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代驾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
代驾车辆出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行人 造成损 失 , 应 当支付迟 延履行 金 。 都 已
为 目的 , 买 被 拐 卖 的儿 童 的行 为 , 害 未成 年人 ,包括 婴 儿 和幼
江
儿在 内 。这里 的 “ 收买 ”是 指 收买 人 出 于使 ,
合 的 明并 5 内劳 之 同 证 , 在1日 为 动
办理 工作交 接 。 人单位 依照 本法 用
偿 代 驾人 主观上 存在 故意 或 者重 大过 失 , 么 补偿 的 , 办结工 作交 接时支 付 。” 。 那 在 也 应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犯罪吗
编 辑 同志 :
读 者
魏 阳同志 :
魏 阳
代驾 的责任 承担 问题 。 酒店 为客 人提供 酒后 代
代驾 过程 中 ,代 驾人 驾驶 车辆 发生交 通 驾服 务 , 论 是有 偿 还 是无 偿 , 无 都应 当认 定 为
事 故 ,应 分不 同情形 确定 责 任 由谁承 担 : 1 ( ) 餐 饮消 费 服 务 的延 伸 服 务 ,是 消 费行 为 的 延
收买 被 拐卖 的儿 童 ,同样会 使儿 童 的人 如 果 在 收买 被 拐卖 的 儿童 后 , 法 剥 夺 、 非 限制 身 自由和身 心健 康受 到严 重损 害 ,并 且 给他 儿 童 的人 身 自由 , 或者 对 儿 童实 施 伤 害 、 辱 侮 人家庭 带来 极大 痛苦 , 以, 国刑法 不仅设 行 为 的 , 所 我 则是要 追究 刑事 责任 的 。 l - I J 置有 拐卖 儿童 罪 , 也设 置 有收 买被 拐卖 的儿
对 用 人单 位 和劳 动者 而 言 , 存 在 都
拐 卖 的儿 童 的 , 3年 以下 有 期 徒刑 、 处 拘役 或 现实 生活 中 , 们经 常看 到 的都 是人 贩子 我 被定 罪 判 刑 , 而很 少 看 到对 收 买人 判 刑 , 这是
无偿代驾造成他人损害,车主应否赔偿

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新农村2018.5编辑同志:三个月前,陈某参加同学聚会,因醉酒无法驾驶小车,遂打电话叫其好友黄某无偿代驾。
其间,黄某将我撞成重伤,导致我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鉴于陈某投保的交强险不足以赔付,而黄某根本没有赔偿能力。
我曾多次要求陈某担责,却被一再拒绝。
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当时的小车使用人为黄某,故我只能找黄某索要。
请问:该说法对吗?读者刘秀莲刘秀莲读者:陈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无偿代驾不构成小车权属分离上看,陈某应为责任主体。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前提,是机动车权属分离,即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
在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使用人不仅能够直接支配机动车的一切运行活动,而且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地对机动车加以管理和控制。
可在本案中,代驾人黄某与车主陈某同处一车,黄某虽是独立驾车,但其只是基于陈某的代驾意愿而为之,仅仅是给陈某提供“帮助”,陈某仍然是小车的实际使用者和支配者、管理者。
黄某充其量只是独立驾驶,而非独立支配。
即陈某不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来推卸责任。
另一方面,从运行利益的享有上看,陈某同样属于责任主体。
黄某为陈某代驾,是自愿无偿地为陈某提供劳务,即其虽然使用了小车但并没有获取任何利益,陈某才是代驾活动中的唯一受益者。
换句话说,黄某之举对于陈某来说属于义务帮工。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外卖骑手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探析

外卖骑手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探析在现代城市生活中,外卖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外卖骑手作为外卖配送的主要人群之一,在快速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较高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损害事故,其所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就会成为社会和司法反馈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外卖骑手行为构成、民事责任主体、损害赔偿等方面逐一探析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外卖骑手行为构成外卖骑手主要职责是完成商家的订单配送,其具有明确的聘用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劳务合同关系。
在配送过程中,外卖骑手需要遵循交通法规和配送规则。
一般来说,骑手在行驶过程中要求遵循交通规则,按照车道行驶,避免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
同时,骑手需要保管好商家、顾客的外卖食品和配送工具,防止遗漏、破损等情况。
一旦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主体在民事责任主体方面,外卖骑手应承担直接责任。
