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摩托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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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用车辆的管理,确保警用车辆的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使用的警用车辆。

第三条警用车辆是指公安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各类车辆,包括警车、警用摩托车、警用自行车等。

第四条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使用;(二)安全第一,确保公务;(三)合理调配,节约使用;(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警用车辆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二)对警用车辆进行登记、编号、编号牌制作及更换;(三)对警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报废、更新等工作;(四)对警用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二)加强对警用车辆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三)确保警用车辆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四)对违反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警用车辆使用管理第七条警用车辆的使用范围:(一)执行公务;(二)保障警察安全;(三)参加警卫、巡逻、消防、救护等任务;(四)其他依法应当使用警用车辆的情形。

第八条警用车辆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保持车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三)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行驶禁行区域;(四)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五)不得携带无关人员,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第九条警用车辆的使用程序:(一)提出使用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二)填写《警用车辆使用申请表》,注明使用时间、地点、用途、人员等信息;(三)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车辆可用;(四)使用人领取车辆,并签订《警用车辆使用责任书》;(五)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1.0目的保证警用器械功能完好,使用正常。

2.0使用范围使用于物业集团所属各项目保安部所有警用器械的管理。

3.0职责3.1保安主管负责警用器械的申购、发放、校准、保养;3.2当值保安员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4.0内容4.1对讲机的管理4.1.1对讲机时保安日常工作中通讯联系的工具,再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中的规定使用。

对讲机只供当值保安员使用,严禁转借给他人。

4.1.2保安主管及以上人员全天24小时开机,以便小区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及时呼到。

4.1.3每个岗位配发一部对讲机。

4.1.4对讲机在更换充电池时必须关掉电源和主机上的开关,保护和延长对讲机使用寿命。

严禁队员改变对讲机频率。

4.1.5充电电池不能经常更换,每8-12小时轮换使用。

4.1.6在使用对讲机时,严禁乱按按钮,使用文明用语,在一方呼叫另一方时,必须报出呼叫人员的岗位代号,联络要简洁清楚。

4.1.7严禁使用对讲机谈论与上班无关的事情。

4.1.8每位保安员必须仔细阅读对讲机使用说明书,严格按操作方法使用对讲机。

对不熟悉、不了解的按钮,不准乱拧、乱拆、乱调,防止机件人为因素损坏,否则按违纪处理,并赔偿全部损失。

4.1.9禁止在任何具有潜在爆炸的环境或场所使用对讲机。

4.1.10每部对讲机及相配备的电池由该岗位的保安员共同负责,交接班要仔细检查(包括是否完好、频道是否正确等),确保无损坏后方可接收。

4.1.11及时充电,谨慎使用,无呼叫时要将对讲机挂在武装带的右腹位置,并注意呼叫状况,发现呼叫立即回答。

4.1.12使用中,一般不直呼其名,而是按岗位代号进行呼叫。

4.1.13通话时要口齿清楚,语言简练,对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问清楚、问明白;不准使用对讲机聊天、说笑、讲脏话、哼唱歌曲或传播怪异声音,以及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4.1.14未经保安经理同意,不得擅自把对讲机带离公司范围使用、不能把对讲机借给与工作无关的人使用。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三篇)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三篇)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引言警用车辆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警用车辆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警用车辆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车辆购置、调配、维护等方面。

一、车辆购置一、警用车辆的购置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要确保购置的警用车辆在质量和性能上达到标准要求,能够满足警察执法的需要。

二、购置方式应透明公开,可以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要注重市场调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售后服务的供应商。

三、购置的车辆要进行全面的检测和验收,确保安全性和功能完整。

二、车辆调配一、车辆调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安排。

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各类警用车辆,保证不同工作需求的充分满足。

二、车辆调配要注重协同作战和资源共享,不同警种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应对各类突发状况和紧急事件。

三、调配过程中要注意合理运输,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三、车辆维护一、车辆维护是保证车辆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

要建立严格的维护制度,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等。

二、维护过程中要加强对关键部件的检测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排除问题,减少故障发生和事故风险。

