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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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及解读

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及解读

解读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正文在下面)一、起草背景为健全完善全省临床医学研究创新网络,加快打造以“国家临床中心、国家分中心、省临床中心、省分中心”为主体的四级体系,推动实施健康强省战略,实现特色疾病和临床专科的区域覆盖和辐射发展,按照《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20—2025年)》要求,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药监局等临床中心管理部门,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共分为六部分十三条。

第一部分:功能定位。

明确了分中心设立的目的及意义。

第二部分:布局规划。

提出了分中心总体规划及备案要求,明确了分中心不同疾病领域和特色临床专科的布局原则,介绍省临床中心对分中心的建设要求以及分中心建设对省中心绩效评价的意义。

第三部分:申报评审。

提出了分中心建设依托单位的基本条件,介绍了分中心申请、认定及备案等程序。

第四部分:组织管理。

明确了分中心建设依托单位的责任和省中心在分中心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

强化了各管理部门在分中心布局及协调沟通上的统筹作用,提出了各管理部门在推进分中心管理工作中应发挥的作用。

第五部分:绩效评价。

明确了分中心绩效评价内容及结果运用。

第六部分:附则。

明确了分中心统一的中英文命名及标识。

正文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根据《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20—2025年)》相关规定,为完善我省临床医学研究创新网络,规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建设,现就分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功能定位第一条分中心旨在面向全省和区域临床医学科技创新需求,在省中心的指导、管理和支持下,协同省中心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

分中心是省中心创新网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9•【字号】济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29日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快打造“科创济南”,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一)高标准建设齐鲁科学城。

依托齐鲁科创大走廊建设齐鲁科学城,按照要素集聚原则,围绕加快建设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中科院济南科创城、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山东大学龙山创新港“四大创新圈”核心板块,打造形成创新一体化的综合性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

重点推进中科院济南科创城建设,统筹承接好中科院驻我市各院所项目,实现集中布局、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构建大科学装置群。

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布局,规划建设空间集聚、方向关联、功能支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提升基础研究能力。

围绕信息、生命、材料、空天科技等领域谋划建设2-3个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三)支持高水平实验室建设。

鼓励支持国家实验室济南基地申报建设,重点围绕网络空间安全、微生态生物医学和粒子科学与应用技术等科技前沿领域,强力推进省实验室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努力培育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网络成员或国家科学研究中心。

国家医学研究中心规章制度

国家医学研究中心规章制度

国家医学研究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研究工作,提高国家医学科技水平,推动医学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家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国家重点医学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医学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及转化研究工作。

第三条研究中心的宗旨是:服务国家医疗卫生事业,提高医学科研水平,助力医学创新发展。

第四条研究中心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独立的原则,保障医学研究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研究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六条研究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研究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研究中心进行医学研究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中心规章制度,保护医学研究中心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研究中心鼓励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医学研究成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研究中心设立科研部、实验室、临床研究部等部门,具体分工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研究中心设立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监督科研项目的实施,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研究中心设立医学检验部门,负责医学研究中心相关样品的检验、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中心设立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医学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和指导。

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第十四条研究中心开展科研项目,必须经过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批,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研究中心设立科研项目档案,对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等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六条研究中心对科研项目实行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七条研究中心对科研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价,对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进行总结和推广。

第十八条研究中心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并保护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研究中心设立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科研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人才培养第二十条研究中心积极培养医学研究领域的人才,建立人才培养计划和机制。

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一、背景和目标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创新,临床医学研究在我国医疗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加强山东省在临床医学研究方面的领先地位,提高国内外临床医学的学术声誉和影响力,应建设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为临床医学研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建设目标:1、提高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2、推动与相关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3、培养具备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的医疗人才;4、打造临床医学研究领域的品牌,提高影响力。

二、建设内容和步骤1、基础设施建设:(1)提供先进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满足临床医学研究的需求;(2)建设完善的科研平台,提供临床医学研究所需的各类资源;(3)配置专业的技术人员,保障研究工作的开展。

2、研究领域确定:(1)根据山东省的医疗需求和特点,确定本分中心的研究方向,重点关注山东省重大疾病的研究;(2)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进行交流,确定重点研究领域。

3、科研项目申报和管理:(1)鼓励和支持分中心的科研人员参与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2)建立科研项目管理体系,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研究效率;(3)加强财务管理,保证项目经费的科学管理和使用。

4、人才培养和交流:(1)组织临床医学研究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人员的专业水平;(2)与国内外相关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组织人员的交流和互访,促进学术合作和产学研合作。