因为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属于其职业范畴内的行为,是其聘用关系下的职责之一。
而商家和平台作为骑手的聘用关系和营业关系的主要方,虽然与骑手有一定的经济联系,但其作为第三人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商家和平台在配送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瑕疵,也应属于其营业行为的范畴,不宜扩大到骑手的民事责任范围内。
三、损害赔偿当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时,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赔偿。
1. 误工损失。
如果第三人的损害导致其不能正常工作,外卖骑手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误工损失赔偿责任。
2. 医疗费用。
如果第三人受伤导致需要医疗,外卖骑手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3. 经济损失。
如果第三人的财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导致其产生经济损失,外卖骑手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四、定责标准在外卖骑手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上,需要确定相应的定责标准。
一方面,外卖骑手在行驶过程中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果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全责。
网约车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网约车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案情】2016年8月,滴滴兼职司机张某,通过滴滴平台接到乘客,途中不慎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并致其受伤。
王某因此次事故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的商业三者险。
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解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私家车用作网约车接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如何赔偿?按照我国现行车辆管理法规,机动车辆按其使用用途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别。
本案中,张某以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通过打车软件平台接下网约车订单,运送不特定乘客,其有收取费用的意图,因此,张某以自用名义的车辆实施网约有偿载客是营运性质的行为,改变了车辆原有登记的性质。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险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
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更大,明显增加投保车辆危险程度。
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
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而言则显失公平。
保险法中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性质已变成了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法中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网约车的责任承担主体有哪些

⽹约车的责任承担主体有哪些⽹络发展的越来越快,⼈们的⽣活、⼯作、学习都和⽹络息息相关。
⽽⼈们出⾏也开始使⽤⽹约车,⽹约车⽅便,⽽且可以预定时间。
那么⽹约车的责任承担主体有哪些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约车的责任承担主体有哪些⽹约车的责任承担主体是⽹约车平台公司,⽹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员资质的监管责任;明确服务质量按约定履⾏运输合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旅客⾃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安全⽣产责任;依法纳税;驾驶员培训及权益保护责任等等。
⽹约车暂⾏管理办法第⼀条为更好地满⾜社会公众多样化出⾏需求,促进出租汽车⾏业和互联⽹融合发展,规范⽹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从事⽹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络服务平台,从事⽹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约车。
⽹约车运价实⾏市场调节价,城市⼈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约车管理⼯作。
各省、⾃治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政区域内⽹约车管理⼯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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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出车祸交通事故的划分

