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办理经营许可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告-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仅限省内

编号:许可证号: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申报单位:申报日期: 20 年月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申请经营业务简述(至少应包含:业务开展内容描述、商业模式、目标用户、收费模式等)业务实施计划(应包括业务开通时间、业务发展地域范围等计划安排)系统平台所在城市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备案号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连续IP地址用“-”链接;多个IP地址用“;”隔开)接入方式□虚拟主机□主机托管□专线□其他网站栏目服务器放置地接入服务商需前置(专项)审批的项目□新闻批准文号□出版批准文号□教育批准文号□医疗保健批准文号□药品和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文化批准文号□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批准文号□BBS 批准文号服务项目简要描述□网络广告□电子邮件□搜索引擎□有偿信息□即时通信□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其他:(整体可添加)APP名称APP域名APP IP地址APP接入服务商APP服务器放置地需专项审批的项目□新闻批准文号□出版批准文号□教育批准文号□医疗保健批准文号□药品和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文化批准文号视听节目批准文号□BBS 批准文号服务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填表说明1、申请经营业务简述至少应包含商业模式、目标用户、收费模式等内容,描述应思路清晰、逻辑条理;2、拟开展业务情况中的拟开展服务项目、实现方式和服务项目简要描述应与申请经营业务简述一致。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__________通信管理局:我公司在获得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一、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证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北京地区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

北京地区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暂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2014年8月目录前言 (1)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安全监管系统 security monitor management system (1)3.2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1)3.3 互联网数据中心 internet data center (1)3.4 互联网接入服务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1)3.5 互联网信息服务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1)3.6 IDC业务机房 the room of IDC service (1)3.7 ISP业务节点 the node of ISP service (2)3.8 业务客户customer (2)3.9 访问用户 access user (2)3.10 源IP、源端口 source IP、source port (2)3.11 目的IP、目的端口 destination IP、destination port (2)4缩略语 (2)5系统概述 (3)6系统功能 (3)6.1基础数据管理 (3)6.1.1基础数据的分类 (3)6.1.2基础数据本地管理 (4)6.1.3基础数据上报与核验 (4)6.1.4基础数据监测和处置 (5)6.2访问日志管理 (5)6.2.1访问日志记录功能 (5)6.2.2日志记录查询方式 (5)6.2.3日志记录查询结果 (6)6.2.4日志留存时间 (6)6.3信息安全管理 (6)6.3.1活跃资源监测管理 (6)6.3.2违法违规网站管理 (6)6.3.3违法信息监测和处置 (7)6.4系统功能管理 (7)6.4.1权限管理 (7)6.4.2运行维护 (8)7通信接口 (8)8性能要求 (8)8.1处理能力 (8)8.2扩展能力 (9)8.3可靠性 (9)9安全性要求 (9)9.1系统和数据安全 (9)9.2时钟同步 (9)9.3运行环境 (10)附录A (资料性附录)ISMS的实现方式示例 (11)A.1系统结构 (11)A.2系统功能 (11)A.3控制单元功能 (11)A.3.1数据通信 (11)A.3.2基础数据管理 (11)A.3.3监管功能 (11)A.3.4权限管理 (12)A.3.5运行维护 (12)A.4执行单元功能 (12)A.4.1数据通信 (12)A.4.2基础数据采集及管理 (12)A.4.3监管功能 (12)A.4.4权限管理 (12)A.4.5运行维护 (12)附录B (规范性附录)数据代码表 (13)B.1机房性质 (13)B.2单位属性 (13)B.3证件类型 (13)B.4接入方式 (14)B.5服务内容 (14)B.6违法违规情况 (15)B.7代理类型 (15)前言本文档基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起草。
互联网备案须知

互联网备案须知(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
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二)《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四)《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发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中相关规定。
注:网站备案编号具有唯一性,不得伪造,转借,出让。
网站具有网站备案编号表明该单位已在公安局网警支队落实了信息安全、实体安全制度。
服务器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联网单位(个人用户),服务器或管理员在本地的网站,均须到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办理安全备案登记手续。
(一)有BBS等交互式栏目的交互式栏目管理员需来我支队落实信息安全制度。
(二)在网上提交《网站登记备案表》后,提供下列服务的网站还需到我支队办公地点准备提交审核相应文件。
1、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须提交通信管理局的许可文件。
2、从事新闻出版的网站须提交新闻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从事网络视听的网站须提交广电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从事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网站须提交医疗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无上列服务的网站可直接登陆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网站【http://210.76.65.188/netalarm/index.jsp】注册网站备案帐号并在网上提交《网站登记备案表》,提交至电子备案数据库。
进行备案。
(四)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在规定的时间(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网站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根据需要查验相关许可文书,经审核合格的网站,发放备案编号、备案图标、连接代码。
关于经营性及非经营性icp管理办法

