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放提单与电放保函
电放流程

例:现在有一票货付款方式是20%预付,80%出货后客人付款,然后提单电放。
出货后正本提单是否还需要出来给客人看一下才会付款?直到收到货款再通知货代电放?那其他箱单,发票正本是否还需要寄给客人?还是扫描件就可以了?解答如下:流程1、托运人向货代提出电放提单,并出具电放保函,表明电放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都由托运人承担。
2、货代再向船公司申请电放,并交电放保函。
3、船公司接受电放申请和保函后,向目的港船代发电放通知,允许该票货物可以用盖章后的电放提单换提货单。
4、装船后,船公司向货代签发Master 电放提单。
5、货代再向托运人签发House 提单。
6、装货港货代将House 提单传真给目的港货代。
操作:你可以传真提单的复印件给客户,客户付款后,你通知货代做电放,货代会给你电放信息的,等到你收到货款后把电放信息给客户,她就可以去提货了。
其他的单据是用来清关的,箱单发票的正本需要邮寄给客户,扫描件是不行的。
提单是用来提货的,其他单据是用来清关的,两个概念。
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电放保函格式直接让出货人出一张电放包涵,并敲好公章。
(正本或是复印件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我公司多数是提供复印件)参考格式如下:电放保函致XX海运:我司委托贵司于FEB.18,2006出运至MANILA,PHILIPPINES的货物,提单号为:XXXXXXX现请求将提单电放,电放给ROYAL EXPORTERS CORPORATION 请予以同意,由此引起的责任和后果由我司承担。
特此保函!X年X月X日解释:1)电放,TELEX RELEASED,电子放单的意思.是指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方,进口方为不因此原因产生滞港费用而先行提货,而要求卖方致电船公司,凭卖方出具的“准予买方先凭副本提单提货”的电文(传真或电传),先行提货的行为。
2)这样一来,等于卖方将货物直接放给了买方,其风险是一旦客户不付款,则货款两空,风险很大。
电放保函

电放保函
关于:船名(航次):
货物:提单(提单号、签发日期、签发地点)航程(提单上注明的装/卸港)
件数
重量
品名
发货人(提单上注明的发货人全称)已安排上述货物由上述船舶承运到(提单上注明的卸货港)发往(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
由于该份提单为电放。
我司现请求凭副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的全称)
考虑到贵司接受我司上述请求,我司同意如下:
1.赔偿并承担贵司以及贵司雇员和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若贵司或贵司雇员或代理因此被起诉,我司将随时提供足够的法律费用;
3.若贵司船舶或财产因此被扣押或羁留或遭如此威胁,我司将提供所需的保释金或其
它担保以解除或阻止前述扣留或羁留,并赔偿贵司由此所受一切损失、损害或费用;
4.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并接受中国海事法院管辖;
5.本保函的保证期间为二年。
(法人代表签字并盖法人章)
年月日。
提单背书是什么意思电放提单是什么意思

[提单背书是什么意思]电放提单是什么意思[提单背书是什么意思]电放提单是什么意思篇一 : 电放提单是什么意思电放提单是什么意思,英文怎么表达,2010-11-15 14:48:54| 分类: 出口退税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提单是物权凭证,客户只有拿到提单正本才能在目的港清关提货。
电放提单意味着你放弃正本提单,客户只要有电放提单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就可以提货。
一般货物运输时间比较短的会采用电放提单。
比如到日本的货。
但是你要有把握把货款收回来,否则客户提了货不付款你就亏了。
如果需要做电放,你要向货代出具一份电放保函,意思就是我司同意电放某笔提单,一切后果自己承担之类的,加盖公司公章。
你需要的话,我可以提供你一个样本。
货代拿到你的保函后会把提单电放掉,电放掉的提单上会有个章“SURRENDERD”或”TELE-RELEASE”,所以电放提单叫surrendered BOL 或tele-released BOL.提单流转?国际货运提单的类别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OR BOARD B/L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直达提单 DIRECT B/L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 THROUGH B/L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 MT B/L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班轮提单 LINER B/L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
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租船合同提单 CHARTER PARTY B/L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电放提单与电放保函