代驾出车祸交通事故的划分一、代驾出车祸交通事故的划分代驾责任的划分要根据各种关系来区分,如下:1、无偿代驾:按帮工关系处理。
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代驾者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
2、雇人代驾:按雇佣关系处理。
车主临时花钱雇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车主投保的险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
但是,如果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代驾:按委托关系处理。
4、酒店代驾:按消费合同处理。
5、代驾违章:谁开车谁负责。
代驾合同类似于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承揽人独立承担责任。
另因代驾者与代驾公司构成雇佣关系,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代驾出了交通事故应由代驾公司承担责任。
二、代驾时出了交通事故有两方面关系须加以分析:1、代驾者与车主之间的合同关系。
如果事故原因在于车辆本身存在故障、车主错误指示等原因,那么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车主承担(对内)。
2、代驾者与对方车辆驾驶者关系。
双方应是侵权关系,谁违反的交通法规,谁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就应承担相应责任(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
以上内容提醒我们在为别人做代驾时也要具有一定的责任心很多培训不到位的可能为认为既然不是自己的车就不在意,随意违反交通规则,同时雇佣者也要对代驾者做好提醒与事先协议的签订,以免发生事故后可以划分责任,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进行免费咨询。
代驾出事故怎么算事后责任

Don't be like a troubled person and tell others about your misfortun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代驾出事故怎么算事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推荐:肇事逃逸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轻微肇事逃逸处罚肇事逃逸后自首自从酒驾入刑法以后,有很多人在自己喝酒以后都会给自己找一个代驾,也就是这样,代驾这个职业随之兴起。
代驾无非是接近酒后驾驶的一个好方法。
但是,代驾驶人在驾驶时万一发生车祸,那么事故责任是归代驾驶人还是车主呢?这是很多车主都关心的问题。
那就和一起看看代驾出事故怎么算,责任算谁的?一、什么是代驾?法律上对于代驾行为有什么规定呢?在什么情况下代驾行为是违法的呢?代驾是指车主聘请专业驾驶人员将其送达指定地点并支付一定费用的有偿行为。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代驾行为需要什么资质、产生不当后果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生状况的情况下,仅是根据个案进行处理。
由于我国对于代驾行为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个人和公司并存的代驾行为,一般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且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这种行为就不被禁止,但是一些没有驾驶证的司机私自承担代驾的行为显然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发生事故,不但司机要承担责任,车主也会因雇佣无驾照的司机承担责任。
二、代驾的类型有哪些呢?实行代驾需不需要签订代驾合同呢?如果需要,那么合同中需要特别注意哪些内容呢?为保证车主和代驾公司双方的利益,建议代驾尽量签订合同,以防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在签订代驾合同时应当约定例如车型、始发点、目的地、收费金额、责任事故承担、对代驾者的要求、违约责任、车辆发生损毁责任的承担、车主人身安全保障等事项的条款,车主在选任代驾公司和司机时也要注意对方是否是正规的公司,司机的驾龄等因素,尤其现在普遍存在的就是车主醉酒而请代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时常发生例如车主车辆被盗、车辆损毁的事情,车主酒醒后根本找不到代驾的司机无法维权,因此聘请正规的代驾公司并签订合同就显的尤为重要,以防维权无门。
网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网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研究作者:聂子怡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46期因酒后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也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催生出了酒后代驾这一新型行业,由于这一行业的迅速发展,出现大量的机动车代驾事故责任认定的纠纷,但是因为法律未有明文规定,最高院民一庭也仅对于无偿代驾情形下的责任认定发表过意见,故在司法实践和理论学界对于有偿代价情形中的责任认定出现了许多纷歧与争论。