三、要对维护工作进行记录和统计,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提高维护水平和效率。

四、车辆报废一、车辆的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要建立完善的报废制度,确保车辆在使用寿命结束后能够安全回收和处理。

二、报废车辆的回收和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产生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的行为。

三、报废车辆的定期检测和评估,对于仍然具有使用价值的部分,可以进行二次利用或出售,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结语警用车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提高警察工作效率,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要加强对警用车辆的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管理,确保警用车辆的有效运行和高效利用。

加强司法警用车辆管理规定.doc

加强司法警用车辆管理规定.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加强司法警用车辆管理规定加强司法警用车辆管理规定教育驾驶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自觉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要加强对警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不开特权车、霸王车,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闯红灯,严禁乱停乱放、夜不入库;非紧急公务情况下,严禁乱开警灯、警报器。

要自觉接受和服从交通民警和督察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如遇市、县交警督查部门对警用车辆进行检查,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证件。

要求各司法所配用的警用车辆,要求各县(区)司法局必须指定专人驾驶警车。

未解决警车牌照之前,仅限在本县(区)内通行,严禁跨区域上路行驶。

各县(区)司法局要对警用车辆和其他工作用车,及时购买保险和购置税;对所有警用车辆要做到统一编号,以便于识别管理。

对于无编号标识的警用车辆和无牌照的工作用车,市局将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扣押,除通报批评外,责成及时整改。

对于司法所原配备的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报废,并上报县(区)司法局备案,严禁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

驾驶人员由各县(区)司法局审批并上报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警车准驾证,驾驶人员凭“三证”驾驶证、警车准驾证、行驶证)驾驶警车,严禁无证或证照不全者驾驶警车。

如调离或因工作变动无需驾驶警用车第 2 页共 4 页辆的应及时上交警用车辆准驾证。

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司法局长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司法所长和驾驶员为直接责任人;车辆由乡镇政府管理使用的由乡镇政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警车派遣、使用登记、安全驾驶等内部管理制度,警车管理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学习《警车管理规定》和《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自觉遵章守纪。

严禁将警车交给本单位无警用车辆准驾证人员或借给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和用于非警务活动,特别是婚丧嫁娶、外出旅游、接送家属、探亲访友等活动;严禁将警用车辆和其他工作用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休闲和风景旅游区等场所。

巡逻摩托车管理规定

巡逻摩托车管理规定

巡逻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巡逻摩托车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巡逻摩托车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巡逻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并适用于巡逻摩托车使用单位和巡逻人员。

第二条 - 定义1. 巡逻摩托车:指专门用于巡逻活动的摩托车,具备一定的警示标志和装备。

第三条 - 职责和义务使用单位和巡逻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保证巡逻摩托车的安全、有效使用,并对巡逻活动负责。

第二章巡逻摩托车的选择和配备第四条 - 巡逻摩托车的选择巡逻摩托车的选择应根据巡逻需求和路况进行合理选择。

应优先选择性能稳定、操控灵活、可靠性高、维修方便、燃油经济及环保的摩托车型号。

第五条 - 巡逻摩托车的装备巡逻摩托车应配备警示标志、警报器、交通工具标识、保护设施,以确保巡逻人员的安全,并提高巡逻效率。

第六条 - 巡逻摩托车的维护巡逻摩托车应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维修和保养应按照厂家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改装。

第三章巡逻摩托车的使用第七条 - 巡逻摩托车的操作1. 巡逻人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具备驾驶技术和经验。

2. 巡逻人员应按照交通规则进行行驶,严禁违规操作。

3. 巡逻人员应熟悉巡逻区域的道路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路线和速度。

4. 巡逻人员应主动报告车辆故障和事故情况,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八条 - 巡逻摩托车的巡逻1. 巡逻摩托车应按照巡逻计划进行巡逻,并在必要时可以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置。

2. 巡逻摩托车的巡逻范围和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决定,巡逻区域的重点区域和时段应重点关注。

3. 巡逻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巡逻情况的工作,包括巡逻时间、地点、发现问题等,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 巡逻摩托车的保管巡逻摩托车的保管责任应由使用单位负责。

