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问题.
事业单位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相关问题分析

事业单位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相关问题分析在当今社会,事业单位的发展对于社会服务和公共利益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招投标作为事业单位获取资源、服务和项目实施的重要方式,其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规范性直接影响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事业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事业单位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模糊之处。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复杂的情况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例如,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等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监管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面临困难。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事业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机制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
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如财政、审计、纪检等,但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容易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的现象。
此外,内部监督也存在不足,一些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三)信息公开不充分在招投标过程中,信息公开是确保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然而,部分事业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导致潜在的供应商或服务商无法及时获取准确的招标信息,影响了竞争的充分性。
同时,对于招标结果的公示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缺乏详细的评审过程和中标理由,容易引发社会质疑。
(四)评审专家管理不善评审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但目前在专家的选取、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专家专业水平不足,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干扰,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此外,对于专家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机制,难以保障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事业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如提前透露招标信息、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与特定供应商勾结等。
浅析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问题

浅析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问题摘要:招投标监管是保障公共资源配置合理、公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在实践中却面临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以系统分析的方式探讨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引言: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推进,招投标活动成为了政府采购和企业合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执法难度大等原因,招投标监管工作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招投标活动中,信息不对称是影响招投标监管工作的主要问题之一。
企业往往对投标人员进行配备、技术方案等关键信息进行保密,以获取竞争优势。
而监管部门难以获取这些信息,导致很多不正当行为难以监管。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推动建立信息分享平台,提高监管部门获取信息的能力。
二、监管措施不完善问题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监管措施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单一,并且缺乏创新。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不够,往往只是口头批评或轻微处罚,难以对违法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招投标违规行为的跟踪和处罚,同时加强监管措施的创新,如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果。
三、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推进离不开监管主体的积极参与和有效履责。
然而,实际情况中,很多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监管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这主要是因为监管主体的责任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不足以及协同配合不够。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培训提升监管主体的能力水平,同时建立健全相互配合的机制,促进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四、失信问题在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失信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难题。
很多投标人在竞标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例如隐瞒真实情况、恶意报价、违约等。
而监管部门往往难以有效地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信用监管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论我国招投标管理的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论我国招投标管理的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 不透明和缺乏公正: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待遇的问题,有些项目可能已经预先设置好中标方,而其他竞争者很难获得公平竞争机会。
2. 腐败和贪污现象:某些招投标过程中涉及大额利益,可能存在利益输送、行贿受贿等腐败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3. 应标公司能力不对等:由于资质、经验、资金等方面的差异,一些中小企业难以与大型企业竞争,造成市场垄断和资源浪费。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改进招投标管理:
1. 加强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全程公开、公开透明的招投标程序,明确评标标准和权重,并采取随机抽签等手段确保公平竞争机会。
2. 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监督招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3. 提高投标公司准入门槛:建立更为严格的资质和经验要求,限制不具备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
4. 强化法制建设:加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5. 鼓励创新和市场竞争:优化招标文件的编制方式,鼓励创新的项目设计和管理方式,引入竞争性谈判等机制,促进市场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总之,改进招投标管理需要政府、监管机构和企业共同努力,通过加强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健全的法制和市场机制,推动招投标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浅析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文)

浅析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文)【浅析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招投标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方式,但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低信任度、不规范操作等。
本文将对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对策1.1 招标文件信息不透明问题描述:招标文件中的信息不够清晰、完整,投标人难以准确了解项目要求和评选标准。