本文就有偿代驾中造成他方财产损失的情形进行深入讨论,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网约代驾典型案例及由此引发的问题(一)典型案例2019年4月13日,当事人刘金辉因饮酒无法开车请求被告亿心公司e代驾平台提供代驾服务,被告亿心公司将该代驾服务交易机会提供给代驾司机杨有,由杨有为被告刘金辉提供代驾服务。
被告杨有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与原告刘顺起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
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杨有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刘顺起请求法院判决杨有、刘金辉、亿心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交通费和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049元。
一审法院认为,此次事故系因被告杨有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被告杨有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被告杨有是否具备代驾司机资格需要通过被告亿心公司审核,在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必须穿着有e代驾平台标识的工作服和工牌,且须根据被告亿心公司制定的标准收取代驾费用认定二被告之间应为雇佣关系。
被告忆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理由为上诉理由:亿心公司与杨有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无论杨有是否承担责任,亿心公司均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亿心公司与杨有仅构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不构成雇佣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亿心公司对代驾司机的管理模式符合公司管理员工的特征,其与杨有属于雇佣关系,应对杨有在代驾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问题引出以上述案例为典型的网约代驾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中,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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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9-05-02[作者简介]杨书林ꎬ华东政治大学民商法专业ꎬ硕士研究生ꎮ网约代驾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杨书林(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ꎬ上海200050)㊀㊀[摘㊀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ꎬ网约代驾这一新行业迅猛发展ꎬ网约代驾致第三人损害的事故责任认定等法律问题随之而来ꎮ通过网约代驾中有关法律关系之剖析ꎬ从现行法中寻求请求权之基础ꎬ并结合 二元说 之精神ꎬ最终得出结论:代驾人与代驾平台间应属雇佣关系ꎬ代驾平台与被代驾人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ꎮ在网约代驾致第三人损害的事故中ꎬ其最终责任主体应为代驾网络平台ꎮ若被代驾人有过错ꎬ则依其过错分担相应责任ꎻ若事故的发生是基于代驾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ꎬ则平台在担责后可对内向其追偿ꎮ[关键词]网约代驾㊀致第三人损害㊀代驾网络平台㊀运行支配㊀运行利益㊀责任主体[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473(2019)04-0014-06DOI:10.16162/j.issn.1672-3473.2019.04.004㊀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ꎬ个人汽车持有率不断上升ꎬ加上我国的酒桌文化根深蒂固ꎬ酒驾现象愈加频繁ꎬ代驾行业应运而生ꎮ据统计ꎬ2016年全国代驾行业的总订单已超过2.53亿单ꎬ总产值达154亿元ꎮ去年ꎬ因代驾行业减少的由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达350万起ꎬ使83万人免受刑法制裁ꎬ减少财产损失462亿元ꎮ[1]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产业的结合日趋紧密ꎬ使代驾行业也逐渐从原来的个人代驾㊁专业代驾公司代驾向代驾网络平台APP模式发展ꎬ相应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ꎬ如网约代驾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问题ꎬ代驾司机与代驾网络介平台内部责任划分问题等ꎮ目前我国对于酒后代驾ꎬ在立法上尚无针对性的法律规定ꎮ本文结合有关案例对网约代驾各方法律关系进行剖析ꎬ进而探讨相关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ꎮ一㊁问题提出(一)案例样本e代驾 