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近年来,我市各级人事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知识分子办实事,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全心全意在首都经济建设中骨干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市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庭困难,稳定干部队伍,促进首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决定今年在继续严格控制首都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把有限的进京指标重点用于解决我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解决的范围是:一、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二、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三、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确属各单位业务骨干者,可不受各单位进京指标限制,由区、县、局(总公司)报市人事局审批。
对于干部因家庭困难要求调京问题,按照市十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严格控制户籍人口迁移增长”的要求,将继续坚持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实行指标控制的办法。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需要调京干部的材料和人事档案以及在京一方专业技术干部的有关考核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事局1995年5月5日审批项目名称: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类)审批项目编号:BJXSARSOO7-1-2002(北京行审A类人事007号-1子项-2002年)审批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81号)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在京一方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驻京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申请。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迁移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迁移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沪公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迁移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公发〔2015〕38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国家科委、公安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户籍管理,规范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户口迁移有关事项(一)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间,其本人户口可迁入本市博士后设站单位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落户办理流程:1.博士后研究人员办妥进站手续后,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发的《进站介绍信》、《申报户口证明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等落户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单位集体户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交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留存。
2.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凭《进站介绍信》、《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居民身份证》及落户单位证明材料,到单位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上海户籍人才引进指南

目录户籍人才引进服务指南 (1)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指南 (6)高级人才配置服务指南 (9)居住证网上申办(新办)流程指南 (11)集体户口挂靠服务指南 (1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15)雇员派遣服务指南 (17)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告知单指南 (19)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服务指南 (22)人才诚信服务指南 (25)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指南 (28)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理指南 (30)户籍人才引进服务指南服务依据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2、《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4、《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服务条件➢申报单位条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同意为拟引进人员提供聘用期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引进人员条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在外省市具有非农居民户口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同意与申报单位签订聘用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进沪后对于已婚家庭不会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其非在沪未成年子女(高中还未毕业的在读生或未满16周岁的非在读生)可随迁进沪。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须同时符合条件并同时申报。
2、由本市(市科委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出申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紧缺急需、专业对口的高新技术专业人员。
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可随调。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1.21•【文号】中组发[1980]4号等•【施行日期】198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1980年1月21日中组发(1980)4号公3(1980)019号民发(1980)4号(80)劳总计字25号)目前各地都有一部分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对生产建设也有一定影响。
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是关系到调动广大职工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件大事。
各级组织、人事、劳动和公安部门,应当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从有利于生产建设,有利于支援边疆和三线建设出发,根据工作需要与可能,既要逐步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职工的实际困难,又要适当控制城市人口、职工总数和商品粮销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和先后缓急,采取多种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这个问题。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对于分居两地的双职工,一般应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镇,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的原则,通过组织调动解决。
凡按这一原则调动的,不要强调人数对等。
双方应主动联系,互相支持,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调入地区应妥善安排工作。
大城市之间,中等城市之间和县(镇)之间分居的双职工,可以互相调动,彼此都应积极支持,不要强调人数对等。
调进或调出应根据工作需要、家庭实际情况等各种因素,具体协商确定。
从边疆调往内地,从三线地区调往一二线地区,从小城市调往大中城市,从各地调往京、津、沪三市的,要从严掌握。
中央一级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两地分居的双职工,一般应将在京一方调往京外一方所在地区就近安排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分居的双方调往第三地本系统所属单位安排工作。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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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对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的关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先解决有突出贡献者和业务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对于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及时予以解决。
二、调整有关政策,加大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力度。
中小城市可逐步放开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有条件的大城市要逐步放宽条件;对于人口压力较大的特大城市,在严格控制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缓解当地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矛盾。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既要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又要严格控制北京市城市规模的精神,除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要继续坚持有出有进的原则予以办理。
申报上海户口夫妻分居调沪完全攻略手册

申报上海户口夫妻分居调沪完全攻略手册第一篇:申报上海户口夫妻分居调沪完全攻略手册夫妻分居调沪完全攻略手册一、基本资料清单的内容如下:1、申报单位写给人事局的申请报告2、申请人(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3、申报单位和调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4、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一份5、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含子女)原件及复印件6、双方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
7、双方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8、双方职称证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9、结婚证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10、调入方与在沪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须三年以上)11、调入方的外省市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干部商调函12、调入方的近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原件(本市二、三级医院出具)13、调入方所在单位的同意接收证明。
14、调入方在外省市社保中心出具的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证明15、调入方有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无子女的提供外省市计生委出具的未生育证明16、在沪一方提供的何时何原因进沪证明17、上海入户地址的户主同意迁入的亲笔证明信原件和户口本复印件二、申报单位写给人事局的申请报告这里的申报单位是由在沪方所在单位申报的,我先生是上海人,所以由先生单位开具。
内容大概就是:致上海市人事局,我单位某某因为夫妻分居两地,有……诸多困难,从何年月日至何年月日,现申请夫妻分居迁沪申请……,盖公章等等,关于这些,单位里人事部门都会清楚的。
三、申请人(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这里要求的是在沪方给所属单位提请报告,要求正式书面文件,内容基本如1单位给人事部门申请的内容差不多,强调分居两地的困难四、调入方与在沪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须三年以上)这一点要特别强调:这个所谓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起止时间是从你的材料递交到人事局(或人才中心)办事人员手上他审核时的时间到你合同终止时的时间是要在三年以上的,而不是劳动合同是三年以上的就行了。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1d6b1dc5da50e2524d7f4b.png)
文件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 [1991 ] 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编,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按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
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
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
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服务依据: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服务条件:一、申请主体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的(在沪)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二、受理条件本市户籍的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订聘用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是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或是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或是博士学位获得者,或是党政机关处级以上的人员;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3、在沪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5、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申报材料:材料由在沪方单位人事凭单位介绍信递交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2、申请人(在沪方)本人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证磁卡(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4、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调入单位、申请人分别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5、夫妻双方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6、双方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还需提供职称诚信认定证明;7、调入方由本市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8、调入方在沪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入函以及聘任期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并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证磁卡(核对原件、留复印件);9、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双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提供详细地址页和个人信息页);在沪方户口簿上不能准确反映出在沪方何时因何原因进沪的,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10、婚育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无子女:结婚证书、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留原件);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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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1999.09.15
•【字号】沪人[1999]122号
•【施行日期】1999.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9]122号各区、县人事局、公安局(分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下同),在沪有接收单位,且本人或在外地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市工作。
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2、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3、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4、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由在上海的一方提出申请,既可由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个人申报。
由工作单位申报的,市直属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单位通过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事局申报;其他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申报。
由个人申报的,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向区(县)人事局申报。
三、本市建立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计算机网上政务服务系统。
市、区(县)人事局可通过该系统在网上办理调沪手续。
市、区(县)人事部门承办调沪事宜时,应将在沪一方和调沪人员基本信息及办理情况及时输入该系统,符合系统内设条件的,即可核发市人事局的落户证明。
四、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沪的人员及其随迁子女,一律免征城市建设费。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沪人[1986]113号文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