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刑法释义
挪用公款案件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挪用公款案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或者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此类案件在我国刑法中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文将对挪用公款案件的法律解释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法律依据、犯罪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法律依据挪用公款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犯罪构成要件挪用公款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
3. 客观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4. 客体要件:犯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四、法律责任挪用公款案件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挪用公款数额、情节以及是否退赔等因素,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不退还的。
2.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不退还的。
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挪用公款案件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挪用公款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我国,挪用公款行为被法律明确禁止,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挪用公款案件的法律解释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挪用公款案件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 特征(1)主体:挪用公款案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
(3)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三、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标准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投资、借款、偿还债务等非公务活动。
以下几种情形可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如购买房屋、车辆、高档消费品等;(2)将公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如投资、借款、偿还债务等;(3)将公款用于个人借款、送礼、赌博等非法活动。
2.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认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是指挪用公款金额达到一定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一般是指挪用公款五千元以上。
以下几种情形可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1)挪用公款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2)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3)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4)挪用公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挪用公款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挪用公款判刑标准是怎样的刑法第2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果是犯了挪用公款罪就要受相应的刑事处罚,那么挪用公款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挪用公款判刑标准如下:(一)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挪用公款是指以单位或者集体的名义,将属于公共财产的资金或者财物转移或者侵占、私自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支配的行为。
挪用公款是我国刑法界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财产和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刑罚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挪用公款的刑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挪用数额较小的公款。
对于挪用数额较小的公款,一般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刑罚,最高刑期不超过5年。
2.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或多次挪用公款。
对于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或者多次挪用公款,将会被判处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并且可能会并处罚金。
3.挪用特别巨额公款或为组织、团体挪用公款。
对于挪用特别巨额公款或者为组织、团体挪用公款的情况,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可能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量刑标准只是一个大致的参考,法官在具体判决时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被告人的归案、悔罪情节等。
此外,挪用公款在刑事法律中属于严重犯罪行为,所以对于从事公职或者担任特殊职务的人员挪用公款的,刑罚往往会更重。
为了有效打击挪用公款犯罪,我国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度。
例如,加大对公款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财务报销流程,加强公共财产保护,增强社会监督等。
同时,政府也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挪用公款的行为,确保公款的安全及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
法律规定了挪用公款的刑罚量刑标准,对于不同情节的挪用公款将会受到相应的刑罚。
为了预防和遏制挪用公款犯罪的发生,除了完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加强监管和保护机制,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挪用公款罪名词解释

挪用公款罪名词解释挪用公款是一种以滥用职权、挪用、贪污为表现形式的职务犯罪,也是属于行政财产犯罪的一种,也是贪污罪和职务犯罪之间的拓展,它的定义是:指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将国家机关的财产挪用用于自己或他人的私人利益,而不是用于国家机关法定的用途。
挪用公款罪名通常是指在行政财产犯罪中,以滥用职权、挪用、贪污为表现形式的职务犯罪。
一般指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将国家机关的财产挪用到他人身上,或者自己用于私人目的,而不是用于国家机关法定的用途。
其主要表现在:公款被挪用、挪用公款被收受、挪用公款被用于不正当用途等。
挪用公款的定罪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被定罪的是否是公务人员二、被定罪的人是否利用职权,不合法地使用公款三、被定罪的人是否将公款挪用到他人身上,或者自己用于私人目的四、被定罪的人是否拒不按照规定上交财产,拒不配合稽查五、被定罪的人挪用公款是否给国家造成损失六、被定罪的人是否知道挪用公款是非法的挪用公款罪名是一种特定的犯罪行为,其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如果发现了挪用公款犯罪,必须从严惩处,因为挪用公款会损害到整个国家的利益,影响国家的发展。
挪用公款罪名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给予行政处分:处以警告、记过或者留用察看3个处分;二、给予刑事处罚:对挪用公款罪名的行为者处罚轻则拘役、重则有期徒刑;三、给予行政责任处分:对挪用公款罪名的行为者可以处以撤职、取消职务、开除党籍等处分;四、给予处罚金:对挪用公款罪名的行为者,根据挪用的数额可以处以赔偿金、罚金等;五、追缴挪用的公款:对挪用公款的行为者,除了要给予处罚以外,还应当追索被挪用的公款,恢复损及的财产。
挪用公款罪名是社会上十分严重的一种行为,公务人员更应该注意利用职权,不可擅自挪用国家机关的财产,一旦发现有挪用公款犯罪行为,政府也要及时处理,以维护国家利益,严格管理公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可见,挪用公款是一种职务犯罪,隶属于行政财产犯罪,它的受害者是国家,就是整个社会,它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很大,因此,政府应该加强政府机构内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防止挪用公款犯罪的发生。
挪用公款罪的界定与刑罚

挪用公款罪的界定与刑罚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损害了公共信任。
为了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各国普遍设立了挪用公款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本文将就挪用公款罪的界定与刑罚进行详细探讨。
一、挪用公款罪的界定挪用公款罪,简单来说,是指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背职务,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或者其他公共目的的财物挪为私有使用或者非公共用途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界定通常涉及三个重要要素:主体、客体和行为。
主体是指实施挪用行为的具体人,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主体仅限于公职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是因为挪用公款罪主要针对利用职务之便,蓄意转移公共财产的行为。
客体是指挪用行为涉及的具体财物。
在挪用公款罪中,客体即为公款。
公款是指由政府、公共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者筹集的资金,用于支持公共事务或其他公益用途。