代驾网络平台ꎬ是由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行的ꎬ是市场上目前规模最大的互联网代驾公司ꎮ2017年4月6日ꎬ昂特公司的员工戴译萱因故由亿心宜行公司提供代驾服务ꎬ亿心宜行公司指派陈春生为其提供代驾服务ꎮ当日23时10分许ꎬ陈春生驾驶昂特公司所有的浙AXXXXX小客车行驶至杭州市下城区交叉口时ꎬ与马建党驾驶的雅安公司所有的浙AXXXXX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ꎬ造成两车辆受损ꎮ该交通事故经公安管理部门认定ꎬ陈春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ꎮ①审理过程中亿心宜公司主张其与陈春生之间为合作关系ꎬ其作为居间方促成代驾员和客户之间达成代驾服务合同ꎬ并提交«e代驾信息服务平台用户使用规则»«代驾服务协议»«信息服务协议»等予以证明ꎮ案件经过二审ꎬ二审法院认定代驾人陈春生与代驾平台的法律关系应属雇佣关系ꎬ而被代驾人戴41译萱与代驾平台应为委托关系ꎮ最终ꎬ二审法院认定代驾平台为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ꎬ维持了一审判决ꎮ(二)问题小结以上述案例为典型的网约代驾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中ꎬ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ꎬ对外责任承担者ꎬ究竟是被代驾人㊁代驾司机还是代驾网络平台ꎮ管见以为ꎬ欲要解决这一责任主体的认定ꎬ从现行法中寻得相应请求权之所在ꎬ首先便要厘清两个法律关系性质的归属:一是代驾网络平台与代驾司机的法律关系归属认定ꎬ二者间究竟属于雇佣关系㊁劳动关系还是居间关系?司法实践与理论界观点不一ꎬ也因此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ꎬ例如前文所述法院将网络平台与代驾司机的法律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ꎬ②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6355号民事判决中ꎬ却将二者认定为是合作关系ꎬ从而判定应由代驾司机承担事故责任ꎮ由此可见ꎬ代驾司机与代驾网络平台法律关系的界定ꎬ直接影响着法院对于同一类型案件的不同裁判理由ꎬ以及不同裁判结果ꎬ所以此二者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尤为必要ꎮ二是代驾网络平台与被代驾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ꎬ司法实践与学界有如上述案例中认为此二者关系属于委托关系的ꎬ有的认为此二者关系应属于承揽关系[2]ꎬ还有的认为代驾合同应属于一种新型的无名合同ꎬ与其他合同关系有着相似之处又有着本质不同ꎬ可援用«合同法»分则中与其最为类似的法律规定ꎮ[3]P26若无法明确此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ꎬ势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ꎬ难以明确侵权责任主体究竟为谁ꎮ现行司法判决也多以此二者关系的性质ꎬ作为责任主体认定之依据ꎮ同时也有学者主张ꎬ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认定ꎬ应坚持 运行支配 加上 运行利益 的二元说作为一般标准ꎮ[4]司法裁判中亦有以此为责任承担之依据ꎮ③但笔者以为ꎬ此种一般性标准ꎬ应与具体的法律关系相结合ꎬ否则将停留于抽象理论层面④ꎮ若缺乏个案的具体法律关系ꎬ仅凭二元说的一般标准ꎬ将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事故的真正责任主体ꎮ[5]针对此种网约代驾致第三人损害的交通事故ꎬ法院往往会出现同案不同判决或裁判理由差异化的现象ꎮ故此ꎬ本文将在剖析代驾三者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基础上ꎬ以实证法为准据ꎬ检索请求权基础之所在ꎬ并结合二元说的一般标准ꎮ以期明确网约代驾致第三人损害的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主体ꎮ三㊁网约代驾中具体法律关系区分比较网约代驾中ꎬ往往是被代驾人酒醉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驾车时ꎬ在其手机代驾app上下单ꎬ再由代驾平台分派相应订单给代驾司机ꎬ由代驾司机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ꎮ此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时ꎬ由谁承担相应责任ꎬ则无法回避两个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一是代驾网络平台与代驾人的法律关系ꎻ二是被代驾人与代驾网络平台的法律关系ꎮ法院也多以此二者之判定ꎬ作为请求权检索之依据ꎮ(一)代驾人与代驾平台法律关系比较分析司法实践中ꎬ对于二者性质认定的争议ꎬ多围绕于究属居间关系㊁雇佣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ꎮ所以对此三者也应做比较分析ꎮ1.委托合同与雇佣关系之区分我国对雇佣合同无明文规定ꎬ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第482条对于雇佣的规定是: 谓当事人约定ꎬ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ꎬ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ꎮ 其与委托合同之区分主要在于:首先ꎬ二者合同目的不同ꎮ雇佣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ꎬ委托则以事务之处理为其目的ꎬ劳务的提供仅为其手段ꎮ[6]P291其次ꎬ在人身支配性上ꎬ雇佣关系中雇主对于受雇者的人身支配力度ꎬ明显强于委托合同关系ꎮ受雇者提供劳务时ꎬ高度服从于雇佣者之指示与监督ꎬ而委托合同中ꎬ受托人有较大的自我裁量权ꎮ[7]P167再次ꎬ在报酬的获取上ꎮ雇佣合同必为有偿合同ꎬ受雇人以其劳务之提供获取相应报酬ꎬ不必然要求结果之完成ꎮ委托合同则既可为无偿合同ꎬ也可是有偿合同ꎮ2.