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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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校友会章程

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XXX深圳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第二条校友会的性质:由所有XXX毕业校友组成,是由校友自发自治、自我管理、自我运行的联谊组织。

第三条校友会的宗旨:聚集各界精英,建立交流平台,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校友会的工作风格:精诚团结,真情互动、无私奉献、高效务实。

第五条校友会的工作原则:和谐相融、资源共享。

第六条校友会的使命:成为同学与同学、同学与学校、同学与社会之间永久联系的桥梁,相识、相知、相助的纽带,终生研究和交流的平台。

第七条校友会的议事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八条校友会的基本任务:促进校友会的完善,制定校友会章程,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以保证校友会章程的有效性和延续性,并承担与外界机构交流与合作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条件: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关心和支持XXX教诲事业。

激情、协作、义务并有事业进取心的会员是我们最大的资源。

有实践经历、本性特长凸起并愿意分享成功经历与失败教导的会员是我们可持续成长的内涵需求。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1.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对本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3.有权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及各种团体;4.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学术资料、通讯资料和其他各种信息资源;5.优先获得本会向社会各界推荐发展的机会;6.在与本会有协作关系的各种实业实体中享受会员优惠待遇;7.有权通过正当路子和方式对本会构造机构及工作举行监督。

第十一条会员基转义务1.遵照国家法律、法规,遵照本章程;2.缴纳会费,并积极协助本会筹集资金;3.积极配合本会编辑内部刊物及其他内部交流材料;4.积极向母校和本会提供各种有益信息;5.会员间须互相帮助,携手共进。

第十二条入会的步伐(创始会员除外):凡符合本章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同学,承认本章程、热心参加校友会活动、乐于为校友服务、同意每年按时交纳会费的校友,可以提出申请。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大学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校友的发展与进步,建立和发展北京大学校友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校友会是在校友自愿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北京大学校友会的宗旨是:团结、互助、共进、奉献。

第四条北京大学校友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利,民主自治,公开透明。

第五条北京大学校友会的活动范围为全球,以北京大学的校友为主体,兼顾其他校友。

第六条北京大学校友会的工作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北京大学校友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是北京大学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校友会的重大事项、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等。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负责校友会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管理校友会的财务等。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校友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协助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具体职责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三条会员是指在北京大学注册学习的各类学历教育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其他经校友会认可的校友。

第十四条加入校友会需要填写入会申请书,并经过校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五条校友会会员享有参预校友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有权参预校友会的管理与决策。

第十六条校友会会员有义务维护校友会的声誉和利益,积极参预校友会的各项活动,并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校友会会员有权利提出对校友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并有权利参预校友会的选举和被选举。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校友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赞助等。

第十九条校友会会费的缴纳标准和方式由理事会确定,并及时向会员发布。

第二十条校友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合法性。

校友会章程范本.doc

校友会章程范本.doc

校友会章程范本.doc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加强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母校在社会的广泛影响。

三、继承和弘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积极提出办好学校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通过沟通实现对校友这种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四、高举民族振兴的旗帜,号召所有的校友发扬坚韧不拔的精神,时刻不忘热爱自己的祖国、热爱自己的家乡、热爱自己的母校、热爱自己的亲人,不断强化自身素质、增强专业技能,开阔眼界、勇于创新,为祖国的繁荣和富强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设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高校园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为:一、组织校友进行学术活动、经验交流、市场开发、文体活动等。

二、协同各地校友配合母校作好招生和就业的宣传、动员工作,推荐优秀毕业生学生到大型的企事业单位工作。

三、受学校的委托,跟踪调查历届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开展教育科学的研究,征集办好母校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校友的联谊活动,协助学校搞好校友返校。

五、收集、整理校友名录和交流资料,建立校友档案。

六、每两年组织一次校友交流座谈会。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本校的历届毕业生和在校的学生及教职工。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口头或书面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友登记表》;第八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参加本会各级机构的选举活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会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实行监督;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四、参加母校有关专业性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五、优先取得本学校校友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校友会理事;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四、讨论和决定校友会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生效。

学校校友会章程

学校校友会章程

学校校友会章程一、引言学校校友会是一种组织形式,旨在促进学校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加强校友与母校的关系。

它提供了一个平台,让校友们可以共同回忆过去的岁月、分享成功经验、共同发展。

本文将就学校校友会的章程进行探讨。

二、组织宗旨学校校友会的宗旨是促进校友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努力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校友会应致力于增进校友之间的感情,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和支持,为校友们营造一个和谐、积极的交流平台。