对策建议:完善招标文件,明确项目要求和评选标准,提供详细的技术规范和投标要求,以确保投标者能够充分理解并准备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1.2 行业垄断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描述:某些行业存在少数几家企业垄断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给其他投标人带来不公平。
对策建议:加强市场监管,打破行业垄断,引入更多的竞争者,促使信息公开和资源公平分配。
二、低信任度问题及对策2.1 供应商的不信任问题描述:供应商不信任招标机构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耽心在竞争中得不到合理对待。
对策建议: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对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供应商赋予优惠政策和奖励。
2.2 投标人的不诚信问题描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遵守承诺,提供虚假材料,扰乱市场秩序。
对策建议:建立严格的投标监管制度,强化对投标人的审核和追责机制,对违规者实施处罚,并公开暴光,以提升投标人的诚信度。
三、不规范操作问题及对策3.1 招投标流程不规范问题描述:招投标流程不规范,操作不规范,容易引起争议和法律纠纷。
对策建议: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规范和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
3.2 缺乏监督和评估机制问题描述:招投标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导致不规范操作。
对策建议: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并提出改进措施。
结论: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低信任度和不规范操作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希翼能够促进招投标流程的规范化和公平性。
简析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灾后恢复重建和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大量启动,项目建设呈现时间紧、投资大、布点广、任务重的特点。
工程建设一直以来是腐败高发的重点领域,项目所涉及的招投标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必经程序,我市在前期工作中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强化监管,项目总体推进情况也较为良好,我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汉源二期场平和永定桥水库CI标段等串标围标案件的发生,教训深刻、发人深思、值得总结。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进行浅析,供参考。
一、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西方国家历经200余年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招投标法律制度,我国的招标法律制度是从西方国家引进,且历时短短20载,虽然招投标工作初步框架已经形成,法律制度也基本与国际接轨,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相关环节也亟待不断完善。
(一)现行招投标监管机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多头监管,各自为政。
有的部门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存在行政越权或行政不作为;有的政策规范带有明显部门色彩,导致部门之间依法扯皮,甚至互相诋毁,难以形成合力。
二是同体监督。
有的行政主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加剧了部门保护和行业垄断。
将项目审批权、工程发包权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权集于一体。
突出表现在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
三是政策法规相对滞后,监管存在盲区。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实施,不可能随时调整,但目前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项目启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之各县区发展的不平衡,有的政策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较为突出的是对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由于管理权和处罚权都在省上,地方对他们的管理鞭长莫及,难度大。
(二)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依然存在。
从我市已查处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看,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直接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问题仍然存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显得愈发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给建设工程管理和实施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有必要深入分析和总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机制,推动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问题分析1.信息不透明在一些地方,招标单位的信息并不公开透明,导致招标信息不对外公开,只对一些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开放,而这些单位或个人往往是与招标单位有某种利益关系的人员。
这种不公开透明的信息传递方式,容易导致招标工程的不公平,也较易滋生腐败行为。
2.招标标准不规范由于招标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部分招标标准过于宽松或过于苛刻,不合理地降低或提高工程费用,造成工程成本过高或质量堪忧,给建设工程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3.投标人资格审核不严格在一些地方,投标人的资格审核不够严格,存在着漏洞。
一些没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人也可以参与招标,造成招标人员的素质不够高,给建设工程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4.监督不到位在一些地方,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不到位,导致一些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一些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员往往可以找到漏洞和空子,进行违规操作,却难以得到有效监督和制止。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增加了工程管理和实施的难度,给建设工程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二、对策建议1.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将招标单位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公开透明化的招标制度。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平台,保证每一个招标单位都有机会获得相关的招标信息,避免信息不公开带来的腐败问题。
2.规范招标标准加大对招标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招标标准体系,让招标标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完善招标标准的评审机制,确保招标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招标标准的滥用问题。
3.加强投标人资格审核建立完善的投标人资格审核机制,对参与招标的各个单位或个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确保投标人的合法合规。
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招标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一个艰难的推行与发展历程。
20余年来,招标工作已经深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各个领域,为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就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招投标也暴露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势必影响与阻碍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几年来,由于加强了对工程建设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工程建设市场逐渐趋于规范,有效促进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但由于各种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项目业主单位规避招标规避招标行为主要有下面三种情况:一就是将工程进行肢解。
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各小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二就是压低预算价。
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最后工程结算造价往往大大超过招标价格。
三就是中标后改变工程量。