“电放”则是由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保函后,由船公司申请并提供保函、电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可凭收货人公司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
所谓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 e l e x R e l e a s e”字样的提单、提单副本。
、电放就是货主由于种种原因,如航期短,节省成本等,要求放弃正本提单,而是在船即将到港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电报方式,将提单副本发给收货人,收货人在目的港可以凭借提单副本和电放保函提货,这种情况下,出提单的船公司或货代都会要求放弃正本提单的货主出具保函,证明正本提单是货主自己放弃的,如果出现问题由货主自己负责,这个保函就是电放保函。
电放保函:英文(letter of guarantee)产生原因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的矛盾。
提单的正常流转是以其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为前提的,这在过去是不成问题的。
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普及、造船技术的提高和先进导航设备的应用,货物装卸速度加快,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也缩短,货物从装运港装上船舶经运输直到卸货港卸到码头上的时间大大减少;另一方面,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加快,仍将经历多次背书、结汇、检查、邮寄等环节,一般在数十天之后才到达最后收货人手中,这样不可避免地产生“货等单”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近洋运输显得更加突出。
在“货等单”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的港压船、压港,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幅增加,买方也失去了及时销售货物的有利商机。
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解决办法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供的保函无单放货。
但是,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第三人,违反了提单制度的规定,按请求权竞合理论,承运人可能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无单放货的后果,目前我国实务上认为,承运人丧失了法定的责任限制,应当赔偿由此而对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对第三方的责任或合理的营业损失。
电放时为什么要货主和货代的两份保函

电放时为什么要货主和货代的两份保函?因为正本提单是实际上的货物凭证,提货人只要拿到了船司的正本提单就一定提得到货.当船司答应电放提单时其实收货人就承担了货被正本提单提走的可能.一旦真正提货人提不到货将起诉船司,船司为了保全自己,所以在一开始客户或货代要求电发时就要求客户写保函自己承担货物有可能被提走的可能.这是船司要货代签保函的真正目的啦,而船司要求货代提供保函,货代则将它转到了要求电放的shipper身上,让shipper自己承担.所以要两份保函为什么只接受非银行指示的电放申请TEL-RELEASE 电放提单电放就是指根据发货人的申请,船公司在始发港收回三份正本提单,收货人不出示正本提单,凭提单传真件在目的港换单。
对于进口做电放的提单,国内的操作通常是国内收货人需要持盖章的提单传真件和电放保函去目的港代理处换单。
一般情况下发货人是通过银行提交提单或由发货人直接将提单寄给收货人。
由于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收货人只有拿到正本提单后才可以提货。
但在近洋运输如从上海到日本或韩国时,由于船期很短,这时如果通过银行或邮寄提单时可能货已到港而提单却还未到,为不影响收货,收货人会要求发货人将提单电传、传真或E-mail到发货人,发货人不需要正本提单,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凭提单传真件就可以提货。
因此所谓电放就是凭电子的、电传的或传真件放行的意思。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通知其提单需要电放。
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指示目的港的代理机构可以凭传真件提货。
电放手续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这样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全套的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然后船公司才会办理电放提单的手续。
另外,办理电放时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均有其固定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电放时需要另交100~200元的电放费。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为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提单电放保函参考模板

提单电放保函参考模板INDEMNITY AND GUARANTEE FOR TELEX RELEASE(电放保函)TO:M.V.(船名):Voy(航次)B/L(提单号)POL/POD(装货港/卸货港):Container/Seal No.(箱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For the above goods shipped by you, please arrange for telex release against our request and the consignee is as follows: (上述货物请根据我司要求办理电报放货,收货人如下:)(我司承诺并保证:)1.To indemnify you and hold you harmless in respect of any liability, loss, expsense or damages of whatsoever nature which you may sustain by reason of delivering the goods to consignee in accordance with our request.(赔偿并确保贵司免除因根据我司请求将货物交予收货人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性质的责任、灭失、费用或损害。
)2.To indemnify you that the consignee will clear the custom and take delivery of the said car go soon after it’s arrival, otherwise we will pay the demurrage as per your tariff, and bear all the other charge and liability which brought.(我司收货人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及时提货,不然我司将按照贵司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用以及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与责任。
关于电放提单的问题