使用单位应建立巡逻摩托车的保管制度,并加强对巡逻摩托车的监管,确保车辆的安全、完好。

第四章巡逻摩托车的安全管理第十条 - 巡逻摩托车的安全教育使用单位应对巡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驾驶技术、交通法规和巡逻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巡逻人员的安全意识。

警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警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警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警务效率,保障社会治安和秩序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执法部门的警用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条警用车辆的管理原则是合理使用、安全运行、规范维护、严格监督。

第四条警用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日常执勤、应急处置、押解等警务活动。

第五条警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领、领用和处置,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二章警用车辆的申领和领用第六条警用车辆的申领应当遵循申请、审核、审批的程序,确保申领车辆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警用车辆的领用应当经过核实身份、签订使用协议、查验车辆等程序。

第八条警用车辆的使用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执法证件,按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九条实施各项警务活动期间,警用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行车要求进行驾驶。

第十条警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

第三章警用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警用车辆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厂家规定的保养周期和要求进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警用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包括车辆清洁、发动机检查、轮胎检测等工作。

第十三条警用车辆的维修工作应当选择正规的维修单位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警用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警用车辆的保险应当及时购买,保障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第四章警用车辆的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警用车辆的监督应当实行定期检查、抽查、督查等方式,确保车辆使用规范。

第十七条警用车辆的使用记录应当详实完整,包括出车时间、里程数、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警用车辆的考核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对车辆使用情况、维护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警用车辆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台账,确保管理工作有据可查。

第五章警用车辆的处置第二十条警用车辆因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其他原因需处置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或者转让。

警用摩托车管理规定

警用摩托车管理规定

综治队执勤摩托车管理规定执勤摩托车是XX局配发给综治部门使用的制式装备,为规范管理和妥善使用,确保车辆的完好率和交通安全,切实加强对执勤摩托车的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警用摩托车在治安防范、护林保胶,维护土地权益中的作用,根据XX 函字[2020]13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规定:一、车辆使用管理(一)综治办、综治队配备的执勤摩托车必须实行专人专管确保车辆整洁和完好率,主要用于辖区范围内执勤巡逻、检查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作它用。

(二)综治办负责车辆的管理、调度和使用。

使用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执勤摩托车必须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登记注册上牌,标识有“公安”改为“执勤”。

入户车辆要按期检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过期未检、无保险的摩托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四)驾驶员必须具备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

(五)车辆发生小故障时,由责任人负责维修。

如果有大的故障,需报上级领导审批,方能维修。

(六)驾驶执勤摩托车执勤时要警容严整,佩戴执勤证,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行驶规定。

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后果自负。

(七)车辆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使用车辆,停车时要上好防盗锁,造成执勤摩托车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照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执勤摩托车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符合使用规定,落实专人专车专用,不得随意转借(让)他人使用。

使用执勤摩托车时,后座不准乘载之外的非工作人员,严禁车辆后座人员有侧坐、搂抱等损坏综治队形象的行为,严禁将车辆牌照卸下或遮挡。

(九)执勤摩托车专门用于日常治安防范、护林保胶,维护土地权益,用于业务外的或其它工作用途必须经过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严禁公车私用或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

(十)治安巡逻摩托车不执行巡逻勤务时一律由使用部门集中停放、统一保管。

(十一)执勤摩托车仅限于辖区范围内行驶,如遇特殊情况(追捕犯罪嫌疑人或办理紧急事务)需要驶出辖区外,要经上一级领导审批,并将驾驶人员、外出时间和归队时间,行驶路程,车辆状况登记备案。

警务车管理制度

警务车管理制度

警务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警务车管理,提高警务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社会安全和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所属的各级警务车管理工作。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所属的各级警务车。

警务车包括巡逻车、警用摩托车、警用船只等各类交通工具。

管理范围涵盖了车辆的申领、使用、维护和报废等方面。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

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保障安全原则。

车辆的保养、维护、驾驶等各个环节必须保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

3.节约管理原则。

在保障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车辆使用成本,并且合理利用资源。

4.规范管理原则。

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规范,遵循程序,不得违反规定。

四、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配备专门的交通管理部门来负责警务车的申领、管理和使用,确保车辆的保障和使用。