5、成果转化和应用:(1)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科研人员申请专利;(2)积极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医学技术的创新和推广;(3)组织学术会议和研讨会,推广和传播临床医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三、建设保障1、资金支持:(1)加大对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2)鼓励医疗机构和企业加大对临床医学研究的投入。

2、政策支持:(1)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校与分中心进行合作;(2)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医学研究中心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研究中心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研究中心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背景为了提升医学研究的效率和质量,统一管理医学研究中心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医学研究中心集中设置和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便确保医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管理的规范性。

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1. 确保医学研究中心的设立和管理具有统一的规范性;2. 提升医学研究的效率和质量;3. 加强对医学研究中心的领导和监督。

规定内容1. 医学研究中心应当根据需要由上级管理部门进行集中设置,确保有足够的研究资源和支持。

2. 医学研究中心应当设立科研和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

科研岗位负责具体研究工作,管理岗位负责协调和管理研究工作。

3. 医学研究中心应当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执行流程,确保科研项目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4. 医学研究中心应当建立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包括科研成果的鉴定、保护、转化和推广,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出和应用。

5. 医学研究中心应当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他们的科研素质和能力。

6. 医学研究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内外部的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促进学术合作和学科交叉。

7. 医学研究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确保研究工作的有序进行。

8. 医学研究中心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科研信息和数据的共享和管理。

责任和监督1. 上级管理部门应当对医学研究中心的设立和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

2. 医学研究中心的负责人应当对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3.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医学研究中心的设立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结论本文档制定了医学研究中心集中设置和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旨在提升医学研究的效率和质量,并加强对医学研究中心的领导和监督。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该规定的有效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济政办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九日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卫生、食品安全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性相关卫生技术规范。

(二)承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拟订临床用药安全规范,加强全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制度和药事管理。

(三)统筹规划与合理配置全市卫生资源,负责拟订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对重大突发疫情、灾难的卫生紧急处置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国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按照我国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国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四条注重中心建设布局的区域平衡,探索推进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部共建中心”)的建设;引导部分重大疾病领域中心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鼓励各地方开展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对中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多渠道支持、定期页脚内容28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五)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七条管理部门应集成相关优势资源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

科技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享受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干细胞研究基地和项目备案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军委后勤保障部负责加强军民融合,军队的中心服务于地方,地方的中心支撑军队需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研究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

第八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和国际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页脚内容28(一)为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二)对各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鲁卫办字〔2018〕234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234号各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为进一步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体系,提升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有效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7日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控中心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下同)委托,承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

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组织、指导质控中心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推进质控管理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全省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省级质控工作体系,规划、设立省级质控中心,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立、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质控工作。

根据质控中心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需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支持。

第五条质控中心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或委托,承担的职责任务包括:(一)拟定相关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管理要求;(二)制定质控工作方案,开展质量评价、考核评估和督导检查,提出改进意见;(三)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质量管理相关指标数据,形成质控工作报告,定期发布质控工作简讯;(四)开展本专业质量管理和诊疗、技术规范化培训;(五)推进建立质控工作网络和信息化质控工作平台;(六)开展专业发展现状调查和研究;(七)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的有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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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健康济南战略, 助推国际医疗康养名城建设,不断提升我市临床医学研究水平和生命健康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强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参照《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以我市疾病防治和健康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为宗旨,以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为目标,由市内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在省内具有影响力的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市、区(县)、镇医院组成的疾病防治网络为支撑,联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共同参与,重点面向疾病防治和公众健康领域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构建集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临床示范应用于一体的高水平、开放式医学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平台。

第三条临床中心建设秉持“技术指引、特色发展、示范先行、品牌培育”的原则,选择领域技术领先、科研基础良好、科技人才聚集、在服务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机构及其支撑网络开展建设。

第四条作为临床中心的主体责任单位,申建单位须先行投入和建设,围绕确定的临床医学研究发展目标,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工作。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共建实验室可参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号)精神,直接申报临床中心建设。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是临床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临床中心建设管理及运行的指导工作,包括制定全市临床中心发展计划,制定并推动落实促进临床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组建临床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临床中心的审核、调整和撤销,开展阶段性绩效评价等;(二)市财政局负责对临床中心建设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及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六条建设临床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确定临床中心主任人选,完善临床中心组织机构;(二)指导临床中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新型科研体制;(三)负责组织制定临床中心建设规划方案,为临床中心建设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保障;(四)监督检查临床中心建设运行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五)督促临床中心将形成的临床研究技术成果和诊疗规范加快推广应用。

