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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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管理,明确单位工程验收责任,规范单位工程验收行为,提高单位工程验收质量和效率,使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厅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单位工程验收依据第四条单位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施工图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6、施工合同文件;7、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文件。

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该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分部工程验收时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进行了处理,并通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合格。

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已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承建单位,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第六条该单位工程所有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原材料、中间产品、填筑质量检验、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电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进场复检、现场检测资料等),且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施工单位已统计填写完成,并通过监理单位复查,签署了复查意见。

第七条该单位工程所属全部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已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八条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已完成检查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范文1.导言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是指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对工程项目的检查、试验和评定,验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功能和环境可行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以确保工程的顺利投入使用。

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过程。

2.验收程序2.1 验收准备(1)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质量检测报告、试验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工程进行整理和归档。

(2)验收组成员应组织召开验收前的工作会议,明确验收目标、方法和流程,并制定验收计划。

(3)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自查,确保工程符合规定要求。

2.2 现场验收(1)验收组成员应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检查工程的结构、设备、材料和施工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2)验收组成员应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流,了解施工过程,核实工程施工的真实情况。

(3)验收组成员应对工程的主要设备和关键节点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要求。

2.3 文件审核(1)验收组成员应对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核实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2)验收组成员应对工程的验收记录、试验报告和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工程的试验和检测结果有效可靠。

2.4 数据分析(1)验收组成员应对工程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确保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2)验收组成员应对工程的质量问题和技术疑点进行研究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

2.5 验收结论(1)验收组成员应根据对工程的实地考察、文件审核、数据分析和技术讨论的结果,形成验收报告,提出验收结论。

(2)验收结论应明确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如果不通过,应指出问题和不合格项,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3)验收报告和结论应由验收组组长签署,并报送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3. 验收标准和指标3.1 质量标准(1)工程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一、引言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环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工程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此验收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流程,明确各方责任,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 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人员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方共同组成,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

2. 验收计划的制定验收计划应在开展验收工作前制定,并征得相关责任方的同意。

验收计划应包括验收的时间安排、验收的具体内容等。

三、验收的具体内容和方法1. 工程图纸的审核验收人员应仔细审核工程的施工图纸,确保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2. 工程实物的检查1) 建筑结构的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建筑结构的立面、平面和剖面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材料质量合格。

2) 设备设施的检查验收人员应检查工程中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包括水泵、水轮机、发电机等。

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能够正常运行。

3) 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人员应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确保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3. 工程试运行在验收前,应进行工程的试运行。

验收人员应对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修复。

四、验收结果的处理1. 验收合格如果工程通过验收,验收人员应出具正式的验收合格证明,并将其交给相关责任方。

2. 验收不合格如果工程未通过验收,验收人员应书面通知相关责任方,并要求其整改不合格的部分。

五、验收后的监督工作验收后的监督工作由相关责任方共同进行。

监督工作应包括对工程的日常维护,定期巡视和检查等。

六、总结与展望这一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不断完善和总结经验,提高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和运营。

2023年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2023年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2023年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所有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由水利水电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指定专门的验收组进行实施。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验收、资料准备、现场勘察、技术文件审查、验收报告编制、验收决定等环节。

第二章申请验收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业主应向水利水电主管部门递交申请验收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申请验收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基本情况介绍2. 施工单位情况介绍3. 工程设计文件清单4. 施工图纸5. 工程结算报告6. 相关证明文件第八条申请验收书应由业主盖章,并附上相应的认可文件。

第九条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的30日内,组织验收组进行初步评估。

第三章资料准备第十条业主应提供以下资料:1. 工程设计方案2. 工程施工图纸3.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4.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 工程结算报告6. 施工过程记录7. 施工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第十一条业主应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验收组有权要求业主补充、修改或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现场勘察第十三条验收组在接到申请验收书后,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现场勘察主要目的是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并核实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现场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2. 设备设施完好情况3. 设计要求的实现程度4. 质量监督情况5.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第五章技术文件审查第十六条验收组应对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与设计文件进行比对。

