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药使用规则

渔药使用规则

渔药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尽量减少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行为的发生;水产饲料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的渔药:地虫硫磷(大风雷)、六六六、林丹(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化莰烯)、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克百威、大扶农)、杀虫脒(克死螨)、双甲脒(二甲苯胺脒)、氟氯氰菊酯(百树菊酯、百树得)、氟氰戊菊酯(保好江乌、氟氰菊酯)、五氯酚钠、孔雀石绿(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消治龙)、磺胺脒(磺胺胍)、呋喃西林(呋喃新)、呋喃唑酮(痢特灵)、呋喃那斯(P-138)、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制剂)、杆菌肽锌(枯草菌肽)、泰乐菌素、阿伏帕星、喹乙醇(喹酰胺醇羟乙喹氧)、速达肥(苯硫哒唑氨甲基甲酯)、已烯雌酚(乙烯雌酚、人造求偶素,包括雌二醇

等其他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甲基睾丸酮(甲睾酮、甲基睾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雄性激素)。

使用渔药,在收获季节前要遵守休药期的规定,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漂白粉休药期≥5天,三氯异氰尿酸休药期≥10天,土霉素休药期(鳗鲡)≥5天、(鲶鱼)≥21天,新诺明、新明磺休药期≥30天,氟苯尼考休药期(鳗鲡)≥7天,二氯异氰尿酸钠≥10天,二氧化氯≥10天。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 禁用渔药 1、地虫硫磷(fonofos) 2、毒杀芬[camphechlor(ISO)] 3、六六六[BHC(HCH)](benzem)(bexachloridge) 4、林丹(lindane)(gammaxare )(gamma-BHC )(gamma-HCH) 5、滴滴涕(DDT) 6、甘汞(calomel) 7、亚硝酸汞(mercurous nitrate)8、醋酸汞(mercuric acetate) 9、呋喃丹(carbofuran)10、杀虫脒(chlordimeform) 11、双甲脒(anitraz)12、氟氯氰菊酯(cyfluthrin) 13、氟氰戊菊酯(flucythrinate)14、五氯酚纳(PCP-Na) 15、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16、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17、酒石酸锑钾(antimonyl potassium tartrate)18、磺胺脒(sulfaguanidine) 19、磺胺噻咪(sulfarhiazolum ST,norsultazo) 20、呋喃西林(furacillinum,nitrofurazone) 21、呋喃唑酮(furazolidonum,nifulidone)22、呋喃那斯(furanace,nifurpirinol) 23、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制剂)(chloramphennicol) 24、红霉素(erythromycin)25、杆菌肽锌(zinc bacitracin premin)26、泰乐菌素(tylosin)27、环丙沙星[ciprofioxcin(CIPRO)]28、阿伏帕星(fenbendazole)29、喹乙醇(olaquindox) 30、速达肥(fenbendazole) 31、己烯雌酚(包括雌二醇等其他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diethylstilbestrol,stilbestrol) 32、甲基睾丸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胸性激素)(methyltestosterone,metandren)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指用于捕捞和养殖中的鱼类、虾蟹等水生动物的药物。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主要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合理使用渔药,减少对水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以下是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的相关内容。 一、常用渔药休药期 休药期是指在渔药使用后,为了让残留物降解和排出体外,禁止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捕捞或食用的期限。常见的渔药休药期如下: 1.氧化氢:休药期为3天; 2.苏打粉:休药期为7天; 3.硫酸铜:休药期为10天; 4.聚维酮碘:休药期为15天; 5.驱虫脒:休药期为21天。 渔药的休药期根据具体使用的渔药种类、水体环境和水生生物的耐药性等因素而异,因此在使用渔药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该渔药的休药期,并在休药期内禁止捕捞或食用。 二、渔药使用准则 1.合法使用:选择合法注册的渔药,严格按照规定用量和方法使用,不随意超量使用或频繁使用渔药。 2.安全使用:使用渔药时,要注意个体防护,穿戴好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并避免接触皮肤和口腔。

