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修订稿
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一、引言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是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和水利设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法人验收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工作计划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人验收工作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工作的目的是评估工程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2. 意义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工作的意义在于:- 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公平竞争环境;- 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利用。
三、法人验收工作计划的内容和步骤1. 验收前准备- 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明确验收的目标、范围和时间节点;- 组织验收人员,包括技术专家、监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代表;- 收集和整理验收所需的资料和文件。
2. 验收程序- 验收前会议:召开会议,明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各方的理解和配合;- 现场勘察:对水利工程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 文件审查:对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合规性;- 技术检测: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技术检测,评估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现场检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量和工期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数据分析:对验收所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3. 验收报告和结论- 编写验收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编写详细的验收报告,包括工程的优点、不足和改进意见;- 验收结论:根据验收报告,形成验收结论,明确工程是否合格,是否可以投入使用。
四、法人验收工作的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充分沟通和协调各方的利益和关注点,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3. 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4. 验收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避免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5. 验收报告和结论要客观、准确、清晰,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 6号第一次修改 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发布2014 年8 月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16 年8 月1 日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 6号第一次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 号第一次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脸收管理,明确脸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得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得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2、3级堤防工程)得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脸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脸收与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就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得验收。
法人验收就是政府验收得基础。
政府脸收就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得验收,包括专项脸收、阶段验收与竣工脸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得,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得依据就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得规定;(三)经批准得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得设计文件及相应得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脸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脸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脸收结论持有异议得,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脸收中发现得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題有裁决权。
但就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得,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 6号第一次修改 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水电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XXXXXXXXXX标段法人验收工作计划XXXXXXXXXXXX公司XX年XX月一、工程概况(一)工程位置XX工程XX标段工程位于XX镇。
(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本标段主要工程项目:XX护岸、XX护岸、XX护岸、排水涵洞、排水涵管等。
(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1)发包人:XX公司(2)质量监督单位:XX质量监督站(3)设计单位:XX(4)监理单位:XX(5)承包人:XX(三)合同签订情况XX年XX月XX日,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开工日期:XX年XX月XX日,计划完工日期:XX年XX月XX日。
二、工程项目划分本工程划分为X个单位工程;X个分部工程,X个单元工程。
X 个分部工程分别为:XX护岸( MFA3-1), XX护岸( MFA3-2),XX 护岸( MFA3-3), 排水涵洞( MFA3-4),排水涵管( MFA3-5)为主要分部工程。
其中基槽开挖 XX~XX、基槽开挖XX0~XX、基槽开挖 XX~XX 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共X个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砂砾石回填XX~XX为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共X个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项目划分已由质量监督单位审核确认,据此进行施工质量检测、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
三、验收工作计划1、验收依据:(1)《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 734-2016)(5)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6)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7)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资料2各项验收工作计划: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划分和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制定工程建设阶段验收工作计划,详见附表。
- 3 -- 4 -- 5 -- 6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 20 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验收
工作计划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公主岭市卡伦水库拦污栅工程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公主岭市卡伦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
2016年9月21日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位置
卡伦水库拦污栅工程位于兴治村东北约1km,卡伦水库上游卡伦河上。
(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在卡伦河上修建拦污栅闸一座,拦污栅左侧修建砂石结构道路1475m。
配套采用10kv工作电压,箱式变压器1台,电缆线引接。
新建清污机房、管理房各一座。
(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1)项目主管部门:公主岭市水利局
(2)发包人:公主岭市卡伦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
(3)质量监督单位:公主岭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4)设计单位:公主岭市岭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5)监理单位:吉林省东禹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6)承包人:吉林省成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7)运行管理单位:
(四)合同签订情况
2016年X月X日,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2016年X月X日,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0月20日,完工日期:2017年7月25日
二、工程项目划分
本项目共划分1个单位工程,2个分部工程,55个单元工程。
项目划分已由质量监督单位审核确认,据此进行施工质量检测、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
项目划分表
三、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
根据工程施工中的关键工作和重点内容统筹安排,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确保各节点时间按期完成。
附表: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
四、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1、验收依据:
(1)《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 734-2016)
(5)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6)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7)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资料
2法人各项验收工作计划:
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划分和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制定工程建设阶段法人验收工作计划,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