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审核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同意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同意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
•【公布日期】2009.07.16
•【字号】青证监许可[2009]22号
•【施行日期】2009.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同意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复
(青证监许可[2009]22号)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请示》(鲁证字[2009]22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21号),同意你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由青岛市香港中路94号迁往青岛市香港中路100号中商大厦三层及九层写字间。
请你公司切实做好原址客户安置和新址开业准备工作,杜绝各类限制客户转户问题,防范在搬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批复。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河北证监局关于同意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联盟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复

河北证监局关于同意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联盟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8.27
•【字号】冀证监发[2010]177号
•【施行日期】2010.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同意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联盟路证
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复
(冀证监发[2010]177号)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石家庄联盟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的请示》(财达字〔2010〕15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石家庄联盟路证券营业部由石家庄市联盟路239号迁址至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83号。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09〕154号)及我局《河北辖区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技术指引(试行)》(冀证监发[2009]9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筹建期六个月,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本批复自动失效。
三、新址筹建工作结束后,你公司须依照规定程序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我
局验收合格后方能开业。
四、迁址过程中,你公司须严格履行有关承诺,如出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我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核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珞瑜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核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珞瑜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1.05
•【字号】鄂证监机构字[2007]1号
•【施行日期】2007.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核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珞瑜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复
(鄂证监机构字[2007]1号)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武汉珞瑜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验收的请示》收悉。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的要求,我局对该营业部迁址进行了检查验收。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武汉珞瑜路证券营业部由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97号迁至洪山区珞瑜路218号武汉数码港8楼并对外营业,营业部名称不变。
迁址后,原址必须关闭。
二、你公司应于收到此批复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办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变更及工商变更的相关手续。
此复
二OO七年元月五日。
证券营业部迁址报告(证监局)

证券营业部迁址报告(证监局)第一篇:证券营业部迁址报告(证监局)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报告XX证券南京营业部现址位于南京XX路XX号楼,于 XXX 年 X 月X日入住,租赁合同将于XXX年X月X日到期。
一、搬迁原因现址所在XXX楼宇较高,客户前来营业部办理业务不方便,且办公场所面积偏小,未来新增业务无延伸空间。
且XX楼楼层高偏矮,办公环境老旧,已无法适应目前的市场环境。
如就地装修改造,首先无法解决层高问题,装修后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其次,由于面积偏小无腾挪空间,难以满足边装修改造边正常营业。
二、拟迁新址介绍南京营业部拟搬迁新址为XXXX大厦,该大厦坐落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商业中心北侧,北临XXX马路、东沿中央路,是一座集商业、办公、商住为一体的现代型综合大厦。
我部拟租赁该建筑一楼商铺中部分铺面作为员工办公、客户交易场所,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租期XXX5年。
大楼的配套设施符合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配套设施情况如下:(1)、有供水管路配置,但楼面系毛胚房,需自行装修改造。
(2)、大楼电路为双路供电,用电容量复合要求,有接地设施。
(3)、楼顶卫星天线允许安装,且有合适安装位置。
(4)、大楼为钢混框架结构,复合承重要求。
(5)、烟感及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
周边金融机构有(1)中国工商银行、(2)中国建设银行、(3)交通银行、(4)中国农业银行、(5)南京银行、(6)广东发展银行,(7)民生银行,密集的银行网点,可更加方便客户办理银证相关手续。
三、搬迁过程中维稳方案对现有投资者来说,因搬迁带来的距离问题影响较小。
为了防患未然,避免营业部迁址过程中引发的客户纠纷,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我部也制定了各种方案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将维稳服务做到实处。
1、兼顾各种交易方式,合理规划经营场所。
我部在新址会合理规划交易场所,设有大户、中户现场交易场所,以满足原址现场客户现场交易、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各种证券交易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努力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不会随意改动与原有客户约定的交易方式,也不会擅自取消现场交易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同城迁址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同城迁址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3.10
•【字号】辽证监许可[2011]8号
•【施行日期】2011.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同城迁址开业的批复
(辽证监许可[2011]8号)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辽宁分公司新址开业验收的请示》(华泰证字〔2010〕57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经核查,原址已经关闭,新址具备开业条件。
我局同意你公司辽宁分公司开业,确认该证券分公司规范名称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地址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20号(群楼201),负责人为王世斌,营业范围为管理辽宁的证券营业部。
二、你公司接此批复后,须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此批复到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三、你公司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应更新中国证券业协会、辽宁证券期货业协会、CISP系统和公司网站上的相关信息,并将该证券分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
公章)报我局备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安东一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验收确认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安东一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验收确认函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安东一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验收确认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西安东一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验收的申请》(兴证经[2009]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确认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西安市东一路151号的原西安东一路证券营业部旧址已关闭,客户得到妥善安置。
二、该营业部新址位于西安市朱雀大街北段25号。
迁址后的规范名称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朱雀大街证券营业部,营业部负责人熊博(身份证号***************)。
三、该营业部新址的营业场所符合正常经营需要,信息系统符合《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基本要求。
我局对该营业部新址开业运营无异议。
接此函件后,请你公司于20日内到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将变更后的营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公章)送我局备案。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同意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同意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黑证监许可字[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同意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复(黑证监许可字[2010]68号)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请示》(首证字[2010]7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同意你公司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券营业部由原址同城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29号。
经现场验收,拟迁入的证券营业场所已经具备开业运营条件,同意开业。
核定其名称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券营业部,营业部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29号;营业部负责人:王克然; 营业部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机构部申请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到当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领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更新你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公示的相关信息内容。
你公司应督促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券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自觉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积极促进当地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特此批复。
黑龙江证监局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审核指引