3.监测与记录:定期对水体和水生生物进行监测,记录渔药的使用情 况和效果,及时调整使用策略。 4.防止药害:使用渔药前,应事先了解渔药对非目标物种的影响,避 免对其他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合理用量:按照使用说明准确计量渔药,避免过多或过少使用,以 免造成渔药残留过高或使用效果不佳。 三、渔药禁用 为了保护水生生物和环境的健康,一些有毒性或具有潜在危害的渔药 被严格禁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禁用渔药: 1.有机砷类:如酮呋喃和酮呋灵等,由于其毒性较高,容易在水中积 累并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已经被禁止使用。 2.毒鱼藤:毒鱼藤含有长效性的毒素,对水生生物有严重的毒害作用,因此被禁止使用。 3.氰化物:氰化物对水生生物的毒性较强,易于累积,且难以完全降解,因此被禁止使用。 4.非法使用药物:使用未经注册的渔药或禁用的渔药,都是违法行为,应严加禁止。 渔药作为一种重要的水产养殖和捕捞工具,对于提高养殖效益和水产 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合理使用渔药,遵守休药期、使用准则和禁 用规定,是确保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健康的重要环节。我们应积 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渔药的监管和管理,减少不良影响,保护水生生物和 水环境的健康。

NY-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 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4.5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4.6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 5070要求。 4.7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 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5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各类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见表1。 表1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渔药使用规则

渔药使用规则 渔药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尽量减少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行为的发生;水产饲料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的渔药:地虫硫磷(大风雷)、六六六、林丹(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化莰烯)、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克百威、大扶农)、杀虫脒(克死螨)、双甲脒(二甲苯胺脒)、氟氯氰菊酯(百树菊酯、百树得)、氟氰戊菊酯(保好江乌、氟氰菊酯)、五氯酚钠、孔雀石绿(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消治龙)、磺胺脒(磺胺胍)、呋喃西林(呋喃新)、呋喃唑酮(痢特灵)、呋喃那斯(P-138)、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制剂)、杆菌肽锌(枯草菌肽)、泰乐菌素、阿伏帕星、喹乙醇(喹酰胺醇羟乙喹氧)、速达肥(苯硫哒唑氨甲基甲酯)、已烯雌酚(乙烯雌酚、人造求偶素,包括雌二醇

等其他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甲基睾丸酮(甲睾酮、甲基睾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雄性激素)。 使用渔药,在收获季节前要遵守休药期的规定,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漂白粉休药期≥5天,三氯异氰尿酸休药期≥10天,土霉素休药期(鳗鲡)≥5天、(鲶鱼)≥21天,新诺明、新明磺休药期≥30天,氟苯尼考休药期(鳗鲡)≥7天,二氯异氰尿酸钠≥10天,二氧化氯≥10天。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docx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630.1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76 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93 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78号停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435 号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506号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759号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三批)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AA 级绿色食品A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 的要求 ,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 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 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 A 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水产养殖药物使用