关于电放提单的问题其一:电放: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
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以前,在海运中会出现一种情况:货物通过海运到离启运港很近的港口,货物随船已经到达目的港,而提单却因为没有很方便的传递方式送达收货人,导致“货到单未到”,收货人没有办法提货。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在发明电报以后,收货人要求发货人通过电报把放货信息传达收货人。
这种形式就叫做:电报放货。
后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先后出现了电传传真这样的东西,以致人们不再用费用高、效率低的电报来通知收货人,而采用了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
到了现在,我们有了网络,大家又开始逐渐摒弃电传传真的方式,采用邮件来解决问题。
这就是电放的沿革。
现在来说操作:电报时代:首先给船公司把正本提单交回,然后给船公司指令,要求船公司给目的港代理人发电报,用电报通知此票货物放弃正本,收货人凭密押或者印鉴提货。
发货人按照电报字数收取费用。
电传、传真时代:先是交回正本,声明放弃,改用release形式放货。
由船公司统一对目的港发电放指令,同时在发货人放弃的正本提单上加盖电放章,回复给发货人,以证明此票货物已经电放。
发货人将此电放提单传真给收货人,以凭此收货。
其实,这个电放提单已经不存在任何意义,纯粹只能满足发货人视觉上的满足感。
后来,在传真与邮件过渡时期,主力船东开始改变电放格式:不再在正本提单上加盖任何与电放有关的签章,或者出具带有电放字样的提单,而是直接收货正本,改用电放回执以证明此票货物电放。
届时,整船货物电放后,由船公司缮制电放回执,此回执一般有船公司标志,启运港证明,货物信息,收货人证明等信息组成,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船公司出示的电放编号,发货人将此回执通知于收货人,收货人凭电放编号即可受领货物。
由此,电放的风险就变得低了很多,而且效率高了很多。
建议所有的收发货人尽量不要使用电放方式,因为电放又不经济(船公司会收取电放费),风险又高(电放对收货人是不具备完全追索权的)。
电放保函

