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管理,明确单位工程验收责任,规范单位工程验收行为,提高单位工程验收质量和效率,使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厅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单位工程验收依据第四条单位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施工图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6、施工合同文件;7、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文件。
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该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分部工程验收时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进行了处理,并通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合格。
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已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承建单位,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第六条该单位工程所有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原材料、中间产品、填筑质量检验、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电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进场复检、现场检测资料等),且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施工单位已统计填写完成,并通过监理单位复查,签署了复查意见。
第七条该单位工程所属全部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已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八条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已完成检查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一、引言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环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工程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此验收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流程,明确各方责任,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 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人员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方共同组成,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
2. 验收计划的制定验收计划应在开展验收工作前制定,并征得相关责任方的同意。
验收计划应包括验收的时间安排、验收的具体内容等。
三、验收的具体内容和方法1. 工程图纸的审核验收人员应仔细审核工程的施工图纸,确保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2. 工程实物的检查1) 建筑结构的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建筑结构的立面、平面和剖面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材料质量合格。
2) 设备设施的检查验收人员应检查工程中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包括水泵、水轮机、发电机等。
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能够正常运行。
3) 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人员应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确保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3. 工程试运行在验收前,应进行工程的试运行。
验收人员应对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修复。
四、验收结果的处理1. 验收合格如果工程通过验收,验收人员应出具正式的验收合格证明,并将其交给相关责任方。
2. 验收不合格如果工程未通过验收,验收人员应书面通知相关责任方,并要求其整改不合格的部分。
五、验收后的监督工作验收后的监督工作由相关责任方共同进行。
监督工作应包括对工程的日常维护,定期巡视和检查等。
六、总结与展望这一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不断完善和总结经验,提高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和运营。
2023年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2023年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所有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由水利水电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指定专门的验收组进行实施。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验收、资料准备、现场勘察、技术文件审查、验收报告编制、验收决定等环节。
第二章申请验收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业主应向水利水电主管部门递交申请验收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申请验收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基本情况介绍2. 施工单位情况介绍3. 工程设计文件清单4. 施工图纸5. 工程结算报告6. 相关证明文件第八条申请验收书应由业主盖章,并附上相应的认可文件。
第九条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的30日内,组织验收组进行初步评估。
第三章资料准备第十条业主应提供以下资料:1. 工程设计方案2. 工程施工图纸3.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4.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 工程结算报告6. 施工过程记录7. 施工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第十一条业主应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验收组有权要求业主补充、修改或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现场勘察第十三条验收组在接到申请验收书后,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现场勘察主要目的是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并核实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现场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2. 设备设施完好情况3. 设计要求的实现程度4. 质量监督情况5.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第五章技术文件审查第十六条验收组应对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与设计文件进行比对。
第十七条技术文件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设计方案是否合理2. 施工图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 施工过程记录是否完整4.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是否齐全5. 施工结算报告是否真实第十八条如发现申请资料中有虚假记录、严重违反设计文件的情况,验收组有权拒绝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验收管理,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单位的工作。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是指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认可,达到设计要求、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经过验收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守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验收结果准确、公正、可靠。
第五条验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具备验收工作的技术能力和经验,负责对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进行检验、评定和认可。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验收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一)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资料;(二)验收准备:验收单位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和准备验收方案;(三)现场检查:验收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测量;(四)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五)验收评定:验收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评定,形成验收报告;(六)验收结论:验收单位将验收结论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七)验收归档:验收单位将验收相关文件进行归档,备案。
第七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验收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参与,各方应当秉持公正、客观、负责的原则进行验收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并应当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程序,确保验收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验收档案管理制度,保障验收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定期进行更新和备份。
第十条验收单位应当保障技术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禁止任何形式的干预和压力,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验收标准应当具体、明确,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设计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2)本细则参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及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编制。
(3)工程验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经业主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
3)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4)业主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和验收的规定。
(5)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承建单位应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赤道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6)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行工程结算。
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建单位必须在合同或验收规程限。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四篇)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保证工程的质量,明确验收程序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水库、水厂、水泵站、发电厂等工程的验收。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依据,同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验收。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法参与验收工作,并对工程的整体质量负有责任。
第五条验收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并由权威部门或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第六条各参与验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保能够熟悉和掌握验收工作的要求和方法。
第二章验收准备工作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前,应对工程进行全面的自检和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验收单位应与工程相关单位进行密切配合,提供验收所需的各类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制定验收工作方案。