水产养殖用药精编版 目前农业部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药 目前农业部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药包括抗微生物药、中草药、抗寄生虫药、消毒剂、环境改良剂、疫苗、生殖及代谢调节药共7类,通过评审并在农业部第1435号公告、第1506号公告、第1759号公告和第1960号公告及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予以公布的水产用药物共104种,并明确了在水产养殖。 抗微生物药 抗微生物药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由病毒、细菌和真菌感染所引起的水产动物疾病。它是水产养殖用药中应用最广泛、种类最多的一类药物。根据来源不同,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人工合成抗菌药。 抗生素是由细菌、真菌、放线菌、动物和植物等在生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次生代谢产物或其人工衍生物。抗生素的种类很多,但到目前为止,农业部批准生产和使用的水产养殖用抗生素共有3类4个品种,分别为氨基糖苷类的硫酸新霉素粉(水产用),四环素类的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酰胺类的氟苯尼考粉(水产用)、甲砜霉素粉(水产用)。 人工合成抗菌药包括磺胺类药物和喹诺酮类药物两大类。其中磺胺类药物抗菌谱广,价格较经济,是水产养殖业是最常用的抗菌药之一。其被列为水产用的品种包括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水产用)、复方磺胺甲噁唑粉(水产用)、复方磺胺嘧啶粉(水产用)、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水产用)4个品种。喹诺酮类抗菌药通过抑制细菌DNA螺旋酶而达到抑菌作用,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给药方便、与常用抗菌药物无交叉耐药等特点,也是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中使用最广泛的药物之一,包括恩诺沙星粉(水产用)、诺氟沙星粉(水产用)、烟酸诺氟沙星预混剂(水产用)、氟甲喹粉、乳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水产用)、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水产用)和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共7个品种。 表1 已批准的抗微生物类的水产养殖用药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水产养殖的安全用药原则 病害的防治是水产养殖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提高产量和效益,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对所养殖的水产品提倡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旦发病需做出正确诊断,合理选择药物进行治疗,尽量使所用的药物发挥最大作用,而药物的残留降低到最低水平。从健康养殖的角度出发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用药,健全档案 渔用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1的规定执行,少用或不用抗生素类药,严格执行《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切忌随意加大药物用量,以免造成养殖品种出现药物中毒甚至集中死亡。生产者应养成购买鱼药时索要处方的习惯,建立健全养殖池塘档案,尤其是对药物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应作详细的记录。建立起水产养殖用药的可追溯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制定的《禁用清单》,杜绝使用禁用药物。 2、正确诊断病因,合理选用药物,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性和理化特性正确的诊断是成功治疗的首要条件,根据症状和病原来准确确定病因,正确诊断后根据药物的适应来选择药物,并采用合理的投药方法。同时应注意药物发挥疗效需要一定的时间,不能指望用药的当天就能迅速见效。 3、使用药物宜早不宜迟 发病动物一般最早出现的症状是食欲丧失,也就不能摄食药饵,口服药物对发病的动物不起作用,已发病的不易治好。而投用的药物对当时尚未发病的动物起了预防性的保护作用,所以对养殖水产品来说真正的治疗是很少的,故水产养殖上更显出预防重于治疗的重要性。动物发病后如果治疗太迟,发病率就会迅速增加,给治疗带来困难。 4、内服外用药物结合使用 两种给药方式具有不同的作用。对于细菌性疾病无论是体表感染还是全

身感染都应内服和外用相结合;对于体表寄生虫感染,一般只需使用外用药物即可,但有时采用内服给药也可奏效。 5、必须强调综合治疗措施 在应用抗菌药物治疗细菌性疾病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动物自身免疫力的重要性。过分依赖抗菌药物的功效,而忽视饲养管理及水质环境的改善常是失败的主要因素。 6、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免疫增强剂、微生态制剂、生物渔药、中草药 免疫增强剂通过作用于非特异性免疫因子来提高水产动物的抗病能力,并减少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物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比化学药物安全性高,比疫苗应用范围广,能显著提高水生动物的免疫功能。微生态制剂安全、低毒、有效,已经引起水产养殖者的重视。生物渔药是通过某些生物的生理特点或生态习性,吞噬病原或抑制病原生长。中草药具有来源广泛、使用方便、价廉效优、毒副作用小、无抗性,不易形成渔药残留等特点。 7、要注意遵守休药期 渔用药物进入水产动物体内之后,均会出现一个逐渐衰减的过程。因为水产用兽药的种类、使用药物时的环境水温和水产饲养动物的种类不同,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代谢过程所需的时间长短也有所不同。因此,为了保证水产品消费者的安全,避免水产动物体内残留的药物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每种水产用兽药都有其相应的休药期。养殖者对所饲养的水生动物使用药物后,绝对不能将休药期尚未结束的水产养殖动物起捕上市。

