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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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债权转让案例分析(3篇)

法律债权转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乙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以获取资金支持。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分析。

二、案情简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2)货物到乙公司指定地点后,乙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3)如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货款的10%。

2. 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由于乙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经协商,乙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1)乙公司将甲公司欠其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2)丙公司应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3)如甲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有权代为追偿。

三、案例分析1.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2. 债权转让的效力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后,通知了甲公司,因此该债权转让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3. 债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本案中,丙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甲公司应向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6篇

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6篇

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6篇篇1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引言在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的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但是,在转让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纠纷,尤其是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本文将就该类纠纷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二、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定义转让合同债权债务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主体一般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三方。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这种转让是个人、公司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这种行为同样是个人、公司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

三、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纠纷1. 纠纷的种类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债权人未事先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转让债权,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2)转让合同中的义务未尽是造成合同纠纷的原因;(3)受让人无力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导致债权债务无法转让的情况。

2. 纠纷的解决在面对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纠纷:(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仲裁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仲裁程序相对简便快捷,可以有效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3)诉讼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让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四、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的规避为了避免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的发生,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合同条款: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转让的对象、数量、价格等关键信息,确保各方权利义务清晰明了。

(2)充分了解对方:在转让合同中,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信誉度等信息,避免因为对方实力不足而导致合同纠纷。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债务转让与承继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债务转让与承继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债务转让与承继在金钱交易和经济活动中,债务纠纷是难以避免的问题。

当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债权债务的转让与承继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债务纠纷中的债权债务转让与承继为主题,介绍相关概念、法律依据和常见情况,并探讨其在解决债务纠纷中的作用。

一、债权债务转让的概念与法律依据债权债务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人,或债务人将其债务转让给他人的过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规定,债权债务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书面形式:债权债务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转让意愿、条件和内容。

2. 债权债务的确定性:债权债务必须是明确且确定的,不能是不具体或模糊的要求。

3. 债务人的承认:债权债务转让的受让方需要得到债务人的书面承认,即债务人同意将债务转让给其他人。

债权债务转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义务登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的转让可以通过背书、让与、债权债务的登记等方式进行。

二、常见情况下的债权债务转让与承继1. 商业债权债务的转让与承继:在商业活动中,债权债务的转让与承继常常发生。

例如,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转让等都属于商业债权债务的转让与承继。

2. 债务的继受与承担:在个人债权债务中,当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债务时,其法定或特别授权的继承人将承担债务的责任。

这是债权债务转让与承继中的一种常见情况。

3. 银行债权债务的转让与承继:银行债权债务的转让与承继通常发生在金融机构之间,例如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转让债权,或机构重组后承担对方的债务等。

三、债权债务转让与承继在债务纠纷中的作用在债务纠纷解决中,债权债务转让与承继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增加清偿渠道:当债务人无力或不愿履行债务时,债权债务转让使得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选择其他途径进行清偿,减少因债务人无力支付而导致的损失。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上诉人A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04)X民二(商)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被上诉人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被上诉人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发生买卖、定作机械设备合同关系多年。

2001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截止2001年10月8日,需方(C公司)尚欠供方(B公司)货款136,252元。

……经双方协商,同意从A公司货款中划帐抵偿,具体收款由Z先生全面负责,需方出具收款证明。

”协议有双方公司盖章,在C公司公章下,有执行人Z签名。

Z原系C公司总经理,2001年10月18日Z书面向C公司申请辞职并离开公司。

嗣后B 公司多次向上诉人A有限公司催款未果。

二、2003年10月8日,C公司给上诉人A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截止2002年9月底,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493,170.77元。

2001年10月我公司将对贵公司债权的136,252元转让给襄阳胜新贸易公司(现已变更为B有限公司),……请贵公司接函后直接将款项支付给B有限公司。

”三、2004年5月10日,上诉人A公司书面告知B公司称,“贵公司多次持C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前来本公司要求付所谓C公司的应付款136,252元。

我公司认为一、不符财务手续;二、不符法律有关规定。

原因如下:一、我公司与贵公司无业务往来及帐务关系。

二、C公司单凭债权转让通知书由贵公司到我公司来取款不符财务有关手续。

三、关于我公司与C公司的业务,因该公司提供的压铸机质量存在问题,一直不能正常使用,故C公司的帐务问题应由该公司与我公司直接处理,与贵公司无关。

”四、2001年2月18日,C公司供给上诉人A公司J1150型压铸机一台,上诉人A公司“Y”在送货单收货人一栏签字。

2002年6月10日C公司开具给上诉人A公司江苏省常州市工业企业通用发票一张,货物名称J1150型压铸机,数量一台,单价48万元。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案件类型之一。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主要指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引发的纠纷。

