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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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XXXX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成立XXXX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以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议定重大学术事项、在学院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指导作用为宗旨。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范围内有学术代表性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应占半数以上比例。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
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学院批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不再接受聘任或无故连续三次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视其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根据学院发展建设需要,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审议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学院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等方面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审定学院科技、社科、教研等领域的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评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评定学院、二级学院(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程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某职业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评定、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应有一定比例。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科研处处长为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推荐与院长提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委员因退休、调离学院或其它原因需要替换时,由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补充,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教师聘任等事项,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高等大中院校规章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为促进我院教育和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内容,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xx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尊重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与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委员会构成与任期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在组织上充分体现学术上的权威性,人员组成上充分体现群众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兼顾学科均衡。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20-3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3-5名。
可设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和名誉委员。
设秘书长1人,由科研外事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拟聘人员产生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后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确认。
每届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
任职期间如果因某种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本人的学术委员资格同时终止。
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补充调整。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任期与学术委员会任期相同,成员从学术委员当中选取。
第三章任职资格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1、热心于学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学术评鉴能力、过硬的业务能力、突出的教学教研能力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学科教研和教育科研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在研究领域和实践领域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优秀的职业道德素养,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先进的创新理念和科研意识,丰富的教育教学科研经验,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原则上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在以往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获得过良好的实绩。
XX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XX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XX 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管理,规范学院的学术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学术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认定、学术咨询、决策咨询、学术裁决的最高学术机构,是学院的最高学术组织。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术造诣和良好学术道德的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组成,委员专业面须涵盖全院主要学科。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9-15人的单数。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方式产生。
各系(部)单位推荐1-2人作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人选;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院副高及以上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投票产生,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并报学院院务会议审批。
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XX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章程(2024年)

XX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学研究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XX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科学研究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科学研究委员会作为院学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处理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各项事务。
在科学研究相关事务的处理中,享有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科学研究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院科学研究事业的整体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根据自身职能独立开展各相关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科学研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除职务委员外其他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连任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委员会主任同意,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委员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更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4.无故缺席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的;5,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6.因其他原因无法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若有委员退出,委员会应及时增补委员。
增补委员人选应由退出委员的推荐单位负责推荐,经委员会主任同意,报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2.具有公认的学术威望和良好的学术声誉;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4.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办事公道;5.具有宽阔的学术视野和敏锐的学术洞察力;6.关心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7.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XX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2024年)

XX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及学院《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为规范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研究、论证、决策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程序,以师资队伍能力为宗旨,在学术委员会下设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师资委)。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师资委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简称“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师资委下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条委员任职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于教育事业,熟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求;2.师德高尚,教风端正,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责任心强,有较强的议事能力;3.身体健康,能胜任委员会工作;4.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职在岗。
第五条委员免职条件:1.发生意识形态、师德师风、教学事故、违法违纪违规等等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2.三次及以上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3.委员自主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的;4.经学校研究认为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问题的。
第六条聘任与解聘。
委员会选举结果和免职、解聘报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师资委主要工作职责: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专业建设、教学运行要求,审议二级教学单位的人才招聘计划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研究师资队伍培养、培训计划与方案,评价大师、名师等培养质效;3.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二级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汇报,对建设质效进行评价;4.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师资委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中的主导作用,弘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开展学术交流,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成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教学、科研、学术等重大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旨在促进学院教育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不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教务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第五条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指导、审议并参与制定学院教学、科研发展规划。
第七条审议学院学科及专业的设置,学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审议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八条讨论并建议通过全院性与学术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审查科学研究的立项、评审和验收。
第十条评定学院的科研成果,审议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推荐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指导学院的教材建设规划及实验室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审核学院的教学改革和建设。
第十三条讨论学院中青年教师的学术培养问题,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学科(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第十四条审定教工职称评审报批条件及新进教师的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指导各系(部)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协调学院重要的学术性活动,推动和促进院内外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第十七条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为11-15人,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任职期满重新选聘,连任委员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2/3。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依章程产生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副高(或双师型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领导、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章程

武昌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武昌职业学院章程(校内试行)》(武昌职院〔2013〕59号),学校设立武昌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评议与审议机构,并且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保障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
委员应在具有副高级(特殊情况除外)以上职称、学术上造诣较深、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干部中民主推荐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秘书负责会议筹备、记录、文件起草、及资料整理存档等工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因为工作调离和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职责第五条审议学校学术及科研工作的中、长远规划。
第六条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第七条科研、教学研究课题立项评审和科研、教学成果评审。
第八条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审核。
第九条对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顾问教授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条受理并调查处置师生学术方面的投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第十一条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第十二条承担董事会或校长委托审议的重要工作事宜。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本章程,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问题上具有独立的地位。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与会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只有到会人员达到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才能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会议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经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会议决定。
如果议题与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表决时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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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部门及我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其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战略以及教学与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三)评定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学术奖励;
(四)审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学术信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院发展。
第二章组织原则及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完成学院授予的任务,对院长办公会负责。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由十五名委员组成,每三年一届。
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每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上届学术委员会投票产生,由院长办公会确认。
委员的组成原则与要求如下:
(一)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有深厚的学术造诣;
(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三)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七条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予以解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
(二)工作调离,不方便继续担任者;
(三)违反本章程保密规定者;
(四)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者。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由科研处
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资料、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开展调研工作。
第十一条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委员应对下列事项保密: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科的学术秘密与其他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如违反保密规定,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解除聘任。
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且不参加表决。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根据学院安排,或者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专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可以做出表决。
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或按规定回避的委员时,可从表决的应到基数中扣除。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同意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认为拟表决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纪录备案,会议结果应及时整理,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