熟悉使用这套操作流程,你也可以成为鱼医

熟悉使用这套操作流程,你也可以成为鱼医 养鱼先养水,而另外一句经典名言叫,看病先因,水产养殖跟禽畜类养殖有根本性原因就在于它的病害全部来自于水体,病从品入,就是这和来的,所以要想把鱼病把懂,把病治好,就要有中国传统中医望闻问切等方面的能力,做到面面俱到才可以正确的判断出鱼病实,践出真知。 一、鱼病的诊断程序:(一)现场调查问1:养殖的品种结构、苗种来源、规格大小、健康状况和放养密度等。问2:池塘清塘消毒以及日常防病措施、使用的药物和使用方法等。问3:投喂饲料的种类、来源、投饵方法、投饵量等。测4:水源、水质、水温、底质等情况。望5:发病和未发病养殖池中鱼的活动情况,如游动、摄食等。问6:发病过程以及采取过的措施,包括发病时间、患病种类、病症与病情、死亡情况、采取的措施与效果等等。问7、发病池塘的面积、底质、水深、水色、透明度等。

(二)病原鉴别 1、肉眼检查肉眼观察患病鱼体及器官(包括鳃)的颜色有无变化,有无炎症、充血、出血、贫血、肿胀、溃疡、黏液、腹水等,有无异物附着;观察患病鱼体有无真菌或寄生虫寄生等。 2、显微镜观检用镊子刮取皮肤、鳍、鳃等外部器官的黏液,或用眼科剪取其一部分患病组织如鳃丝、鳍条等,于载玻片上制成水浸压片,于显微镜下检查有无真菌或寄生虫寄生,必要时拍照记录观察结果。 3、解剖检查肉眼检查解剖新鲜患病鱼,肉眼观察内脏器官组织的颜色和形状有无变化,如炎症、充血、出血、肿胀、溃疡、萎缩退化、肥大增生、体腔积水等病理变化,有无寄生虫及其包囊等。

4、药敏试验检测对可能由细菌引起的疾病,可通过病原分离、培养、鉴定、人工感染等试验后,再进行相应的药敏试验检测。目前,有一种快速药物敏感试验方法可以指导水产用药,即直接从患病鱼腹水或内脏器官采样,涂布培养平板,进行药物敏感试验,其结果是对混合菌群的总体抑制效果。(三)药物选择的原则1、有效性;在药物施用后,一般以给药后死亡率的降低作为确定疗效的主要依据。2、安全性;在选择药物时,既要注意其疗效,又要注意安全,尤其禁止使用的药物。3、方便性;全池泼洒法与投喂药饵法,注意计算水体大小、鱼重量、施用药物的量等。4、经济性;药物本身价值不能太高,比较容易获得,并且在施用过程,不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降低治疗成本。(四)给药途径选择1、内服法口服法用药量少,操作方便,对水环境影响小,是鱼类疾病防治中一种重要的给药方法。此法常用于提高鱼体代谢能力和抗病力、防治体内病原生物感染等,如细菌性肠炎病、病毒性出血病等。口服药物法的治疗效果易受养殖动物病情和摄食能力的影响,对病重和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为规范我镇渔药使用安全,提高稻鱼品质和质量安全,降低药物对环境的污染,增强稻渔产量和提高种养户收入,特制定本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使用方法与禁用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中的管理及病害防治中的渔药使用。 2 渔用药物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所使用的一切物质。 2休药期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3 渔药使用基本原则 3.1 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对病害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以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 3.2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3.3 在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中,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建议使用生物渔药、生物制品。 3.4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3.5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必须符合NY 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3.6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 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4 常用渔药 4.1 水产增养殖中常用的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