在此类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依法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了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对当事人、律师和法官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首要要点是要明确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效力的产生和消灭。

约束力则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具有向其履行合同义务的约束力。

在庭审中,当事人及法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来判断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从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债权人的合法性和权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中,债权人的合法性和权利是必须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首先需要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和合法性,即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经过债务人同意等。

其次需要明确债权人的权利范围,确保债权转让后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不受损害。

针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需要认真审查债权人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合理。

四、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庭审要点之一。

债务人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但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能面临新的债权人主张的还款义务。

判断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后的还款义务,需要考虑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债务人的还款意愿等因素,确保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合同的解释和有效性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中,合同的解释和有效性也是一大关键要点。

合同的解释主要是指解释合同标的、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要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包括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等。

只有合同具有有效性,法院才能根据合同约定判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中,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引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作为经济领域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转移。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债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可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债权转让合同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法律效力以及各方权益的保护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容易引发并且常常会发生纠纷。

本文将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主题,通过分析并回顾一些典型案例,探讨这一法律问题的深度和广度。

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分享个人对这一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正文1. 典型案例1:A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概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A公司将其对C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

然而,A公司后来发现B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债务,引发了一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问题分析:在这一案例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各方责任的约定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将决定债权转让的效力和法律效果。

合同中对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并得到充分约定,以及违约情况下的法律后果如何界定,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结论与启示:通过对这一案例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和启示。

债权转让合同应当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并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约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或发展。

在违约情况下,法律对违约方的责任和损害赔偿方式进行了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益的维护和补偿。

2. 典型案例2:个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概述:小明是一名普通投资者,他通过某平台购买了一笔债权,后来发现这笔债权转让合同存在问题。

他认为合同中对债务人的信用调查不详细,导致自己无法及时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从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问题分析:这一案例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债权人应承担的调查义务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效力审查:审理人员应仔细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签署程序、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2.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审理人员需要核实债权的来源、性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3. 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理人员需要验证债权转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

4. 债权人权益保护:审理人员应关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包括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得应有的利益,以及债权人是否能够有效行使债权权利等。

5. 债务人责任界定:审理人员需要确定债务人的责任界定,包括债务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

6.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审理人员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诉讼。

7. 法律适用问题:审理人员需要根据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适用,确保审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总体来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要点包括合同效力审查、合法性审查、债权人权益保护、债务人责任界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目的是确保合同的有效实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指导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指导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说说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哈。

有个叫老王的人,他呢,之前借给老张一笔钱,这老张啊,借了钱之后,还钱就有点拖拖拉拉的。

老王心里着急啊,自己也需要钱周转呢。

这时候呢,老王碰到了小李,小李是个挺精明的生意人。

小李就跟老王商量,说:“老王啊,你看你这债权,老张欠你钱还得这么不痛快,你把这债权转让给我得了,我去跟他要,我有办法。

”老王一听,觉得这主意好像还不错,就同意了。

于是啊,两人就签了个债权转让合同。

二、纠纷产生。

本来以为事情会很顺利,可没想到,麻烦事儿就来了。

小李按照合同去跟老张要钱的时候,老张却不认账了。

老张说:“你谁啊?我是跟老王借的钱,我可没跟你借,我为啥要把钱给你?”小李就拿出债权转让合同给老张看,说:“你看,老王已经把他对您的债权转让给我了,现在我就是你的债主,你就得把钱还给我。

”老张呢,还是不认,他觉得这个转让他不知道,也没同意,凭啥就得认呢?这一下,小李和老张就杠上了,小李觉得自己有理有据,老张觉得自己被莫名其妙地要求还钱,心里也不服气,于是就产生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三、法院审理过程。

1. 证据审查。

这事儿闹到法院去了。

法院首先就得审查证据啊。

小李拿出了债权转让合同,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老王把他对老张的债权转让给小李了,而且还有双方的签字和手印呢。

这看起来证据很充分啊。

但是老张也有话说,他说:“我都不知道这事儿,按照规定,债权转让得通知我啊,我没收到通知,这转让对我就不生效。

”法院一听,觉得老张说得也有道理。

这债权转让可不是转让双方签个合同就完事儿了,还得通知债务人呢,这是保护债务人的知情权嘛。

2. 关键证人老王。

这时候,老王就成了关键人物了。

法院就把老王叫过来问情况。

老王说:“我以为我和小李签了合同就可以了,我也不知道还得专门通知老张啊。

但是我确实是想把债权转让出去的。

”法院就跟老王解释:“你这想法可不对啊,虽然你有转让债权的权利,但是你得按照规定来办事儿,不通知债务人,这转让对债务人就没有效力。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指导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指导案例一、案例背景。

小王开了一家小公司,和供应商老张有业务往来。

老张给小王的公司供应原材料,但是小王的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欠了老张一笔货款,总共10万块钱。

