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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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规章,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二、目标任务坚持制度统一,分别管理,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坚持统调结合,风险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

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调剂、设区市统收统支、设区市和县(市、区)分级经办,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

2020年(金融保险)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金融保险)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金融保险)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壹、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

我省自1991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可是,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仍在逐年增加。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壹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壹)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

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二)鉴于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实际,为有利于平稳实施,能够继续实行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电力、铁路、邮电、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保险)聊城市工伤保险条例

(金融保险)聊城市工伤保险条例

(金融保险)聊城市工伤保险条例(聊政发[2004]93号,200406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三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管理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先在市直、东昌府区、开发区实行统筹,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方案。

经办机构按照费率浮动方案,确定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七条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按照新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重新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和缴费费率。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一)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二)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2020年(金融保险)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2020年(金融保险)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金融保险)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1.总则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0.3建筑意外伤害是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4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X公司,应积极参和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2.保险范围和对象2.0.1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0.2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且和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

2.0.3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须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期限3.0.1保险期限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至竣工时间,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自行终止。

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

提前或延期竣工的工程,保险费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需要调整,由施工企业和保险X公司自行约定。

3.0.2工程停工和复工时,应在保险X公司办理保险责任暂时中止或复效手续。

保险责任中止期间,保险X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计算保险X公司的责任期限。

已办理复效手续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时间相应顺延。

4.保险内容4.0.1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壹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死亡的身故保险。

2024工伤保险费率

2024工伤保险费率

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一
定百分比,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需要缴费。

2.浮动费率制度:每年的七月会根据单位上一年度的工伤费用收支情况进行浮
动费率制度的实施。

不同行业的基准费率会有所不同,且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会按照行业基准费率来确定,之后可能会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况、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每1-3年浮动一次。

3.行业基准费率: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是不同的,例如金融保险
企业的现行费率可能从0.5%调整为0.2%,而卫生、新闻出版等行业可能从0.5%降至0.4%。

(金融保险)关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金融保险)关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金融保险)关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关于生产岗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为进壹步完善职工的福利待遇,建立“公平、合理、合法”的就业环境,现就社会保险的具体缴纳情况向员工说明如下:壹、社会保险的种类和作用1、种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2、作用:(1)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壹定的数额向县社保机构缴纳保险金,职工到退休时,缴纳够15年的,每月可从县社保中心领取退休金。

(2)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壹定的数额向县社保机构缴纳医疗金,职工患慢性病或者住院时,可到县社保中心按照国家规定报销医疗费。

(3)工伤保险:单位按照规定向社保中心缴纳保险,职工因工伤、亡时,社保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进行赔偿。

(4)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壹定的数额向县社保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可到社保中心领取2年左右的失业金。

二、缴纳基数和比例(壹)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各种保险。

(二)缴费比例:1、养老保险:X公司缴纳20%,个人缴纳8%2、医疗保险:X公司缴纳6%,个人缴纳2%3、工伤保险:X公司缴纳2%,个人不缴纳4、失业保险:X公司缴纳2%,个人缴纳1%举例:职工王某2010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缴的应有个人负担的保险数额如下:A养老保险:1800元×8%=144元B医疗保险现为社保中心统壹的固定数额:每月个人缴纳41.6元C失业保险现为社保中心统壹的固定数额:每月个人缴纳9.56元三项合计每月个人应从工资中扣除:144元+41.6元+9.56元=195.16元三、缴纳办法1、员工入厂满壹年后第二个月开始缴纳。

2、因享受不到相关待遇,男50岁之上、女40岁之上的职工不再缴纳保险。

四、保险享用1、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每工作满壹年X公司发给壹个月的相当于上年度X公司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低于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2020年(金融保险)第三章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2020年(金融保险)第三章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金融保险)第三章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第三章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主要内容:1掌握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2了解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经历;3掌握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基本特点、存在问题以及发展趋势。

本章重点:掌握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基本特点、存在问题以及发展趋势。

本章难点:(无)第壹节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壹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等社会保险在内的全国性统壹法规,其中对工伤保险的范围、待遇都做了详细的规定;1953年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进壹步扩大了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待遇标准。

和此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以单项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1950年内务部公布了《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了伤残死亡待遇;1952年、1953年和1955年3次对这个条例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待遇水平。

1957年卫生部制定且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了将严重危害工人、职员健康,严重影响生产、职业性比较明显的职业中毒、尘肺病等14种和职业活动有关的疾病正式引人职业病的范围(即“法定职业病”,同时首次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的范畴。

20世纪50年代这壹系列法规的颁布,构建起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当时企业的工伤保险(或称之为劳动保护)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因工伤残抚恤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次变革在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始于50年代初。

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改变,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和改革的过程。

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改革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等三个阶段。

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如何会计处理

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如何会计处理

(金融保险)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如何会计处理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如何会计处理当前,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补充保险及商业保险,这些保险应由单位负担仍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形式:目前,单位为职工购买的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养老保险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商业养老保险费。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也就是“企业年金”;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为商业养老保险费。

单位向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等。

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财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范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的财务处理原则:壹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保险费各类型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是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保险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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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工伤保险
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人社发〔2011〕9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关于我县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切实贯彻新条例的各项规定,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切身利益,根据汉人社发(2011)436号文件精神,且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壹、参保范围:县属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人员,含聘用的临时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事业
单位和社会组织)均属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费率及基数: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伤保险费费
率为应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0.5%,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缴工伤保险费在本单位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和社会组织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均按不低于汉中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由单位向县社保经办中心申报缴纳。

若职工工资高于汉中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际工资计算。

三、缴费方式:财政供养(包括差额)事业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壹划拨。

差额单位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划拨,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向县社保经办中心申报缴纳。

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和社会组织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行承担。

全额及差额参保单位每年年底前填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及汇总表(同时附电子表格),报县财政局核定工资总额且加盖印章后报送县社保经办中心,据此计算确定应缴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办理程序: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后,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单位垫资进行救治,同时在三天内(节假日顺延)向县社保经办中心报送事故经过书面材料,且按规定在壹个月内向县人社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职工需要转诊转院的应到县社保经办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有效。

经过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后,由县社保中心按照工伤保险基金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未参加
工伤保险的单位和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工伤人员治疗期结束后,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五、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

其中伙食补助标准暂按每天10元执行;因工作原因到统筹地区外出差期间发生工伤且在当地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5元执行;经县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仅限于公共交通工具)凭票实报实销,住宿费用(仅限于往返各壹天的费用)暂按每天100元执行。

工伤伤残待遇根据汉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死亡职工的壹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再次治疗的应持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县社保经办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是壹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切身利益。

希望各单位能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此项工作,确保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单位务必在2012年3月底前将相关表格资料报送完毕,未按时报送者,责任自负。

附表:1、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
2、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
3、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汇总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0壹壹年十二月壹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工伤保险通知
抄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业务经办中心。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纪检委,人武部,检察院,县法院。

档(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12月1日印发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
共页第页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单位:元
注:此表报财政局、社保中心各壹份,单位留存壹份。

参保单位负责人:参保单位经办人:参保单位联系电话: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
共页第页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单位:元
注:此表报社保中心壹份,单位留存壹份。

参保单位负责人:参保单位经办人:参保单位联系电话: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公章)单位性质:年月日单位:人、元
注:1、单位性质为: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社会组织。

2、此表报财政局、社保中心各壹份,单位留存壹份。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社保经办机构领导签字: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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