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女子继承法律制度及现状.doc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2024年农村妇女的现状以及相关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
通过对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教育、就业、健康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为改善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和政策建议。
二、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1.家庭状况通过对农村妇女家庭的访谈,我们发现,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家庭仍然存在传统的性别观念,男权意识根深蒂固。
妇女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缺乏参与决策的机会,生活质量较低。
2.教育状况在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
很多妇女在年轻时就辍学或者没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这严重制约了她们的人生发展和就业机会。
3.就业状况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多数只能从事农业劳动或者务农。
由于缺乏技能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她们的就业能力受到很大限制。
同时,妇女在农村就业中也面临着性别歧视与待遇不公的问题。
4.健康状况农村妇女的健康状况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由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很多妇女无法及时就医或接受良好的医疗服务。
此外,农村妇女在生育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境,缺乏足够的妇幼保健知识和服务。
三、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1.家庭暴力保护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提供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农村地区,由于社会观念和习俗的束缚,很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选择默默忍受,而不是寻求法律的保护。
加强农村家庭暴力防治意识的宣传以及提供专业的辅导和援助服务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关键。
2.就业机会均等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妇女参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她们的就业机会。
然而,应对性别歧视和推动妇女平等参与依然面临巨大挑战。
培训农村妇女的职业技能,提供创业支持,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法律保护,是改善妇女就业状况的重要举措。
3.教育机会平等为了提升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政府实施了以“普九”为核心的义务教育工程,提高了农村教育的普及程度。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规范公民财产继承关系的重要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继承遗产的人。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他们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1)配偶:配偶是法定继承人的核心,无论婚姻关系长短,配偶均有权继承遗产。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1. 继承权的丧失在以下情况下,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2.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继承开始前或者遗产处理前作出。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 代位继承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转继承当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的效力及于被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

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现阶段中国继承法制度的漏洞探析【引言第一章】修改继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第二章】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第三章】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第四章】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结语/参考文献】我国继承法体制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三章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一、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基础的相应改变,我国《继承法》远不能适应现行继承下经济发展的社会需要,结合我国现实经济政治发展的实际,比照外国财产继承制度,可以看到我国继承法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检讨我国继承法存在的主要缺陷通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财产继承有关问题的立法原则和操作方式,我们可以清晰地分析出我国《继承法》中主要存在的几个制度性缺陷,将为修订和完善《继承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我国现行《继承法》颁布实施以后,为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明确,1985 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就总则、法定继承部分、遗嘱继承部分、遗产处理部分以及附则部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意见》是对《继承法》的一个有效的完善和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继承法》中不完善的部分内容。
但是,《意见》中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对于现有法律条文的解释,缺少具有建设性的补充内容,也没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继承法》中存在的若干制度性缺陷。
二、我国《继承法》存在的缺陷(一)遗产范围过窄1.部分遗产未列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对我国遗产范围进行了全面表述。
从现行法律对遗产范围的表述分析,很多当前社会中的新的公民个人财产都没有纳入到范围之中,具体内容如下:(1)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包括两种,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方式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对象为集体土地。
探索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地位与权益

探索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地位与权益在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一直备受争议。
长期以来,女性受到了许多限制和不公平的对待,她们往往在法律面前处于弱势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改革,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逐渐得到了保护与提升。
一、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在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首先,女性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男性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举例来说,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女性在婚姻中丧失了自己的姓氏和财产所有权,而归属于丈夫。
其次,女性在继承权、离婚权以及子女抚养权等方面面临着许多限制。
这种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严重影响了女性的生活和权益。
二、法律保护女性权益的进展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改革,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逐渐得到了保护和提升。