第十七条技术文件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设计方案是否合理2. 施工图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 施工过程记录是否完整4.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是否齐全5. 施工结算报告是否真实第十八条如发现申请资料中有虚假记录、严重违反设计文件的情况,验收组有权拒绝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和评估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的具体操作细则。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验收范围:明确需要验收的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范围。

2. 验收标准:制定符合国家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标准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3. 验收程序:明确验收的流程和步骤,包括前期准备、现场勘察、文档审核、检验检测、试运行等环节。

4. 验收要点:列举需要重点关注的验收要点,如施工质量、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

5. 验收责任: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项目业主、工程总承包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6. 验收记录:对验收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不合格项整改情况等。

7. 验收结果:根据验收情况,给出验收结论,包括合格、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结论和建议。

8. 验收资料:整理和归档相关的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合同文件、施工记录、材料质检报告等。

9. 验收监督:明确验收监督的职责和方式,进行验收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总之,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程序、标准和要求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则(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则(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则(SL-223—2008)本文档旨在介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于2008年制定。

该规则是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程序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规则范围《规则》适用于各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包括水利水电项目、水务工程以及水利水电设施),涵盖了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

验收程序验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提出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工程资料和报告。

2. 验收准备:验收组织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召开会议、制定验收方案等。

3. 现场检查:验收组织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工程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的实现情况等。

4. 资料审核:验收组织单位对相关的工程资料、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5. 技术鉴定: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要求,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工作,评估工程的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

6. 综合评定:验收组织单位对各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

7. 编制验收报告:验收组织单位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编制验收报告,并将其提交给建设单位。

验收要求《规则》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工程质量: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结构牢固、安全可靠。

2. 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做好工程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管理,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

4. 设备设施:工程项目所使用的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

5. 工程资料和记录:建设单位必须做好工程资料和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工作,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结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则》旨在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建设单位和相关工程方应按照该规则进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验收管理,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单位的工作。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是指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认可,达到设计要求、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经过验收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守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验收结果准确、公正、可靠。

第五条验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具备验收工作的技术能力和经验,负责对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进行检验、评定和认可。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验收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一)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资料;(二)验收准备:验收单位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和准备验收方案;(三)现场检查:验收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测量;(四)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五)验收评定:验收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评定,形成验收报告;(六)验收结论:验收单位将验收结论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七)验收归档:验收单位将验收相关文件进行归档,备案。

第七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验收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参与,各方应当秉持公正、客观、负责的原则进行验收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并应当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程序,确保验收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验收档案管理制度,保障验收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定期进行更新和备份。

第十条验收单位应当保障技术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禁止任何形式的干预和压力,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验收标准应当具体、明确,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设计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2)本细则参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及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编制。

(3)工程验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经业主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

3)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4)业主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和验收的规定。

(5)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承建单位应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赤道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6)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行工程结算。

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建单位必须在合同或验收规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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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在进行工民建及交通道路等工程验收时,还应参照其他有关验收规范规程办理。

第三条工程验收的目的
一、本着全面质量管理要求,通过工程按阶段验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二、检查工程施工是否达到批准的设计要求;
三、检查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设备制安有何缺陷,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或进入下阶段施工的条件;
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六、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第四条工程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相应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及工程项目划分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二章验收阶段、组织管理及权限
第五条本工程验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分阶段工程验收。

除执行上述验收阶段外,本工程还实行档案管理验收及移民迁占验收制度。

第六条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及时进行。

单元工程验收是日常施工质量考核的基本单元,是其他各阶段验收的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在单元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及时进行。

单位工程及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应在主持工程验收单位接到竣工请验报告后,分别在一个月和三个月内进行。

施工单位要做好各阶段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列入完工项目,不能参加评优和进行财务结算。

第七条工程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单元工程验收。

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即班组长、工地质检员、专职质检员)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并评定质量等级。