三、会员资格学校校友会的会员主要包括母校的校友和相关社群的成员。

校友会应确保会员资格的广泛性与公正性,并在加入会员时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和验证。

会员资格的认定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校友会的声誉和正常运营。

四、会员权益学校校友会的会员享有参与校友会活动的权利,包括参加会议、讲座、座谈会等活动,接收校友会的相关信息和资讯,并享受校友会提供的各种优惠和服务。

校友会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限制会员的权益。

五、组织结构学校校友会的组织结构应包括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席团成员以及各个委员会成员。

校友会会长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副会长由主席团成员共同推举选出。

各个委员会由会长和副会长任命负责,各自负责校友会的不同领域工作。

六、职权和责任校友会会长负责校友会的整体规划和发展,组织校友会活动和会议,并代表校友会与其他校友组织和学校进行联系和合作。

各个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履行职责,协助会长推动校友会的发展,并依照章程规定完成相关任务。

七、资金管理学校校友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来自学校的拨款和校友捐赠等。

校友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任何关于资金使用的决策都应经过会员讨论和投票决定,并由主席团成员进行监督。

八、会议与决策学校校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的形式可以是线下聚会或线上视频会议等。

会议应充分听取各个委员会的报告和意见,讨论校友会的发展计划和活动安排,并进行重大决策。

会议决议应以多数人同意的原则作出,并进行书面记录。

(章程规章制度)校友会章程

(章程规章制度)校友会章程

校友会章程第一篇:校友会章程西南〔唐山〕交通大学北京校友会青年分会章程〔征求意见稿〕为了突出青年校友特点、活泼青年校友活动,促进青年校友成才,特成立青年校友分会第一章、宗旨第一条西南〔唐山〕交通大学北京校友会青年分会是隶属于北京校友会。

是校友会联系广阔青年校友的群众组织,是青年校友交流思想、沟通信息、切磋学术、增进友谊的平台。

青年分会主要职能是效劳北京青年校友,组织特色活动,联系北京校友,最终成为母校、北京校友会、年长校友与年轻校友之间的桥梁。

第二章、任务第二条1、通过校友联谊活动和社会效劳活动,凝聚广阔青年校友;2、向母校反应在京年轻校友学习和工作情况及需求。

3、联络青年校友,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开展;4、帮助年轻校友互通信息,切磋学术,交流工作,共同提高和进步;5、创造条件,加强年轻校友与年长校友,北京校友与外地校友的联系,增进友谊。

第三章会员第三条 1、分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2、北京校友年龄低于35 岁(理事可放宽至 40 岁)。

拥护分会章程,并提出申请〔包括口头申请〕。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分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具有青年分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参加分会组织的的各项活动。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超过规定年龄自动退会。

第五条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分会的章程和执行分会的决定;2、关心分会的工作,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分会和校友效劳;3、保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开展,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与合作;4、为母校的开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六条青年分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 2 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 2 名,理事 30 名左右。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均从理事中产生。

第七条青年分会下设秘书处,志愿者部。

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主要负责吸收会员,处理档案、活动筹备等工作。

志愿者库由副会长负责,为校友会各项活动开展储藏人才,培育热心校友。

第八条青年分会理事会每届 2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上海校友会章程

上海校友会章程

上海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由母校或所属校友组织(以下简称“母校”)认可并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旨在联络、服务和推动母校校友的交流与发展。

第二条校友会的宗旨是:弘扬母校精神,增进校友之间的联系和友谊,促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校友的个人发展。

第三条校友会的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校友间的交流、聚会、会议、培训、公益活动、支持母校教育事业建设等。

第四条校友会的财务来源主要包括会员费、捐赠、赞助、公益活动募集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校友会遵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校友会的名称为“上海校友会” ,简称“校友会”。

第七条校友会的工作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会员第八条会员是指符合校友会入会条件并按规定缴纳会员费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类活动;2.选择并被推荐为校友会工作机构的成员;3.要求校友会提供相关服务;4.参与校友会事务管理和决策。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校友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2.积极参与校友会的活动和事务;3.维护校友会的形象和声誉;4.及时缴纳会员费。

第十一条会员的加入和退出:1.符合校友会入会条件的个人,可向校友会申请加入,并按规定缴纳会员费;2.会员有权自愿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校友会的工作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校友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负责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多个专门委员会,并指定相应的主任。