首先,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在教育、就业和参政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其次,有关婚姻、家庭暴力、性侵犯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保护了女性的权益。
此外,女性参与社会事务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机会也有所增加,提高了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
三、女性权益的现状与挑战尽管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挑战。
一方面,一些法律制度和实践仍然存在性别歧视。
例如,一些公司和行业对女性的聘用和晋升仍然存在偏见。
另一方面,女性在法律救济和保护方面的渠道和机会相对不足,导致她们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传统观念和社会文化的影响也对女性权益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四、促进女性法律地位与权益的建议为了进一步促进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有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首先,加强立法,完善性别平等的法律保护体系。
这包括通过立法禁止性别歧视、加强家庭和婚姻法的改革、加大对性侵犯、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加强性别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意识。
教育机构和媒体应该积极宣传平等、尊重和包容的价值观。
最后,加强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为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渠道,确保她们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

中华⼈民共和国的继承法《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活⽤品;(三)公民的林⽊、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承包应得的个⼈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的财产。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前对承包所投⼊的资⾦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活费⽤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继承。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的意见》(35)遗产只限于被继承⼈所有的财产。
遗产与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结合在⼀起的,处理时,应先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划分出来,然后分割。
(45)被继承⼈⽣前经营的⼭林、⽔利、养殖、种植等专业的合法收益,应准许合法继承⼈继承。
(46)由国家或集体负责⽣活费⽤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继承。
[分析说明]遗产,作为⼀种财产,继承⼈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除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遗产不能继承:1、与被继承⼈的⼈⾝密不可分的⼈⾝权不能继承。
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有关的债权、债务。
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继承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代位继承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代位继承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继承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适用条件1.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这是代位继承发生的首要条件。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则不适用代位继承。
2.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 代位继承的财产必须是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则不能适用代位继承。
四、继承顺序1. 代位继承的顺序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承顺序相同。
即先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子女继承,然后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中有多个,则按照继承份额继承。
即先由同辈分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然后是不同辈分的晚辈直系血亲。
3.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中有人放弃继承权,则其他人可以按照继承份额继承。
五、继承份额1. 代位继承的份额应当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承份额相同。
即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有多份遗产,则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中的一份。
3.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的遗产中有不可分割的财产,则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该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
六、特殊情况下的代位继承1. 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
《2024年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逐渐凸显。
宅基地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其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用于建造住宅和辅助设施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造、使用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农民享有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及问题目前,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继承过程中存在法律空白。
其次,由于历史原因,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继承过程中权属不清。
再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人口流动加剧,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变得更为复杂。
四、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分析(一)继承原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二是遵循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
(二)继承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方式主要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方式指定继承人;法定继承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五、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实践问题及解决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空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继承原则、继承方式和权属认定等方面的规定。
(二)规范宅基地分配和使用应规范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权属关系,为宅基地使用权的顺利继承提供基础。
(三)加强宣传教育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认识和了解,引导农民依法进行继承。
六、结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是农村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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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女子继承法律制度及现状-
