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案件手抄报结合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石,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是公民权利的守护者。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我们特此制作了一期案件手抄报,通过实际案例的剖析,结合法律知识,让读者在欣赏手抄报的同时,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二、案件简介本次手抄报以一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为背景,讲述了一位年轻人在面对困境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背景:小李,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因家庭贫困,选择到一家小型公司实习。
实习期间,小李勤奋努力,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认可。
然而,在实习即将结束时,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小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要求其离职。
小李深感不公,遂寻求法律帮助。
三、法律知识解析1. 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中,小李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三)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中,小李与公司因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范围。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案例中,小李在寻求法律帮助后,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要求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限制甚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若对方拒绝或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尽量收集、保留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有对方落款的工资支付单、考勤表、有对方盖章的员工手册、出入证等。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可以寻找一些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证,如愿意出庭作证的客户、办公场所的物业人员和保安人员等,以帮助维权。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合意,并签订劳动合同予以确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实现互通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它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和双方已有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后,因出现法定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行为。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与本单位因辞退、辞职等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法定限度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
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劳动争议处理实用技巧

《劳动争议处理实用技巧》期末论文教师:余科姓名:梁晓迪学号:专业:11国际经济与贸易主题:劳动争议日期:2013-12-04劳动争议及生活中涉及到的经历[内容摘要] 生活中千千万万方面都会涉及到劳动争议的问题,出打工兼职或专制总会有多少遇到劳动报酬或福利或实际自己切身经历的问题,那么我们遇到应该如何去面对去分析,去理性解决呢,遵循什么原则和规则。
这个正是我们探讨的内容。
[关键词] 劳动争议处理生活中,我们无论是即将步入社会,还是已经步入社会,总会和劳动牵涉在一起,有劳动就会有劳动报酬,劳动福利等等方面的劳动争议的问题,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定义广义: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狭义: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那么对于我们这种即将步入社会的来说,劳动争议所涉及到的范围是什么呢?归纳有以下几点: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有了劳动争议的范围之后,我们就会想如果我们以后出去工作了参与劳动了遇到了劳动争议问题,我们可以如何分析如何解决呢,是否有什么法律保障了我们的劳动中权利去解决劳动中的争议呢?结合老师上课的内容,能参考的法律如下:解决劳动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宪法(二)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地方性法规(五)部门规章:《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地方政府规章(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八)国际公约由此我们可以结合老师上课说的案例去分析:第一种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的情况: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例——四川省旺苍县首例因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而赔偿双倍工资案劳动者奉云自2007年12月在旺苍县某企业看守大门以来,该企业始终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4月中旬,其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中,得知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的工资,于是其在6月3日向旺苍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并向企业法人宣传、讲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在劳动保障局的主持协调下,企业在全额支付奉云6个月工资4800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赔偿工资3500元,即最后一次性支付了8300元工资。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等。
随着改革的日趋深入,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对平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了有关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是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解决劳动争议所应遵循的规范性文件。
一、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及其缺失《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按照这一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包括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
(一)关于解决劳动争议的非诉讼程序及其缺失解决劳动争议的非诉讼程序即不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而由有关机关(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
非诉讼程序包括调解和仲裁。
1、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缺失。
调解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活动。
《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案件案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案件案由、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争议案件案由1.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的签订纠纷:如劳动合同主体不明确、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劳动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等。
(2)劳动合同的履行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约定提供社会保险等。
(3)劳动合同的变更纠纷:如劳动合同变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纠纷: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
2. 劳动报酬纠纷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工资支付纠纷: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2)加班费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加班费计算错误等。
(3)奖金、津贴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奖金、津贴、奖金、津贴计算错误等。
3. 劳动保险和福利纠纷劳动保险和福利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社会保险纠纷: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未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2)福利待遇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等。
4. 劳动保护纠纷劳动保护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工作时间纠纷:如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加班、超时加班等。
劳动合同纠纷的原因

劳动合同纠纷的原因
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约定或履行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争议。
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内容不明确、不详细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工作责任和权益方面存在争议。
2. 劳动关系中存在不平等因素,例如雇主强制要求员工签订不公平合同,违反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引起纠纷。
3. 双方因个人意见、工作失误、理解不同等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而产生合同纠纷。
4. 雇用劳动者存在欺骗、虚假招聘、违规裁员等不正当行为导致员工提出异议和索赔,引发合同纠纷。
5.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变化,例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障政策、劳动合同期限等修改,未能得到双方充分协商,引起合同纠纷。
以上是劳动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建议雇主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加强沟通、严格遵守相应法律规定并及时解决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争议案例6篇

劳动合同争议案例6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劳动合同问题产生争议,为妥善解决争议,达成以下协议:一、争议事项概述1.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关于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的争议。
2. 具体争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工作内容、未及时足额支付薪资、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等。
二、双方权益保障1.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尊重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合适的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及合理的工作时间。
3. 乙方有权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包括工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三、争议解决方式1. 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寻求达成共识。
2. 若协商无果,可提请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仲裁结果出来后,如双方对仲裁结果仍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具体事项解决方案1. 关于工作内容争议:甲方应明确乙方的工作职责和范围,确保乙方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双方应重新明确工作职责,并签订补充协议。
2. 关于薪资待遇争议:甲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结合乙方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薪资结构,确保乙方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
3. 关于工作时间争议:甲方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益。
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4. 其他争议事项:双方应针对具体情况,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共识,可提交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本协议执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篇2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问题存在争议,为妥善解决此事,特签订此协议。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劳动争议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定义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争议。
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属民事纠纷,纠纷一般是民事行为由合同和侵权造成的。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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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姜某等70名员工诉深圳某线路板有限公司案——未经授权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申诉人,姜某等70名员工,均系劳务工。
被诉人,深圳某线路板有限公司。
姜某等70名员工均于1996年3月1日入职,为生产线员工。
该70名员工均与被诉人深圳某路线板有限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
其中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1998年3月1日起至1999年2月28日止。
1999年2月份公司订单充足,员工忙于加班。
公司该月也准备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为了不影响生产,公司人事部经理涂某私自代替70名员工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从1999年3月1日起到2000年2月29日止。
合同订立后,涂某没有将代签合同的事告诉员工,也没有将合同发给员工。
到2000年2月初,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大幅裁减人员。
公司因此决定月底终止与该70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于2000年2月25日书面通知该70名员工将于2000年2月29日终止劳动合同,要求他们在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
看到通知后,该70名员工非常气愤,称自己根本没有续签合同,何来终止合同?于是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深圳某线路板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6万元人民币。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裁令被诉人深圳某线路板有限公司支付申诉人姜某等70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6万元。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签订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采用强迫、威胁、欺诈等手段让对方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公司人事部经理涂某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代签
劳动合同,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此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999年3月1日至2000年2月29日,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被诉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大幅裁减人员,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20条第1款、第30条第2项及第31条的规定,被诉人深圳某线路板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诉人姜某等70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该案发生后,当时引起了深圳市劳动局和深圳市总工会有关领导的高度关注,他们一致认为,实行劳动合同签收制度可以杜绝代签、假签和未给员工执有一份劳动合同等违法现象。
笔者于2000年受两部门领导委托主笔起草了《关于推行劳动合同签收办法的通知》,该文由深圳市劳动局和深圳市总工会联合发布。
实践证明,推行劳动合同签收制度,可以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