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18〕12号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18〕12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学籍记录学生基础信息,反映学生教育轨迹,是对学生进行管理、开展困难资助、考试招生的重要基础信息。
学籍关系学校精细管理和考试招生秩序,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职责。
各中小学校要切实肩负起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强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加快解决问题学籍,防范发生新的学籍管理问题。
二、加强精细管理,进一步提升学籍管理质量水平1.做好学籍建立工作。
认真做好小学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确保“一生一号,不漏一人”。
要严肃处置中小学在校生无学籍情况,对属于违规招生和起始年级建籍工作疏漏造成的无学籍问题,要倒查追责;严格审核非小学一年级学生注册建籍。
2.提升学籍信息质量。
要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学籍信息,做到应填必填,加强信息核对,防范虚假、错误信息录入学籍档案。
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转学、升学、休学、复学和信息更新等相关业务,防止因处理不及时引发问题学籍。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通知-陕教政办〔2021〕4号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厅属中等职业学校:2021年6月1日,教育部颁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
《规定》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规定。
《规定》的发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深刻认识《规定》发布实施重大意义,将《规定》贯彻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深入开展《规定》学习宣传活动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师生深刻领会《规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切实更新治校办学理念、重构制度、提升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教水平。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陕教规范〔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6〕6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厅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诚信陕西建设,有效遏制教育系统领域存在的失信突出问题,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经研究,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陈娟029—88668651姚亮029—88668638陕西省教育厅2016年11月1日陕西省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诚信陕西建设,有效遏制教育系统领域存在的失信突出问题,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失信“黑名单”,是指经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党政机关除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公开曝光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关信息,纳入全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黑名单”系统)。
第二章纳入教育系统“黑名单”的范围第四条法人及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一)有履行能力而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的;(二)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拖欠劳动者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大,且拖欠时间超过3个月的;(四)在申请政府资金以及参与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存在虚构建设项目、伪造企业资质、出借或借用资质、粉饰财务状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行为,因灾取得政府资金后未按承诺或申请用途使用资金,给国家、社会或利益相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五)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合同欺诈、预售资金逃逸或违规使用等,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以及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等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七)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八)虚假注册学生信息,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九)有关教育部门认为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陕教〔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工委组织部、工委编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韩城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神木市、府谷县教体局、组织部、编办、发改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教育部、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落实,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使命感乡村教师是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乡村教育的基础支撑,是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系统谋划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全局高度做出的决策部署。
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基础教育的“短板”,数量、质量和增量都还不能充分满足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
进入新发展阶段,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围绕“以德为先、骨干引领、全员提升”的强师计划,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紧紧抓住影响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科学规划,攻坚克难,破解难题,通力协作,精准施策,补短板、破瓶颈、强弱项,大力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用3到5年时间,造就一支热爱乡村、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队伍,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加强区域协同,推动实现公平而有质量的乡村教育。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17〕55号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17〕55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厅属有关单位:近期,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基教〔2017〕8号),明确了新时期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实施途径和具体要求,是中小学实施德育工作的总纲,是学校开展德育工作的基本遵循。
为在全省中小学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特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深入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指南》的学习,要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指南》以及相关学习资料,把《指南》学习与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相结合,把《指南》学习与本地本校的德育实际结合起来,通过报告会、讨论会以及答卷、竞赛等形式,全面学习,使广大教育工作者对《指南》内容做到深刻领会,主动践行,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明确在全员育人中的职责和使命,进一步增强德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化学科渗透,真正做到管理育人、教学育人、服务育人,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制定落实《指南》的实施方案,不断深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要求·大实践”系列教育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贯彻落实《指南》、本地德育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23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23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09•【字号】陕教职办〔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23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加快推动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队伍专业化建设,持续提高中职学校学生管理、班风学风建设和德育工作水平,遴选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省教育厅决定举办2023年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
本次比赛由陕西省教育厅主办,陕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承办。
现将比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按时高质量完成市(校)级比赛和省赛参赛工作。
联系人:裴生芬唐景嵩电话:029—88668836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2023年5月9日2023年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积极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赛训一体、以赛促建,推动各市(区)、各中等职业学校加强班主任队伍专业化建设。
引导广大中职班主任模范遵守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教育教学、组织管理、人际沟通和职业指导等方面能力,发挥在学校实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沟通学校、家庭、用人单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中职学校学生管理、班风学风建设和德育工作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2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3e112e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6b.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理念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建设和谐陕西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在全省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办学条件大为改善,中小学管理逐步加强,教育质量明显提高,素质教育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还存在着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节假日长时间违规补课、不落实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等不规范办学行为的现象,直接影响了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全省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一定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学办学行为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基本的教育公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
二、切实落实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
加大教育经费投入。
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均衡配置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努力缩小校际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决纠正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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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校园安全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
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见附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为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供了遵循。
为做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深入学习《规则》,准确把握教育惩戒落实执行《规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证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具体要求。
学习《规则》对于教育部门依法治教,各类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从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规则》,积极推动落实执行《规则》。
市县(区)教育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学习方案,结合本地、本校的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和教师教育惩戒边界。
中小学校负责《规则》学习的具体落实,要做到教职员工全覆盖,内容掌握全知晓。
广大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教师的理论学习、教职工大会、师德教育、教师培训、校本研修等方式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规则》,充分领会正确实施教育惩戒的原则、方法和法治精神;要通过专家辅导、交流研讨、案例分析等形式,帮助教师掌握教育惩戒的具体要领,提高教育惩戒的执行能力。
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依法治教水平《规则》的制定,是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学校、教师教育权的进一步细化,对学校和教师管理行为作出的具体规定,是中小学校制定校规校纪的重要遵循。
各中小学校要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根据《规则》对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结合本校学生特点,通过完善校规校纪规定明确相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中小学校要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规范教育惩戒的可操作性。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和实施细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
校规校纪和实施细则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学校要指导班主任教师组织制定班规或班级公约,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学生教育保护辅导机制,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各种制度,健全教育惩戒实施和监管、救济的工作机制,推动学校和教师依法正当履行职务。
要把学校、教师在管理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中贯彻法治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内容当中,督促、引导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教水平。
三、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社会知晓教育惩戒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关系到育人方式的转变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是推进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取得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的广泛支持和充分理解。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学习宣传《规则》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扩大社会、家长对教育惩戒的了解和支持。
2021年春季开学前后,各级教育部门要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开展对《规则》法治精神、教育原则、执行方法的解读,要组织教育专家和教学名师向社会宣讲。
中小学校要通过学校的官网官微、家长会、家长微信群等,宣传学校对教育惩戒的执行情况和校规校纪的制定情况。
通过广泛宣传,提高《规则》的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四、建立有效机制,保证《规则》落地生效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范实施教育惩戒的领导,要明确专门的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规则》的学习宣传和执行,加强对中小学校学习《规则》的督促、指导和检查。
教育部门要开设监督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对学校和教师不当教育惩戒行为的监督。
中小学校要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形成育人合力,明确家长在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过程中的参与权、监督权。
要成立由一线教师、学生家长、法制副校长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监督教育惩戒有效实施,确保教育惩戒行为合法化、透明化。
为推动《规则》在我省落地落细落实,提升《规则》实施效果,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为2021年3月1日起《规则》正式施行做好准备,并将执行《规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报省教育厅。
联系人:王小峰电话:************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2021年1月29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