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㊁雇佣关系之区分居间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ꎬ一方为另一方提供㊁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ꎬ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ꎮ[8]P545其与委托合同㊁雇佣关系的区分在于:51首先ꎬ居间人仅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的媒介服务ꎬ自身相当于 红娘 ꎬ不参与委托人与他方的合同订立ꎮ而雇佣与委托关系的当事人ꎬ是合同关系的直接参与者ꎮ其次ꎬ在人身支配性上ꎬ居间人不支配他人ꎬ亦不受他方支配监管ꎮ居间人游说于双方当事人之间ꎬ起着协调沟通作用ꎬ故此ꎬ并不像委托或雇佣关系一般ꎬ受到他方不同程度的指示监督与人身支配ꎮ最后ꎬ在报酬的有无上ꎬ居间人于有结果时ꎬ始得请求相应报酬ꎬ在此点上与承揽合同有着相似性ꎬ而又别于雇佣与委托关系ꎮ[7]P167-168在有偿委托与雇佣合同关系中ꎬ完成相应事务或提供相应劳务ꎬ即可主张相应报酬ꎮ3.代驾人与代驾平台法律关系归属经过前述比较分析ꎬ笔者认为ꎬ代驾人与代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ꎬ应界定为雇佣关系ꎬ理由如下:首先ꎬ代驾司机与代驾平台的法律关系ꎬ强调劳务之供给ꎬ代驾人以代驾劳务之提供获取相应报酬ꎮ也即双方合同之目的ꎬ即在于代驾人为代驾平台提供劳务ꎬ而非为代驾平台代为完成事务ꎬ所以有别于委托合同ꎮ其次ꎬ代驾人与代驾平台的合同关系由代驾平台主导ꎬ与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协调沟通作用相悖ꎮ如在案例样本中ꎬ根据«e代驾服务结算流程»ꎬ代驾费用㊁支付方式㊁违约责任等均由亿心宜公司事先制定ꎬ代驾人并不享有议价权ꎬ只能按照事先制定的价格ꎬ在公司扣除相应费用后ꎬ才归自己所有ꎮ代驾平台参与了整个代驾合同的制定ꎬ并在其中起着绝对的主导性地位ꎮ所以其与代驾人的法律关系ꎬ亦别于居间合同ꎮ再次ꎬ在人身支配性上ꎬ代驾司机受到代驾平台的指示与监督ꎮ根据案例中«代驾服务协议»的规定ꎬ代驾平台对代驾司机ꎬ在服务的提供上与收费上均具有支配地位ꎬ一旦违反相应规定ꎬ即受到相应惩罚ꎮ尽管在汽车运行过程中ꎬ代驾司机可依据自己的经验ꎬ安排相应的路线ꎬ具备一定的裁量权ꎬ但仍需高度服从于«服务协议»的标准ꎬ不得故意绕路ꎬ代驾平台对其有着监督管理职能ꎮ所以ꎬ在人身的支配性上ꎬ代驾人与代驾平台的法律关系更应归属于雇佣关系ꎮ最后ꎬ在对外提供服务的名义上ꎬ代驾人始终以代驾平台的名义提供代驾服务ꎮ根据«e代驾合作代驾员服务流程»的内容: 代驾驾驶员在代驾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ꎬ含必须佩戴胸卡ꎬ着公司统一服装ꎮ 故在服务开始提供时ꎬ代驾司机即以表明自己属于代驾平台公司的员工ꎬ对于被代驾人而言ꎬ代驾人与代驾平台便是一体的ꎮ综上ꎬ笔者认为代驾人与代驾网络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ꎬ应界定为雇佣法律关系ꎮ在案例样本中ꎬ法院对于陈春生与亿心宜公司的关系认定ꎬ笔者持肯定意见ꎮ在雇佣关系中ꎬ受雇者对于雇主具有高度的从属性ꎬ其对外身份上具有一致性ꎬ在对外的侵权责任中ꎬ亦由雇主承担无过错的雇主责任ꎮ所以在网约代驾服务中ꎬ可以将代驾人㊁被代驾人与代驾网络平台的三者关系ꎬ简化为被代驾人与代驾方的双方法律关系ꎬ从而更进一步明确致第三人损害中的责任人ꎮ(二)被代驾人与代驾网络平台法律关系比较分析在司法实践中ꎬ对于代驾网络平台与被代驾人的法律关系认定的争议ꎬ多围绕于二者究属委托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ꎬ所以对于二者的比较区分实属必要ꎮ1.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我国关于委托合同的立法规定ꎬ体现于«合同法»第21章ꎬ其概念是 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ꎬ由受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 ꎮ而承揽合同的则体现于«合同法»第15章ꎬ指的是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ꎬ交付工作成果ꎬ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ꎮ 二者均以劳力的付出为其合同内容ꎬ并且在不同程度上遵从了他人的指示ꎬ所以具备一定的相似性ꎮ但二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ꎬ承揽合同重结果ꎬ强调工作成果的取得ꎬ以结果之完成为合同之要件ꎻ而委托合同重过程ꎬ只要处理事务即可ꎬ无从强调一定结果的取得ꎮ[9]P483其次ꎬ承揽合同成果之完成ꎬ原则上可交由第三人完成ꎬ例外情形下只能由承揽人亲自完成ꎻ而委托合同强调事务处理的过程性ꎬ更重视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ꎬ故原则上只能由受托人亲自完成相应事务ꎮ[7]P167-168再次ꎬ在风险和责任的负担上ꎬ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自身所造成的风险ꎬ定作人不61负赔偿责任⑤ꎮ而委托合同中ꎬ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ꎬ所以处理事务过程中所生风险和责任应由委托人负担ꎬ这也符合责任自负的民法基本原则ꎮ最后ꎬ在报酬的有无上ꎬ承揽合同强调结果性ꎬ因此无结果即无报酬ꎻ而委托合同更强调过程的有无ꎬ即使最后事务未全部处理完毕ꎬ受托人亦可就其已处理之部分ꎬ请求相应报酬ꎮ2.