表1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5 禁用渔药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禁用渔药见表2。 表2 禁用渔药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生物源渔药 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 渔用生物制品 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3.4 休药期 withdrawal time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4.5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4.6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5070要求。 4.7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NY-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 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4.5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4.6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 5070要求。 4.7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 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5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各类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见表1。 表1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渔药名称用途用法与用量休药期 /d 注意事项 氧化钙(生石灰)calcii oxydum 用于改善池塘环 境,清除敌害生物及 预防部分细菌性鱼 病 带水清塘:200 mg/L~ 250mg/L(虾类:350 mg/L~ 400mg/L) 全池泼洒:20 mg/L~25 mg/L(虾类:15 mg/L~30 mg/L) 不能与漂白粉、有 机氯、重金属盐、有 机络合物混用。 漂白粉bleaching powder 用于清塘、改善池 塘环境及防治细菌 性皮肤病、烂鳃病、 出血病 带水清塘:200 mg/L 全池泼洒:1.0 mg/L~1.5 mg/L ≥5 1.勿用金属容器盛 装。 2.勿用酸、铵盐、 生石灰混用。 二氯异氰尿酸钠 sodium dichloroisocyanur ate 用于清塘及防治 细菌性皮肤溃疡病、 烂鳃病、出血病 全池泼洒:0.3 mg/L~0.6 mg/L ≥10 勿用金属容器盛 装。 三氯异氰尿酸trichloroisocyanu ric acid 用于清塘及防治 细菌性皮肤溃疡病、 烂鳃病、出血病 全池泼洒:0.2 mg/L~0.5 mg/L ≥10 1.勿用金属容器盛 装 2.针对不同的鱼类 和水体的pH,使用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农村农业部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农村农业部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与农村农业部 引言: 绿色食品已经成为了当代消费者越来越关注的话题之一。消费者对于 食品安全和健康问题的关注度逐渐提高,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绿 色食品的兴起。由此,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开始积极引导和支持绿色食 品的发展,其中包括对渔业的规范,特别是对于渔药使用的准则。在 农村农业部的指导下,绿色食品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并且取得了 一定的成就。 一、绿色食品的定义和重要性 1. 绿色食品的概念:绿色食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或者最小限 度使用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且不添加人工合成剂的食品。 2. 绿色食品的重要性:绿色食品能够保留食品的天然品质和独特风味,同时对于环境的保护和健康的维护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渔药使用准则的制定与管理 1. 渔药使用准则的必要性:渔药的使用对于养殖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但滥用和不规范使用渔药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因此 制定和遵守渔药使用准则势在必行。

2. 农村农业部对于渔药使用准则的重视和引导:农村农业部积极引导相关企业和养殖户遵循渔药使用准则,确保渔药的合理使用,减少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 三、农村农业部在绿色食品发展中的作用 1. 农村农业部的规划和政策支持:农村农业部积极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支持和推动绿色食品的发展。 2. 农村农业部的监督和检查:农村农业部加强对绿色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农村农业部对绿色食品的推广和宣传:农村农业部通过各种方式积极推广和宣传绿色食品,增强公众对于绿色食品的认识和接受度。 个人观点和理解: 绿色食品的发展对于改善食品安全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农业部在绿色食品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渔药使用准则和推动绿色食品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健康的选择。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该积极关注绿色食品,并主动选择支持绿色食品的生产和消费。 结语: 绿色食品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支持和努力。农村农业部在引导绿色食品的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我们应该增强对于绿色食品的认识

渔药的选择原则使用注意事项及鉴别方法

渔药的选择原则使用注意事项及鉴别方法 1.安全性原则:渔药的选用应考虑其对水生生物及环境的安全性。优先选择对非目标生物毒力较低,不易积累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渔药。 2.有效性原则:渔药应能迅速有效地杀灭或控制目标水生生物,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3.经济性原则:渔药价格合理,使用效果与成本相匹配。 4.环境可持续性原则:渔药的选择应考虑其对水体生态和生物链的影响,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渔药的使用注意事项: 1.按照使用说明和剂量使用,切勿超量使用渔药,以免对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选择合适的使用时间和季节,避免在禁渔期、孵化期和繁殖期使用渔药,以免对渔业资源和种群造成破坏。 3.在使用渔药时,要注意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佩戴防护用具,避免渔药接触皮肤和粘膜。 4.在使用渔药后,要严格遵守指定的应急处理方法,以减少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环境污染。 5.注意渔药的有效期限和贮存方式,避免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的渔药。 渔药的鉴别方法: 1.外观检查:观察渔药的外观、颜色和形状是否符合正常的特征。如果发现异常或异物,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