第十条验收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确定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程序分为初验、竣工验收和运行验收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初验主要是对工程的基本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文件的审核,各项工程设施的竣工情况的初步检查等。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包括工程设施的竣工质量的检查,工程设备的运行试验,工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运行验收主要是对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包括工程设备的使用情况,工程的运行效果,工程的安全运行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五条在各个阶段的验收过程中,应设立验收小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工程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2023年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和执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以后竣工的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包括施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应符合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保证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六条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重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内的全过程的监管和控制,保证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将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施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对验收结果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章施工验收第九条施工验收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期间,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和控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提出施工方案,并提交给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禁止使用低质量材料和降低质量的行为。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的问题和错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参与施工过程,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项施工验收工作,包括施工过程的检查和记录、施工质量的检验和评定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提供验收需要的各种材料和资料,并协助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施工验收结果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并转交给竣工验收单位。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七条竣工验收是指水利水电工程竣工后的全面验收工作,包括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评估以及安全的考察。
水利水电工程基础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基础验收监理实施细则水利水电工程基础验收监理实施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水电工程逐渐被重视。
然而,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涉及面广、工程量大,因此,工程的验收监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基础验收监理,避免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不断提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平,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基础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一、基础验收监理的目的基础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基础的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整体质量和稳定性。
因此,基础验收监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基础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基础施工过程中安全、合理、经济。
二、验收监理流程2.1 验收监理前期准备验收监理前期,监理人员应与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协商,确定施工技术、施工时间、施工图纸、验收标准及验收时间等相关问题。
同时,监理人员应查验建设单位持有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资质等基本资质文件,并评估建设单位的工程施工管理能力。
2.2 施工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基础施工后,监理人员应根据验收标准,对工程基础进行验收监理。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对土地环境的影响以及安全施工等。
监理人员应在验收中对工程的质量、时间、安全、环保等方面严格把关,保证工程建设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3 验收监理结果验收监理完成后,监理人员应填写验收监理报告。
报告中应包含以下信息:工程基础施工的情况及质量,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及原因,相关文件的完整性。
监理人员还应对验收报告进行签字确认,将监理报告交给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三、验收标准工程施工验收的标准是施工合同书和施工设计。
建设单位需要根据这些标准进行施工,而监理人员则需要根据这些标准进行验收。
在验收中,监理人员需要对下列内容严格把关:3.1 施工规范监理人员需要检查施工是否符合施工设计及其他技术标准要求,特别是地基础在施工中的情况是否达到要求,如混凝土浇筑是否均匀、密实或回填土是否夯实、对地下水、污水等的处理是否符合标准等。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008—03—03发布2008—06—03实施目次1 总则 (1)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3 分部工程验收 (3)4 单位工程验收 (4)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6 阶段验收 (6)6.1一般规定 (6)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7)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8)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9)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9)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1)7 专项验收 (12)8 竣工验收 (12)8.1 一般规定 (12)8.2 竣工验收自查 (13)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13)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13)8.5 竣工验收 (15)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16)9.1 工程交接 (16)9.2 工程移交 (16)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17)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17)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8)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19)附录C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21)附录D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22)附录E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23)附录F单元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25)附录G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28)2附录H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31)附录I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32)附录J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35)附录K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38)附录L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41)附录M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42)附录N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45)附录O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47)附录P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52)附录Q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53)附录R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56)附录S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59)附录T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61)附录U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64)附录V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66)附录W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67)标准用词说明 (70)条文说明 (71)3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范本(3篇)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实施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泵站、堤防、输水管道等。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主要包括设计验收、施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由水利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成。
第五条验收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验收工作。
第六条验收机构应当进行现场勘察、验收记录、检测、测试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评价和建议。
第七条验收机构应当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工艺、材料设备、质量验收记录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
第八条验收机构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及时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验收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验收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第二章设计验收第十一条设计验收应当在工程设计完成后,施工前进行。
第十二条设计验收应当核查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安全可靠性。
第十三条设计验收应当对工程的基础设施、建筑结构、给排水系统、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设计验收应当审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和确认。
第十五条设计验收应当对工程的环境影响和生态保护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章施工验收第十六条施工验收应当在工程施工完成后,整体竣工之前进行。
