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共育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18〕12号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18〕12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学籍记录学生基础信息,反映学生教育轨迹,是对学生进行管理、开展困难资助、考试招生的重要基础信息。
学籍关系学校精细管理和考试招生秩序,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职责。
各中小学校要切实肩负起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强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加快解决问题学籍,防范发生新的学籍管理问题。
二、加强精细管理,进一步提升学籍管理质量水平1.做好学籍建立工作。
认真做好小学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确保“一生一号,不漏一人”。
要严肃处置中小学在校生无学籍情况,对属于违规招生和起始年级建籍工作疏漏造成的无学籍问题,要倒查追责;严格审核非小学一年级学生注册建籍。
2.提升学籍信息质量。
要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学籍信息,做到应填必填,加强信息核对,防范虚假、错误信息录入学籍档案。
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转学、升学、休学、复学和信息更新等相关业务,防止因处理不及时引发问题学籍。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陕政办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3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学校体育工作科学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做好学校体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1 我省学校体育工作面临的挑战。
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基础工程,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省学校体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学校体育改革发展有力推进。
但总体上看,学校体育仍是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还存在着评价机制不够完善、课程开设不齐、教师短缺、教学质量不高、经费投入不足、场地设施缺乏等影响和制约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升的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影响我省全民健康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应当引起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高度重视。
2 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陕西省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实验区和试点园(校)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陕西省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实验区和试点园(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陕教基一办〔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陕西省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实验区和试点园(校)名单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为充分发挥实验区和试点园(校)引领辐射作用,推动幼儿园与小学科学有效衔接,按照《转发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各市、县(区)遴选推荐的16个幼小科学衔接实验区、48所试点幼儿园和48所试点小学名单予以公布。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统筹、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确保实验工作稳步推进;各实验区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幼小衔接实验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园(校)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幼小科学衔接新方法,为儿童搭建从幼儿园到小学过渡的阶梯,推动双向衔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联系人:张雷电话:************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2021年5月14日附件1陕西省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实验区名单(共16个)西安市碑林区西安市长安区宝鸡市金台区咸阳市兴平市铜川市耀州区渭南市潼关县延安市安塞区榆林市榆阳区汉中市略阳县安康市白河县商洛市商南县杨凌示范区杨陵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附件2陕西省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试点园名单(共48所)西安市碑林区幼儿园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幼儿园西安市碑林区西铁第一幼儿园西安市长安区第六幼儿园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润鸣幼儿园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中心幼儿园宝鸡市金台区车站幼儿园宝鸡市金台区东城幼儿园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钟楼寺幼儿园咸阳市兴平市秦岭幼儿园咸阳市兴平市东城办中心幼儿园咸阳市兴平市庄头中心幼儿园铜川市王益区第一幼儿园铜川市耀州区照金幼儿园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中心幼儿园渭南市潼关县中心幼儿园渭南市富平县庄里镇中心幼儿园渭南市合阳县路井镇中心幼儿园延安市安塞区幼儿园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中心幼儿园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侯沟门幼儿园榆林市第四幼儿园榆林市榆阳区鱼河镇中心幼儿园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昌汗界幼儿园汉中市略阳县幼儿园汉中市略阳县兴州街道办谢家坪幼儿园汉中市略阳县徐家坪镇中心幼儿园安康市白河县幼儿园安康市白河县茅坪镇幼儿园安康市白河县仓上镇裴家幼儿园商洛市商州区第十二幼儿园商洛市柞水县小岭镇中心幼儿园商洛市柞水县杏坪镇柴庄幼儿园杨凌示范区杨陵区邰城幼儿园杨凌示范区杨陵区揉谷镇中心幼儿园杨凌示范区杨陵区蒋周李幼儿园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国润幼儿园西咸新区沣西第三幼儿园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第一幼儿园韩城市新城区幼儿园韩城市龙门镇第一幼儿园韩城市芝川镇幼儿园神木市第二幼儿园神木市大柳塔第一幼儿园神木市锦界第一幼儿园府谷县第五幼儿园府谷县新民镇第二幼儿园府谷县大昌汗镇郭家湾小学附属幼儿园附件3陕西省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试点校名单(共48所)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小学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小学西安市碑林区大学南路小学西安市长安区第一小学陕西师范大学万科城小学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中心学校宝鸡市金台区东仁堡小学宝鸡市金台区代家湾小学宝鸡市金台区蟠龙南皋小学咸阳市兴平市秦岭小学咸阳市兴平市东城街道办小阜小学咸阳市兴平市庄头中心小学铜川市红旗街小学中国工农红军照金红军小学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中心小学渭南市潼关县城关镇中心小学渭南市富平县庄里小学渭南市合阳县路井镇中心小学延安市安塞区第一小学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中心小学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中心小学榆林市第十七小学榆林市榆阳区鱼河镇中心小学榆林市榆阳区昌汗界小学汉中市略阳县高台小学汉中市略阳县略钢九年制学校汉中市略阳县徐家坪镇中心小学安康市白河县城关小学安康市白河县茅坪镇中心小学安康市白河县仓上镇裴家完小商洛市商州区第六小学商洛市柞水县小岭镇中心小学商洛市柞水县杏坪镇柴庄小学杨凌示范区杨陵区邰城实验学校杨凌示范区杨陵区揉谷镇中心小学杨凌示范区杨陵区杨陵小学蒋周李校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高新学校西咸新区沣西第三小学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第一小学韩城市实验小学韩城市龙门镇大前小学韩城市芝川镇司马迁小学神木市第十一小学神木市大柳塔矿区小学神木市锦界第二小学府谷县第五小学府谷县新民镇第二小学府谷县大昌汗镇郭家湾小学。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陕教基一[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教基一〔2012〕15号)各市(区)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制度,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根据教育部《指导意见》精神,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现就我省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长委员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意义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共同目标。
建立家长委员会,对于发挥家长作用,促进家校合作,优化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推动和支持下,一些地方的中小学通过家长委员会,动员组织家长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面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需要在更大范围推广成功经验,把家长委员会普遍建立起来。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意义,把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作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的重大举措,以更大的热情,更有效的措施,创造更好的条件,大力推进建立家长委员会工作。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教育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2021年11月8日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全国高校法治工作会议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及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的根本遵循。
各地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加强高校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动高校法治建设实践,增强抓好法治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进内部治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深刻认识新形势新变化对高校法治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清醒认识学校法治工作的现状、短板、要求和任务,切实把依法治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融入教育管理全过程、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
