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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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话说有这么个事儿,小张啊,是个热心肠的年轻人。

一天,他走在路上,看见一个老人摔倒在路边,周围人都在观望,没人敢上去帮忙。

小张想都没想,一个箭步就冲上去扶起了老人。

这本来是个充满正能量的开头,就像电影里英雄出场拯救世界一样。

可谁能想到,这事儿马上就变味儿了。

老人被扶起来后,居然一口咬定是小张把他撞倒的。

小张当时就懵了,这简直是无妄之灾啊!他心里想:“我这好心当成驴肝肺了?”这时候呢,法律就该登场了。

小张虽然很委屈,但他知道要依靠法律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于是,他们就闹到了法院。

法院可不是个随便听信一面之词的地方。

法官开始调查取证,找周围的目击证人。

可是啊,这时候就发现问题了。

很多目击证人都不太愿意出来作证,为啥呢?怕惹麻烦呗!就像躲猫猫一样,都躲起来了。

这可把小张急坏了。

还好有几个有正义感的人,站了出来。

在法庭上,证据就像拼图一样,一块一块地被拼凑起来。

小张的律师指出,老人摔倒的地方有个小坑洼,而且老人的穿着和姿势都表明更像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

而且,小张的行动轨迹也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到了一部分,虽然不是特别完整,但也能看出他是在老人摔倒后才过去扶的。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判定小张无责。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虽然社会上有时候会出现这种好人被冤枉的情况,但只要依靠法律,真相总会大白的。

同时呢,也提醒大家,要是看到别人有困难,想帮忙的时候,也可以多个心眼,比如说找个证人或者用手机拍个小视频啥的,既能保护自己,又能继续发扬乐于助人的精神。

这就叫“好人要当,自我保护也不能忘”。

小李大学刚毕业,到一个大城市打拼,得找个住的地方啊。

他就在网上找了个看起来性价比超高的房子,联系了房东王大妈。

王大妈那是相当热情,带着小李看了房子,小李特别满意,当场就交了押金,签了租房合同。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美好。

可是住了没几个月,问题就来了。

房子的屋顶开始漏水,每次下雨,屋里就像水帘洞一样。

小李就去找王大妈,说:“大妈,这房子漏水,您得修修啊。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十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授权代表将 身份证原件随投标文件密封提交是否合法?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 采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 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回避的情形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有夫妻、直系血亲、3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 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 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 的材料
案例分析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营从利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
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 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 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
项目属性的界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同一招标项 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 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 属性。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案例简介】A集团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为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计划新增一条生产线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市场需求。

2013年5月,A集团公司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建筑公司进场施工后,A集团公司认为既然已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之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便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也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2013年10月份,B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机械伤害事故。

当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由安全监管局、建设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定B建筑公司存在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严格、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对员工教育不到位等行为,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事故调查组认为,A集团公司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由于B建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安全监管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对于A集团公司违反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原《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但并未就此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安全监管局无法依照原《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

【案例评析】实践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存在“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问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类似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以案说法演讲稿大学生

以案说法演讲稿大学生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以“以案说法”为主题,与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知识,并借此机会提高我们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接下来,我将通过几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揭示法律的无情与正义,以期引起大家的深思。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逐渐增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作为大学生,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

只有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案例一:网络侵权案某高校大学生小王,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照片上传至网络,并恶意篡改。

不久,照片的拍摄者发现后,将小王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王侵犯了他人肖像权,需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遵守网络法律法规。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文字、视频等,都可能构成侵权。

作为大学生,我们要学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网络侵权行为。

三、案例二:校园贷悲剧某高校大学生小李,因生活费用紧张,向校园贷平台借款。

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小李又向其他平台借款,导致债务越滚越大。

最终,小李因无力偿还债务,跳楼自杀。

这个悲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理性消费,避免因盲目追求物质享受而陷入校园贷陷阱。

同时,校园贷平台也应加强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某高校大学生小张,在校期间,自主研发了一款手机应用程序。

然而,在申请专利时,小张发现自己的应用程序与某知名企业的一款应用程序相似度极高。

经调查,该知名企业抄袭了小张的应用程序。

在法律的帮助下,小张成功维权,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体现,国家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作者:暂无来源:《农村-农业-农民·下半月》 2017年第2期案例:日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高某银行卡损失151589.5元及利息。

原告高某诉称,2010年,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牡丹灵通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