电放保函
致: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提单号码:
目的地:
我司持有上述货物(全套)正本提单,现将该票货物的正本提单(全套)交还贵司,并申请将提单所注货物直接发给以下客人,提货时无需提供该正本提单,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损失/费用将由我司负责和承担。
提单注明的货物资料详情如下(收货人Consignee):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由我司承担.
申请公司:
签字/盖章:
年月日
(请填写提交电放至柜台的时间) 友情提示:请在保函上加盖发货人、订舱代理双方清晰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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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则是由托运人
(
卖方
)
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保函后,由船公司申请并提供保函、
电传通知目的港代理,
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放货,
收货人可凭收货人公司盖章的
“电放
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
所谓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
“
Surrendered
”或“
T e l e x R e l e a s e
”字样的提单、提单副本。
、
电放就是货主由于种种原因,如航期短,节省成本等,要求放弃正本提单,
而是在船即将到
港前以电子邮件、
传真或电报方式,
将提单副本发给收货人,
收货人在目的港可以凭借提单副本和电放保函提货,
这种情况下,
出提单的船公司或货代都会要求放弃正本提单的货主出具保函,
证明正本提单是货主自己放弃的,
如果出现问题由货主自己负责,
这个保函就是电
放保函。
电放保函:英文(
letter of guarantee)
产生原因
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
的矛盾。
提单的正常流转是以其能
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为前提的,这在过去是不成问题的。
随着国际集装箱
运输的普及、
造船技术的提高和先进导航设备的应用,货物装卸速度加快,
船舶在海上的航
行时间也缩短,
货物从装运港装上船舶经运输直到卸货港卸到码头上的时间大大减少;另一
方面,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加快,仍将
经历多次背书、结汇、检查、邮寄等环节
,一般在
数十天之后才到达最后收货人手中,这样不可避免地产生
“货等单”的矛盾,
这一矛盾在
近
洋运输
显得更加突出。
在“货等单”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
的港压船、压港,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幅增加,买方也失去了及时销售货物的有利商机。
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解决办法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供的保函无单放货。
但是,
承运人将货物交
给无正本提单的第三人,违反了提单制度的规定,按请求权竞合理论,
承运人可能向提单持
有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无单放货的后果,
目前我国实务上认为,
承运人丧失了法定的责
任限制,
应当赔偿由此而对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包括对第三方的责任或合理的营业损失。
尽管承运人可以凭保函向保函出具人和提货人进行追偿,但无疑将给承运人造成一定的麻烦,
何况当被认定为存在着故意欺诈情形时,承运人是否有追偿权也存在着疑问。
电放提单自然
成了承运人和买方的另一种选择,
因为
“电放提单”
项下的货物根本不需要凭正本提单交(
提
)
货。
法律性质
电放提单是为了满足近洋运输和贸易需要的商业创造物,但其在法律上的性质却是尴尬
的。
按我国《海商法》规定,
提单应当具有三项功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货凭证和目的港交货凭证。
提单之所以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巨大作用,其卸货港交货凭证功能是关键,
缺少这种功
能的提
单将无法在国际贸易中立足,
学理上和实践中认可的提单物权凭证功能也是以交货凭证功能为前提的。
电放提单上的
“Surrendered”
或
“Telex Release”
字样将对该单据的法律性质产
生巨大影响。
按《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解释,
“Surrender”
在法律用语中,其含义是“
放
弃某事物
”
,电放提单上注明的
“Surrendered”
字样表明其签发人并不想赋予该单据应有的功能。
而
“Telex Release”
字样则明白无误地表明该单据项下的货物的交付与传统意义上的提单有所不同。
实践中对电放提单的应用其实也是按照上述标注进行的:
有
“Surrendered”字样的
“
电放提单
”
,在目的港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提货,而“Telex Release”
字样的
“
电放提单
”
,则是由收货人凭
“
电放提单
”
传真件提货。
凭收货人身份提货显然否认了该单据的提货
凭证功能,
即使凭已盖章的该单据传真件提货,也同样否认了其提货凭证功能,
因为收货人
据以提货的不是“
电放提单
”
本身,
“
电放提单
”
本身并不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依据。
“
电
放提单
”
的非提货凭证性质,也决定了其不可转让性,当然也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单据项下的货物之权利并没有被表彰在单据上。
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毫无疑问,
“
电放提单
”
也是在托运人要求下由承运人签发的。
承、
托双方在使用
“
电放提单
”
时,其意图是明显的:此单据并不是目的港提货凭证。
某些单据是否是提单,其判断标准应是前述提单三项功能。
有些单据即使表面记明为
“
提单
”
也不一定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提单,相
反,
另外一些单据尽管表面没有说明是提单,
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提单。
有时对于一项单
据是否属于提单难于作出结论时,承托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就显得很重要。
英国法院审理的
The OceaniaTrader
一案也表明了这一点。
在该案中,
被告货代签发了一张托运单
(consignment note)
,该单据的
“
收货人——受货人”
一栏内注明“
凭指示
”
,原告货主认为货代签发的这份单
据性质是提单,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签发的单据是consignment note
还是提单取决于当事人意图,
由于单据
“
收货人
”
一栏的记载等情节揭示出当事人意图签发一份物权凭证,因此本
案的单据虽然注明是托运单,但实质上是提单,应适用1992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尽管对于电放提单是否具有提单另外两项功能的探讨并不能改变其不是提单的本质,但
这仍有助于我们更好把握这种
“
提单
”
的性质。
传统提单被认为是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本身
”
,
一方面是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在前提单签发在后,另一方面是因为提单
的背面条款是承运人单方面制定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在承运人直接签发“
电放提
单
”
的情况下,其签发时间跟传统提单是相一致的,即在承运人收到货物以后或装船以后,此时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早已成立,
“
电放提单
”
不可能是合同本身;另一方面,承运人签发的尽管是“
电放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