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大学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
通知书之网页升级访问紧急通知

通知书之网页升级访问紧急通知网页升级访问紧急通知【篇一:网页升级紧急通知】紧急页面升级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课程建设工作,丰富我校优秀的网络教学资源,充分发挥网络教学平台的辅助作用,推进原有精品课程向精品资源共享课转型升级,请全校精品课程以及精品课程建设立项项目的课程负责人尽快组织课程组成员做好由旧平台向新平台的数据迁移和更新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1、新的网络教学平台已于上学期投入使用,教师可以用学校的锐捷账号从以下网址进行登录http://资料站.资料站.cn/,进入页面后点击左下角快速通道里的资料站教室,直接进入新网络教学平台。
2、因现在旧平台无法直接访问,如需要旧网络教学平台中以前上传的课程资料,请从新平台首页进入《新网络教学平台培训课程》下的课件与教案,下载旧平台数据下载ppt,参照ppt里的步骤安装软件,下载课程资料(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教务处教学科,以便帮助解决,联系电话6资料站679)。
3、新平台使用的培训录像和培训ppt已经挂在新平台的《新网络教学平台培训课程》下,在课件与教案下可以下载(包括录像和ppt),以供老师学习制作技巧。
4、因旧网络课堂已运行多年,其上的资料可能为较早前上传的旧资料,全校精品课程以及精品课程建设立项项目的课程负责人应组织课程组成员对原有课程资料进行更新,并上传到新网络教学平台。
5、请各课程组于x月xx日前做好迁移和更新工作,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精品课程以及精品课程建设立项项目的资料迁移和更新工作进行检查、评定,并作为以后转型升级为精品资源共享课的依据。
6、其他课程(非精品课程以及精品课程建设立项项目)可参照以上进行数据的迁移和更新。
教务处【篇二:准电子政务:让政府网站升级】�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是中国信息化建设重点发展十大领域之一,虽然在某些领域、某些地区现在已经实现了部分电子政务的功能,但政府信息化的整体发展水平还很低,这些带有一定实验性质的电子政务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还有很大难度,期望短期内在全国实现真正意义的电子政务几乎是不可能的,用“准电子政务”的思想对现有政府网站进行升级改造,是电子政务建设中比较现实的做法。
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电子招投标是指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在线递交投标文件,并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评标、定标和中标公示的一种新型招投标方式。
电子招投标的建立和推广对于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透明度和公正性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电子招投标管理,保障公平竞争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活动应当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公开,保证投标人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2. 便捷、高效: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简化招投标流程,方便投标人参与,提高效率。
3. 安全可靠: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具备安全性,确保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四、管理机构1. 招投标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策划、组织和监督。
2. 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流程。
五、流程规定1. 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要求、时间和地点。
2.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在线递交投标文件,确保递交文件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3. 评标和定标: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4. 中标公示:招投标单位应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公示中标结果,并将结果通知中标人。
六、安全保障1. 授权认证: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身份认证,确保参与活动的主体的真实性。
2. 数据加密:在信息传输过程中,应使用有效的数据加密技术,确保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安全性。
3. 网络防护:招投标单位应当建立稳定可靠的网络防护机制,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七、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破坏、篡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招投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与招标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采购与招标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任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高校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第三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合理配置,程序规范。
第五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扶植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采管分离、分级采购”,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招标办、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需求部门分事行权。
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招标办)、发展规划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审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要文件;(二)听取重大项目的招标情况汇报,审定学校重大项目采购与招标实施方案;(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四)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或对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招标办设在国资处,由国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加强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二)负责确定学校各类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做好各项政府采购、委托采购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三)审核采购需求部门报送的采购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需求审查工作;(四)负责委托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对学校项目开展代理招标相关工作;(五)参与学校招标项目合同审核会签,组织合同备案登记工作;(六)负责学校招标项目相关文档资料的立卷及归档工作,建立电子档案,并按规定上传采购相关资料;(七)负责遴选校内评标专家、管理校内评标专家库;(八)负责监督和指导校内部门自主采购工作;(九)定期向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
电子公告(BBS)服务审批申请书

电子公告(BBS)服务审批申请书贵州省通信管理局:我公司所属网站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现将有关材料报送附后,望批准。
附件: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2、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3、网站信息登记表。
4、“五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5、电子公告服务承诺书。
6、BBS版主资料登记表。
7、信息安全责任人及版主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备注: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申请BBS服务,附件1、2、3在《贵州省增值电信业务申请材料》中提供。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一、网络安全保障措施:1、物理安全: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人员的访问控制、审计记录、异常情况的追查等。
2、网络安全:包括网络拓扑结构、网络设备的管理、网络安全访问措施(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VPN等)、安全扫描、远程访问、不同级别网络的访问控制方式、识别/认证机制等。
3、数据备份:包括适用范围、备份方式、备份数据的安全存储、备份周期、负责人等。
4、病毒防护:包括防病毒软件的安装、配置、对软盘使用、网络下载等作出的规定等。
5、系统安全:包括WWW访问策略、数据库系统安全策略、邮件系统安全策略、应用服务器系统安全策略等。
6、事故处理、紧急响应:包括响应小组、联系方式、事故处理计划、控制过程等。
7、复查审计:包括对安全策略的定期复查、对安全控制及过程的重新评估、对系统日志记录的审计、对安全技术发展的跟踪等。
二、信息安全监控制度:1、制定落实服务责任制等制度,建立以单位法人代表为主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2、相关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网站信息内容,实施有效监控。
3、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各种有害信息。
4、进行日常检测工作和系统漏洞测试。
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信息编辑、审核、发布责任制及流程,信息发布之前必须经过相关人员审核。
2、设定业务平台管理权限,不得越权管理平台信息。
3、一旦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就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保存记录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电子政务系统在公共服务中的应用与效果