行为是指违背职务的具体行为,即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或其他公共目的的财物转移为私有使用或非公共用途。
这包括将公款转移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与公共目的无关的非法用途。
二、挪用公款罪的刑罚为了严肃打击挪用公款行为,各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也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刑罚的轻重会根据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行为的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挪用金额是判断刑罚轻重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常来说,金额较小的挪用行为可能会被判处罚款、缓刑、拘役等较轻的刑罚。
而金额较大的挪用行为则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等严重的刑罚。
挪用行为的性质也会影响刑罚的决定。
若挪用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利益,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刑罚往往会更为严厉。
相反,若挪用行为影响较小或属于个别案例,刑罚可能相对较轻。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是判断刑罚的重要指标之一。
若犯罪人有明显的恶意,蓄意挪用公款,刑罚会相对严厉。
而若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等,刑罚可能相对减轻。
总体来说,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应当既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治,也应当考虑到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如立功、悔罪等因素,以便实现刑罚与犯罪行为的相对合理匹配。
挪用公司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司公款罪量刑标准挪用公司公款罪是指公司职员或管理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但并未如实向公司报告或者未经公司同意,情节严重的行为。
挪用公司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分子必须进行严格的量刑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挪用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定的。
挪用公司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挪用公司公款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情节轻重、悔罪表现等因素。
如果犯罪分子在挪用公司公款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相反,如果犯罪分子在受到法律制裁后仍不知悔改,甚至继续挪用公司公款,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再次,挪用公司公款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挪用行为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
如果挪用行为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倒闭,甚至影响到员工的生活,对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分子。
最后,对于挪用公司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而论。
在量刑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总之,挪用公司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分子的量刑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只有加大对挪用公司公款罪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所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扶、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怎样正确区分挪用公款与贪污?答:挪用公款和贪污罪的主要区别为:⑴挪用公款和贪污在主观上都是故意,但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只是为了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从而改变公款的用途,并打算日后归还,具有暂时非法使用公款的目的和故意。
而贪污是为了把公共财物占为已有,具有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和故意。
⑵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不改变公款的所有权。
贪污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⑶挪用公款和贪污在客观方面的表现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挪用公款表现为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因而不采用永久性的掩盖挪用公款行为的手段;而贪污是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公款据为已有,因此,往往采取永久性的掩盖占有公款行为的手段,如伪造单据、销毁帐目等等。
⑷侵害对象的范围不同。
挪用公款错误所侵害的对象只限于公款,而贪污错误的侵害对象不仅包括公款,还包括公物。
1、新时期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答: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的腐败现象,有种种复杂的原因。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㈠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很长的国家,封建主义和其他剥削阶级的影响将长期存在,总要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
㈡对外开放,借鉴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现代文明成果,资本主义腐朽的东西也会趁机钻进来,成为一些人发生腐化的重要诱因。
㈢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制度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也会给腐败现象滋生以可乘之机。
㈣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一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是腐败得以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挪用公款罪三种情形
挪用公款罪三种情形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贪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因职务便利,超出职权或者不当使用职权,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车、公房等公共财产占为个人或者团体利益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公共财产的保护和使用。
挪用公款罪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替人挪用公款;二是自己挪用公款;三是在挪用公款的同时骗取巨额财产。
第一种情形:替人挪用公款替人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替别人挪用公款的行为。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领导干部与下属的关系中,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下属办理私人事务,如购房、创业等,将本单位的公款占为己有。
在这种情况下,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涉及到个人的私利,还将单位的公共财产用于私人利益,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种情形:自己挪用公款自己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将单位的公款占为个人或家庭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公款挪用者没有考虑到对单位和国家财产的损害,只是为了自己或家庭的利益进行挪用。
这种情况是一种典型的贪污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种情形:在挪用公款的同时骗取巨额财产在挪用公款的同时骗取巨额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在挪用公款的同时骗取大量的财产。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操纵和投机行为,使资金流入自己的私人账户,同时通过假冒虚构进行诈骗等行为,获取大量的财产。
这种情况不仅危害了单位和国家的财产,还严重损害了社会的信任和稳定。
在挪用公款罪中,以上三种情形都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公务人员还是普通人民群众,都应该秉持诚信、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公共财产,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使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挪用公款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司法解释导言: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其他从事社会活动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将属于本单位或组织的公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挪用公款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社会舆论对此类行为普遍持谴责态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惩罚措施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一、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1.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公物和其他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要件:挪用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2)客体要件:挪用的对象必须是公款、公物和其他财物。
