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本院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保证本院各专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设立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是本院推动学术研究与应用的学术评议和决策机构,在院党委和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织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与委员从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中选任。
由院长提名,经院党委会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任期四年。
职责
第五条参与讨论研究全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方案。
第六条参与研究本院的科研规划、科研方向、科研重点和科研政策,对本院科研项目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审议。
第七条参与讨论决定本院的纵向、横向和自选科研与对外社会服务课题的立项。
第八条负责审查、鉴定本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学术论文。
向各级推荐参评科研成果。
第九条主持本院举行的学术讨论会,开展院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参与晋升教师职务科研情况的审议工作。
第十一条参与其它有关本院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重大事项。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列入本院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委员会实行工作写实制度,其成员视工作量发给一定津贴。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完善学术研究机制,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术管理,促进我校学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学术委员会。
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的管理制度制定。
第二章委员会的任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任务是:1.研究、策划和组织全校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研讨会等;2.提出学术建议,为学校的学术规划和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3.对教师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奖励;4.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源和支持,包括基金、图书、期刊和其他设施;5.制定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管理;6.积极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指定,专业委员由学校各学院和部门推荐,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并报校长批准。
学术委员会还可以设立特聘委员。
第四章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议程进行,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表决,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会议期间可以邀请校内外专家和学者参加。
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应当公布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和主题,并事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保密学术信息,遵守学术诚信规范。
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其他机构和部门保持合作和团结,推动学校的学术繁荣和发展。
第六章维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学术委员会的最高领导,应当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负总责。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活动应当得到校方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接受高校教育面临的各种形势和挑战的考验,并不断完善机制,提升水平。
总之,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完善,是学术繁荣和高校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学术委员会将为高校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合作之路走得更宽、更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XX应用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4年)

XX应用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应用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开展学术咨询、评议、审核和监督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积极推进我院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方案;审议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从学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对本院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的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并给予指导。
第六条讨论学院教学、科研的中长期规划课题和年度计划课题;审定各类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第八条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学术骨干;推荐国内外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技术人才选拔人选。
第九条对学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评定院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评定院内科研、教学论文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论文。
第十条提出学术活动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和推动全院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一条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受学院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组成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开创精神、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业绩突出的学院领导、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组成。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水平,特成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术规划、监督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职责如下: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监督学术评价体系与成果的质量;审议并裁决学术争议;其他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委员选拔与任期第五条:委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学科背景、学术成就与道德品质。
第六条: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会议制度与决策第七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重要事项。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决策采取投票方式,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审议与监督第九条: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审议,确保学术质量。
第十条:委员会应监督学术活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术道德与规范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制定并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引导师生遵守学术诚信。
第十二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维护学术的纯净性。
第七章奖励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为激励学术创新,委员会应设立学术奖励机制,表彰学术成就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支持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师生提供学术发展的平台与资源。
第八章附则与修订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提交学校批准后生效。
结语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提升我校学术水平、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为学术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XX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XX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XX 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管理,规范学院的学术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学术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认定、学术咨询、决策咨询、学术裁决的最高学术机构,是学院的最高学术组织。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术造诣和良好学术道德的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组成,委员专业面须涵盖全院主要学科。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9-15人的单数。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方式产生。
各系(部)单位推荐1-2人作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人选;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院副高及以上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投票产生,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并报学院院务会议审批。
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部门及我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其职责是:(一)审议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战略以及教学与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并提出建议或意见;(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三)评定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学术奖励;(四)审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学术信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院发展。
第二章组织原则及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完成学院授予的任务,对院长办公会负责。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由十五名委员组成,每三年一届。
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每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上届学术委员会投票产生,由院长办公会确认。
委员的组成原则与要求如下:(一)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三)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七条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予以解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二)工作调离,不方便继续担任者;(三)违反本章程保密规定者;(四)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者。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由科研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资料、信息;(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四)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开展调研工作。
XX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2024年)

XX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及学院《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为规范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研究、论证、决策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程序,以师资队伍能力为宗旨,在学术委员会下设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师资委)。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师资委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简称“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师资委下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条委员任职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于教育事业,熟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求;2.师德高尚,教风端正,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责任心强,有较强的议事能力;3.身体健康,能胜任委员会工作;4.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职在岗。
第五条委员免职条件:1.发生意识形态、师德师风、教学事故、违法违纪违规等等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2.三次及以上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3.委员自主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的;4.经学校研究认为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问题的。
第六条聘任与解聘。
委员会选举结果和免职、解聘报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师资委主要工作职责: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专业建设、教学运行要求,审议二级教学单位的人才招聘计划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研究师资队伍培养、培训计划与方案,评价大师、名师等培养质效;3.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二级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汇报,对建设质效进行评价;4.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师资委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事务中的主导作用,促进学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院章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公正、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学院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为学院开创科学研究新局面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不承担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在职教职工。
(三)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应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推荐意见,经党委会研究提名,由院长聘任。
委员组成兼顾职称、学历、专业、年龄等因素,结构合理。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在每届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适当调整;在任期内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可随时增补或进行调整。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党委会审定,确定候选人,委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小组,并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专门小组组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提出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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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术咨询、评议、审定组织,是本院学术上的最高权威机构。
第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鼓励科教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支持科教人员广泛参与科研创新工作,促进学院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院内各种群众性学术组织、学术团体、各类学术性学会、协会进行宏观管理,并负有对各种重要学术活动进行指导和审议的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院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学风端正、坚持原则,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也可根据需要,聘请院外著名专家学者担任。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院长担任;
副主任若干名;学科组(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自然科学委员会)组长及副组长各一人,其人选由主任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可续聘,但续聘人数不得超过上一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委员会成员减少时,可随时增补。
委员的任免,由院党委决定。
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日常学术事务。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由委员会主任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主任因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委员会主任可视情况需要,在必要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临时性会议。
第九条会议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于重大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三章任务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对申报国家、地方政府及其他院级以上各项重大奖励的科研成果进行学术审查,并对院一级科研成果奖励做出评审。
第十一条对本校新专业的设置、重点学科的建设等事项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十二条对学院科研机构的设立提出建议,并对整个设立过程负责检查、指导、监督与评估。
第十三条审查和批准系、部学术组织的成立及其举办的重要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审议学院学术工作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并给予指导。
第十五条参与学院学术梯队培养、选拔以及优秀人才的推荐工作,讨论、评选重点学科带头人。
第十六条对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及聘任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组织协调院内各类学术报告会,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交流会。
第十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拟上报的各层次科研项目并提供审查意见。
对学院设立的重要研究基金、出版基金计划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制定、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学院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学院的总体发展提出设想。
第二十条负责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指导
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对学院教师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向学院纪委监审处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处理院长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委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积极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的开展及学术水平的提高,发现并推荐优秀人才。
第二十三条维护科学精神,倡导优良学风,在严谨治学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四条关心学院教学、科研及研究生培养等工作,对学院的发展和有关重大学术决策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派的任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院各系所设立相应的系(院、所)学术委员会,其运作程序可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学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