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楼青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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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6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下放至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负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现行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证券公司《许可证》继续由证监会机构部负责发放管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由各证监局负责发放管理。

二、我局负责下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一)辖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发放工作。

(二)辖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下列事项:1.分支机构因变更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营业范围以及许可证展期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换发;2.分支机构因《许可证》破损或者遗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3.分支机构经批准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三、证券公司设立的非经营性机构(包括专门管理证券营业部的分公司等)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有关规定,不得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无须申领《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银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全面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在利益驱动下,欺诈误导、强制投保以及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违规行为也有所抬头,损害了投保人利益,破坏了保险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诚信规范形象,为大量集中退保埋下风险隐患,不利于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稳健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加强银保合作,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加强银保业务管理作如下提示:一、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一)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对于2002年5月1日后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必须在银行销售网点提供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建立宣传资料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所代理公司提交的宣传资料情况。

(二)保险公司所有产品宣传资料必须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并注明公司名称、网址和客户服务电话,方便客户核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三)保险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对销售人员的产品宣传过程进行有效管控;尤其是银保产品说明会的宣传内容和话术,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机构合规审核并全程建立、执行防范销售误导的内控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李永孝证券公司分支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李永孝证券公司分支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李永孝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证监许可[2014]140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李永孝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的批复
(浙证监许可〔2014〕140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4年7月1日受理你公司《招商证券关于对李永孝同志分支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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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袁义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袁义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袁义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9.03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3〕103号
•【施行日期】2013.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袁义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3年8月9日受理你公司《关于袁义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中建证发〔2013〕411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决定核准袁义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袁义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浙江证监局
2013年9月3日。

樊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樊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樊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金融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2【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9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文波马良骥张榆【审理法官】戴文波马良骥张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樊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樊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樊良【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童卫华、夏露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童卫华、夏露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童卫华、夏露【代理律所】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樊良【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1.本案系因上诉人樊良向浙江证监局投诉反映浙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服务涉嫌违法违规而引发,审查对象系浙江证监局是否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及所作答复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第三人反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05:32:28樊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行终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良,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六楼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一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田向阳,局长。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浙证监机构字[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机构字〔2013〕29号)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近期,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等事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内容,根据《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3〕191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理解《规定》有关要求《规定》放开了分支机构设立的主体资格限制、地域限制、数量限制,明确了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类型和实际管理能力,审慎决定分支机构设立及布局,推进业务转型,鼓励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

各证券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遵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与分支机构业务运营、人员管理相关的各项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二、认真做好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工作分支机构变更业务种类、负责人、名称、营业地址、面积、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应当向我局备案。

其中,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应当在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及时向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变更说明、公司确认文件、变更后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以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其他变更事项的备案要求,请各证券经营机构参照我局已制发《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方懋旻期货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方懋旻期货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方懋旻期货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9.08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1〕153号
•【施行日期】2011.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方懋旻期货公
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方懋旻同志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申请》(宝城期货字〔2011〕20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拟任副总经理方懋旻的任职资格,资格编码为GM110066。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方懋旻的任职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做出任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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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楼青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证监许可〔2013〕2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3.25
【实施日期】2013.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楼青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
批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3年3月15日受理你公司《关于核准楼青任职资格的请示》(国信〔2013〕106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决定核准楼青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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