被代驾人与代驾平台法律关系归属经前述分析ꎬ笔者认为ꎬ在网约代驾中ꎬ被代驾人与代驾平台法律关系更合乎承揽合同关系ꎮ理由在于:第一ꎬ网约代驾更强调工作成果的有无ꎮ代驾平台所安排的代驾人ꎬ必须将被代驾人安全运送至其目的地ꎬ二者间的合同虽约定有劳务的付出ꎬ但重点在于将被代驾人送至目的地的结果ꎬ而非代为完成事务ꎬ所以更符合承揽合同的要件特征ꎮ⑥第二ꎬ在报酬的有无上ꎬ在网约代驾中ꎬ只有代驾人将被代驾人安全送至目的地后ꎬ经被代驾人确认支付后ꎬ代驾平台才会将抽成后的报酬支付给代驾人ꎬ也即符合无结果就无报酬的承揽合同特征ꎮ而委托合同中ꎬ即使最终结果不具备ꎬ受托人也可以主张处理事务的相应报酬ꎮ第三ꎬ网约代驾中ꎬ虽然是被代驾人与代驾平台之间成立的代驾服务合同ꎬ但其劳务均由代驾平台选定的司机提供ꎬ也即代驾服务合同成立后ꎬ可由当事人外第三人提供相应劳务ꎬ这亦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ꎮ而委托合同ꎬ原则上应由受托人亲自完成相应事务ꎮ第四ꎬ在人身支配性上ꎬ网约代驾中ꎬ法律关系存在于被代驾人与代驾平台和代驾人与代驾平台之间ꎬ被代驾人事先在APP中输入目的地ꎬ代驾平台据此向代驾司机发出指令ꎬ虽然运行过程中ꎬ被代驾人可以一定程度指示代驾人ꎬ但二者间并无实质法律关系ꎬ代驾司机服从的是平台的指令ꎬ代驾平台才是接受被代驾司机指令的一方ꎮ综上ꎬ对于案例样本中ꎬ二审法院对于二者关系的认定ꎬ即认为属于委托合同关系ꎬ笔者并不认可ꎮ笔者认为对于网约代驾中被代驾人与代驾平台法律关系的性质ꎬ应界定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合同ꎮ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之规定ꎬ承揽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的ꎬ定作人不负责任ꎬ但定作人若在指示上有过错的ꎬ负相应的赔偿责任ꎮ所以网约代驾中致第三人损害的ꎬ被代驾人无任何过错的ꎬ则应由代驾方负担赔偿责任ꎮ四㊁ 二元说 之精神(一)比较法上之观察德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将责任主体定为 机动车保有人 ꎬ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法»中将责任主体定为 机动车运行供用者 ꎮ前者的保有人ꎬ指的是对机动车的使用享有支配权ꎬ并因其支配受有利益之人ꎮ[10]P526所有权并非构成保有的必要条件ꎬ如所有人将汽车长期租借他人ꎬ则承租人则为机动车的保有人ꎮ[11]P182-185后者的 运行供用者 ꎬ指的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的人ꎬ其强调运行的支配及支配下所生的利益ꎬ这也是日本判例所采纳的主流观点ꎮ[12]P196-198德国与日本的立法ꎬ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的认定ꎬ实质上均以 运行支配+运行利益 的作为理论基础ꎬ作为责任主体认定的核心依据ꎮ学说判例上将此见解称为 二元说 ꎮ[13]P367-368韩国的«自赔法»㊁荷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亦采此立场ꎮ二元说 理论的背后实质上是以危险责任作为其依据ꎬ与 危险开启理论 和 危险控制理论 相对应ꎬ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与利益享有者ꎬ 开启了可能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源头 [14]P123ꎬ并对此危险有能力控制与分散ꎬ理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ꎬ彰显责任自负之原则ꎮ(二) 二元说 于我国之体现我国司法实践与立法上ꎬ也同样体现了 二元说 理论之精神ꎮ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ꎬ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ꎬ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以及«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ꎬ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等系列批复[15]ꎬ均体现了最高院在司法实践上ꎬ采用了运行 71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责任认定的一般标准ꎮ«侵权责任法»第6章从49条到52条之规定ꎬ充分彰显了以 运行支配+运行利益 作为责任主体判定的一般标准ꎬ已为我国立法所肯定ꎮ此种一般标准更强调事实上的支配与利益之享有ꎬ以«侵权责任法»第52条为例⑦ꎬ在机动车被偷被抢等ꎬ非基于所有人意愿丧失占有的情形下ꎬ由抢劫人㊁盗窃人等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ꎬ其虽不享有所有权ꎬ却享有现实上的支配力与运行利益ꎬ原所有权人虽然基于所有权享有法律上的支配力ꎬ但却已失去了机动车的现实支配力与利益ꎮ同理ꎬ承租人㊁借用人享有对机动车的实际支配力与运行利益ꎬ故此也应由其承担交通事故所生损害赔偿责任ꎮ(三)网约代驾中的二元说分析但在网约代驾中ꎬ能否仅以 运行支配+运行利益 的一般标准ꎬ判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笔者持否定观点ꎮ网约代驾中ꎬ汽车所有人是被驾驶人ꎬ其对汽车享有法律上的支配权与收益权ꎬ但是其在代驾过程中ꎬ对于汽车并不享有事实上的支配权ꎮ尽管被驾驶人可能事先给定了驾驶目的地ꎬ但于被代驾人醉酒情形下ꎬ往往是由代驾人独立制定驾驶路线ꎬ并支配驾驶过程ꎬ享有对汽车事实上的支配力ꎮ同时ꎬ代驾司机在代驾服务完成后ꎬ将通过网络中介平台获得由醉酒司机支付的一定报酬ꎬ故其对这一运行过程亦享有运行利益ꎮ故若依 二元说 