比如说有的单位先将主楼工程拿出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就是主楼,同时还增加一些附属建筑,规避了附属建筑工程的招标。
(二)量身定做,排斥她人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就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
(三)投标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的投标企业弄虚作假,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经营业绩,骗取中标;有的用贿赂手段来谋取中标,有的投标人对建设单位领导、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甚至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事先都买通做好工作,有这些人千方百计帮助她中标;有的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尤其就是“围标”、“陪标”与“串标”现象严重,围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承包商挂靠多家施工企业进行围标,以多个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的队伍可能连三级资质都没有;有的投标企业先就是以低价中标,然后采取行贿等手段,通过在变更设计、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上做手脚,增加项目、增加工程量以谋取暴利;有的签订合同时偷梁换柱,合同的价格并不按中标价签订,使得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
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及解决对策

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及解决对策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及解决对策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运行——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调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伴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日趋活跃。
而工程建设因其涉及的环节较多,涉及资金较大,所以这个领域一直是违纪违法的高发区。
抓好招投标的监管,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地区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至关重要。
在此,笔者针对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做法、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解决其问题的对策四个方面,并结工作实际,谈谈看法。
一、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经验与做法近年来,为规范建筑领域市场,确保工程建筑质量,章贡区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了长效管理制度区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监理、招标代理、直接发包、建筑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潜在投标人确定、工程业绩评审等一系列管理办法。
(二)规范程序、严把准入关从拟发招标通知开始到签订施工合同,监督人员主动介入、全程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招标公告发布后,先由招标办、建设单位等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报名企业进行筛选,确定投标候选单位,再会同区纪委、监察局对候选单位逐一进行实地考察。
严格审查参加招投标单位(企业)的资质准入关。
(三)招投工作做到“三公开”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做到“三公开”:一是招投标信息公开。
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招标投标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招标代理,将工程概况、招标条件等在社会上公开发布。
滤布二是招投标工作程序公开。
从工程登记备案开始,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全程代理,起草招标文件,现场勘查答疑,明确各项招标规定和时限要求。
三是招投标结果公开。
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对所有标书进行评审,评标结果由专家签字留存,中标结果报招标办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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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雅安市招监办吴建波当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灾后恢复重建和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大量启动,项目建设呈现时间紧、投资大、布点广、任务重的特点。
工程建设一直以来是腐败高发的重点领域,项目所涉及的招投标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必经程序,我市在前期工作中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强化监管,项目总体推进情况也较为良好,我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汉源二期场平和永定桥水库CI标段等串标围标案件的发生,教训深刻、发人深思、值得总结。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进行浅析,供参考。
一、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西方国家历经200余年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招投标法律制度,我国的招标法律制度是从西方国家引进,且历时短短20载,虽然招投标工作初步框架已经形成,法律制度也基本与国际接轨,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相关环节也亟待不断完善。
(一)现行招投标监管机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多头监管,各自为政。
有的部门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存在行政越权或行政不作为;有的政策规范带有明显部门色彩,导致部门之间依法扯皮,甚至互相诋毁,难以形成合力。
二是同体监督。
有的行政主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加剧了部门保护和行业垄断。
将项目审批权、工程发包权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权集于一体。
突出表现在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
三是政策法规相对滞后,监管存在盲区。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实施,不可能随时调整,但目前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项目启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之各县区发展的不平衡,有的政策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较为突出的是对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由于管理权和处罚权都在省上,地方对他们的管理鞭长莫及,难度大。
(二)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依然存在。
从我市已查处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看,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直接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问题仍然存在。
有的县至今还成立非常设办公室,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形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
(三)投资人缺失,责任意识不强。
政府代表国家作为投资人对国家投资项目进行管理,落实到具体项目是业主单位代表政府具体进行管理,但在项目建设中,项目业主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在对项目的监管中经常不到位,按规定选取了中介代理机构,交了中介代理费用后,将项目招标相关事宜全部交由中介代理,加之相关规定存在漏洞使中介代理机构从中钻空子。
(四)实际操作存在的问题。
1、项目业主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不具备招标条件就招标或开工建设。
有些项目无立项批文、资金不到位、未完成设计图纸和地勘等工作就开展招标。
也就是项目的前期准备不充分就上马。
(2)规避公开招标和比选。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施工、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和30万元以上监理等服务采购,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而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
有的招标人为规避严格监管,想很多办法:采用将项目化整为零或更改预算价格等方式规避招标和比选,有的甚至直接确定承包人。
(3)不按照核准文件要求组织招标。
我市截止目前仍存在随意更改核准的招标方式,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更改为邀请招标和比选方式,更有甚者直接确定承包人。
