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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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类报备指引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类报备指引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类报备指引目录:一、证券营业部A、B、C类型转换报备二、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离岗/缺位报备三、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报告四、异地证券公司在辖内新设、收购分支机构报备一、证券营业部A、B、C类型转换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12〕228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自主选择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模式,在A、B、C三种类型之间进行转换。

在类型转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证券营业部所属证券公司需向我局报送以下材料:1、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证券营业部目前经营现状、有效客户数、转换前和转换后的类型、现场客户情况、信息系统建设完成情况、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等;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3、证券公司对该营业部信息系统验收报告。

证券营业部转为B型的,要明确为现场客户提供现场交易的信息系统依托于公司总部还是其他营业部(必须是A型),被B 型营业部依托的A型营业部不得转为B型或C型。

证券公司如需我局出具确认函的,需在备案报告中注明。

证券营业部转为C型的,需同时报备本指引中“二、证券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报备”要求的内容。

二、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离岗/缺位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报告。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离岗或缺位原因、代行履职人员基本情况、履职能力情况、近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代为履职期限等。

三、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报告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关于取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4〕72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告内容证券公司任命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向我局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1)任职、免职决定文件;(2)相关会议纪要;(3)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4)相关人员的简历、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5)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和监管部门意见(如适用);(6)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京证监发[2013]259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3〕259号)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指境内分支机构,下同)行政许可事项已经下放证监局审批。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现就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现行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证券公司《许可证》继续由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发放管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由各证监局按照本通知规定负责发放管理。

二、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负责辖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发放工作。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负责下列事项:(一)辖区分支机构因变更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营业范围以及许可证展期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换发;(二)辖区分支机构因《许可证》破损或者遗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三)辖区分支机构经批准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三、证券公司设立的非经营机构(包括专门管理证券营业部的分公司等)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有关规定,不得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无须申领《许可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5.23
•【字号】苏证监机构字[2008]211号
•【施行日期】2008.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雷证券公司分支
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证监机构字[2008]211号)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华泰证券关于张雷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华泰证字〔2008〕8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张雷(身份证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张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周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周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周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15
•【字号】鲁证监许可[2012]33号
•【施行日期】2012.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周敏证券公司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鲁证监许可〔2012〕33号)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周敏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中万证人字〔2012〕8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周敏(身份证号码:372501************)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你公司应自作出任职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人员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我局报告。

你公司应自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信息系统(CISP系统)中更新该证券营业部相关档案信息,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同时更新中国证券业协会、山东省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上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二、关于依据的规定《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3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24号):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浙证监机构字[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机构字〔2013〕29号)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近期,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等事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内容,根据《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3〕191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理解《规定》有关要求《规定》放开了分支机构设立的主体资格限制、地域限制、数量限制,明确了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类型和实际管理能力,审慎决定分支机构设立及布局,推进业务转型,鼓励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

各证券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遵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与分支机构业务运营、人员管理相关的各项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二、认真做好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工作分支机构变更业务种类、负责人、名称、营业地址、面积、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应当向我局备案。

其中,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应当在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及时向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变更说明、公司确认文件、变更后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以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其他变更事项的备案要求,请各证券经营机构参照我局已制发《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执行。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合规风险控制及管理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合规风险控制及管理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合规风险控制及管理作者:李爽来源:《时代金融》2019年第25期摘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细则》是证券公司内部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法规依据;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理念,是保证证券公司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石。

证券公司必须建立人人合规的合规意识,其分支机构必须树立合规风控无小事的合规理念。

本文从监管案例的分析到合规风险性专项考核及“一票否决”论述了合规风险的重要性,解析了行业内分支机构的风险点及解决方法。

一、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法规依据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2017年10月1日人实施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中证协发[2017]208号)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有效行使重大决策和监督功能,确保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职能;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视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承担有效管理公司合规风险的责任,积极践行并推广合规文化,促进公司合规经营。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履职保障、合规考核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指导经营活动依法合规开展的具体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 分支机构 管理

证券公司 分支机构 管理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摘要: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概述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转型的原因与趋势四、提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效率的方法五、结论与建议正文: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概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这些分支机构在业务开展、税收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资料,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及其副本。

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分支机构遵守公司制度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在管理上需遵循以下规定:1.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2.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转型的原因与趋势随着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逐步深入,证券经营机构服务模式从大规模铺设营业网点的“跑马圈地”式揽客向提供精细化、特色化的综合金融服务转变。

在这一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积极谋变,一方面降本增效撤销部分分支机构;另一方面,探索新的发展路径创设营业网点。

四、提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效率的方法1.优化分支机构布局: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和优化分支机构布局,实现资源合理分配。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分支机构员工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完善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发分支机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4.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五、结论与建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和转型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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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
(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不得损害客户权益。

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包括转移客户、了结业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撤销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监局应当在受理相关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
局。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分支机构设立、收购事项的,可以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申请延期一次。

期限届满未完成分支机构设立或者收购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分支机构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拟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得新增客户和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支机构撤销方案转移客户、了结分支机构业务、关闭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应当自收到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核查意见。

经核查撤销方案已实施完毕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和证监局出具的核查意见书,缴回分支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在申请获得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相关事宜,妥善处理与客户权益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新营业场所应当与原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城市。

新营业场所开业前,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新营业场所开业后,关闭原营业场所。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已变更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变更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原营业场所关闭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被责令限期撤销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进行披露,并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全运营。

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与强制离岗制度,确保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离岗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稽核。

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情况和离岗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保存。

年度考核和离岗稽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依法对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监管。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将证券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等内部管理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同城迁址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92号)、《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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