电子政务系统在公共服务中的应用与效果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政务系统在公共服务中的应用也日益普及和完善。
电子政务系统是政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来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
它旨在提高政府效率、促进公共参与和改善民众生活。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电子政务系统的应用与效果。
首先,电子政务系统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传统的政务办公中,文件需要通过传真、邮件或人工送达的方式进行,而电子政务系统则将行政服务实现了网络化和信息化。
政府工作人员能够通过该系统实时共享文件和数据,提高了协同办公的效率。
此外,公众也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系统进行在线办事,避免了排队等待的繁琐过程,大大加快了办事速度。
其次,电子政务系统在推动公共参与方面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传统的政务实践往往是政府主导下的单向传递,公众的参与较为有限。
而电子政务系统通过提供在线调查问卷、意见反馈和公众讨论等功能,让公众能够更方便地参与决策过程,加强了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与沟通。
此外,电子政务系统还为公众提供了政策宣传、信息查询等功能,让公众更加了解政府的工作和政策,促进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再次,电子政务系统在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传统的公共服务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办事流程复杂等问题,导致公众对政府服务的不满。
而电子政务系统通过全面数字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可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且一致的公共服务。
例如,公众可以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无需亲自前往窗口办理;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统一的数据库查询相关信息,提高了办事效率。
这些都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
此外,电子政务系统还在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政府可以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和公告,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决策和行动。
这为公众监督政府提供了便利条件,促进了政府的透明度。
同时,电子政务系统还可以提供政府数据和指标的公开和共享,为社会各界的研究和评估提供了数据支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颁布时间】 -11-23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网络保密管理制度网络保密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条、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资料,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第三条、凡涉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移动存储设备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第四条、严禁私自将存有涉密文件的移动存储设备带出机关,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机关的要经领导批准,并有专人保管。
第五条、各部门凡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杀毒。
并指定专人定期对其部门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以加强防护措施。
第六条、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如需送到机关外维修时,要将涉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请人员到机关维修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事先征求有关领导批准,并做相应的技术处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第七条、涉密网络计算机由专人使用,并设置密码,禁止访问互联网及及其他外部网络系统。
第八条、对数据库等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介质可用光盘硬盘等方式,要妥善保存。
第九条、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要将有关资料、档案、软件移交有关人员,调离后对应该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为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各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条、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三条、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第四条、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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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大学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AA交通大学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促进AA交通大学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和AA市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A交通大学对所有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校园网上以电子论坛、博客、微博、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包括校方及学校各部门、各组织团体、及学生社团自发建立的站点。
第三条在校园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组织团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在信息化办公室办理申请及备案手续,只有在信息化办公室同意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许建立。
开通电子公告服务应遵循实名注册和校内服务两项原则。
第四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本校学生或其他依托学校网络设立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站点的活动及全校的电子公告服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二)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三)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四)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五)服务站点的管理人员中有信息化办公室指定的专门人员,在技术上能够对服务站点的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监管。
第七条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设立电子公告服务须经信息化办公室同意。
电子公告服务应设立站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站的业务管理。
站务管理委员会由站长、站务管理人员若干名组成。
站务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按委员会的组织章程选任,并报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电子公告服务各版版面实行版主负责制。
版主申请人必须是电子公告服务的合法用户,经站务管理委员会研究,由站长任免。
第九条电子公告服务对用户实行帐户管理。
申请帐户需填写注册单,提供真实姓名和学号或工作单位等资料,经一定的核实程序,方能成为电子公告服务的合法用户。
第十条电子公告服务站务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
除非国家或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定查询,或者经上网用户本人同意,电子公告服务站务管理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用户注册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公告服务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十二条电子公告服务站务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
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学校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电子公告服务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等歧视内容的言论和消息;
(十二)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三)破坏电子公告服务网站秩序、侵害电子公告服务网站利益的其他内容;
(十四)可能妨害第三方权益的文件或者信息,例如(包括但不限于):病毒代码、黑客程序、软件破解注册信息;
(十五)抄袭及剽窃他人的作品,转载及引用请注明出处,不得上贴原作者禁止转载的文章。
第十四条电子公告服务站务管理人员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删除,保存有关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学校稳定办、保卫处和信息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学校发现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即时通知站务管理人员删除,情况紧急,也可先由信息中心暂停该电子公告服务的服务。
第十六条电子公告服务网站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信息化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