五、车辆申领和使用1.车辆的申领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交通管理的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

2.车辆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擅自用于私人事务,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警务车辆的使用范围和目的必须合理,不得超越警务工作的需要。

4.车辆使用中,不得超员、超载,必须保持车辆的整洁和良好状态。

六、车辆维护和保养1.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或者专门的单位来负责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

2.定期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车辆的保养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因为私下节省开支而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

4.对于故障较大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及时报废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车辆管理1.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的车辆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等信息,便于监管和管理。

2.对于警务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要建立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考核机制,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3.各级公安机关应定期进行警务车辆的大检查,对车辆的外观、内部设备等进行检查,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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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治安巡逻摩托车管理规定
治安巡逻摩托车是保安公司配发给各部门使用的制式装备,为规范管理和妥善使用,切实加强对治安巡逻摩托车的管理,充分发挥治安巡逻摩托车在治安防范、交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公司治安巡逻摩托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车辆使用管理
一、治安巡逻托车主要用于城区内巡逻、检查、督察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作它用。

二、行政部负责车辆的管理、调度和使用。

使用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治安巡逻摩托车必须按期检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过期未检、无保险的摩托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四、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小心驾驶,经常检查、定期保养,确保治安巡逻用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五、车辆发生小故障时,由责任人负责维修。

如果有大的故障,需报上级领导审批,方能维修。

六、驾驶治安巡逻托车执勤时要警容严整,佩戴执勤证,携带警棍、对讲机等执勤装备。

遵守交通规则和校区道路行驶规定。

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后果自负。

七、车辆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使用车辆,停车时要上好防盗锁,造成治安巡逻托车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照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治安巡逻摩托车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符合使用规定,落实专人专车专用,不得随意转借(让)他人使用。

使用治安巡逻摩托车时,后座不准带除专职巡逻或保安之外的非工作人员,严禁车辆后座人员有侧坐、搂抱等损坏保安形象的行为,严禁将车辆牌照卸下或遮挡。

九、治安巡逻摩托车专门用于日常路面巡逻防范活动,用于除巡逻外的办案或其它工作用途必须经过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严禁公车私用或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

十、治安巡逻摩托车不执行巡逻勤务时一律由使用单位集中停放、统一保管。

十一、治安巡逻摩托车仅限于城区内行驶,如遇特殊情况(追捕犯罪嫌疑人或办理紧急事务)需要驶出辖区外,要经上一级领导审批,并将驾驶人员、外出时间和归队时间,行驶里程,车辆状况登记备案。

私自驾车出辖区,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后果自负。

十二、驾驶治安巡逻摩托车执行巡逻勤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其它有关交通管理规定。

车辆的维修保养
十三、部门经理负责治安巡逻摩托车的管理,定期保养、维修。

十四、车辆使用责任人必须保持车辆日常清洗、保养、保修等工作,每日上岗前要进行擦拭,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十五、车辆一般维修、保养由使用人自己负责,大型维修报请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报行政部备案,送定点修理厂维修。

并将车辆报修时间、报修理由、更换配件、维护费用等情况详细记录在《巡逻摩托车管理使用台帐》。

十六、治安巡逻摩托车因驾驶员人为损坏,维修自己负责。

车辆的管理使用责任
十七、公司将治安巡逻摩托车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督察内容。

专职督察人员在督察时发现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治安巡逻摩托车的,可以当场扣留治安巡逻摩托车或警告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交巡警、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不按规定使用治安巡逻摩托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用摩托车牌证或者挪用、转借牌证的;
2、非工作需要将治安巡逻摩托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
3、驾驶治安巡逻摩托车的违章、违规行为,不服从交巡警部门处理的;
4、私自喷涂治安巡逻摩托车外观标志,以及伪造、涂改治安巡逻摩托车牌证的;
5、驾乘治安巡逻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6、车辆维护保养不及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7、车辆逾期未参加检审或超过保险期限仍上路行驶的;
8、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督察大队、行政部报备的。

十八、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公司《车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并与各单位及个人绩效考评挂钩。

十九、本规定由行政部、督察大队负责解释。

二十、此规定自2011年8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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