第十七条施工验收应当核查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和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施工验收应当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量和施工期限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九条施工验收应当审查施工图纸的正确性和实施方案的准确性,并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施工验收应当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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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结合本工程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地验收,在进行工民建及交通道路等工程验收时,还应参照其他有关验收规范规程办理。
第三条工程验收地目地
一、本着全面质量管理要求,通过工程按阶段验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二、检查工程施工是否达到批准地设计要求;
三、检查工程地设计、施工及设备制安有何缺陷,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或进入下阶段施工地条件;
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六、总结工程建设中地经验教训并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第四条工程验收地依据是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地现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已批准地设计文件、相应地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及工程项目划分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二章验收阶段、组织管理及权限
第五条本工程验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分阶段工程验收。
除执行上述验收阶段外,本工程还实行档案管理验收及移民迁占验收制度。
第六条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地重要组成部分,应及时进行。
单元工程验收是日常施工质量考核地基本单元,是其他各阶段验收地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在单元工程验收地基础上及时进行。
单位工程及全部工程地验收工作,应在主持工程验收单位接到竣工请验报告后,分别在一个月和三个月内进行。
施工单位要做好各阶段验收前地准备工作。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列入完工项目,不能参加评优和进行财务结算。
第七条工程验收工作地组织管理
一、单元工程验收。
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即班组长、工地质检员、专职质检员)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并评定质量等级。
二、分部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
由监理单位牵头,会同监督、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其中重要分部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必须有项目监督站参加;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作好各项交验资料准备,并提出建议验收时间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通知各参验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单位工程验收。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等单位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阶段验收地组织可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五、全部工程验收。
当水利水电工程按批复设计内容全部完成后,由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指挥部进行全部工程地竣工验收。
在正式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设计、施工、管理、监督、监理、检测等单位,并邀请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验,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及初验工作报告,报请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全部工程验收工作,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进行。
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管理单位作为被验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质疑。
工程验收地具体时间、参加单位及验收委员会地组成由主管部门确定。
六、档案管理验收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水利部、省等有关档案管理方面地法律、法规、条例等。
档案管理验收可结合全部工程竣工初验一块进行,但必须吸收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初步验收委员会,并对档案工作做出明确评价。
七、移民迁占验收,由指挥部组织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及地方人民政府等单位进行。
第八条根据本工程地特点,各验收阶段要相互衔接。
单元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原始资料为依据;分部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及原始资料为依据,以现场检查为手段,由直接参加监理、设计、施工人员为骨干进行;其它阶段验收均应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和分部工程签证为基础。
对已验收签证部分,一般不再复验。
第九条各验收阶段所发现地问题,应由验收小组或委员会协商解决。
主持验收单位对有争议地问题有裁决权,如验收成员中有半数不同意裁决意见,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各验收阶段地遗留问题,应记入该项工程签证或鉴定书中,各单位应按验收小组或验收委员会确定地意见进行处理,在下一验收阶段进行检查或补验。
第三章单元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单元工程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布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将建设项目划分若干个层、块、段确定地。
通常是由若干工序完成地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地基本单位,当确定地每一个单元工程按设计和施工要求全部完成后,即可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要求组织质量评定和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严格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三检制”,认真做好各种表格地填写工作,并负责将验收完成地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和有关资料保存好,做为分部工程验收地依据,待全部工程竣工后,再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册,连同其他文件资料一并交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单元工程验收地成果是“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第四章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分部工程验收是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全部工程验收地基础,应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分部工程验收地基础是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地条件是该分部
工程地所有单元工程全部完成,且均达到合格以上质量等级,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格全部填写完成且签字认可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完成后,可按第七条第二款要求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地主要工作是:
一、按国家或部颁技术标准,评定该分部工程地质量等级;
二、鉴定该分部工程地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分部工程验收地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签证文件正本不少于三份,暂由监理单位保存并进行汇总,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当单位工程全部完成,所有分部工程全部验收且质量均达合格以上等级,各分部工程遗留问题均已处理完毕,即可按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单位工程验收地基础是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一般不再验原始资料,验收地主要工作是: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监督、检测等有关单位汇报;
二、审查建设单位组织提供地验收资料是否完备;
三、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工程质量作出鉴定;
四、对工程遗留问题及工程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载入工程验收鉴定书中,并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落实;
五、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六、主持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验收前一般应先进行初验,单位工程初步验收可参照全部工程初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工程验收成果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鉴定书正本不少于七份,除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及管理运行、施工单位各一份外,其余暂由建设单位保存,作为竣工资料地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阶段验收工作可参照单位工程验收办理,其成果是阶段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六章全部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二十三条本工程全部工程竣工后,应按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组成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竣工进行初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初步验收地主要工作是:
一、审查各有关单位地工作报告,检查竣工资料是否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二、检查工作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三、解决历次验收中尚未解决地遗留问题和工程缺陷;
四、确定尾工清单、完工期限及责任单位。
第二十五条初步验收地成果是《初步验收委员会工作报告》及鉴定书,该报告及
鉴定书正本均为七份,除报工程主管部门一份外,其余由建设单位保存。
第七章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工作,检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工程质量地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行,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教训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当工程已按设计批准地全部工程内容完建,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即可按第七条第五款地要求,组织验收委员会,对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所具备地条件按《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以单位工程验收为基础,一般不再复验原始资料,其进行地主要工作是:
一、听取并审查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初步验收委员会《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地矛盾;
三、讨论、研究、评价工程建设成果,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主持工程交接委员会地工程交接仪式。
对发现地问题和不足,应提出处理措施、完成期限及责任单位,并记入工程验收鉴定书中。
对未完工程项目应确定验收单位。
第二十九条全部工程验收地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
鉴定书正本及附件,应满足分送设计批准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管理、监督、监理等单位各一份地需要,副本若干份,分送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C. 竣工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D.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E. 各验收阶段应提供地资料目录
F. 各验收阶段应提供地备查资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