渔药时,应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药品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2.对于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也应做好记录。

3.记录应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4.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5.七、紧急措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用药、增加换水次数、使用增氧机等措施缓解病情。

同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工作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准则规定使用渔药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以保证绿色食品生产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九、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我部门所有。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指用于捕捞和养殖中的鱼类、虾蟹等水生动物的药物。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主要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合理使用渔药,减少对水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以下是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的相关内容。

一、常用渔药休药期休药期是指在渔药使用后,为了让残留物降解和排出体外,禁止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捕捞或食用的期限。

常见的渔药休药期如下:1.氧化氢:休药期为3天;2.苏打粉:休药期为7天;3.硫酸铜:休药期为10天;4.聚维酮碘:休药期为15天;5.驱虫脒:休药期为21天。

渔药的休药期根据具体使用的渔药种类、水体环境和水生生物的耐药性等因素而异,因此在使用渔药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该渔药的休药期,并在休药期内禁止捕捞或食用。

二、渔药使用准则1.合法使用:选择合法注册的渔药,严格按照规定用量和方法使用,不随意超量使用或频繁使用渔药。

2.安全使用:使用渔药时,要注意个体防护,穿戴好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并避免接触皮肤和口腔。

3.监测与记录:定期对水体和水生生物进行监测,记录渔药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使用策略。

4.防止药害:使用渔药前,应事先了解渔药对非目标物种的影响,避免对其他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合理用量:按照使用说明准确计量渔药,避免过多或过少使用,以免造成渔药残留过高或使用效果不佳。

三、渔药禁用为了保护水生生物和环境的健康,一些有毒性或具有潜在危害的渔药被严格禁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禁用渔药:1.有机砷类:如酮呋喃和酮呋灵等,由于其毒性较高,容易在水中积累并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已经被禁止使用。

2.毒鱼藤:毒鱼藤含有长效性的毒素,对水生生物有严重的毒害作用,因此被禁止使用。

3.氰化物:氰化物对水生生物的毒性较强,易于累积,且难以完全降解,因此被禁止使用。

4.非法使用药物:使用未经注册的渔药或禁用的渔药,都是违法行为,应严加禁止。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的药物,在有效防治各种疾病、寄生虫和其他有害生物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其使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和禁用规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渔药的休药期、使用准则和禁用规定。

常用渔药的休药期是指在使用渔药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待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生物体内,才能安全收获和消费养殖水产品。

休药期的长短取决于渔药的性质、剂型、用药途径、养殖物种等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休药期可分为体内消失期和体外脱药期。

体内消失期是指渔药进入养殖生物体内后,经过一定的代谢和消化等过程,使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体外的时间。

常见的体内消失期一般为2-4倍半衰期,半衰期是指药物从初始浓度降低到一半所需的时间。

不同的药物和养殖物种,其半衰期会有所差异。

体外脱药期是指渔药从水体中完全转移到沉淀物或其他介质中的时间。

这一过程的时间取决于渔药的分布系数、附着性和沉淀能力等因素。

体外脱药期的长短对于保护环境和水产品质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渔药时需要遵循以下准则:1.确定病害种类:在使用渔药前,首先需要明确病害的种类和严重程度。

不同的病害可能需要使用不同类型的渔药,因此准确诊断疾病对于正确使用渔药至关重要。

2.选择合适的药物:根据病害类型和养殖物种,选择适合的渔药。

不同的渔药对于不同的病原体和寄生虫有着不同的杀灭效果,因此正确选择渔药十分重要。

3.控制使用剂量:在使用渔药时要遵循使用说明,控制使用剂量。

过高的剂量可能对水生生物造成损害,过低的剂量又可能无法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

4.避免频繁使用:频繁使用同一种渔药可能导致病原体和寄生虫对药物产生抗药性,降低渔药的效果。

因此,应合理安排使用渔药的时间,并与其他防治措施结合使用。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禁用规定:1.对禁用物质的严格控制:一些有毒物质,如罂粟壳、黄麻碱等,严禁在水产养殖中使用。

这些物质可能对水生生物产生严重的毒性影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池塘养鱼高产养殖大全第九节渔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池塘养鱼高产养殖大全第九节渔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池塘养鱼高产养殖大全第九节渔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一、渔药使用原则1、无公害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对病、虫、敌害生物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2、渔药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3、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改善养殖水体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混养和密养,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对病虫害进行防治;4、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体泼洒抗生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成分。