在现实生活中,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一大部分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这是现行法律和传统习俗的冲突在女性继承权上的体现。
为了合理的解决这一现实问题,需要了解中国历史上有关女性继承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
中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只有男子有继承权,唐代以后出现了关于绝户女儿的继承权的规定。
在绝户女儿继承的问题上,唐代完全保护绝户女儿的继承权,宋代进行了限制,明清法律几乎完全剥夺了绝户女儿的继承权。
唐代和五代时期,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加以区别,宗祧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则采用“诸子均分”。
若有遗嘱者则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不按法定顺序继承。
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出现“户绝”的情况,依据唐代的敕文“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女子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
由此可以表明,唐代完全保护绝户女儿的继承权。
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
到了宋朝,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
除了沿袭以往遗产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外,还规定出嫁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
①宋代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南宋规定了户绝继承人的两种继承方式“立继”和“命继”。
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受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
1/3收归官府所有。
在宋代,女儿是户绝财产的第一继承人。
女儿作为户绝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在明代被打破了,按照洪武二年的一项立法,四世以内的任何一个侄子都享有较亲生女儿优先的继承权,学者将其称为”强制侄子继嗣”。
明清的法律不仅颠倒了宋代法律关于户绝财产第一继承和第二继承的顺序,而且将“近亲”的范围扩大至四世以内的所有侄子。
这样一来,女儿享有继承的机会微乎其微,她们的继承权实际被剥夺了。
明、清两代,法律关于“强制侄子继嗣”的推行可谓深入人心,成为全国大多数地区通行的习惯和准则。
②例如《红楼梦》中的林黛玉,她对自己绝户女儿的身份和处境有很清醒的认识,她对其父亲林如海的财产实际上没有继承权,而由林如海的堂侄继承。
所以,林黛玉说:“我是一无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纸,皆是和他们家的姑娘一样,那起小人岂有不多嫌的。
”民国时期的立法者放弃了中国传统的宗祧继承原则,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规定女儿与她的兄弟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
但是在新法的施行过程中,效果欠佳,基本还是以传统继承方式为主。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肯定了在继承时同一顺序的男女在继承地位平等、继承份额均等。
继承份额受继承顺序的影响,与继承人的性别无关。
目前社会的独生子女家庭中,由于处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人数单一,基本没有继承纠纷。
但在广大农村的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由于村民法律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他们认为出嫁女、改嫁妇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没有继承权,在继承时自然将其排除在外。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
根据此条法律的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不论有没有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公婆和岳父母的遗产。
但是现实生活中,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再婚后,基本就被认为与原先的家庭脱离了关系,在发生继承时,不会被纳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之内。
但是随着我国普法事业的推进和妇女地位的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继承中的一些传统做法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农村女性的继承权尤其是出嫁女的继承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近年来,在农村因继承引起的家庭纠纷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其中之一是继承金额大幅度增加。
在农村,容易引发继承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土地;二是宅基地及其自建房屋。
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宅基地及其自建房屋是农村最重要的生活资料。
根据我国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合同法》中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一般土地承包的期限是30年。
在笔者生活的农村,土地承包的这30年期间土地不做任何变动。
例如在30年的承包期内,女性出嫁到别村,该女性在娘家的土地不会被抽走,其土地继续由父母承包,与此同时,该女性在婆家也不会分得新的土地,这就导致了娘家土地的相对增多和婆家土地的相对减少。
女性生育后,一般情况下,新生儿也不会立即分得土地,这就导致了在一定的时间内,婆家增加了至少两口人,土地却没有即刻相应的增加,由此导致一定时期内婆家土地和人口比例失衡。
再加上,近年来的征地、拆迁、改造日益增多,土地的价值大幅度上升,部分发达城市郊区的土地由“黄土”升值为“金土”。
在承包期内,娘家父母去世的话,女性的土地自动地被其兄弟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想要行使自己的继承权的话与其兄弟之间就极易产生纠纷。
农村宅基地所特有的福利性再加上由于土
地资源紧张所导致的宅基地供应不足,导致宅基地供求关系紧张。
在笔者生活的农村,目前的情况是,父母亲给儿子准备宅基地及自建房屋,几乎没人给女儿准备(招赘的除外)。
父母亲均过世后,父母的宅基地及自建房屋由儿子继承。
正常情况下,宅基地及自建房屋价值不是很高,但是由于现在城市化大规模、快速推进,宅基地及自建房屋有可能陡然升值,面对价值可观的房产,极易产生继承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继承问题亲友之间大打出手、兄弟反目的现象比比皆是。
中国社会是人情社会,崇尚孝道、崇尚亲情,在农村尤为如此。
但是在利益面前,在当今社会价值观混乱的今天,人们之间的亲情有时被忽略或淡化。
兄弟们普遍认为女性出嫁后便是婆家的人,丧失了娘家的继承权,这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相违背的。
继承纠纷大量出现的根源在于农民法律知识的匮乏,他们对《继承法》及法律规定的继承权一知半解,或仅有一个模糊的概念,对此并没有明确而理性的认识。
因此,为了避免和减少继承纠纷,让村民全面、准确了解《继承法》及其相关知识非常重要。
在普法过程中,应结合村民的文化水平采用多种途径,深入浅出、浅显易懂地使村民了解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义务、继承权的内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等制度、继承权丧失的情形以及遗嘱继承和赠与等相关法律知识。
积极引导村民正确的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进行在调解继承纠纷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充分支持女性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寻求最佳的纠纷调解方案。
另外,大力提倡立遗嘱、赠与等公证方式,尽力避免法定继承的潜在纠纷隐患。
在广大农村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很少有立遗嘱的现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出
嫁女同样履行赡养义务却不能法定继承的情形,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以,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再加上遗嘱继承、赠与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在农村开展普法活动时应着重提倡农民采用订立遗嘱、赠与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尽量避免继承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