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摘要:渔用药物的使用以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养殖过程中对水产动物病虫害的防治必须坚持以防为主、以治为辅原则。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标准的渔药。
积极鼓励研制渔用药物的使用以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养殖过程中对水产动物病虫害的防治必须坚持以防为主、以治为辅原则。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标准的渔药。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高效、速效、长效以及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生物性渔药与渔用生物制品。
鱼虾蟹发生病害时应对症下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加大用药量、增加用药次数或延长用药时间。
水产品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休药期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水产养殖饲料中的药物添加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
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素类药物。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一、用药管理1.渔药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2.用药前应了解药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副作用等。
3.用药时应根据病情和药品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和剂量。
4.渔药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用药限制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如氯霉素、氟喹诺酮类等。
2.限制使用抗寄生虫类渔药,如硫酸铜等。
3.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水生动物。
4.对于进口药品的使用,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三、用药规定1.对于绿色食品渔药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渔药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不得对水生动物产生负面影响。
3.用药后应及时观察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对于残留超标的渔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产品安全。
四、用药操作1.用药时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2.应根据水生动物的生长阶段、季节、天气等因素合理安排用药量和给药时间。
3.在给药时应注意观察水生动物的反应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4.给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用药工具和废弃药品,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
五、用药监督1.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渔药使用档案,记录药品使用情况。
2.相关部门应对绿色食品渔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药安全。
3.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用药记录1.每次使用渔药时,应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药品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2.对于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也应做好记录。
3.记录应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4.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5.七、紧急措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用药、增加换水次数、使用增氧机等措施缓解病情。
同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工作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准则规定使用渔药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以保证绿色食品生产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九、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我部门所有。
渔药使用配伍禁忌、禁用药、替代药详细清单,收好不谢!

渔药使用配伍禁忌、禁用药、替代药详细清单,收好不谢!国标渔药使用配伍禁忌(一)水产化学消毒剂配伍禁忌药品名称注意事项及配伍禁忌生石灰现配现用,晴天用药效果更佳。
不宜与漂白粉、重金属盐、有机络合物等混用。
含氯石灰不能与酸类、福尔马林、生石灰等混用。
高锰酸钾长时间使用本品易使鳃组织损伤,药效受有机物含量、水温等影响。
不宜与氨制剂、碘、酒精、鞣酸等混用。
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现配现用,宜在晴天傍晚施药,避免使用金属容器具。
保存于干燥通风处。
不与酸、铵盐、硫磺、生石灰等配伍混用。
二氧化氯现配现用,药效受风、光照等影响。
不得用金属容器盛装,不宜与其他消毒剂混用。
季铵盐不可与其他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碘制剂、高锰酸钾、生物碱及盐类消毒药合用。
碘制剂密闭避光保存于阴凉干燥处,杀菌效果受水体有机物含量的影响。
不宜与碱类、重金属盐类、硫代硫酸钠、季铵盐等混用。
(二)水产化学杀虫剂配伍禁忌药品名称注意事项及配伍禁忌硫酸铜药效与温度成正比,与有机物含量、溶氧、盐度、pH成反比;不宜经常使用,与氨、碱性溶液生成沉淀敌百虫配置、泼洒不用金属容器;除可与面碱合用外,不与其他碱性药物合用,中毒需用阿托品、碘解磷定、654-2等解毒。
甲苯咪唑使用时,用冰醋酸溶解及乳化效果更佳;药浴需维持36小时—48小时;高温时,为防止中毒不可高剂量使用。