这时候呢,老张自己也急需用钱,就想了个办法。

二、债权转让情况。

老张把对小王公司的这10万债权转让给了他的朋友老李。

老张和老李签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合同里写明了债权的金额、债务人是小王的公司,还通知了小王的公司这个债权转让的事情。

三、纠纷产生。

小王的公司觉得很委屈,他们觉得老张转让债权太突然了,而且他们公司现在虽然经营不好,但也在努力想办法还钱,只是需要一点时间。

小王就对老李说:“你看,我和老张合作这么久了,我们之间的账还有些细节没弄清楚呢,你这样突然接手这个债权,不合适吧。

”老李可不管这些,他觉得自己按照合同办事,现在债权是他的了,就要求小王的公司马上还钱。

四、法院判决思路。

1. 债权转让的有效性。

法院首先看老张和老李签的债权转让合同。

这个合同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欺诈、胁迫这些情况。

而且转让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老张确实对小王的公司有10万的债权。

老张也按照规定通知了小王的公司债权转让的事情。

通知这个环节很重要哦,如果没有通知,这个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是不生效的。

就像你要告诉别人一件事,你不说,别人怎么会知道呢?在这里,老张通知了,所以这个债权转让从法律上来说是有效的。

2. 债务人的抗辩权。

小王的公司说和老张有没弄清楚的账,这在法律上叫做抗辩权。

法院也会考虑这个问题。

法院会审查小王的公司提出的这些没弄清楚的情况是不是合理的。

如果是合理的,比如说老张之前供应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导致小王的公司遭受了损失,那么这个损失是可以和债权相抵的。

但是呢,小王的公司不能随便找个借口就想赖账。

如果他们提出的情况没有证据支持,或者是不合理的,法院就不会认可他们的抗辩权。

3. 最终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和老张有未解决的合理账务问题。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注意处理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注意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相关规定。

我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注意处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注意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两种:(1)协商处理(2)到法院起诉;只要双方能就纠纷达成一致,就可以协商处理否则就只能到法院起诉处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二、债权转让协议生效要件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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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作者:陈小飞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
摘要:笔者针对一起实际发生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就其发生、发展、审理、判决逐一进行阐述,同时就本案事实和诉讼程序展开法理分析,并提出相应合理化建议,借以探讨这类案件在诉讼实务中的应对以及处理。

关键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79-02
作者简介:陈小飞(1983-),男,河北曲阳人,本科,法学学士,现任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三级法律顾问(经济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一、案情
2010年10月,广州甲公司将深圳丁公司、北京乙公司和广州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甲公司在诉状中称,乙公司拖欠甲公司钢材款1000万元,为偿还债务,甲乙双方于2010年9月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由丙公司作为担保方,将乙公司对丁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0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

后乙、丙、丁均未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遂诉至法院。

本案第一被告丁公司在调查案件相关事实后,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丁公司称,根据乙丁双方所签《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的争议管辖条款:“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向北京市平谷区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考虑到本案的实际债权人和债务人为乙丁双方,故天河区法院无权审理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审理。

后天河区法院裁定驳回丁公司所提异议,称因本案第三被告丙公司住所地在天河区,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丁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广州市中级法院上诉。

上诉状称,虽然本案原告为甲公司,但争议焦点发生在乙丁之间,甲公司并非核心当事人,乙丁之间就混凝土款项事宜尚未进行最终清算,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应由平谷区法院审理。

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了丁公司上诉请求,理由与一审相同。

2011年2月,本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

丁公司答辩称,乙公司从未对丁公司享有300万元到期债权,甲乙双方债权转让的前提不成立,转让无效。

丁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09年10月与乙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丁公司如能优化混凝土配合比,减少水泥使用量,则节省下的水泥由丁公司委托乙公司消耗,该部分水泥款每吨扣减20元后,从丁公司应付给乙公司的混凝土款中予以扣除。

2010年7月,乙丁双方组织财务对账,丁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在对账单中写明:“总计应付乙公司商品砼(混凝土的别称)款1500万元,已付1200万元,欠付300万元。

然水泥节余部分双方未定,故此300万不是最终清算金额。

”丁公司发表举证意见称,
因王某在对账单中明确指出300万元并非最终清算额,乙丁双方还存在节余水泥争议,由此证明所谓乙公司对丁公司享有300万元到期债权的说法根本不成立。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要求丁公司向甲公司还款,乙丙二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丁公司提出水泥节余问题,但并未提交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单凭王某在对账单上的签字,不足以证明丁公司实际节余了水泥,被告丁公司有关混凝土款未最终清算的主张难以采信,因此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丁公司后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终审仍将丁公司上诉请求驳回,维持原判。