二、分部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

由监理单位牵头,会同监督、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其中重要分部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必须有项目监督站参加;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作好各项交验资料准备,并提出建议验收时间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通知各参验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单位工程验收。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等单位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阶段验收的组织可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五、全部工程验收。

当水利水电工程按批复设计内容全部完成后,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指挥部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在正式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设计、施工、管理、监督、监理、检测等单位,并邀请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验,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及初验工作报告,报请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全部工程验收工作,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进行。

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管理单位作为被验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质疑。

工程验收的具体时间、参加单位及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主管部门确定。

六、档案管理验收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水利部、省等有关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等。

档案管理验收可结合全部工程竣工初验一块进行,但必须吸收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初步验收委员会,并对档案工作做出明确评价。

七、移民迁占验收,由指挥部组织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及地方人民政府等单位进行。

第八条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各验收阶段要相互衔接。

单元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原始资料为依据;分部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及原始资料为依据,以现场检查为手段,由直接参加监理、设计、施工人员为骨干进行;其它阶段验收均应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和分部工程签证为基础。

对已验收签证部分,一般不再复验。

第九条各验收阶段所发现的问题,应由验收小组或委员会协商解决。

主持验收单位对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如验收成员中有半数不同意裁决意见,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各验收阶段的遗留问题,应记入该项工程签证或鉴定书中,各单位应按验收小组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意见进行处理,在下一验收阶段进行检查或补验。

第三章单元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单元工程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布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将建设项目划分若干个层、块、段确定的。

通常是由若干工序完成的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当确定的每一个单元工程按设计和施工要求全部完成后,即可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要求组织质量评定和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严格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三检制”,认真做好各种表格的填写工作,并负责将验收完成的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和有关资料保存好,做为分部工程验收的依据,待全部工程竣工后,再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册,连同其他文件资料一并交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单元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第四章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分部工程验收是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全部工程验收的基础,应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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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是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全部完成,且均达到合格以上质量等级,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格全部填写完成且签字认可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完成后,可按第七条第二款要求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一、按国家或部颁技术标准,评定该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
二、鉴定该分部工程的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签证文件正本不少于三份,暂由监理单位保存并进行汇总,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当单位工程全部完成,所有分部工程全部验收且质量均达合格以上等级,各分部工程遗留问题均已处理完毕,即可按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是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一般不再验原始资料,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监督、检测等有关单位汇报;
二、审查建设单位组织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完备;
三、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工程质量作出鉴定;
四、对工程遗留问题及工程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载入工程验收鉴定书中,并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落实;
五、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六、主持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验收前一般应先进行初验,单位工程初步验收可参照全部工程初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工程验收成果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鉴定书正本不少于七份,除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及管理运行、施工单位各一份外,其余暂由建设单位保存,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阶段验收工作可参照单位工程验收办理,其成果是阶段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六章全部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二十三条本工程全部工程竣工后,应按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组成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竣工进行初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一、审查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竣工资料是否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二、检查工作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三、解决历次验收中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和工程缺陷;
四、确定尾工清单、完工期限及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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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委员会工作报告》及鉴定书,该报告及鉴定书正本均为七份,除报工程主管部门一份外,其余由建设单位保存。

第七章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工作,检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行,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教训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当工程已按设计批准的全部工程内容完建,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即可按第七条第五款的要求,组织验收委员会,对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所具备的条件按《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以单位工程验收为基础,一般不再复验原始资料,其进行的主要工作是:
一、听取并审查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初步验收委员会《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矛盾;
三、讨论、研究、评价工程建设成果,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主持工程交接委员会的工程交接仪式。

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提出处理措施、完成期限及责任单位,并记入工程验收鉴定书中。

对未完工程项目应确定验收单位。

第二十九条全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

鉴定书正本及附件,应满足分送设计批准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管理、监督、监理等单位各一份的需要,副本若干份,分送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C. 竣工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D.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E. 各验收阶段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F. 各验收阶段应提供的备查资料目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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