外用泼洒药及内服药具体用法及用量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的规定。

二、药物选择选用渔药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础,选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

渔药的功能很多,对于养殖生产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预防疾病,治疗疾病,消灭、控制敌害和改善环境等。

目前常用于防治细菌、病毒性水产养殖动物疾病和改善水域环境的全池泼洒渔药有氧化钙(生石灰)、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二氧化氯、二溴海因、四烷基季胺盐络合碘等;常用杀灭和控制寄生虫性原虫病的渔药有氯化钠(食盐)、硫酸铜、硫酸亚铁、高锰酸钾、敌百虫等,这些渔药常用于浸浴机体、挂篓和全池泼洒;常用内服药有土霉素、红霉素、诺氟沙星、磺胺嘧啶和磺胺甲噁唑等。

中草药有大蒜、大蒜素粉、大黄、黄茶、黄柏、五倍子、空心莲和苦参等,可以用中草药浸液全池泼洒和拌饵内服。

三、鱼塘施药错误做法1、饥饿时施药。

药被鱼当饵料吞进肚中,不但不能治病,还会带来严重后果;2、药没溶解。

药物有的是块状,有的是颗粒状,冷水难溶化,渔民只图简单,洒入水中了事,药物没分解,不能发挥作用;3、混合用药。

渔药的管理和规范使用

渔药的管理和规范使用

一、渔药的定义、分类及特点1.定义渔药是“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的一切物质。

2.分类目前大多以其使用目的进行分类。

大体可分9大类:⑴环境改良剂以改良养殖水域环境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包括底质改良剂、水改良剂和生态条件改良剂。

⑵消毒剂以杀灭水体中的微生物(包括原生动物)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

包括氧化剂、双链季铵盐、有机碘等。

⑶抗微生物药指通过内服、浸浴或注射,杀灭或抑制体内微生物繁殖、生长的药物。

包括抗病毒药、抗细菌药、抗真菌药等。

⑷抗寄生虫药指通过药浴或内服,杀死或驱除体外或体内寄生虫的药物以及杀灭水体中有害无脊椎动物的药物。

包括抗原虫药、抗蠕虫药和抗甲壳动物药等。

⑸生物制品通过物理、化学手段或生物技术制成微生物及其相应产品的药剂,通常有特异性的作用。

包括疫苗、免疫血清等。

广义的生物制品还包括微生态制剂。

⑹微生态制剂是一类活的微生物制剂,具有改善机体微生态平衡的作用。

主要是细菌或真菌,对动物有益,可改善动物的代谢,无致病性,对致病微生物并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从而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

微生态制剂除活的细菌等外,一般还包括促进这些微生物生长的物质,称为益生元(Prebiotics),如寡糖。

活的微生物制成的微生态制剂则称为益生菌(Probiotics)。

⑺中草药指为防治水产动植物疾病或养殖对象保健为目的而使用的药用植物,经加工或未经加工,也包括少量动物及矿物。

⑻其它包括抗氧化剂、麻醉剂、防霉剂、增效剂等药物。

3.特性药物按照其应用的范围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用药物、兽药及农药。

渔药是与渔业生产及水生生物如观赏鱼类有关的药物,又称水产药,可另列一类。

尽管在多数情况下渔药被包括在兽药之内,但是渔药有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应用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环境因素影响两方面。

其应用对象主要是水生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

用于水生动物的药物与兽药以及人用药物的关系较密切,而用于水生植物的药物则多与农药有关。

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

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

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随着渔业的快速发展,为了增加养殖效益、防治疾病,渔民们经常使用各种渔用药物。

药物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鱼类死亡、水体污染,甚至会威胁到人类的健康。

在使用渔用药物时,需要注意以下10条使用方法。

1.药物选择选择合适的药物对于防治疾病十分重要。

使用药物前需要明确鱼类患上的疾病类型,并选择针对性治疗的药物。

还需要注意药物是否合法、有效,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对水体产生影响等。

2.药物剂量药物剂量的不同可能会影响到治疗效果和副作用的产生。

在使用药物时,需要按照说明书进行使用,并注意不可随意改变剂量,否则可能会产生过量或过少的风险,对鱼类造成伤害。

3.药物配合在选择药物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药物的配合使用。

对于一些复杂的疾病,需要使用多种药物联合治疗,这需要根据药物的化学性质、治疗效果、不良反应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4.药物选择时间在渔用药物中,不同的药物使用时间也存在差异。