对甲苯咪唑敏感的鱼类不宜使用。
阿苯达唑避光、密闭保存。
如投药量达不到有效给药剂量,只能驱除部分鱼体中的虫体。
溴氰菊酯、氯氰菊酯、阿维菌素、辛硫磷等不可与碱性药物混用。
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硫酸锌药效与温度成正比,与有机物含量、溶氧、盐度、pH成反比;不宜经常使用,与氨、碱性溶液生成沉淀。
(三)水产抗微生物药配伍禁忌药品名称注意事项及配伍禁忌恩诺沙星硫氰酸红霉素不宜与麦角胺或二麦角胺配伍。
氧氟沙星不宜与四环素、氨基糖甙类药物配伍合用,合用时应酌情减少用药。
抗酸药物可影响本品吸收代谢。
沙拉沙星毒副作用低,与其他药物无交叉耐药性,对已对抗生素、磺胺类药物产生耐药的菌株仍非常敏感。
水产健康养殖药物使用规定

水产健康养殖药物使用规定[日期:2005-06-10] 来源:中国农业网作者:阅读:505 次前言本标准等同采用了NY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0—2002《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本标准增加了禁用药物,渔药残留限量按出口最高标准。
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梦麟、陈波、周光锋DB330900/T006-2002水产养殖药物使用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规定了禁用药物、常用外用药物和渔用药物的使用基本原则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性水产养殖中的管理及病害防治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1-200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0-2001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NY 5072-2001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水产养殖用药3.1 水产养殖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水产养殖中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见表1。
表1 外用鱼药及使用方法3.2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水产养殖禁用药物见表2。
表2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3.3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见表3表3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3.4 常用渔药休药期常用渔药休药期及适用对象见表4。
表4 常用渔药休药期及适用对象4 渔药使用基本原则渔药使用基本原则按NY5071标准执行。
使用未列入本标准内的药物、药饵,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成份检测报告。
附录 A(资料性附录)A1 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限量。
A2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的药物,在有效防治各种疾病、寄生虫和其他有害生物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其使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和禁用规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渔药的休药期、使用准则和禁用规定。
常用渔药的休药期是指在使用渔药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待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生物体内,才能安全收获和消费养殖水产品。
休药期的长短取决于渔药的性质、剂型、用药途径、养殖物种等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休药期可分为体内消失期和体外脱药期。
体内消失期是指渔药进入养殖生物体内后,经过一定的代谢和消化等过程,使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体外的时间。
常见的体内消失期一般为2-4倍半衰期,半衰期是指药物从初始浓度降低到一半所需的时间。
不同的药物和养殖物种,其半衰期会有所差异。
体外脱药期是指渔药从水体中完全转移到沉淀物或其他介质中的时间。
这一过程的时间取决于渔药的分布系数、附着性和沉淀能力等因素。
体外脱药期的长短对于保护环境和水产品质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渔药时需要遵循以下准则:1.确定病害种类:在使用渔药前,首先需要明确病害的种类和严重程度。
不同的病害可能需要使用不同类型的渔药,因此准确诊断疾病对于正确使用渔药至关重要。
2.选择合适的药物:根据病害类型和养殖物种,选择适合的渔药。
不同的渔药对于不同的病原体和寄生虫有着不同的杀灭效果,因此正确选择渔药十分重要。
3.控制使用剂量:在使用渔药时要遵循使用说明,控制使用剂量。
过高的剂量可能对水生生物造成损害,过低的剂量又可能无法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
4.避免频繁使用:频繁使用同一种渔药可能导致病原体和寄生虫对药物产生抗药性,降低渔药的效果。
因此,应合理安排使用渔药的时间,并与其他防治措施结合使用。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禁用规定:1.对禁用物质的严格控制:一些有毒物质,如罂粟壳、黄麻碱等,严禁在水产养殖中使用。
这些物质可能对水生生物产生严重的毒性影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

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渔用药物虽然能够治疗所养殖的鱼虾蟹的疾病,但因为水产品最终将摆上百姓的餐桌,所以对其防病治病所使用药物的安全性必须加以重视。
为防止水产品中所含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食品卫生法规定,在鱼虾蟹等水产品中不得含有抗生素或合成抗菌剂或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为了防止药物残留,必须了解药物正确的使用方法和休药期。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及禁用渔药。
一、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以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养殖过程中对水产动物病虫害的防治必须坚持以防为主、以治为辅原则。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标准的渔药。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高效、速效、长效以及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生物性渔药与渔用生物制品。