2.气味检查:渔药正常情况下应无异味或有特定的气味,如有刺激性味道,可能是不良产品。 3.溶解性检查:将一部分渔药放入适量的水中溶解,观察是否能够迅速溶解,悬浮度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如无法溶解或悬浮度异常,可能是劣质产品。 4.药效检测:可以通过实验室的相关测试方法,检测渔药对目标水生生物的杀伤效果,以判断渔药是否符合标准。 5.购买渠道:尽量选择正规渔药销售渠道和合法药品经销商,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总之,在选择渔药时,应考虑其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并在使用中严格遵守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以免对环境和生物造成伤害。同时,要通过外观、气味、溶解性和药效检测等方法鉴别渔药的真伪,确保购买到合格的产品。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渔药使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水产养殖环境,合理使 用渔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渔药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水产品养殖场和相关从 业人员。 第三条渔药使用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渔药使用程序,强化 对渔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渔药的合法合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风险。 第二章渔药的选择与采购 第四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品种和疾病情况,选择适当的渔药,并保证采购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五条渔药的采购应有相应的合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包 括渔药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号、剂型、规格、生产许可证号等。 第六条渔药的使用应与养殖业务紧密结合,避免过度使用或 滥用渔药。

第七条渔药的采购原则:优先选择绿色环保、低毒无残留的 渔药产品,避免使用高毒药物,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渔药的存储与使用 第八条渔药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禁止与饲料、餐 具等物品混放,并保证存放环境干燥通风、温度适宜。 第九条渔药存放设施应设有标签,标明渔药名称、批号、保 质期、存放日期等信息,防止混淆使用。 第十条渔药的使用应根据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和病情等因素 作合理的配比和用药计划。 第十一条渔药使用前应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遵循使用方法 和用药剂量,禁止私自增减用药量。 第十二条渔药使用时应佩戴防护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渔药。 第十三条使用结束后,养殖场应及时清理残余渔药,并将渔 药残余物进行正确处理,防止对环境和水产品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章渔药使用的记录与报告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建立渔药使用记录,记录渔药的名称、规格、使用剂量、使用时间、使用对象和使用效果等。

NY-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shípǐn)渔用药物使用(shǐyòng)准则 发布(fābù)时间:2002年7月25日 实施(shíshī)时间:2002年9月1日 发布(fābù)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 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 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

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4渔用药物(yàowù)使用基本原则 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jiànkāng)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yǎngzhí)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yánjìn)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tíchàng)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4.5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4.6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 5070要求。 4.7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 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5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各类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见表1。 表1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水产品养殖场规章制度

水产品养殖场规章制度 水产品养殖场规章制度 【篇一:水产品养殖场管理制度】 水产品养殖场规章制度 为了本公司能够稳步健康的发展,员工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营 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岗外出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需提前请假。住宿人员晚间不得擅自外出,如因此发生的各种事故,后果自负。 二、保管制度 建立物资进出库明细帐。物资、工具的出入库必须经保管人员批准,工具使用后必须入库,公司的物资不得外借和挪用,如有特殊情况 需经领导批准,方可借用。 三、车间制度 1.育苗车间禁止吸烟、乱扔杂物、吃零食、工作时手上禁止擦化妆品,保持车间卫生。 2.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正确使用电器,地沟板要摆放定位。 3.进入车间必须穿靴子,不得穿拖鞋工作,以防出现事故。 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定时检查池内水位、充氧状态,不得脱岗。因脱岗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要负相应的责任。 5.不得在车间内接打聊天电话、大声喧哗、疯闹。 内检员职责 1、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与保证声明、质量安全管理手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2、指导本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的文件和制度。 3、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内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4、按有关规定及规程要求、组织相关的附报材料向有关单位进行申报。 5、配合各级农产品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标志使用等活动将进行监督管理。 产品追溯制度 一、生产部门负责产品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检验状态的标识; 三、仓管人员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 四、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的标识与追溯; 五、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六、销售人员负责对 客户所有信息进行将记录。 水产养殖科学用药制度 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1、加强科学养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从健康养殖角度预防疾 病的发生。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法,安全用药。 2、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购买和使用“三无”渔药。 3、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 的渔药。 4、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 5、严禁直接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6、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7、对养殖用药进行记录、审查,对出池水产品进行检测、跟踪,杜 绝非法用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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