一些药物可以在鱼类感染病菌的早期使用,而一些药物则必须在病情加重后使用。

药物使用时间的选择也需要考虑具体情况。

5.水体环境条件药物使用的环境条件也十分重要。

在使用药物前需要考虑水体温度、PH值、硬度等因素,选择适合的药物及剂量使用,这样能更好地防治疾病,并减少药物的浪费。

6.药物喂食方式不同类型的药物喂食方式也不同,在使用药物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药物喂食方式。

一些药物可以加入鱼饵中喂食,而另一些药物则需要溶解在水中直接喂食。

7.药物停药在使用药物时,若鱼类病情得到有效控制,需要适时停药,并进行后续观察,以防病情反复。

在使用药物后应保持水体清洁,减少药物积留,以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8.药物存储药物的存储条件也需要特别注意。

应将药物存放在密封、阴凉、干燥的地方,避免阳光照射,防止药物因光照、湿度等因素而降低药效,甚至造成污染。

9.药物检测在使用药物前,需要进行药物残留检测,避免残留过量造成人类健康的威胁。

在药物使用过程中,也需要随时检测药物的残留情况,以保证水体质量安全。

渔药使用规则

渔药使用规则

渔药使用规则渔药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尽量减少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行为的发生;水产饲料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的渔药:地虫硫磷(大风雷)、六六六、林丹(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化莰烯)、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克百威、大扶农)、杀虫脒(克死螨)、双甲脒(二甲苯胺脒)、氟氯氰菊酯(百树菊酯、百树得)、氟氰戊菊酯(保好江乌、氟氰菊酯)、五氯酚钠、孔雀石绿(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消治龙)、磺胺脒(磺胺胍)、呋喃西林(呋喃新)、呋喃唑酮(痢特灵)、呋喃那斯(P-138)、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制剂)、杆菌肽锌(枯草菌肽)、泰乐菌素、阿伏帕星、喹乙醇(喹酰胺醇羟乙喹氧)、速达肥(苯硫哒唑氨甲基甲酯)、已烯雌酚(乙烯雌酚、人造求偶素,包括雌二醇等其他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甲基睾丸酮(甲睾酮、甲基睾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雄性激素)。

使用渔药,在收获季节前要遵守休药期的规定,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如漂白粉休药期≥5天,三氯异氰尿酸休药期≥10天,土霉素休药期(鳗鲡)≥5天、(鲶鱼)≥21天,新诺明、新明磺休药期≥30天,氟苯尼考休药期(鳗鲡)≥7天,二氯异氰尿酸钠≥10天,二氧化氯≥10天。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1、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推行健康养殖,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

2、养殖品种患病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071——2002的规定要求。

3、使用药物后,要注意观察,如发现异常反应,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4、所用渔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所用渔药的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5、禁止使用人用药物。

6、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生产的兽药。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渔药。

7、药物购回后,保管员应对其进行验收(包括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是否是禁用药等),合格者登记入库;不合格者上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禁止入库。

8、实施处方管理制度,技术员根据具体情况,按疗程用药,杜绝药物的滥用和浪费。

9、养殖后期,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执行休药期(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0天。


10、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养殖池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份)、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康复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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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使用规则
渔药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尽量减少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行为的发生;水产饲料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的渔药:地虫硫磷(大风雷)、六六六、林丹(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化莰烯)、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克百威、大扶农)、杀虫脒(克死螨)、双甲脒(二甲苯胺脒)、氟氯氰菊酯(百树菊酯、百树得)、氟氰戊菊酯(保好江乌、氟氰菊酯)、五氯酚钠、孔雀石绿(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消治龙)、磺胺脒(磺胺胍)、呋喃西林(呋喃新)、呋喃唑酮(痢特灵)、呋喃那斯(P-138)、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制剂)、杆菌肽锌(枯草菌肽)、泰乐菌素、阿伏帕星、喹乙醇(喹酰胺醇羟乙喹氧)、速达肥(苯硫哒唑氨甲基甲酯)、已烯雌酚(乙烯雌酚、人造求偶素,包括雌二醇
等其他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甲基睾丸酮(甲睾酮、甲基睾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雄性激素)。

使用渔药,在收获季节前要遵守休药期的规定,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如漂白粉休药期≥5天,三氯异氰尿酸休药期≥10天,土霉素休药期(鳗鲡)≥5天、(鲶鱼)≥21天,新诺明、新明磺休药期≥30天,氟苯尼考休药期(鳗鲡)≥7天,二氯异氰尿酸钠≥10天,二氧化氯≥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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