鱼虾蟹发生病害时应对症下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加大用药量、增加用药次数或延长用药时间。
水产品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休药期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水产养殖饲料中的药物添加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素类药物。
二、养殖水产品的病害预防鱼虾蟹等生活在水中,一旦发生了病害,通过水的传播会很快发生流行,并经常呈现大范围扩散趋势,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另外患病的鱼虾蟹等随着病情的加重不摄食,加上水产品生活在水里,给治疗和隔离带来很大困难。
治病用药液全池泼洒、药浴或打针都很不方便,有的病目前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
因此,水产动物病害防治首要的是注重预防。
做好病害预防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减少损失,提高养殖效益。
预防工作必须通过多种途径,采取综合措施,才能达到目的。
渔业用药禁忌

文/ 华祥渔业用药禁忌1.甲苯咪唑溶液:按正常用量,胭脂鱼发生死亡;淡水白鲳、各种贝类敏感。
无鳞鱼慎用。
2.菊酯类杀虫药:水质清瘦,水温低时(特别是20℃以下),对鲢、鳙、鲫鱼毒性大;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会造成鲫鱼或鲢鳙鱼死亡。
虾蟹禁用。
3.含氯、溴消毒剂:当水温高于25℃时,按正常用量将含氯、溴消毒剂用于河蟹,会造成河蟹死亡(在室内做试验,则河蟹不会死亡),死亡概率在20%~30%。
在水质肥沃时使用,会导致缺氧泛塘。
4.杀虫药(敌百虫除外)或硫酸铜:当水深高于2米,如按面积及水深计算水体药品用量,并且一次性使用,会造成鱼类死亡,概率超过10%。
5.外用消毒、杀虫药:早春,特别是北方,鱼体质较差,按正常用量用药,会造成鱼类死亡,特别是鲤鱼死亡,概率5%~10%,且一旦造成死亡,损失极大。
对患有肝胆综合症以及其他内脏疾病的鱼类,降低用药量,否则会造成鱼类的死亡。
6.阿维菌素溶液:按正常用量或稍微加量或稀释倍数较低或泼洒不均匀,会造成鲢和鲫鱼的死亡。
海水贝类在泼洒不均匀的情况下,易导致贝类死亡。
7.内服杀虫药:早春,如按体重计算药品用量,会造成吃食鱼的死亡,概率10%~20%。
8.水质因素:当水质恶化,或缺3031第12月 下半月刊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杀虫药。
用后48小时内,应加强对用药水体的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9.辛硫磷:对淡水白鲳、鲷毒性大。
不得用于大口鲶、黄颡鱼等无鳞鱼。
10.碘制剂、季铵盐制剂:对冷水鱼类(如大菱鲆)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11.一水硫酸锌:用于海水贝类时应小心,有可能致死,特别注意使用后缺氧。
12.维生素C:不能和重金属盐、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
13.硫酸铜、硫酸亚铁:贝类禁用,用药后注意增氧,瘦水塘、鱼苗塘适当减少用量;30天内的虾苗禁用。
广东鲂、鲟、乌鳢、宝石鲈慎用。
14.硫酸乙酰苯胺:注意增氧,珍珠、蚌类等软体动物禁用;放苗前请试水;鱼苗及虾蟹苗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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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指用于捕捞和养殖中的鱼类、虾蟹等水生动物的药物。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主要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合理使用渔药,减少对水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以下是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的相关内容。
一、常用渔药休药期
休药期是指在渔药使用后,为了让残留物降解和排出体外,禁止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捕捞或食用的期限。
常见的渔药休药期如下:
1.氧化氢:休药期为3天;
2.苏打粉:休药期为7天;
3.硫酸铜:休药期为10天;
4.聚维酮碘:休药期为15天;
5.驱虫脒:休药期为21天。
渔药的休药期根据具体使用的渔药种类、水体环境和水生生物的耐药性等因素而异,因此在使用渔药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该渔药的休药期,并在休药期内禁止捕捞或食用。
二、渔药使用准则
1.合法使用:选择合法注册的渔药,严格按照规定用量和方法使用,不随意超量使用或频繁使用渔药。
2.安全使用:使用渔药时,要注意个体防护,穿戴好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并避免接触皮肤和口腔。
3.监测与记录:定期对水体和水生生物进行监测,记录渔药的使用情
况和效果,及时调整使用策略。
4.防止药害:使用渔药前,应事先了解渔药对非目标物种的影响,避
免对其他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合理用量:按照使用说明准确计量渔药,避免过多或过少使用,以
免造成渔药残留过高或使用效果不佳。
三、渔药禁用
为了保护水生生物和环境的健康,一些有毒性或具有潜在危害的渔药
被严格禁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禁用渔药:
1.有机砷类:如酮呋喃和酮呋灵等,由于其毒性较高,容易在水中积
累并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已经被禁止使用。
2.毒鱼藤:毒鱼藤含有长效性的毒素,对水生生物有严重的毒害作用,因此被禁止使用。
3.氰化物:氰化物对水生生物的毒性较强,易于累积,且难以完全降解,因此被禁止使用。
4.非法使用药物:使用未经注册的渔药或禁用的渔药,都是违法行为,应严加禁止。
渔药作为一种重要的水产养殖和捕捞工具,对于提高养殖效益和水产
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合理使用渔药,遵守休药期、使用准则和禁
用规定,是确保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健康的重要环节。
我们应积
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渔药的监管和管理,减少不良影响,保护水生生物和
水环境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