(3)行为要件:挪用行为是指将公款、公物和其他财物挪作他用的行为。
(4)后果要件:情节严重的挪用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2.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定罪量刑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挪用公款罪的刑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情节轻微的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情节较重的挪用公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 破坏公款的追回与财产处置对于挪用公款的罪犯,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缴违法所得,追回被挪用的公款和其他财物,并依法予以处分。
在追缴被挪用的公款和其他财物时,应当分清此款项或财物是否侵犯了和它合法主人的权益,如果没有侵犯,应当返还给合法主人;如果有侵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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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挪用公款罪刑法释义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是指将自己经手的钱、财移作自己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往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其中包含三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
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
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
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
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
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
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
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照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二、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
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
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
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
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
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
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
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的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三、实践中,还会遇到挪用公款罪和一些其他的挪用行为混淆,正确区分对于当事人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1、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的区分。
前者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后者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根据国家有关拆借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也要根据本法第185条、第272条和本条规定进行确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这一规定,是认定银行间拆借资金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根据。
2、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的区分借贷公款是一种合法的借贷行为。
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只要办理了必要的借款手续(借款合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都可以相互借用款项。
其特点在于:一是合法,二是自愿,三是用途合法。
这三点,正是挪用公款所不具有的,但其却具有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的特征。
故挪用者与公款所有者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所谓借贷公款行为,是指单位负责人或经管财务人员,批准、决定将公款借贷给个人使用的行为。
借贷,实际上就是放贷,是一种金融信贷行为。
根据我国财经金融管理规定,非金融部门未经国家批准是不能进行信贷活动的。
借贷行为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是一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因而具有行政违法性。
但是,我国并未设立借贷公款罪,借贷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法律没有规定。
所以,将借贷行为归为挪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不同的具体借贷行为有不同的定性和处理:1、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应以挪用论处: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贷,或由他人借款后又转归自己使用。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借贷行为具备挪用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2、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不能以挪用论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第一,对及时收回本息,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可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以犯罪论处。
第二,不能及时收回本息,虽采取了积极追讨措施,但仍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玩忽职守罪论处。
因为其主观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过失心理态度。
第三,在办理借贷过程中,收受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因为这也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
第四,明知对方借款是用于走私等犯罪活动而予以借贷的应以走私等犯罪共犯论处,因为这是一种资助犯罪的行为。
第五,内外勾结诈骗公款的,应以共犯论处。
其中,主犯系内部人员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主犯系外部人员的,则以共同诈骗罪论处。
行为的性质是由主犯行为决定。
3、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案件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常常会遇到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案件。
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并将该项公款用于担保的行为。
严格意义说,以所挪用的公款设立的担保,都属于违法的担保。
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
确定担保是否合法,关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界定。
具体来说:当债权人明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仍与债务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这时的担保行为,应视为非法。
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即债务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罪范畴。
当债权人不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与债务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这时的担保合同,可视为无效的合同,但不属于非法范畴。
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获取利益时,则视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末获取利益时,如果超过三个月末还,则视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挪用公款用于担保的条件,要依照本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认定的关键:一看用所挪用的公款进行的担保是否合法;二看挪用人在担保过程中是否获取利益。
4、经领导同意或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案件的认定经领导同意或者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合伙经商,单位从中分利或提成。
对于这种情况,因为用公款为单位谋利益,一般不按挪用公款处理为宜。
如果批准挪用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借机中饱私囊或索取财物的,则应按贪污或者受贿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