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再版说明2023年11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公告(2023年第127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3)第1号修改单”,批准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3)修改,重新印制。
现《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3)》以第2版印制,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前言2023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任务书。
2023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23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23]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23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23年1月和2023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2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23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如温度、压力、介质等环境因素超过容器 承受能力引发的事故。
事故预防措施
加强设备管理
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 验检测,确保设备完好
无损。
提高操作技能
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和 教育,提高其操作技能
和安全意识。
完善安全制度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
执行。
强化应急处置
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 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
THANKS
事故的能力。
事故处理方法与程序
01
02
03
04
紧急处置
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切断事 故源,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启 动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
现场救援
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采取措 施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调查分析
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查 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人。
整改措施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整改 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02 压力容器的基本要求
设计要求
总结词
设计要求是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 前提。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设计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附件, 如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等,以确保容 器的安全运行。
材料选择
压力容器设计时应根据使用条件选择合适 的材料,考虑材料的机械性能、耐腐蚀性 、温度适应性等因素。
强度计算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进行精确的强度计算 ,确保容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会发生破 裂、泄漏等安全问题。
础
件,确保容器的位置、方向
准
和角度符合设计要求。
备
安装压力容器时,应按照设
正
计要求正确安装安全附件,
确
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测试,
安
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设备,为了确保其安全运行,保障生产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加强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监察。
本监察规程的目的是规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监察工作,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
2、监察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
监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和检测等全过程的安全技术监察。
3、监察内容(1)设计阶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工艺流程、材料选择等进行监察,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制造阶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的焊接、探伤、热处理等工艺进行监察,确保产品质量并符合设计要求。
(3)安装阶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装位置、基础、支撑、管道连接等进行监察,确保设备的稳固安装,并符合相关规范。
(4)使用阶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安全阀、压力表、防护装置等进行监察,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5)维护阶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测、维护保养等进行监察,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
4、监察方法(1)现场检查: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等各个阶段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2)资料审查: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相关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技术交流:与相关部门、厂家、专家进行技术交流,掌握最新技术信息,解决技术难题。
5、监察结果(1)监察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明确问题和整改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要求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3)对于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6、监察责任公司设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工作。
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和监察方法有足够的了解和掌握。
7、监察记录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相关情况和结果应当做好记录,保存完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是用于完 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各种热交 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等。 (3)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是用于完 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 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分离器、过滤器、集 油器、洗涤器、吸收塔、铜洗塔、干燥塔、 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1、总则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 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 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 不得低于本规程
1、总则
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 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 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 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 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 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 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 批准后 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 试用 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方可进行试制 试用。
A3
压力容器品种划分
压力容器按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 理,划分为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 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具 体划分如下: (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是用 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 器,如各种反应器、反应釜、、聚合釜、 合成塔、变换炉、煤气发生炉等。
A3
压力容器品种划分
1、总则
(2)GB151《管壳式换热器》 (3)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4)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 (6)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 计标准》
1、总则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介固定式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或液体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领域。
为了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避免潜在的危险和事故,需要进行安全技术监察。
本规程旨在建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标准和流程,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监察对象与监察周期监察对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工业企事业单位的固定式压力容器;2.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或液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3.具有一定储罐承载能力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监察周期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
根据具体情况,监察周期可根据运行环境、容器类型和压力等级进行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监察内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设备完整性监察: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外观完好性,包括检查是否存在渗漏、腐蚀、松动等现象;2.维护保养情况监察: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记录,验证维护保养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3.安全附件监察: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确保其正常运行;4.安全防护设施监察: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周围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火、防爆、防雷等设施;5.安全操作规程监察: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操作人员的操作培训、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6.紧急应急措施监察: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紧急应急措施,包括事故应急预案、自动控制系统等。
