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河嘴煤矿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一队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

煤一队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
煤一队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
我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我单位管理人员配备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队长: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支书:负责本单位党政工作,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有技术主管、工会主席、安全队长、机电队长和四名副队长,共计8名副职。
(三)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人员。
我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如下:背药工、井下电钳工和掘进机司机三大工种。
(1)背药工:负责炮掘工作面火工品运输,每班配备2人.
(2)掘进机司机:每个综掘头面每班配备1人。
(3)井下电钳工:每班配备2人。
(四)一般工作人员
因工作需要,保证高速、有效、合理的完成工作任务,我单位一般工作人员配备如下:
掘进一班:需30人现34人
掘进二班:需30人现35人
掘进三班:需30人现34人、
机电大班:需10人现10人
验收班:需6人现7人
以上班组均满足配备要求。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O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 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 名,回采4名);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小煤矿特种人员配备要求

小煤矿特种人员配备要求第一篇:小煤矿特种人员配备要求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安监局(煤管局):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监测电工是指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的人员,不是指监控室的值班人员;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根据省安监局规定,煤矿井下爆破工和瓦斯检查工必须是专职人员,严禁兼任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安监〔2011〕267号)文的相关要求,现就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煤矿人员配备要求(1)

煤矿人员配备要求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煤矿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采煤、掘进、巷修等员工;同时,根据矿井规模进行配备。
二、按煤矿规模进行相应特种作业人员配备:
另需配备:瓦斯监测监控员3-4人,防突工6-8人,探放水工6-8人,瓦斯抽放工6-8人,高低压电工各3-4人,炸材保管员2-3人;(根据井型配备)
三、管理人员证件配备:
五职矿长,必须持有大专以上毕业证,到贵州依法设立的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安全生产管理员证资格,取证后方能任职,同时工程师还必须持有处级以上工程师证;另外,煤矿根据自身情况,各部门需设立部室,分管工程师、技术员等。
都需持有相应大专以上毕业证,方可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要求:现行要求除涉爆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以外,其余特殊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方可参加培训学习,并获取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五、以上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或检查时都会检查,必须配备完善。
若检查中出现证件与人员配备不符情况,将给与相应的处罚。
(检查单位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公安局、煤炭资源管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1、验收:煤矿新建、技改、复工复产等情况,验收时,证件及人员配备必
须对应,且配备达到相关要求。
2、检查:指每月相关部门及主管部门对煤矿进行例行检查及监管。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指导意见

柳煤字〔2013〕194号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指导意见各煤矿: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规定,为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现结合我县煤矿井下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配备办法:按单个回采工作面及单面掘进单班生产需要配备测算,单个回采工作面及单面掘进多班生产、多个工作面及多面掘进多班生产倍加的办法配备。
二、配备数量:1、瓦检员:按照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的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高瓦斯矿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矿井至少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但瓦斯涌出较大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的要求。
综采工作面配备2人/班.面专职瓦检员,有专用排瓦斯巷时为3人/班.面,其中:1人/班跟机,1人/班工作面及回风,1人/班专用排瓦斯巷;掘进工作面1人/班.面;每个采(盘)区至少2人/班。
2、安全员:采、掘工作面1人/班.面,运输斜巷1人/班,采(盘)区巡查至少由3人/班组成检查组检查。
3、爆破员:综采面(机采面)需要爆破作业的1人/班.面,掘面1人/班.面。
4、采煤机司机:综采生产3人/班.面,检修2人/班.面,高档普采生产2人/班.面,检修1人/班.面。
5、井下电钳工:综采面3人/班.面,普采(综掘)2人/班.面,中央(采区)变电所检修1人/班,机电队至少2人/班进行采区巡检(含抽放、运料)。
6、主提升司机:主、付提升司机2人/台.班。
7、探放水工:采、掘工作面3人/班.点,按一采两掘至少9人/班。
8、抽放工:打钻工3人/班.点,观察工(含放水工)3人/班,地面泵站司机2人/班。
9、监测监控工:值机人员不少于6人/矿,维护、调校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矿。
其中:监测值班不少于3人/班,调校不少于2人/班,维护巡检按一采两掘至少3人/班,管理人员按矿主任、副主任每矿各1人。
三、要求:1、各煤矿根据实际采掘和人员流动情况按配备数量要求足额配备,并每个工种应富于10%,以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压电气、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等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和培训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煤矿安全知识;(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四)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知识;(五)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六)其他相关知识。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和发证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者其授权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事故等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特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特种人员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人员范围本制度所称特种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危险性作业的人员:1.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员;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3.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人员;4. 煤矿井下通风作业人员;5. 煤矿井下安全检查员;6. 煤矿井下维修工;7. 煤矿井下运输工;8. 煤矿井下通风设备操作工;9. 煤矿井下应急救援人员;10. 其他经认定为特种作业的人员。
三、特种人员管理要求1. 特种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影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3)经过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 特种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3. 特种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4. 特种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5. 特种人员必须参加定期体检,保持身体健康,不得带病上岗。
6. 特种人员必须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特种人员培训与考核1. 特种人员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4)应急处置措施;(5)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2. 特种人员考核:(1)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2)理论考核合格者,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核;(3)两部分考核均合格者,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特种人员奖惩1. 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特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特种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3. 对不符合特种人员条件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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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小河嘴煤矿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规定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配备管理,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切实做到一切以安全为重,一切从安全出发,更好地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根据小河嘴煤矿2013年度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对我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 号令的规定,以下10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52号令)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副总工程师、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机运通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根据2013年度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监处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机电队井下电钳工不少于26人;采煤队电钳工不少于2人班(综采队加倍);掘进队不少于5人/队;运输队不少于6人/队。
全矿合计不少于65人(其中包机组电钳工6人)。
3、采煤机机操作作业:单班作业不少于2人/班,双班作业不少于4人/班。
全矿合计不少于14人。
4、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不少于4人/班;调度小绞车每台不少于2人/班(提升机操作作业人员包括参加司机和信号把钩工)。
全矿合计不少于160人。
5、煤矿井下爆破作业:采煤队不少于2人/班;掘进队不少于2人/班。
全矿合计不少于50人。
6、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根据2013年生产部署(4个采面、6个掘进碛头)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全矿井巡
检),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
全矿合计不少于40人。
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监控工(含监测电工)不少于6人。
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
9、煤矿瓦斯抽采作业:井下施钻和地面抽放泵司机全矿不少于8人。
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本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达竹煤电(集团)公司小河嘴煤矿
二〇一三年二月20日。