第七条各区(县)科技局、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委和驻济省属医院(以下简称推荐部门)协助做好临床中心的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临床中心申报;(二)推进临床中心建设发展,协同落实必要的政策支持;(三)协助做好年度工作总结、检查评估等。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第八条申请临床中心须满足的基本条件:(一)依托单位为济南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或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二级医院;(二)技术领域具有明显优势,且已建立覆盖市、区(县)、镇医院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三)在解决重点医学领域关键技术问题、提升卫生健康保障水平等方面作用显著;(四)申报临床中心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

具备一流诊疗设备、相当规模的门诊及住院量,有开展高精尖医疗技术研究的基础条件;.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

申报专业领域是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专科或具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省内前列,取得标志性成果,得到同行公认;.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

近五年在申报专业领域主持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项目(课题)。

(五)依托单位能够为筹建的临床中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具备病例床位资源、生物样本资源和伦理审查条件(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优先申报);(六)具有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临床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协同单位之间权责利明确,设有省内外同行知名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

(七)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要求进行申报。

鼓励市级医院强强联合,鼓励医研企紧密结合,鼓励疾控机构、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和生物医药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临床中心建设。

依托单位组织填写《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

为优化布局,原则上每个依托单位最多牵头建设个临床中心。

获批国家(分)中心、省级中心可不占名额。

第九条申请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需提交以下材料:.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 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依托单位与协同创新网络成员单位的共建协议;.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专职科研助理、专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要成员及团队业绩证明材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依托单位经费投入的承诺证明。

第十条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核认定工作:(一)根据全市临床医学发展总体要求发布通知,依托单位根据通知,对本单位重点发展方向和拟申报领域的建设情况进行合理论证,并选择优势领域提出申请。

县、区级医院经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联合推荐,市级医院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荐,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上报,同一依托单位在同一领域只能提交一项备案申请;(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科技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诊疗技术、研究能力、条件资源等方面的内容。

组织市内外专家对评估结果排序靠前的申报单位,通过答辩和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申报临床中心的工作基础、科研水平、研究能力、研究网络建设情况及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的内容;(四)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临床中心及依托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临床中心发文予以正式认定;(六)申报单位在申报书的基础上编制《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经推荐部门审核,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实施;(七)临床中心建设实行合同责任制,由市科技局、推荐部门、依托单位签署三方协议,明确具体措施、阶段性目标和违约责任。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一条临床中心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科研及推广应用等工作。

临床中心设立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临床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开展战略规划研究。

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二)组织开展临床研究。

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预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加快信息和数据共建共享,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四)推广应用临床科研成果。

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推广应用临床诊疗适宜技术,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五)培养临床优秀人才。

组织做好临床诊疗技术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做好研究网络和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我省临床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六)助力健康产业发展。

与企业紧密合作,加快推进创新和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临床评价和精准治疗研究,助力健康产业的高端化、品牌化发展;(七)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家、省临床中心和国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融入国家、省临床研究协同创新网络,加快临床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转化应用;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跟踪本技术领域前沿和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平台和人才的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和临床中心按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设方案》开展工作。

(一)实行主任负责制。

由依托单位确定主任人选,报市科技局备案后开展工作,主任具体负责临床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二)须配有专用办公场所和基础设施,须制定完善临床中心管理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三)设立临床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中心的战略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网络建设等重要业务事项进行决策;(四)应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十三条临床中心应根据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每年各临床中心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组织编写《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推荐部门审核签章后,于每年月日前送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管理部门、推荐部门和依托单位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重点学科建设等多种形式支持临床中心建设和发展。

对首次批准认定的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最高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批准认定的国家(包括省部共建中心、国家分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万元、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支持开展后续临床研究。

第十六条鼓励临床中心建立多渠道的科研经费来源,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诊疗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大型疾病队列研究,健康大数据规范化采集、整理、分析等关键技术,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及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的购置等,不得作为基建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十七条临床中心建设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按《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建成后,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十八条评价方式采取临床中心报送自评价报告、专家评议、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方式。

评价重点包括临床中心的基础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条件保障、网络建设等)、资源整合、协同研究、临床转化、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服务、产业促进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支持申报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临床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一年)满仍未通过评价的作撤销处置。

被撤销的临床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临床中心统一命名为“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并按照统一格式制牌。

成员单位可挂“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成员单位”铭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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