2015年4月24日,原告在被告营业柜台存入现金19.06万元,第二天的14时56分,原告又在柜台取款4万元,账户余额151626.51元。

当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取款时账户余额只剩37.01元,经原告和被告柜台工作人员查询交易情况发现,同月25日、26日、27日用不同方式将卡内存款通过取现转账等将15.13万元取走,银行扣除手续费289.5元,高某共损失151587.5元。

原告当即报警。

鲁山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后,到江西南昌查询存款被盗情况发现盗取人经过改变真实面目无法确定嫌疑人。

面对此种情况,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问题,被告的值班人员总说负责人不在而未解决。

故原告依法向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存款被盗损失151589.5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账户中的存款通过ATM自助机插卡并输入正确的密码,通过转账及取现属于正常支付,被告没有赔偿责任;支取存款或转账需要介质银行卡,以及只有原告本人掌握的密码才能实现,假如该款项是被盗取,也是原告因自行保护不当所致,相应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牡丹灵通卡,2015年4月25日,原告卡号为牡丹灵通卡在江西省南昌ATM机发生了一笔转账5万元业务(手续费13.5元)及四笔取款业务(四笔取款均为5000元,手续费均为25元);同月26日又发生一笔转账5万元业务(手续费13.5元)及四笔取款业务(四笔取款均为5000元,手续费均为25元);27日又发生ATM机取款5000元(手续费为25元、跨行手续费2元)、取款5000元(手续费为25元、跨行手续费2元)及取款1300元(手续费为6.5元、跨行手续费2元)各一笔业务。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该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0万元。

案件曝光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犯罪构成(1)李某具有职务便利。

作为财务部经理,李某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侵占。

(2)李某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李某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非法侵占的金额巨大。

李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 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贪婪。

他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逐渐滋生了贪欲,认为公司资金是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李某的犯罪手段李某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以案说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已经审理过的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来作为参考依据,从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做出裁决。

以案说法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部分,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也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说明以案说法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案例一,盗窃案。

在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嫌疑人小张因盗窃被抓获并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查阅了之前类似的盗窃案件,发现了一起类似的案例,对照前案的判决结果,法官最终对小张做出了相应的裁决。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以案说法的作用,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对,法官可以更加公正地处理案件,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

一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此案提交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参考了之前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例,根据前案的判决结果,对本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以案说法的实际运用,通过对类似案例的参考,法官可以更好地维护合同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

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中,法官参考了之前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例,对照前案的判决结果,最终对本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以案说法的重要性,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对,法官可以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以案说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也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以案说法的运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原创版)目录1.案例一:合同纠纷案2.案例二:侵权责任案3.案例三:知识产权案4.案例四:劳动争议案5.案例五:行政诉讼案6.案例六:刑事诉讼案7.案例七:环境资源案8.案例八:公司法案9.案例九:金融法案10.案例十:国际贸易案正文“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一、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问题。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被告未能按合同履行。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此案涉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原告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三:知识产权案此案涉及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四:劳动争议案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案例五:行政诉讼案此案涉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当,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六、案例六:刑事诉讼案此案涉及盗窃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承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盗窃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七、案例七:环境资源案此案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原告诉称被告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案例八:公司法案此案涉及公司股东权益的维护。

原告诉称被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案例九:金融法案此案涉及贷款合同的履行及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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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漏撒造成路面污染案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11日上午,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一分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刊江大道与金盘路交叉口时,发现武穴*****中学正在建设的工地进入口,有车辆漏撒污染物。

执法队员立即联系工地负责人,向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现场污染路面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测量,污染面积4平方米。

根据检查情况,执法队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完毕后,执法队员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执法队员听取了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建项目是学校的教师办公楼,今天刚刚平整场地,还未正式开工,路面污染物自己立即清除,念在是初犯和危害结果较小,请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后,执法队员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和贰佰元罚款的处罚。

当事人于规定时间到武穴政务服务中心缴纳了罚款。

【法律依据】
禁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罚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案件启示】
一、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管理中各类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运输漏撒对城市环境的危害日益明显,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本案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对违法现场确认准确、处置迅速,过罚相当,处罚适当,当事人比较配合,是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得到查处、及时改正的关键。

二、治理运输撒漏不仅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同时必须依靠和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让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及广大市民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认识运输撒漏的危害,增强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自觉支持和积极参与治理运输撒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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