第十六条每个专门委员会职责由理事会制定,主要负责校友会特定领域的事务,例如活动组织、宣传推广、公益事务等。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一、总则1.1 校友会名称:北京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

1.2 校友会的宗旨:校友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校友的发展和服务社会。

1.3 校友会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校友楼。

1.4 校友会的章程是校友会的基本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二、组织结构2.1 校友会的组织形式:校友会为自愿组织,由会员自行组织和管理。

2.2 校友会的会员:校友会的会员包括北京大学的毕业生和在校学生,以及经校友会批准的其他人员。

2.3 校友会的机构设置:校友会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处、财务部、活动部等机构,具体设置和职责由会员大会决定。

三、会员权益和义务3.1 会员权益:(1)参预校友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2)获取校友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和资源;(3)参预校友会的决策和管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享受校友会提供的各类信息和咨询服务。

3.2 会员义务:(1)遵守校友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校友会的声誉和利益;(2)积极参预校友会的各项活动,并为校友会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3)按时缴纳会费,并支持校友会的各项事业。

四、机构职责和权力4.1 会长:负责校友会的整体工作,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会议,代表校友会参预相关活动和事务。

4.2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代理会长职务时行使会长的职权。

4.3 秘书处:负责校友会的日常事务,包括会员管理、活动组织、信息发布等。

4.4 财务部:负责校友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

4.5 活动部:负责校友会的各类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包括学术讲座、聚会活动、公益活动等。

五、会员大会和理事会5.1 会员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5.2 会员大会的职责:(1)审议和通过校友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2)选举产生校友会的领导机构;(3)审议和通过校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校友会的重大事项。

中学校友会章程

中学校友会章程

一、名称:
二、性质:本会是校友的群众性组织。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接受政府文教部门的领导。

三、宗旨:
(1)联络校友感情、交流工作和事业发展的经验,互帮互助。

(2)发扬爱祖、爱家乡、爱母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祖四化建设、发展家乡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四、会员:
(1)凡中学历届校友、教职员工、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登记入会。

(2)凡愿加入本会的国内、外校友和港、澳地区的校友,可亲自到来或函寄回校友会,即发给会员费证,承认为本会会员。

五、组织:
(1)校友会会员代表会议是本会的决议机构。

校友代表是由各地校友分别推选产生,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制定、修改章程,协商选举理事会组成人员,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商讨校友会重大事宜,并作出决议。

(2)校友会设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

正、副会长。

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日常工作,理事会人员任期两年,可连任。

(3)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正、副秘书长兼任),干事若干人,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4)校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人。

(5)校友会在各地设立校友会,分会与校友会保持密切联系。

六、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力所能及的有关任务。

(3)推荐发展新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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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江南大学校友会”。

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JianN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AAJU。

第二条本会是由江南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母校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谊,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为江南大学的繁荣、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的富强和进步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

邮编:21412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加强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校友的科技协作、教育培训、文化交流、国际交流和信息咨询以及校友联谊等活动。

2、加强同各地江南大学校友组织的联系,征集校友资料,交流信息,增加凝聚力。

3、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性资料,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做好接受、使用海内外校友的捐赠和资助的管理工作。

4、举办有利祖国、有益社会、有助母校的各种活动。

5、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江南大学校友:
1、凡在江南大学(原无锡轻工大学、无锡轻工业学院、江南学院、江南大学、无
锡大学、无锡职业大学、无锡教育学院、无锡纺织工学院、无锡工业专科学校化工专业、无锡轻院纺织分院、无锡纺织职工大学、无锡纺织工业学校、无锡纺织职工中专学校、无锡教师进修学校、江南大学(1947—1952))等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学生、外国留学生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2、曾在江南大学(含以上所覆盖各校及东华大学无锡校区)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3、江南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江南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等;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各级机构的选举活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实行监督;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校友入会自愿,会员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与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协助本会筹集校友会基金。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
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由江南大学,无锡地区校友代表,各地校友分会会长,各学院校友分会会长组成。

第十五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原则上由江南大学、无锡地区理事代表和各地校友会会长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推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负责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

设秘书长1人,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开展有关工作。

校友会设秘书处,按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专、兼职干部,挂靠江南大学社会资源处。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2、学校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校友及热心人士的捐赠;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质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或兼职)出纳和会计人员。

会计不能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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