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四川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结合四川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5日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项目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划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核准目录》)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四川省招标招投标信息公开办法1. 引言招标招投标是一项重要的政府采购和商业合作方式,为了加强公开透明,保障公正竞争,四川省制定了招标招投标信息公开办法,以确保招标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
2. 定义招标:指采购单位制定采购方案,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采购需求,并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提交书面投标文件的过程。
投标:指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招标公告表示有意竞标,并提交书面投标文件的行为。
招标文件:采购单位向供应商发放的用于规定采购要求、条件和标准的文件。
中标:指采购单位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人并与其确定合同关系的行为。
3. 信息公开范围根据《四川省招标招投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包括招标单位基本信息、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方式、报名资格要求等。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详细内容、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截止时间等。
评标结果: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金额、中标事项、未中标人的基本信息等。
4. 信息公开途径四川省招标招投标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公开:4.1. 电子公告招标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示评标结果等信息。
同时,可以通过其他专门的招标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开。
4.2. 纸质公告招标单位可以在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但同时应当在电子公告中同时发布,以确保公开性和方便广大供应商获取。
4.3. 网络查询供应商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网站等相关渠道查询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
5. 信息公开的保密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以下信息不应当公开:与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相关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6. 信息更新和回应招标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招标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对于供应商的查询和咨询,招标单位应当及时回应,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简版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一、背景介绍招标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公共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保证招标招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该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完善招标招投标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提高招标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公告范围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条例》,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四川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工程、服务和土地等方面的采购活动。
四、招标招投标信息公开办法4.1 公告发布政府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上公开发布招标招投标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招标招投标信息。
4.2 公告内容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标方式等。
- 招标条件:包括资格条件、技术条件等。
- 投标文件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内容、格式等。
-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 包括采购单位的,以及处理招标文件的。
4.3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一般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适当调整,但不得少于法定的公告期限。
4.4 公告方式公告的方式可以选择在所在地区的媒体上发布,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发布。
同时,政府采购人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其他适当的公告方式。
4.5 公告结果政府采购人应当及时将招标结果公告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上,并向投标人发出通知书,告知中标结果以及相关信息。
五、监督与处罚为确保招标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四川省建立了监督与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招标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参与招标招投标活动等。
六、总结通过《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四川省政府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招投标工作,提高了招标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该办法还强化了对招标活动的监督与处罚,保护各方利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办发[2012]3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6.20【实施日期】2012.06.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2]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制定出台《条例》,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切实加强《条例》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及主要内容,为《条例》的贯彻。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确保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信息,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公告。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公告,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介)发布,同时也可自愿在其他指定媒介和非指定媒介发布。
按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四条省指定媒介发布招标投标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格式;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和合同公告标准文本(见附件)。
第六条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人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41565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1a.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2005年7月1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招投标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原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精神,加快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由省政府公布清理结果。
未经清理并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监督管理招投标工作。
二、严格招投标法定程序招投标法定程序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招标人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
应该核准而未经核准的,不得进行招标投标工作。
已经进行的,依法对项目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招标显失公正的,招标无效,责令重新招标,已进场的施工队伍要坚决按规定清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666号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666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a1add119a300a6c30c229fce.png)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文件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签发人:李亚平杨苏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趋规范有序。
最近省政府相继收到部分地方来函,希望就《意见》内容作详细解释。
经省政府同意,现解释如下:一、《意见》第二条所称“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是指: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国土、林业、商务等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二、《意见》第八条所称“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是指:哪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就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国务院及其部门审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项目,其招投标监督工作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除外)。
省直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并负责行政监督,依照《意见》和本解释规定,在项目实施地工程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由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权。
三、《意见》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没有核准招标事项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文件中未尽的招标事项,由省直相关部门按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四、《意见》第十一条是指:禁止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后由政府出资回购(BT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必须凭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到指定媒介办理(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凭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的文件办理)。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

【公布时间】2008年11月21日【实施时间】2008年12月10日【失效时间】【法规分类】通知【颁布单位】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键词】工程招标投标服务收费通知【下载】复印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8]220号省政府政务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及扩权强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我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本通知所称的招投标服务收费,是指我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为开标、评标提供服务场所和相关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招投标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按宗计收。
具体标准如下: (一)开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
收费基准时间以1个小时计算,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额增加20%。
(二)评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
收费基准时间以4个小时计算,不足4个小时按4个小时计算;超过4个小时的,每增1个小时,收费额增加20%。
抽取评标专家不得收取费用。
四、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由招标人交纳;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五、对列入四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减半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全免。
六、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服务费按评标服务费减半收取。
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配备具有招投标的专业人员和设备等服务。
除招投标服务费外,不得再收取场地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按中标额的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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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确保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至10月13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以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到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