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陕教〔2020〕152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各高等学校,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我省的《实施意见》,加强我省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陕西省教育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教育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9月15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提升新时代我省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目标全省教师队伍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尊重规律、聚焦重点、继承创新,实施师德师风提升工程。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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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韩城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我省《实施意见》,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资源整合,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职业院校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一)全省各级各类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二)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省、市有关部门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2010年7月,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
教育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中等职业学校时,应严格执行此《标准》,坚持条件和标准设置审批学校。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一)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资质核查工作。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辖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核查和清理。
对不具备办学资质或办学审批手续不完善者,应在2012年12月底前按照《标准》要求,完善设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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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共育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共育工作的
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园)共育(以下统称“家校共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共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构建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共育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市、县(区)、校四级家校共育机制,搭建家校共育平台,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家校共育队伍。
多渠道开发与利用家校共育资源,实施家校共育示范校建设,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共育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持续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努力营造家校共育良好生态。
三、实施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
要始终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家校共育的核心和根本,突出品德教育,重点关注中小学生及幼儿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树立科学育人理念,凝聚学校、家庭、社会广泛力量,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二)坚持问题导向。
要把握家校共育的新趋势,聚焦学生和家长的实际需求,扩充指导团队,丰富指导内容,优化指导方式,促进问题解决,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协同创新。
要将家校共育工作纳入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体系中,以理论创新为基础,注重思想观念革新、体制机制创新、专业人才培养和指导服务模式创新。
四、重点任务
(四)构建长效机制。
自2022年起,全省中小学幼儿园要将家校共育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成立学校家校共育工作责任部门,逐步建立起以校(园)长、德育主任、年级长、班主任、德育课教师和心理健康教师为主体,全体教职员工、专家学者及优秀家长共同参与的家校共育工作机制。
学校主管领导加强行政性管理,专业教师负责具体工作,协同合作,做到面向全体、全员参与、全面渗透、全程进行,让每一位学生和家长受益。
(五)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家校共育指导专业队伍,着力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水
平。
省教育厅组建专兼职结合的家校共育专家团队,重点开展对市、县(区)两级家校共育工作的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高校、社会服务组织、中小学幼儿园优秀班主任、心理健康教师队伍中遴选及培养一支市、县(区)两级家庭教育专兼职队伍,为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提供家庭教育专业服务。
全省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在家长中选聘思想品德过硬、综合素质高、公益心强的家长,组建家长志愿者队伍,适时参与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协助家校共育各项活动有效开展。
(六)搭建共育平台。
全省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普遍建立“家长学校”,积极探索与社区(村)共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及实践活动。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完善校、年级、班三级家长委员会,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与发展、学生成长及落实“双减”工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家校共育氛围。
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构建家校共育优质资源供给与服务体系,为广大中小学生及幼儿家长提供学习交流途径,不断优化家校共育方式。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进一步加大资源对社区开放的力度,具备条件的学校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为社区居民和家长开放图书馆等场所,为其终身学习和自我成长提供便利条件。
(七)丰富指导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专家团队,定期开展家庭教育巡讲,为本地中小学幼儿园提供家庭教育讲座、家庭教育咨询与服务。
鼓励各地举办家庭教育研讨会,聚焦本地家庭教育的核心问题与重点,提出符合实际的解决方案。
中小学幼儿园要适时举办家校共育经验交流会,通过优秀家长宣讲、分享典型案例等方式,发挥优秀家庭的示范带动作用。
要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家长和学生共同参与的参观体验、专题调研、研学实践、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等活动。
以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为契机,通过举办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文艺、体育等活动增进亲子沟通和交流。
(八)倡导科学理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要宣传和倡导正确、
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成才观念,督促家长担负起教育子女的首要责任。
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宣传,指导家长全面学习家庭教育、儿童心理学等知识,掌握科学方法,遵循子女成长规律,尊重子女合理需要,注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以科学的育儿观和成才观引导孩子,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成立“家长读书会”,针对不同年龄段孩子,指导家长以共同学习的方式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
(九)构建沟通网络。
中小学幼儿园要利用电话、网络、信箱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
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方式,开展家校互访活动,听取家长意见,回应家长需求。
要向家长及时了解及反馈学生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营造良好的家校关系和协同育人氛围。
(十)加强科学研究。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家校共育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开展校本研究。
各级教研部门要开展家校共育课题研究工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家校共育应用研究,提升全省家校共育研究能力和水平。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科学研究成果,发掘自身资源和优势,切实提升家校共育工作特色化水平。
五、组织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高度,积极构建学校、家庭、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协同育人体系,形成家校共育合力。
把家校共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督查进展情况,协调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十二)完善制度体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家校共育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共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
要制定家校共育工作学习、交流、培训、科研等制度,完善家校共育工作体系。
(十三)加强支持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幼儿园要将家校共育工作
经费列入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各类资源,为家校共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具备条件的学校要为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要加强经费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收集家校共育工作中的研究成果和优秀案例,积极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及成果经验,为家校共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区域内家校共育工作水平共同提升。
陕西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