监察流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调查准备:监察前需了解被监察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容器的数量、类型、压力等级等,并收集相关的监察资料;2.监察实施:按照监察内容进行现场检查,与相关人员沟通,并填写监察记录表;3.结果分析:对监察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判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撰写报告:根据监察结果,撰写监察报告,并提出监察结论和建议;5.监察反馈:将监察报告发送给被监察单位,并与其进行沟通,确认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6.整改跟踪: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效果;7.监察归档:将监察记录、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归档,以备未来监察的参考。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第三条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一)容积小于0.025m3的压力容器;(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压力容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被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医药、能源等众多领域,用于储存和运输各种气体、液体和液化气体。
然而,由于压力容器内通常承载着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的介质,如果不能保证其安全运行,就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事故,给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 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这一规程是对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它涵盖了从压力容器的选材、结构设计,到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再到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的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在设计方面,规程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质、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审批程序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纸、风险评估报告等。
同时,设计要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特性、工作压力和温度等因素,确保容器在预期的使用寿命内安全可靠。
制造环节是保证压力容器质量的关键。
规程规定了制造单位的许可条件,对制造过程中的材料检验、焊接工艺、无损检测、热处理等都有严格的要求。
制造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制造,确保每一道工序的质量都符合要求。
安装和改造、修理工作也不容忽视。
从事这些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在使用环节,规程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同时,对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等的选型、安装、校验和维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检验和检测是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TSG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 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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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意: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2、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①商业行为②环境变化。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意:1、现在工作压力其实就是原来的最高工作压力,且是对各压力腔而言的。
2、在同张图样上不能同时满足如:《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关于“气相空间”;如果已经断定一个容器是《固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则进行类别划分时,计算其PV值的容积应当取该容器(压力腔)的整个容积,不是仅考虑气相空间。
(问答1-5)4、关于“介质”;如果属于《固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气相与液相不是同一种介质,按其中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较高的介质来划分类别,而不论液相介质的最高工作温度是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
(问答1-13)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 只需要满足总则和设计、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
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
1.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
注意;1、1.4条规定中的压力容器均为第I类。
2、属于1.4.1条规定的压力容器需要监检;而1.4.2和1.4.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不需要监检,如果企业要求监检则也只能是协议监检。
3、很有必要看一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问题解答第九章节的名词术语。
如:“钎焊板式热交换器”是第I类容器且要监检而下面的“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又不属于《固容规》管辖了。
1.5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例如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4)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注意:《老容规》中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部分没有作废,所以在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监检出证时要当心不要将《固容规》写上去。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压力容器本体(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含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压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mm以上(含36mm)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安全附件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注意:1、明确了监检的范围即压力容器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2、思考一下: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外壳是否属于压力容器的范围?是(问答1-25)。
3、主要受压元件去掉了“补强圈”,但问答1-29中又讲补强圈的计算必须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计算,所以发生代用时要注意。
4、思考一下:容器内的盘管是否属于主要受压元件?是,盘管应当按一个独立的设备看待,属于压力容器。
(问答1-30)。
常压容器中的盘管(根据PV)需单独按压力容器管理(问答1-31)。
5、关于安全附件;《固容规》8.1(1)制造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 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需要型式试验. 苏质监特函[2010]4043号(2010年上半年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省级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二款第8条讲发现部分单位对安全附件分供方缺少评价,分供方安全阀制造许可证过期。
监检人员要注意这方面的工作。
1.7 压力容器类别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见附录A。
注意:1、除1.4条规定是I类容器外,其他均与“V”有关,搪玻璃反应罐也不都是二类了,而项目表中无“V”审核报告时看不出类别了,所以监检自己不要填错类别。
2、容器类别统一写为第I类,第II类,第III类。
3、证书上法规处统一写为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注意:1、新材料:按《固容规》2.10条的规定.。
2、新技术:指本规程引用标准中所没有的新的设计计算方法(设计准则)新的试验分析方法等。
3、新工艺:指本规程或者本规程引用标准中尚未提及的无损检测方法、消除焊接残余应力方法、改善材料性能的方法、泄漏试验的方法等。
关于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应变强化技术制造深冷压力容器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65号)质检特函〔2010〕65号关于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应变强化技术制造深冷压力容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应变强化技术制造压力容器已经成为深冷压力容器轻量化的重要技术手段。
鉴于目前我国尚无此技术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为了规范这项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9条的规定,我局委托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开展奥氏体不锈钢应变强化技术制造深冷压力容器的技术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单位条件(一)同时具有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及设计资格;(二)具有丰富的深冷真空绝热容器设计、制造经验与业绩;(三)具备奥氏体不锈钢应变强化技术的应用能力并制订有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压力容器的相关企业标准和应变强化工艺。
二、技术评审内容(一)企业标准审查;(二)应变强化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的选用及力学性能的测试;(三)应变强化工艺的验证与测试;(四)试制产品的验证与测试;(五)技术评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有关技术评审的具体内容及程序可在锅容标委网站查阅,请各有关单位直接约请锅容标委进行技术评审。
三、制造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在对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的压力容器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时,应当结合企业经评审通过的企业标准和应变强化工艺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督检验方案,重点包括材料的选用、应变强化前容器结构和尺寸的核对、应变强化工艺的执行、容器应变的控制、加压过程的控制及数据的记录等内容。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抄送: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10引用标准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1-5)如下:(1) GB150《钢制压力容器》(2) GB151《管壳式换热器》(3) 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4) 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5) 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6) 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7)准》(8) 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9) 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10) JB/T4755《铜制焊接容器》(11) JB/T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注1-5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