(4)自主招标项目存在不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
国家发改委2000年7月1日颁布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对发布招标公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省发改委按相关规定指定了2家媒体。
从执行的情况看大部分能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但仍然存在虽在报刊或网络上发布信息,但不是指定的媒体。
(5)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且不依法评标。
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相关规定非常明确,必须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抽取,但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问题仍然存在。
(6)不依法订立和执行合同。
雅府发[2007]20号文件对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的确认、合同管理、工程决算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现在业主单位仍然存在以隐蔽工程追加投资,造成工程量增加,工程结算大大超过中标价。
另一种情况,不是招标人意中企业中标后千方百计刁难,合同谈判阶段设定苛刻条件,逼迫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违规签订补充合同等等。
2、招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操纵招标结果。
招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投标人低价抢标、挂靠投标,有的甚至与设计院、招标公司勾结,操纵招标结果,用合法的招标程序套取国家资金。
(1)业主、招标代理机构人为控制投标人。
划分小标段,让较大企业感觉不值得参与或隐匿一些项目,人为造成漏项,少报多建;更有甚者串通招标代理机构人为控制竞争者,找很多理由和借口让投标企业来回跑最终报不上名,使投标形不成充分竞争。
(2)业主、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有规范文本,省上去年为进一步规范文本下发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但在执行中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经常修改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中明显带有倾向性、唯一性,更有甚者直接指定品牌,达到为特定企业或特定产品量身定做。
(3)业主、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设定评标办法。
有利于意中投标企业的分项设定高分值,反之设定低分值;模糊评标办法,只有定性的评判,没有定量的评分标准,以便业主灵活操作,想保护谁就保护谁;事先不公布评标办法,待开标后因势而为,或开标后再增加评标办法;有的招标人或中介机构甚至买通或授意评标专家按其意图写出评标报告。
(4)投标企业串标、围标。
一些投标企业相互串通,彼此达成协议,轮流坐庄中标或借用资质进行围标,损害投资人利益,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也较为突出。
还有的投标企业恶意低价中标后,找各种理由拖延工期,手段、性质都非常恶劣,以达到变更工程追加投资增大利润空间的目的。
(5)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
一是违规降低收费标准。
有的中介机构为了承揽业务,违规降低收费标准,并与项目业主订立阴阳合同,扰乱招投标市场。
二是违规操纵招标结果。
有的“中介不中”,暗中为招标人规避招标、肢解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有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擅自越权,对报名企业人为设置障碍,并利用其掌握的报名权、涉密权等条件,在潜在投标人之间牵线搭桥,帮助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收取“好处费”。
(6)评标专家违规评标。
我国实行“业主自主招标、专家独立评标、政府强制监督”的招投标监管机制。
谁能中标,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至关重要。
而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专家库按行业和地区分设,客观上评标专家资源有限,评标时间短,加之有些评标专家主观因素,公正难以实现,勾兑评标专家时有发生。
二、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规范现象的产生,除了政府职能存在错位、越位、缺位,还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其招投标的体制设定存在缺陷有关,同时也与多年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社会“潜规则”有关。
(一)设定了多个监管主体是造成多头监管的根源。
国家和省上对招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为维护各自利益,相继出台部门规章,这是造成多头监管,依法扯皮,各自为政的根源,随即带来监督部门的缺失与监管工作的缺位。
(二)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监督和处罚的力度欠缺。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只对招投标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管,使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出现真空,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和工程内容等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
二是审计监督严重滞后,监督范围过小,审计整改难。
目前,由于项目审计未提前介入,从而导致有的工程投用多年仍未决算,审计整改落实难。
三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也只有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取消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评标的资格;刑法对串通投标罪量刑也较轻,最高也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违规违法者的震慑力不够。
(三)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
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越位和缺位时有发生。
当前扩大内需灾后重建和移民工程,国家投资项目占绝大多数,各相关部门代表政府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加之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
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的假设,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体制设计给他权力,法律提供弹性空间)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
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结果是造成国家投资的浪费。
(四)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一是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在专家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二是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
加之由于工作特殊性,即使触犯法律,取证也较为困难。
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显得苍白;三是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
对大部分项目而言,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
(五)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乏力。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较为混乱。
一些代理机构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拿谁的钱为谁说话。
有的为了取得代理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已不满足于仅收取中介费用,借用资质、参与串通、组织围标时有发生;加之中介机构的管理权在省上,市县只有处罚建议权,这种机制致使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空间大、成本低,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三、对策及建议(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通过媒体宣传、举办培训班和向领导干部发放提醒函等形式,普及招投标相关知识和纪律规定,增强各地各部门依法招投标的意识。
(二)修订完善制度。
现行的招投标制度由于其形成和推广较快,其薄弱环节和漏洞显而易见。
按照制度设计结构合理、调适有度、流程规范、救助有效要求,应当立即着手对现在已经显现的制度弊端和漏洞加以修改规范。
尤其目前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问题,建议省上尽快出台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暂行办法,有针对性提出违规防范措施和惩罚规定。
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结合的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