证券公司分⽀机构同城迁址审核指引证券公司分⽀机构同城迁址审核指引⼀、⾏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分⽀机构同城迁址审核分⽀机构是指从事证券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法⼈机构;⼆、依据、《证券法》第⼀百⼆⼗九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派出机构监管⼯作职责》证监发[]号三、条件、有妥善的客户、员⼯安置⽅案、新址的选址、消防配备符合相关部门要求、新址的信息系统符合相关要求四、程序、证券公司向我局提交分⽀机构同城迁址的申请、我局正式受理迁址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审查,作出⾏政许可决定。
、迁址申请在经我局核准后,证券公司应当在新址选定前及时将拟定新址情况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在五个⼯作⽇内未提出异议的,⽅可正式开展新址筹建⼯作。
、筹建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送开业验收申请。
、证券公司在收到我局开业验收通知后,应当及时变更⼯商登记,并向证监会更换《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五、期限依《⾏政许可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材料齐全、正式受理后个⼯作⽇六、申请材料⽬录及所提交份数(⼀)开业验收申请报告,应⾄少包括以下内容:⑴现址营业部从何处迁来;⑵原营业部场所已关闭,客户、员⼯得到妥善安置的说明;⑶新址营业部的规范名称、地址、负责⼈名称;⑷新址营业部已达到开业运营要求的说明;(⼆)证券公司对分⽀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复;(三)新址分⽀机构营业场所、组织架构、⼈员、信息技术系统及安全状况等情况说明;(四)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五)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材料;(六)拟迁新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七)分⽀机构负责⼈任职资格申请⽂件或批复⽂件。
(⼋)分⽀机构迁址后,公司对其原址已关闭、客户已妥善安置的承诺书;(九)中国证监会和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均为⼀式两份(纸质、电⼦版各⼀份),均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七、申请书⽰范⽂本申请⽂件(参考格式)(⽂号)关于(⾏政许可事项)的请⽰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由于……原因,根据公司……的决议,按照中国证监会(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政许可事项)申请,请予核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审核指引
一、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审核
分支机构是指从事证券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机构;
二、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号
三、条件
、有妥善的客户、员工安置方案
、新址的选址、消防配备符合相关部门要求
、新址的信息系统符合相关要求
四、程序
、证券公司向我局提交分支机构同城迁址的申请
、我局正式受理迁址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迁址申请在经我局核准后,证券公司应当在新址选定前及时将拟定新址情况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方可正式开展新址筹建工作。
、筹建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送开业验收申请。
、证券公司在收到我局开业验收通知后,应当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并向证监会更换《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五、期限
依《行政许可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材料齐全、正式受理后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所提交份数
(一)开业验收申请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⑴现址营业部从何处迁来;⑵原营业部场所已关闭,客户、员工得到妥善安置的说明;⑶新址营业部的规范名称、地址、负责人名称;⑷新址营业部已达到开业运营要求的说明;
(二)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复;
(三)新址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组织架构、人员、信息技术系统及安全状况等情况说明;
(四)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