理论ꎬ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ꎬ则应由代驾人负担侵权责任ꎮ但笔者对此持有疑义ꎮ二元说作为学理之精神ꎬ不能径自作为裁判之依据ꎮ若将其与代驾人的法律关系界定为雇佣或劳务关系ꎬ则于实证法上ꎬ应由代驾平台承担相应的无过错替代责任ꎬ若将二者将的关系界定为居间合作关系ꎬ则应由代驾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ꎮ所以ꎬ在网约代驾致第三人损害的交通事故中ꎬ仍应将代驾人㊁被代驾人与代驾网络平台的法律关系的界定纳入考量范畴内ꎬ从而明确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ꎮ五㊁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归属之确定经过前述分析ꎬ将网约代驾中的三方主体ꎬ实质简化为二:即代驾方与被代驾方ꎬ以及代驾方的内部关系ꎮ对于被代驾司机而言ꎬ因其与代驾网络平台间的合同关系ꎬ属于承揽合同关系ꎬ被代驾司机为定作人ꎬ代驾方为成承揽人ꎮ根据前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之规定ꎬ承揽过程中所造成的第三人损害ꎬ由承揽人负赔偿责任ꎬ定作人具备相应过错的ꎬ负相应责任ꎮ所以若被代驾人ꎬ对于责任事故的发生毫无过错ꎬ则交通事故责任应归属于代驾方ꎬ若被代驾人ꎬ在车辆运行的过程中ꎬ做出相应的错误指令ꎬ如醉酒后一定要代驾人走小路等等ꎬ导致交通事故的产生ꎬ则由被代驾人与代驾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ꎮ而于代驾方而言ꎬ首先其实际支配着车辆的实际运行过程ꎬ并因其运行而享有报酬之利益ꎬ所以由其承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ꎬ符合 二元说 之精神ꎮ其内部请求权之检索ꎬ仍应依具体法律关系确定ꎮ代驾人与代驾网络平台的内部法律关系ꎬ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ꎬ代驾人为代驾网络平台的雇员ꎮ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ꎬ雇主应承担无过错的用人责任ꎬ若雇员具备故意或重大过失ꎬ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ꎬ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ꎬ可向雇员追偿ꎮ 在网约代驾中ꎬ由于代驾人的原因导致最终事故的责任发生时ꎬ因其属于供给雇佣劳务期间ꎬ所以应由代驾网络平台承担无过错的用人责任ꎬ如果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代驾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ꎬ则在代驾网络平台赔偿受损害第三人之后ꎬ可对内向代驾人追偿ꎮ准此ꎬ在一体把握个案具体法律关系及 二元说 之精神后ꎬ可得结论:在被代驾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形下ꎬ因代驾人原因导致了第三人的损害ꎬ在保险公司承担完交强险㊁代驾险等责任险后[16]ꎬ应认定代驾平台为最终责任主体ꎮ所以ꎬ案例中法院的判决结果ꎬ笔者持肯定观点ꎮ在被代驾人具备过错时ꎬ因其在代驾人的选任上不具备支配力ꎬ所以其过错应限定于运行过错中的错误指令ꎬ此时最终责任的承担ꎬ应视过错的原因力大小ꎬ由被代驾人与代驾网络平台分担ꎮ因代驾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致第三人交通事故ꎬ由于代驾方内部关系外人难为知晓ꎬ所以第三人仍可向代驾平台主张全部责任ꎬ在代驾平台赔付81后ꎬ可对内向代驾人追偿ꎮ本文试从现行法律中寻求相应请求权基础之所在ꎬ对代驾人㊁被代驾人与代驾网络平台的法律关系予以厘清ꎬ并结合 二元说 之一般精神ꎬ最后得出结论:在网约代驾致第三人损害的事故中ꎬ保险公司担责之后ꎬ应由代驾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ꎬ若被代驾人有过错ꎬ则依其过错分担相应责任ꎻ若事故的发生是基于代驾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ꎬ则平台在担责后ꎬ可对内向其追偿ꎮ希望通过本文的探究ꎬ对该类案件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些拙见ꎬ以期促进网约代驾这一新业态的健康稳定发展ꎬ有效填补受损第三人的损害ꎬ并对司法裁判的统一有所裨益ꎬ不至出现同案不同判或判决理由差异化的现象ꎮ[注㊀㊀释]①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1977号民事判决书ꎮ②持类似观点的判决还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78号判决书ꎮ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 小桔公司既是风险开启者ꎬ又是运行利益享有者ꎮ网约服务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ꎮ④笔者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ꎬ以 酒后 代驾 运行利益 为关键词ꎬ得到38条检索结果ꎬ而以 酒后 代驾 法律关系 为关键词ꎬ得到63条结果ꎬ而以 酒后 代驾 法律关系 及 运行利益 进行检索ꎬ所得结果仅为11条ꎮ可见在此种类型的裁判中ꎬ判决理由的多样化ꎬ法院尚未能够清晰一体把握二者ꎮ⑤体现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ꎮ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3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亦持此观点ꎮ⑦«侵权责任法»第52条:盗窃㊁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ꎬ由盗窃人㊁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ꎮ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ꎬ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ꎮ[参考文献][1]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团队.代驾行业发展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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