关于《经营性及非经营性ICP管理办法》通告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有关部门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站审查工作,对于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或关闭网站。
为了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同时也为了您网站的自身利益,请您根据自己网站性质,务必在2005年5月25日之前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地址: (客户可以自行注册)办理流程如下:1、登陆/s/icp.asp2、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料(2005年6月1日后,非经营性网站用户可以自行到信息产业部备案网站上去登记备案,即可。
)经营性网站:请您直接联系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奥林匹克大厦18楼。
相关政策法规摘要:1、什么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简称ICP。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两类。
2、什么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向信息产业部或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什么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向信息产业部办理报备手续。
4、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如何界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在哪里办理,如何办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在哪里办理,如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部门及周期:各地省级通信管理局。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单位必须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3、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机房进行实地考察。
时限:60 个工作日。
注:在地方上可能要求的不一样,但是大体上这些都是必要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1、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3、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4、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提交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专业代·办·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在哪里办理,如何办理?。
王经理:~I32~~96I2~~9948~~3、公司概况。
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执有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
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专业代·办·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在哪里办理,如何办理?。
王经理:~I32~~96I2~~9948~~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

附则
第十六条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备案站页面公示的站名称、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 10月 1日起施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变更
第十条经营性站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站所有者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有关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经营性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工作平台,进入“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更”模块。 2、在《经营性站备案变更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2、涉及域名变更的,应提交加盖变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 印件,或其他对变更后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站备案行为,保护经营性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 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 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注销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性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 (一)备案得到确认后60日内,未在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 (二)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 (三)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 (四)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站备案变更手续的。 (五)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站备案转让手续的。 (六)站停止运营后30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站备案取消手续的。 第十五条对于注销的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站与“经营性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 相销情况予以公告。
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

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一、关于未备案网站不得接入问题《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八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关于ICP备案信息维护问题(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九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二)《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登陆备案系统首页公告栏查询)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领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很多明显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
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
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
一、总体原则(一)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二)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三)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四)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五)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具体标准(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备案申请 备案是什么意思

备案申请备案是什么意思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备案概述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备案大体分成两种:一是经营性备案,二是非经营性备案。
后者相对较多,前者一般由于条件限制很多无法拿到审批。
就现在国内互联网的发展情况来看,严格地区别二者的差异相对较为困难,多数网站多多少少都会有盈利现象。
性质简介1.网站性质为个人,提供资料:备案书面文档、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域名证书、备案核验单、照片。
2.网站性质为企业,提供资料:备案书面文档、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域名证书、备案核验单、照片外加营业执照。
备案方式网站备案可以自主通过官方备案网站在线备案或者通过空间商两种方式来进行网站的备案.一种是自主备案,一种是代理备案。
国家通信管理局规定,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会予以罚款和关闭。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可分为经营性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两类。
经营性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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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办理经营许可和备案有关问题
的通告
正文: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
业务办理经营许可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0年11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ICP管理办法)及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负责北京地区ICP业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ICP实行备案制度。
经营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
非经营性ICP主要是指政府上网工程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公益性网站、本单位对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根据北京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现将申办此项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负责申办单位的前期受理和审核工作。
申办单位应按规定,将申报材料报市场监管处审核。
相关的咨询可咨询相关中介单位。
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经营性ICP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由我局颁发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类)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
三、属于非经营性ICP的单位,在办理备案时,须填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将填写完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交我局市场监管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后的登记表一份由我局留存,一份由备案单位持有并作为已经备案的证明向ISP或电信企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我局不再另发审核批准文件。
四、ICP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五、涉及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并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六、根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信电(2000)208号“关于贯彻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ICP的服务内容中含有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应严格执行ICP管理办法第九条和BBS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
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原则上不开办BBS服务栏目。
七、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任何ISP或其他电信企业不得为其提供上网方便。
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颁发前已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于即日起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ISP设置网站的,同此办理)。
补办截止日期为2000年12月31日。
九、我局将分批向社会公布已发放ICP经营许可证和备案情况。
十、申办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报送的材料见附件一;非经营性ICP应填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
附件:一、申办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二、ICP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附件一:申请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六、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二:ICP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ICP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及邮编││├──────────┼───────────────────────┤│工商注册登记号││├──────────┼───────────────────────┤│上级单位或│││投资者名称├───────────────────────┤│││├──────────┼───────────────────────┤│服务器机房地址││├──────────┼───────────────────────┤│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提供接入的ISP │││公司全称││├──────────┼───────────────────────┤│接入ISP的方式││├──────────┼───────┬────────┬──────┤│接入速率(kb/s)││用平均页面浏览量││├──────────┼──┬────┼────┬───┴─┬────┤││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E-MAIL地址│传真号码│├──────────┼──┼────┼────┼─────┼────┤│单位负责人││││││├──────────┼──┼────┼────┼─────┼────┤│单位联系人││││││├──────────┼──┴────┴────┴─────┴────┤│ ICP开设的栏目│││及其主要内容│││││├──────────┼───────────────────────┤│电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加盖印章)│││年月日│└──────────┴───────────────────────┘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注:1、“工商注册登记号”栏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
若确实毋须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此栏可不填。
2、“网络名称/域名”和“IP地址”应按实际填写,有几个填写几个。
本表填写不下的,可以另附页。
3、填报单位报送时应填写日期和加盖公章。
备案编号由电信主管部门填写。
d24688-010228wjk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