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的条件

合集下载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的条件.售后服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的条件.售后服务

1、版主负责制度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3、规则张贴制度4、栏目明确制度(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

特别应提供各BBS 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原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

(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

(九)已取得的吉林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材料的复印件(新申请无须提供)。

六、申请程序(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程序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备注1、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备案填写规范(管局审核标准)

备案填写规范(管局审核标准)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企业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名称:
公司名称或者法人姓名
主办单位所在地:
省市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详细到街道门牌、大楼名称、楼层房间号
(学校地址应注明所在院、系或班级)!
证件住所:
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
常见个人填写规范:
填写项目
填写要求
主办单位信息
主办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必须是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得用简称、昵称、某某网或者在主办单位名称后面加数字或者英文字母,也不要用繁体字或者英文名称。)

ICP备案流程详细说明

ICP备案流程详细说明

I C P备案流程详细说明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ICP备案流程详细说明各非经营性网站,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及时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或完善相关的备案工作。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以备审查。

自行备案: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对您的网站提交备案申请;大概需要2到10天左右得到审批;如果审核通过,你需要根据提示将证书放在你网站的指定位置;自行备案操作如下:用户注册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先注册一个用户,如图:详细阅读使用声明,点击我接受按钮,进入下一步ICP信息备案流程图,您可以在这大概了解ICP信息备案流程及步骤,确定进入ICP 用户注册,按照说明如实详细填写,如下例示:注意:注册成功后首次登录要求输入手机验证码及邮件验证码才可以正常进入系统,手机验证码及邮件验证码分别通过短信和电子邮件发给您,因此必需认真填写移动电话和电子邮件!手机最好不要用联通卡及大众卡(推荐全球通、神州行),以免收不到手机验证吗,邮箱一样。

写完后确认信息无误,点注册,OK,注册成功!2.登录验证点返回回到登录界面,输入刚才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首次要求通过身份验证,输入接受到的手机验证码及邮箱验证码,如图:备案信息采集第一步登录系统后,点ICP备案信息采集->添加,如图:进入ICP备案信息收集第一步,备案主体信息,根据你自己实际情况填写,鼠标移到每一项上面有滚动填写说明,填写如图:各项说明如下表示:主办单位全称:请您填写网站主办单位的全称。

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主办单位性质请您选择网站主办单位的性质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应填写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例如,需工商注册的,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

【管理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二月八日第壹条为规范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关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于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于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无所不在,信息无所不在,网络和信息结合起来,就充满了我们生活的空间,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轨迹。

可是较起真儿来,你真懂了国家是怎么管理网络信息的吗?你真了解了互联网企业应该在运营中注意哪些问题吗?今天,小编就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行政法规讲讲起。

互联网进入中国是九十年代的事情了,一开始对于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就是一个原则:网下怎么管,网上就怎么管。

可是,互联网毕竟有自己的个性,有些事儿还真不是从网下挪到网上那么简单。

于是乎,经过一个阶段的摸索,第一个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行政法规就出台了,那就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因为是国院院令第292号颁布的,所以业内人士都简称其为国务院292号令。

看了小编这篇文章之后,你再跟别人提起这个行政法规的时候,一定要叫它的小名“292号令”,只要你一说别人一定会对你另眼相看.国务院292号令是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行政法规,把它读懂了,关于互联网的问题你就理解大半了。

先看小编制作的思维导图:互联网信息服务大概就讲了六个方面的事儿,下面一一道来。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292号令是这么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够简单,够明了,但无所不包,所以只要通过互联网向别人传播信息,无论你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个人,就都归292号令管。

不过,这一句话也太简单了,为了进一步说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请看图: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电信业务里属于B25项,具体有5个方面的内容: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电子公告(BBS)服务审批申请书

电子公告(BBS)服务审批申请书

电子公告(BBS)服务审批申请书贵州省通信管理局:我公司所属网站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现将有关材料报送附后,望批准。

附件: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2、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3、网站信息登记表。

4、“五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5、电子公告服务承诺书。

6、BBS版主资料登记表。

7、信息安全责任人及版主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备注: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申请BBS服务,附件1、2、3在《贵州省增值电信业务申请材料》中提供。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一、网络安全保障措施:1、物理安全: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人员的访问控制、审计记录、异常情况的追查等。

2、网络安全:包括网络拓扑结构、网络设备的管理、网络安全访问措施(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VPN等)、安全扫描、远程访问、不同级别网络的访问控制方式、识别/认证机制等。

3、数据备份:包括适用范围、备份方式、备份数据的安全存储、备份周期、负责人等。

4、病毒防护:包括防病毒软件的安装、配置、对软盘使用、网络下载等作出的规定等。

5、系统安全:包括WWW访问策略、数据库系统安全策略、邮件系统安全策略、应用服务器系统安全策略等。

6、事故处理、紧急响应:包括响应小组、联系方式、事故处理计划、控制过程等。

7、复查审计:包括对安全策略的定期复查、对安全控制及过程的重新评估、对系统日志记录的审计、对安全技术发展的跟踪等。

二、信息安全监控制度:1、制定落实服务责任制等制度,建立以单位法人代表为主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2、相关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网站信息内容,实施有效监控。

3、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各种有害信息。

4、进行日常检测工作和系统漏洞测试。

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信息编辑、审核、发布责任制及流程,信息发布之前必须经过相关人员审核。

2、设定业务平台管理权限,不得越权管理平台信息。

3、一旦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就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保存记录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二月八日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

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
一、总体原则
(一) 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 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 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
(四) 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
(五) 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明显不真实的姓名。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明显不真实的IP地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的条件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谈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公布条件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方法》
二、实施主体
吉林省通信治理局
三、受理单位
吉林省通信治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地址:吉林省通信治理局401室,咨询电话:88928715)四、申请条件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方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不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证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治理制度、技术保证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治理。

五、申请材料
申请者需向吉林省通信治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申请专用表(见附件),应明确申请的电子公告服务类不和栏目。

(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证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治理制度、技术保证设施。

(四)提供四项制度
1、版主负责制度
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
3、规则张贴制度
4、栏目明确制度
(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治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形。

专门应提供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原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治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治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

(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

(九)已取得的吉林省通信治理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材料的复印件(新申请无须提供)。

六、申请程序
(一)关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程序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通信治理局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讲明理由。

(二)关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关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通信治理局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讲明理由。

七、备注
1、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2、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谈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公布条件的行为。

八、申请材料样本
相关表格下载:
附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申请专用表
附件1: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申请专用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