后乙、丙、丁三方均未履行判决,法院在执行时将丁公司银行存款予以扣划,乙、丙未承担责任。

二、评析
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当事人进行债权转让,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存在,且债权让与人在转让债权后,应书面通知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偿还。

本案中,丁公司之所以就债权转让提出抗辩,原因在于丁公司认为乙丁之间的债权并非确实有效,乙公司无权进行此次转让,这不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定前提。

丁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在对账单上写明因水泥节余问题,300万元并非最终清算金额,这说明乙丁两方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并不明确,如果丁公司节余大量水泥,其价值甚至超过欠付乙公司的混凝土货款,那么乙公司非但不享有债权,反而对丁公司负有债务。

原告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混凝土货款结算问题存在于乙丁之间,与其无关,这一说法难以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这是法律明确赋予丁公司的抗辩权,丁公司提出所谓300万元到期债权根本不成立,这一意见完全可以向受让人甲公司主张。

至于广州两级法院都认为丁公司无法对水泥节余问题举证并做出详细说明,笔者认为,这应该不影响丁公司的抗辩权。

既然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存在,那么只要债务人提出反对意见,并有基本证据证明到期债权并不存在,债权转让即不成立。

在本案的关键证据——乙丁双方于2010年7月签订的对账单上,王某的签字足以证明300万元并非是已经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具体金额尚需乙丁进行最终清算。

丁公司在本案中应不必提交具体的水泥节余量,单凭王某的签字也足可认定乙公司不享有300万元到期债权的事实,因为这份对账单不仅被丁公司视作关键证据,同时也是甲公司提交的用于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关键证据。

不要忘记,本案是包含甲丙在内共四方当事人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并非只有乙丁两方的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此外,笔者认为本案的管辖问题也值得斟酌。

广州两级法院均认为由于债权转让担保方、也是本案第三被告的丙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由此天河区法院即对本案
享有管辖权,难以令人信服。

就本案而言,不难看出核心争议焦点存在于乙丁双方,并非原告甲公司,甲乙双方之所以在债权转让时将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列为本案被告,其目的无非是为争取更为有利的管辖。

鉴于乙丁双方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管辖条款,事后虽然发生债权转让,不论这种转让成立与否,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通知和审判案例的形式对此做
出规定:“债权转让后,原合同中载明的管辖条款仍为有效。

”甲乙双方采取先债权转让,进而诉讼,并最终取得胜诉的手法固然可以称之为巧妙,但这种规避管辖的方法难以获得肯定和认同。

三、启示
纵观本案,作为一起较为典型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方原告,三方被告,当事人众多,关系错综复杂。

从本案的诉讼过程来看,存在诉讼保全、保全异议、管辖异议、管辖二审、一审判决、两审终审,再加上最后的执行程序,民事诉讼领域所常见的实体和程序性事项,在本案中都有所体现,极具代表性。

关于本案的争议管辖机构,虽然乙丁双方在合同中就争议管辖条款做出明确约定,但因事后发生债权转让,债权受让方甲公司以起诉担保方丙公司的形式,巧妙规避了原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笔者对此虽持保留意见,但如有类似案件,处于甲公司的立场上,可以借鉴这种借助债权转让来规避约定管辖的方法,当然,由于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尚存在空白,最终能否成功还有赖受案法院的审理意见和法官自由裁量权。

站在债务人的立场上,建议今后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时,不再约定为诉讼,而约定为仲裁条款,仲裁相对于诉讼更具独立性,不易受到影响,或者更为直接地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由此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关于本案庭审时涉及的水泥节余问题,丁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未就此取得乙公司书面确认,也未及时与乙公司进行混凝土货款抵扣,由此导致其无法在法庭上出示相关证据,证明300万到期债权确实并不存在。

虽然笔者认为法院判决并不合理,但丁公司如能提供类似水泥节余数量、价格等关键证据,或者提供书面证据证明乙公司在此之前就水泥节余问题曾与之进行协商,那无疑将对本案产生颠覆性作用,法院不可能在判决中做出前述认定,以致败诉。

关于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因丁公司仍旧不服终审判决,希望通过民事再审程序获得救济,遂未履行判决,乙、丙两方则更不可能主动履行判决所述义务。

一审法院在收到原告执行申请后,最终强制扣划了丁公司银行存款,与丁公司一道承担连带责任的乙、丙两方则未受任何损失,由此也可印证甲、乙二公司借助债权转让发起本次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令丁公司处于被动境地,并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尽管丁公司对同样承担连带责任的乙、丙两方享有追索权,但鉴于之前的管辖争议,以及并不明朗的再审形势,其并未向法院提出相关主张,就此作罢。

[参考文献]
[1]魏振瀛著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江伟著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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